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在现代社会,行政给付作为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关键意义。
德国在行政给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法律保留原则的应用也为各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通过对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诸多启示,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思路。
一、德国行政给付的内涵与发展行政给付,简单来说,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德国的行政给付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
在工业化进程中,德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凸显。
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德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给付体系。
这一体系涵盖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多个领域,为公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二、德国行政给付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德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决定。
在行政给付领域,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通过立法明确了行政给付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行政给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养老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等的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给付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使得行政给付有法可依,避免了行政机关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法律保留原则也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行政给付的决策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经验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一)完善行政给付立法我国目前在行政给付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等问题。
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行政给付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行政给付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给付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为行政给付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对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其中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有了一些感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德国行政法后的感受进行阐述。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
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2.1 德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2 德国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2.3 德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
3.1 德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2 德国行政程序的主要程序环节
3.3 德国行政程序的特点和优势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
4.1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4.2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
4.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五、德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5.1 德国行政法的现状和问题
5.2 德国行政法的改革和创新
5.3 德国行政法对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总结: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深刻认识到德国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严谨和高效。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程序的规范性使得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制度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希望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的行政管理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姓名:赵思义学号:20110100682012-1-2评于安《德国行政法》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
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
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
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
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
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
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
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
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
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的关系读于安《德国行政法》有感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1010061 赵琴读了于安编著的的这本《德国行政法》,薄薄的的不到200页的篇幅,但是却是德国行政法思想的厚实之作。
带着德国人的一贯严谨的学术传统和思辨的民族特质。
在机构上设置八章,主要内容为: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法令和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律救济。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行政法》的作者奥托·梅叶,成为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式作品。
我国行政法概念受德国行政法影响,读《德国行政法》可以对我们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读完《德国行政法》,我获益良多,同时感到新的的疑问。
近代公法和公共行政体制对我们而言基本上是舶来品,我们对西方制度资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译介,作为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国更为靠近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者翻译和阅读却严重地依赖于英语文献,对欧陆国家同类著述的译介尚少,于安编著的这本就是里面少数。
我们行政法理论直接的学习对象主要是前苏联、日本和台湾,而他们共同的理论渊源在德国。
德国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真正的故乡,对于这个“故乡”的认识,对于我来说,这本书是开始。
对于这本书,我着重看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也就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同时,我也试着用两者进行比较,以找到其共同点及其相异点,使我们在学习中更容易掌握。
