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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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极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法规、政令的严肃性,擅自做出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市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一、严禁超越道路红线搞任何建筑。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由市规划局审批,各区规划分局除两层以下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两层以下农民私有住宅改建外,没有任何审批建筑和临建的权力,只有规划申报权和批后管理权。

对超越、压占道路红线(含规划道路)和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负责,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对越权审批和利用职权乱批的部门和单位决策者,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市规划局,特别是各区规划分局要加强批后管理,认真执行定线、验线制度,对新开工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二、严禁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批建临时建筑和棚亭。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规划道路)两侧拟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应逐级申报,从严把关,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搭建的临建和棚亭,一律无偿拆除,由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禁擅自侵占毁坏绿地(含水面)和树木。

凡侵占公共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各单位院内绿地以及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已占用且能恢复的应无条件自行予以恢复,暂时不能恢复的,必须按占一补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4号令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4号令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4号令《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六月九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吴显国二○○五年六月二十日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四条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对市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通行有序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第六条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条件和区域车辆停放需求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消防通道和盲道;(二)配建停车场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三)道路交叉口附近50米范围内的。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发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政府令第170号【发布日期】2009-09-22【生效日期】2009-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2009年9月9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自设停车场)。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属公共停车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

属自设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审批手续,责成设置单位自行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公共停车场设置完成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交由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经营;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停车场交由各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自设停车场应对外开放,并不得设置专用停车泊位。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8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不含矿区,下同)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石家庄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或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章机动车加强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未载客的出租汽车、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类的助力车)只准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左侧为小型机动车道。

(二)正三轮摩托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擅自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下同)的道路及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大型货运汽车和载质量在五百公斤(含本数)以上的客货两用汽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受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正定停车场收费标准

正定停车场收费标准

正定停车场收费标准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正定停车场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收费时间。

停车场收费时间为每天24小时,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

二、停车费用。

1. 小型车辆(轿车、微型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上限为50元/天。

2. 大型车辆(SUV、面包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8元,最高收费上限为80元/天。

3. 超大型车辆(客车、货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10元,最高收费上限为100元/天。

三、计费规则。

1. 计费时间以停车场入口获取的停车卡时间为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2. 车主在停车场内逗留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逗留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四、优惠政策。

1. 停车场对残疾人车辆免收停车费。

2. 对停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车主,可享受8折优惠。

3. 对停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主,可享受5折优惠。

五、其他规定。

1. 车主在停车场内遇到问题,可拨打停车场服务电话寻求帮助。

2.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占用多个车位、乱泊乱放。

3. 车主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不得逃费,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4.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打闹等行为,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和秩序井然。

六、收费标准调整。

停车场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提前15天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网站公告,以确保车主充分知情。

以上就是正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遵守停车场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环境。

感谢您的配合!。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不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形成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智能型城市停车体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四条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对市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通行有序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第六条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条件和区域车辆停放需求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消防通道和盲道;(二)配建停车场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三)道路交叉口附近50米范围内的。

第八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

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以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

第九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场设施的设置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按设置方案安装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免收相关费用。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03年8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交通行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是指出租车、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及与此相关的停车场、车站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以下简称公交分局)负责本市公共交通治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出租车的治安管理第七条出租车的治安管理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出租车经营者应按出租车数量向公交分局申领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经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度审验一次。

第八条公交分局对出租车司机应当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出租车司机运营时,应当携带准驾证。

准驾证每年度审验一次。

第九条公交分局应当建立出租车经营单位、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档案。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停业、歇业、更新车辆、过户、地址迁移、产权转让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十日内,到公交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出租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向公交分局备案;(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治安安全教育;(三)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三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石家庄市、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及市政工程设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环岛、分车带、路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主持或参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审查,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参加设计会审。

第八条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严格执行经济、技术标准,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应贯彻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管养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应遵循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列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石家庄停车场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场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场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城市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每小时5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3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每小时10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50元/天。

3.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4. 临时停车,免费停车15分钟,超过15分钟按小时计费。

二、商业综合体停车场收费标准。

1. 前3小时,每小时5元。

2. 3-5小时,每小时4元。

3. 5小时以上,每小时3元。

4. 夜间停车(22:00-7:00),每小时2元。

5. VIP车位,每小时10元。

三、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1. 普通车辆,每小时5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50元/天。

2. 旅游大巴,每小时20元,最高收费200元/天。

四、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1. 业主车辆,每月100元/车位。

2. 租赁车位,根据市场行情定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月。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停车场公示为准。

同时,停车场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希望广大车主在停车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有序停车,共同维护好市区的交通秩序和停车环境。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停车需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支持应用新技术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确保停车秩序。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

第四章收费与监督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河北省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停车需求,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分类与许可第四条停车场的分类停车场根据所属单位和使用性质可划分为以下几类:1.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或社会机构经营的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市民和社会车辆。

