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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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188-222)

2015-10-10原创离地七寸ilawyer

阅读提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是人民法院对于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概括。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

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10类第一级案由(以“第一部分”至“第十部分”表示);在第一级案

由项下细分为43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汉语小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424

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部分第四级案由(以

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而言,正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对于准确选择

诉由、准确确定诉讼争点和准确适用法律,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准确把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本文拟对常见民事案件案由的基本含义及其适用规则进行梳理,遗误之处,敬请补正。

作者:离地七寸

民事案件案由基本适用规则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2.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3.对少部分案由也可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4.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5.各级案由的适用顺序: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6.主从法律关系的适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7.请求权竞合的适用: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8.法律关系的变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9.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错误或者不确切的,应当直接予以变更,并给予必要说明。

10.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

一、“人格权纠纷”案由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由释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以往,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关于本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本案由。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本案由,也不应适用《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2.姓名权纠纷

【案由释义】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公民的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也拥有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法律适用】审理姓名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20条,《婚姻法》第14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第150条、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纠纷主要有:(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表或不正确标表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4)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5)侵害死者的姓名权。以上纠纷均应按本案由受理。应当注意,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案由应以当事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另外,我国法律将企业名称(包括其中的商号)确认为一类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应按《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案由确定。

3.肖像权纠纷

【案由释义】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包含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肖像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第150条、第1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涉及肖像权的纠纷主要有:(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涉及上述纠纷的案件案由均应确定为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案由释义】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法律适用】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50条、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引起的纠纷主要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这些案件案由均可概括确定为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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