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行为是指当局处理公法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发生直接外部法律效力的命令、决定或者其他的高权措施。
行政合同的特点:1、行政合同的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范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德国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1.1 德国行政法的定义德国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等方面的规定。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德国行政法具有严密的体系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行政权力,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1.3 德国行政法的独立性德国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2.2 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公平对待公民,不能偏袒特定利益群体,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3 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合法权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3.1 行政许可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通知等环节,保障公民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2 行政处罚程序德国行政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听证、处罚决定和申诉等环节,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为公民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四、德国行政法的司法保护4.1 行政诉讼制度德国行政法通过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保护,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2 行政赔偿制度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制度,当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向政府机关要求赔偿。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德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还可以深入了解德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优势。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展开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1 德国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即政府机构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
1.2 德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合法性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政府机构的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
1.3 德国行政法的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正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客观、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德国行政法的组织结构2.1 德国行政法的分权制度德国行政法采取了分权制度,即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自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互相配合。
这种分权制度保障了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2.2 德国行政法的审查制度德国行政法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行政法院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等多种形式。
这种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权利,维护了法治和社会稳定。
2.3 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详细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执行程序等。
这些程序规定了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实践经验3.1 德国行政法的效率和透明度德国行政法强调效率和透明度,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高效、快速、透明,不得拖延或隐瞒信息。
这种做法提高了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受到了广泛认可。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德国行政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观念、制度原则及实践应用等方面,对于理解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探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进一步阐述其制度原则及实践价值。
德国行政法是伴随着欧洲大陆的法政思潮而产生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德国行政法继承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传统,同时又受到法国行政法的影响。
德国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和权力分立。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而公正公平则要求行政行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权力分立则强调行政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避免滥用和腐败。
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内部结构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内容,是德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程序法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
行政救济法主要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等方式。
德国行政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参与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程序。
公正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平等、合理,不能有偏见或歧视。
参与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实践方面,德国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德国行政法对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领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补偿标准,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德国行政法对于环保、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问题,也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德国行政法以其基本观念、制度原则及实践价值为世界法学界所推崇。
它不仅为德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行政法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研究学习行政法已经快要半个学期了,我越来越感受到行政法的魅力所在。
