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绍兴事业单位绩效改革实施方案

绍兴事业单位绩效改革实施方案

绍兴事业单位绩效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绍兴市事业单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事业单位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深化绩效管理改革。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是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绍兴市事业单位绩效改革方案,推进绍兴市各级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以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1. 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绩效水平,促进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2.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客观、有效。

3. 激发和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素质。

4. 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

5. 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为广大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三、改革措施1.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参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制定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评价指标,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确保指标体系与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相一致,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绩效水平。

2. 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的组织机构和流程,明确评价的时限和评价的人员,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工作目标追踪和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情况。

3. 加强绩效考核和管理。

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和管理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绩效考核与岗位晋升、薪酬激励等机制的衔接,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统一的管理模式。

4. 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优化事业单位的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加强人才激励和培养机制的建设,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培训机会,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5. 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政策支持。

配合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推进,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政策支持力度。

推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政策环境和经济支持。

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绩效评价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才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环节。

财政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首先体现在为决策提供依据上。

通过对各类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估,能够清晰地了解哪些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哪些项目存在问题或不足。

这有助于政府在制定未来的财政预算时,更加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

对于绩效良好的项目,可以考虑增加投入,以进一步扩大其效益;而对于绩效不佳的项目,则应谨慎投入,甚至停止资金支持,将有限的财政资源转移到更有价值的领域。

在资源配置方面,绩效评价结果能够引导资源向高效领域流动。

以教育领域为例,如果对不同地区或学校的教育投入进行绩效评价,发现某些地区或学校能够以相对较少的资金取得更好的教育成果,那么在后续的资源分配中,就可以适当向这些地区或学校倾斜,以提高整体的教育质量和效益。

这种基于绩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

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还能促进政府部门改进管理和服务。

当某个部门的工作绩效被评估为不理想时,这就为其敲响了警钟,促使其反思工作流程、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同时,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也能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信任,推动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预算管理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可以与预算编制相结合。

建立起绩效与预算挂钩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绩效突出的项目,在预算安排上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奖励;对于绩效差的项目,相应减少预算额度甚至取消项目。

这样能够激励各部门重视绩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了确保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得到充分应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一是要完善评价结果的反馈机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使其清楚了解自身的绩效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是要建立跟踪整改机制,要求被评价单位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浙财绩效字〔2009〕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绩效评价工作实际,我们对《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6〕2号)进行修订后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六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四)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其他。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与公平性,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管理适用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加入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专业人员和人代会、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够胜任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与绩效评审工作有关的财政部门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任的人员不能被聘为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专家互荐与市财政局邀请等方式审核确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

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绍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并交验以下材料:(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

(二)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七)预算申报时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浙财监督〔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0月9日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绍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17号)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单位的预算观念,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工作理念,强化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有利于增强预算单位自身的微观理财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管理主体,充分履行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财政、预算单位的宏观和微观两级理财机制,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理财积极性,加强支出管理;有利于构建严密的防腐体系,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过程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由过去的事后检查转变为以事前审核监督、事中实时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特征的全面监督,从制度上避免财政资金违规违纪操作。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一)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资金收付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

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事后绩效评价的流程及主要内容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事后绩效评价的流程及主要内容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事后绩效评价的流程及主要内容由于各地对于事后绩效评价的理解不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并没有一套统一的流程标准。

本文主要参考西部某省会城市制定的《操作指南》,对事后绩效评价的流程及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事后绩效评价的流程及主要内容(一)确定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主要有三种:项目评价、部门评价以及政策评价。

项目评价:以项目为评价对象,通常选取“资金量较大、代表性较强、社会关注度较高、资金分配覆盖广且连续实施”的项目。

(例如民生保障、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类重大项目)部门评价:即部门整体支出评价,选取本部门或下属单位作为绩效评价对象。

政策评价:通常评价的是财政政策,一般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选取关系民生保障、基础设施一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开展评价。

绩效评价的对象主要由财政部门选择,财政部门在确定评价对象时,需一并明确绩效评价的组织和实施主体,提出基本要求。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财政部门在启动评价工作时,应当首先明确绩效评价的组织机构,例如成立评价工作组,其职责为审核工作组制定的工作方案、下达评价通知、审核评价报告等工作。

评价工作组通常设置在财政部门内部,必要时也可以吸纳或外聘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

(三)下达评价通知由评价工作组向被评价单位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评价目的、对象、内容、任务、依据、评价实施机构、时间安排、相关要求等事项。

在下达评价通知之后,评价工作组应保持与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的动态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包括进一步了解政策/项目/部门的基本情况,阶段工作安排等。

(四)开展试评价试评价工作非必要环节,通常适用于:评价周期较长、项目较复杂、潜在风险高的项目,有利于提前发现并应对问题。

在开展试评价工作时,应制定初步评价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时间安排)、评价组人员构成、初步设计的特征性评价指标、拟采用的评价方法等。