2.商业停车场:由商业机构经营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商业及相关经营活动。

3.居民小区停车场:由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小区业主及其访客。

4.专用停车场:由特定机构或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该机构或单位的车辆。

5.其他停车场: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停车场。

第五条许可申请开设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停车场规划图纸;3.停车场建设方案;4.停车场管理制度;5.申请人的有关资格证明。

第六条许可条件停车场许可应满足下列条件:1.停车场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停车场所在地符合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和要求;3.停车场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备;4.申请人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三章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第七条停车场的服务内容停车场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提供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2.提供便捷的停车缴费方式;3.提供24小时监控和安全防范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公开、合理、透明,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停车场的运营许可证停车场经审批后,应领取停车场运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公示。

第十条管理责任停车场经营者应保证停车场设施安全、运行正常,并负责停车场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罚与申诉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停车场用户在使用停车场过程中,如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1.超时未缴费;2.非法占用停车位;3.损坏停车设施;4.其他违规行为。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指在市区内各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停车场所停车的收费标准。

根据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规定,停车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停车场所的位置、停车时长和车辆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石家庄市区内的停车收费标准一般分为路边停车和停车场停车两种情况。

对于路边停车来说,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停车时长来计费,通常以每小时收费为单位。

而对于停车场停车来说,收费标准则可能会根据停车场所的位置、设施、服务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还与车辆类型相关。

一般来说,小型车和大型车的停车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对于小型车来说,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会比较低廉,而对于大型车来说,停车收费标准则可能会相对较高。

此外,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还受到停车场所位置的影响。

一般来说,市区内繁华地段的停车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些偏远地区的停车收费标准则可能会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场所的位置、停车时长和车辆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市区内停车时,市民和车主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场所,并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实际停车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停车,不随意占用他人车位,合理使用停车资源。

同时,也要了解并遵守各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避免因停车费用问题而引发纠纷或不愉快的事件发生。

总之,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而设置的。

希望市民和车主们能够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市区内的交通环境和停车秩序。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是市民和游客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根据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停车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市区停车和郊区停车两种情况。

市区停车主要指的是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而郊区停车则是指城区范围之外的停车场。

首先,我们来看市区停车收费标准。

在石家庄市区停车,停车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时间计费。

具体来说,停车场会根据停车时长来收费,通常是按照每小时收费的方式进行计费。

在市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一般在每小时5元至10元不等。

而在一些高档商业区域或者景点周边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更高一些,一般在每小时10元至15元不等。

此外,一些特殊停车场,如地下停车场或者机场、火车站周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郊区停车收费标准。

在石家庄市的郊区范围内,停车收费标准相对市区会有所降低。

一般来说,郊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在每小时3元至8元不等。

由于郊区交通相对较少,停车场的供给相对较大,因此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低一些。

除了按照时间计费的方式外,石家庄市的一些停车场也会提供按次收费的服务。

这种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停车时间较短的情况,例如临时停车、取件等。

按次收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在5元至2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因此在停车时最好仔细查看停车场的收费标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市民和游客在停车时也需要遵守停车场的规定,不得随意停放或者拒绝支付停车费用。

总的来说,石家庄市的停车收费标准在市区和郊区都相对合理,市民和游客在选择停车场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进行选择。

希望石家庄市的停车收费标准能够更加透明和规范,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体验。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发达,车辆数量众多。

停车费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和停车秩序。

为了规范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石家庄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停车费标准,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首先,对于市区内的道路停车费,石家庄市实行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具体标准为,在市区内的主干道和次干道停车,首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小时加收2元,最高收费限额为30元。

对于市区内的背街小巷停车,首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限额为2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够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又能够有效控制车辆的停放时间,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其次,对于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石家庄市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为不同档次,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设施、服务等因素进行划分。

在市区内,一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首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小时加收2元,最高收费限额为30元。

而在商业中心、写字楼等繁华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一般为,首小时收费8元,之后每小时加收3元,最高收费限额为50元。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不同停车需求,也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到合适的位置。

除了市区内的停车费标准外,石家庄市也对郊区和远郊地区的停车费进行了规定。

在郊区和远郊地区,一般采用固定收费的方式,即按照停车时间段收费。

具体标准为,白天(8:00-20:00)首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限额为20元;晚上(20:00-8:00)首小时收费2元,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限额为15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郊区和远郊地区市民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

总的来说,石家庄市对停车费的标准制定比较合理,能够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有效管理城市的交通秩序。

希望市民在使用停车服务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共同建设美丽的石家庄。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费标准石家庄市停车费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府和交通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费用标准,以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城市交通秩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石家庄停车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市区内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长短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小型车在市区内停车的首小时收费为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

而大型车的停车费用则相对较高,首小时收费为1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3元,最高收费也不超过50元。

此外,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还有相应的计费规定,一般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封顶收费。

其次,对于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设施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分为小时租车和全天租车两种模式。

小时租车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小时5元至10元不等,而全天租车的收费标准则会相对更加优惠,一般为30元至50元不等。

