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2009年6月22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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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财预[2011]285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财政绩效评价方法

财政绩效评价方法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策;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2•【文号】财预[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审计挑战及应对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审计挑战及应对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审计挑战及应对作者:卫新李旸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8期一、财政支出绩效审计的难点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财政部于2009年6月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今后将可以更多参与到政府项目中。

这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近年来笔者通过审计实践发现,独立完成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计过程中确实遇到一系列困难,主要原因如下:(一)宏观政策知识面局限,评价项目时间的限制注册会计师熟悉会计、经济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规范,而比较缺乏的是对政府管理职能、财政预算的编制及管理、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理解和把握。

而上述情况将影响评价标准的合理制订和调查目标的实现。

如在开展某个资金绩效评价项目过程中,发现某类财政拨付资金当年未按照预算编制时的内容使用,并提出了质疑。

后来经过调查和沟通,发现上述非专款专用的问题,并非被评价部门自身的问题,还有受到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政府行政指令、预算追加管理等多方面的限制。

可见,若缺乏对宏观政策的认识,将影响到评价的客观性。

另外,一个完整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包含了从前期调研、指标开发、标准制订、方案出具、数据搜集、调查问卷、数据复核、综合评分、结果论证、评价报告的撰写等步骤和内容。

上述过程环节多、投入时间长、工作要求高,而绩效评价因其时效性,要求在限定的时间(项目资金评价一般为三个月)内完成,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

(二)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难以制定目前评价某项政府支出或者项目支出主要是针对评价对象设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根据评价标准,对设立的指标进行逐项评议,然后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结果,最后根据定量和定性的评价结果。

撰写评价报告。

可见,进行评价,最关键是建立评价指标和设立评价标准。

然而不同行业、不同财政支出领域的指标差异很大,例如市政道桥管养支出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支出就无法采用同一套评价指标,这是因为两者的职能完全不同,市政道桥管养主要是对日常道路保养、栏杆油漆、桥梁检测和维修、道路巡查、设施损坏(如阴井盖被偷窃、破损)的应急维修等;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则立足于“六位一体”,即健康教育和管理、社区预防、社区保健、社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基本医疗管理等功能的实现;因此不能用一个通用的指标体系去简单套用,而应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设立适合的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6 2、绩效预算的基本特点之四:当年预
算与中长期预算相结合
传统预算,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当年 收支平衡,政府资金年度化,一般不考虑前后年 度的因素。
绩效预算,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政 府资金是一个连续的资金链,必须充分考虑政府 的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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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绩效预算的基本特点之五:决策民
——美国总统预算办公室
绩效预算既是一场对财政的革命,也是一场对政府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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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预算这一概念形成后,实际上最终形 成了“四位一体”的公共财政绩效管理体 系:
¾绩效预算 ¾绩效评价 ¾绩效管理 ¾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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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绩效预算的基本特点之一:以结 果为导向
传统预算以经费使用的原因为依据,编制 预算。绩效预算以经费使用的结果为依据,编制 预算。
1、是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政府。 2、是一个民主和负责的政府。 3、是一个法治和有效的政府。 4、是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 5、是一个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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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服务需要政府高绩效的运行(履行职责)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
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7财政资金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7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效; 7预期效益是否达到目标; 7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是否有效的履行; 7财政支出责任是否得到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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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绩效预算的基本理念
6 1、绩效预算的基本概念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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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云南省年度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

云南省年度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

云南省2009年度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二○一○年四月目录一、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1)(一)项目概况 (1)(二)评价依据 (2)(三)评价对象 (3)(四)评价原则 (3)(五)评价内容 (3)(六)评价目的 (3)(七)评价方法 (4)(八)评价标准 (4)(九)工作组织 (4)(十)工作步骤和进度 (5)二、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6)(一)指标体系制定原则 (6)(二)指标体系框架图 (6)(三)评价指标表 (7)(四)评分计算方法 (9)(五)评价结果 (10)(六)附件 (10)附1.信息调查表 (10)附2.评分表 (15)附3.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15)一、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的相关要求,对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为完成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步伐,提升国家、区域创新能力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2号)及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财政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体系建设的基本研发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推广费补助等。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依托现有省、州(市)、县、乡科研、技术推广力量等资源,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建设从产地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从研发到市场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环环相扣、服务农业发展目标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农业竞争力。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经过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和考核,对使用效益进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断优化指标,提高评价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确保对财政支出效益的考核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资金使用绩效指标,如预算执行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如经济增长额、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效益;(三)账务处理和管理绩效指标,如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审计结果等;(四)采购效益指标,如采购节约、合规性、人员素质等。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部门和项目的特点,确定适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断改进完善。

第三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评价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进行评价,有效监督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长效项目的跟踪和评价机制,对长期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财政支出绩效低下的项目和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效益。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来源:财政部2011—04—29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财预[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5]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首先在财政部确定试点的中央部门实施。

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为保障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经费按下列方式安排:对资金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重大项目,一般可按一定比例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考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根据试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对一般性项目,考虑到考评工作主要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论文

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论文

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摘要】预算绩效管理是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我国也十分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并在近几年的探索中取得成效。

但不得不说,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在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与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存在差距。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

【关键词】预算绩效管理;问题;原因绩效预算,相比于传统的预算方法,它把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理念融入公共管理之中,从而有效的降低了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成本,提高了财政支出的效率。

近年来,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但不得不承认,使这种“舶来品”成功地转化为中国特色的绩效预算体制仍然是一个浩大的工程。

一、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不完善。

近几年,我国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各地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不一,不能保证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进行。

目前全国只有14个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设置了专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构,名称不尽统一,职责也不尽明确;其他地区大多数将相关职能由预算处负责,少数地区由监督处牵头负责,人员数量较少;只有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设置了预算绩效管理机构。

此外,预算绩效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也存在不足,由于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性,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不能满足要求,业务素质急需提高。

2.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缺乏法律法规支撑。

我国当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面对各方利益博弈和多种阻力,难以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从国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实践看,如美国、英国这些国家普遍采用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关于政府绩效责任和流程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手段确立预算绩效管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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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2009年6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二)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四)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三)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一)设定绩效目标。

部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设定绩效目标。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

(三)撰写绩效报告。

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四)完成绩效评价。

评价部门根据被评价部门(单位)的绩效报告,对其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

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二十七条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评价结果较好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也可相应减少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地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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