从试评价工作开始,财政部门即可委托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开展并承担主要的评价工作。

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

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

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要性的认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前提,是增强资金绩效观念,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以评促管效能,积极探索和建立一套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努力提高绩效意识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应用机制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结果应用机制,采取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制度,强化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应用,实现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

(一)建立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制度。

项目预期绩效目标是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衡量项目支出绩效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的具体申报要求,对专项安排在10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要求设置预期绩效目标,便于绩效考核、项目跟踪问效,不设预期绩效目标的不予立项,不安排预算资金。

市直各部门(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要按照规定对所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科学、合理的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的审核,合理安排项目所需资金,逐步建立和健全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与使用的有效性。

(二)强化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执行中的应用。

财政部门要结合评价结果,对被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完成程度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加以综合分析,建立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执行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应有作用。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
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号】绍市财绩效〔2013〕43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
正文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市财绩效〔2013〕43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质量,根据绍兴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绍兴市财政局2013年9月6日。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绍市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科学技术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绍市科〔2023〕16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充满活力的创新之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进一步精简合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总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重点关注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经费调剂记录,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费调整的内部审批制度,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及省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绍兴实际,修改完善了《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13年12月2日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及预算追加调整)当年尚未使用及列支的预算资金、财政暂存资金。

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项资金和财政已列支出单位未列支出的暂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四条市级部门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据核对一致。

第五条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截止上一年度年末形成的累计财政安排形成的结余。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结余。

(一)按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绍市财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金〔2020〕14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20年10月26日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激励考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绩效挂钩。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科学确定财政专户资金的存放规模及调整计划,做到资金存放规模与银行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支持度相匹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高效安全。

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保障财政资金支付运行相结合,科学调控存量和增量,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公开公平。

坚持存放考评与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充分运用考评结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存放规模,防范廉政风险。

(四)规范有序。

坚持考评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考评结果,统筹资金存放计划,保持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不变,规范存放秩序。

二、考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制定的《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应依法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七条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绍政办发〔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使用的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参与分配财政性资金的政府组成机构或承担相应公共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财政性资金的具体使用或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

绩效评价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及政府性负债等财政性支出资金。

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附件2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评价类型事前评价□事中评价□事后评价□评价方式:部门(单位)绩效自评□财政部门组织评价□评价机构:中介机构□部门(单位)评价组□财政评价组□年月日绍兴市财政局(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文字部分(参考提纲)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绩效总目标。

2.项目绩效阶段性目标。

二、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自评项目该部分可省略)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一)绩效评价目的。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2.组织实施。

3.分析评价。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

1.项目组织情况分析。

2.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项目经济性分析。

(1)项目成本(预算)控制情况。

(2)项目成本(预算)节约情况。

2.项目的效率性分析(1)项目的实施进度。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的效益性分析(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

(2)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价得分表(参考样本)评价等次分为优秀(S≥95)、良好(95>S≥85)、合格(85>S≥60)、不合格(S<60)4个评价等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使用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使用,有效使用绩效评价结果,提高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质量,根据绍兴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使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评价结果)使用工作是改进财政支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增强支出责任和资金绩效理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

建立一套和财政支出预算相结合、多渠道使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对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和部门预算相结合的使用机制。

建立和预算编制结合制度。

将评价结果和预算编制有机结合,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具体分析和排序,将项目绩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项档次。

1、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绩效突出的项目。

经常性项目,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安排后续预算时予以优先保障;对一次性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项目单位(部门)的其他项目时给予综合考虑。

2、对评价结果良好,但项目绩效还存在一些问题的项目,在项目单位(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在安排预算时原则上也可给予优先考虑。

3、对评价结果合格,但在资金使用绩效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在要求纠正存在问题的同时,在安排该项目单位(部门)财政资金时从紧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4、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

属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并取消类似项目的预算安排。

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项目资金时,应从严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为绩效不合格单位,财政部门对该单位(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安排预算。

第四条建立评价结果反馈和整改机制。

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出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意见书》(附表1),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被评价单位,指出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对于重点评价和绩效抽评项目,被评价单位根据进行相应整改后,在一定期限内将绩效评价结果整改反馈意见书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财政部门。

对于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和执行单位间应建立适当的评价和结果反馈制度。

财政部门在评价中发现项目单位有虚报项目内容和工作量骗取项目资金,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建立绩效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
1、报告制度。

财政部门对每年项目的评价结果及时汇总总结并以
书面形式向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一些重点评价项目,将项目的评价结果及时向市绩效评价工作领导机构或市政府报告。

预算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2、通报制度。

财政部门每年对部门和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绩效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绩效管理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3、公开制度。

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共享制度。

财政部门对内实施评价结果共享制度,把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依据,以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对外将项目评价结果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建全绩效问责制度。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绩效问责机制,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
政收支管理规定,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项目绩效目标未实现且形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对相关预算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绩效问责,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使用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8]22号)自行废止。

附表1: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意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