同时,停车场也会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进行收费差别,大型车的停车费用一般会高于小型车。

最后,对于市区外的停车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市区外的停车收费标准会相对更加灵活。

一般而言,市区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更加便宜,一般为每小时3元至5元不等,全天租车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对更加优惠,一般为20元至40元不等。

同时,市区外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也会相对更加便宜,一般为每小时3元至5元不等,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

总的来说,石家庄市的停车费标准相对较为合理,既保障了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又维护了城市交通秩序。

希望市民和车主们能够遵守停车费用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是市民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成本和停车秩序。

因此,了解并且遵守停车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个人权益都至关重要。

首先,石家庄市区内主要分为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两种情况。

在市区内的道路停车,按照车辆大小和停车时长来收费。

一般来说,小型车每小时收费在3元至5元之间,大型车每小时收费在5元至8元之间。

而在停车场内停车,则按照停车场的位置、设施和服务来定价,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相对高一些,但也会提供更加安全和便捷的停车环境。

其次,石家庄市还实行了不同区域的停车收费差异化政策。

在市中心区域,停车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这也是为了控制车辆数量,减少交通拥堵。

而在市郊和新城区,停车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以吸引更多市民选择停车,减少道路拥堵。

此外,对于长期停车的市民,石家庄市也有相应的月租停车收费标准。

市民可以选择在停车场办理月租停车卡,按照每月固定的费用来享受长期停车的优惠政策。

这也是为了方便市民的长期停车需求,减少他们的停车成本。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石家庄市对于违规停车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果市民在禁停区域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将会面临罚款甚至车辆被拖移的处罚。

因此,市民们在选择停车地点时,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停车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和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市民出行成本和城市交通秩序的重要问题。

市民们在选择停车地点时,应该了解并且遵守相关的停车收费标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违规停车带来的处罚。

只有通过市民自觉遵守停车收费标准,才能够共同维护好城市的交通秩序,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

石家庄停车收费标准石家庄市停车收费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停车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首先,对于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石家庄市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和停车时间的长短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停车费用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和长时间停车的费用则相对较高。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一方面可以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停车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停车位紧张的情况。

其次,对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石家庄市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停车设施的完善程度、停车场管理的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比如,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乡镇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同时,停车场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进行不同的收费,这也是为了鼓励车主尽量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

除此之外,石家庄市还对特定车辆和特定场景做出了一些特殊的停车收费标准。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公交车辆、环卫车辆等特定车辆,通常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同时,在特定的活动场所或者商业中心,也会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

总的来说,石家庄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的,既能够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又能够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停车收费标准,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的变化,为市民和车主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在未来,我们相信石家庄市的停车收费标准会更加科学合理,为市民和车主创造更好的停车环境,让城市交通更加便利和畅通。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石发改价检〔2018〕104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价格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石发改价检〔2018〕1040号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要求,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并按照相关政策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进行监管。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式样见附件)。

标价牌由石家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四、停车场地机动车标价牌采用两种颜色。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红底(国旗色)白字色,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蓝底(天蓝色)白字色。

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标价牌,经营单位在格式和内容上可以稍作调整,公示包括以下内容:机动车:车型区域类别、收费单位名称及电话、定价类型、停车场地址、泊位数、车型类别、规格、计量单位、白天与夜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号、白天与夜间的时间分段计价说明。

价格政策的备注说明内容,包括短时免费标准、军警及其他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市价格举报电话、监制部门、停车场地审批认定的责任管理单位举报电话及审批认定的编号。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相关政策自定,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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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
理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秩序,维护畅通,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四条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对市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管理、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通行有序的原则;推广应用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道路停车场的设置
第六条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条件和区域车辆停放需求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配建停车场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
(三)道路交叉口附近50米范围内的。

第八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

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以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

第九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场设施的设置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按设置方案安装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设置方案,统一施划标线、安装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

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
(一)标志、标线清晰醒目;
(二)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和公示牌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设有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施划停车区域、安装停车场标志。

采用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由道路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安装。

第十二条市政府采用授权、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期限、收益分配比例、票据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设置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向经营者发放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经营者持特许经营协议和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者办结相关手续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将确定的道路停车场交付经营者。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道路停车场的经营或接受道路停车场经营者的挂靠;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四条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统一服装,佩戴上岗证;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造成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采用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票据。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
(二)拉紧手制动器、锁定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四)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道路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三章道路停车场的经营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取得道路停车场经营权后,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调整后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减停车泊位和面积,确需增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配建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条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区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二条道路停车场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拔。

第二十三条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的停车场,其中道路红线外业主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或区域,业主单位可以自用或经营。

第二十四条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公安交管、财政、监察、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道路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撤除,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设备及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监察、法制、审计和财政等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道路停车场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虽在业主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道路停车场设施是指停车场标志、标线、公告牌、隔离护栏、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等。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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