我记得开学时说我对行政法这门课的看法,我现在依然认为学习行政法是一个剥丝抽茧或者说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就像是探险,最开始的时候抱着迷茫与无知的态度,不知道学习什么。
后来跟随着朱老师生动有趣的授课,一步步地接近真理,虽然是摸索着前进,但是是个有趣的过程。
我不敢保证结果一定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学习行政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享受。
在老师的推荐下读了汉斯•J.沃尔夫的《行政法》,真的受益匪浅。
初读第一卷的时候看到行政法的方法论批判和理论特性,看到法律解释方法,觉得十分有意思,决定写下我关于法律解释的一些了解和认识。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公民遵守我国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当然是重要的,但是我们还要向外国学习他们的法律,《行政法》就是德国的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等人写的。
了解德国的行政法思想和理论对我们学习行政法有很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的译著也是出于建立法治国家制度的目的。
这本书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介绍学理和实践所长期关注的基本知识、法律制度、原则和行政类型。
我国要走自己的有特色的道路,但是学习外国行政法有助于我国的行政法学、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的发展。
我所读的第1卷主要研究公共行政的基础理论(包括公共行政在行政法和欧洲共同体法上的地位)、客观行政法、主观行政法以及基础设施行政法。
1法律解释不仅仅作为方法论出现在第一编里,还出现在第三编客观行政法里。
就这个问题,看了书查了资料,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但是中国一般适用广义说,即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和补充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读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就像是走进了一座充满神秘规则和严谨逻辑的城堡,一路探索下来,那叫一个“酸爽”。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行政法,肯定是那种干巴巴、让人打瞌睡的东西。
”可没想到,奥托·迈耶就像一个超级魔法师,把那些枯燥的法条和概念变得鲜活起来。
奥托·迈耶对行政法的阐述特别有条理。
他像是在搭建一个超级精密的机器,一块一块地把德国行政法的各个部分组合起来。
他先给你讲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就像给你介绍这个机器的各个小零件是什么模样、有啥功能。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他对行政行为的剖析,哇塞,以前我都不知道一个行政行为背后竟然有这么多讲究。
就好比政府做个决策,那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从它的产生、形式到效力,每一个环节都像是被一把精准的尺子量过一样。
这让我突然意识到,原来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事儿,只要和行政机关打交道,背后都有这么一套严谨的规则在运转。
而且,他在书里特别强调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这就好比给行政权力这个“大力士”戴上了金箍,告诉它:“你可不能乱来,得在法律的圈子里活动。
”这一点让我觉得特别靠谱。
要是没有这些限制,那行政权力就像脱缰的野马,谁知道会把社会带向哪里呢。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些地方真的是太“烧脑”了。
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解释和各种案例分析,就像一团团乱麻。
有时候我读着读着,就感觉自己像是在迷宫里迷路的小老鼠,晕头转向。
但是呢,当我好不容易把那些难懂的部分搞明白的时候,那种成就感就像是打游戏通关了一样,超级爽。
从这本书里,我还看到了德国行政法对整个行政体系的深远影响。
它就像一颗种子,生根发芽,让德国的行政活动变得更加规范、透明。
而且,我觉得其他国家也能从德国行政法中学到不少东西呢。
就像一个班级里,有个学霸做出了很好的学习范例,其他同学可以借鉴借鉴。
读完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我感觉自己就像打开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门。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读完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就像在行政法的迷宫里走了一遭,不过这趟旅程还挺有趣的。
首先得说,刚开始接触这本书的时候,就感觉像是面对一个严肃的德国老头在滔滔不绝地讲述那些复杂的行政法规则。
奥托·迈耶那严谨的思维,简直就像一台精密的德国制造的机器,每个部件都严丝合缝。
在书里,他对德国行政法的阐释让我大开眼界。
以前我总觉得行政法就是一些干巴巴的规定,什么行政机关的权力啦,公民的义务之类的。
但奥托·迈耶可不是这么简单地描述,他就像是一个顶级大厨,把那些看似枯燥的法律条文,精心地烹饪成了一道丰盛的大餐。
他把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得清清楚楚,让我明白德国行政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了漫长的演变,就像一颗小树苗慢慢长成了参天大树。
我特别佩服他对于行政法原则的剖析。
他提到的那些原则,像依法行政原则等,感觉就像是行政法这个大厦的基石。
他解释这些原则的时候,举的例子特别生动,让我一下子就能理解为什么这些原则这么重要。
就好像他在告诉我,行政法这个世界里也是有一套“武林秘籍”的,这些原则就是秘籍里的关键招式。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那么容易读的。
有时候我读着读着就有点晕头转向了。
感觉就像走在一片浓雾弥漫的森林里,那些复杂的概念和逻辑关系就像隐藏在雾中的树杈,一不小心就会被绊倒。
比如说他对一些行政行为类型的区分,那细致程度简直让我怀疑他是不是有强迫症。
但回过头来仔细琢磨,又觉得这种细致其实是非常必要的,就像要建造一座牢固的城堡,每一块砖头的形状和位置都得精准确定。
而且奥托·迈耶在书中对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探讨也很深入。
他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在行政机关和公民这两个“选手”之间权衡利弊。
让我看到在德国的行政法体系下,行政机关不能随意乱来,公民也不能无理取闹,大家都得在法律的框架里行事。
这让我对法治社会里权力的平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就好像看到了一场精彩的拔河比赛,两边都有自己的力量和限制。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德国行政法,就像是一座神秘而复杂的城堡。
当我开始阅读相关书籍,就如同一个好奇的探险家,小心翼翼地踏入这座城堡的大门。
德国行政法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
从历史的长河中看,它就像一棵古老的大树,根须深深地扎入德国的社会土壤之中。
在过去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发展阶段,德国行政法不断地演变和成长。
它吸收了各种不同的思想和制度元素,就好比这棵大树在不同的季节里接受不同的阳光雨露滋养。
我了解到德国行政法早期受罗马法等多种法律传统的影响,这些影响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像厨师做菜时各种调料的巧妙融合,共同塑造了德国行政法独特的味道。
德国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特别有趣。
它就像一个有着明确边界和功能的小盒子。
每一个行政行为都有其特定的要素和要求,就如同小盒子有着自己的形状、颜色和用途。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许可决定,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行为。
这个决定有着明确的内容,针对特定的对象,并且遵循一定的程序。
这就像小盒子里装着特定的东西,只能被特定的人使用,而且有着打开它的特定方式。
行政行为的效力更是复杂又迷人,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等。
这就好比小盒子一旦放在某个位置,就有着不同的影响力,它稳稳地待在那儿,对周围的事物产生作用。
德国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也是一大亮点。
这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就像是舞者。
行政程序有着严格的步骤和规范,就像舞蹈有着特定的舞步和节奏。
从行政程序的启动,到中间的调查、听证等环节,再到最后的决定作出,每一步都像是舞蹈中的一个动作。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像舞者跳错了舞步,整个表演就会乱套。
而行政相对人在这个程序中也有着自己的角色,他们可以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就像在舞蹈中与舞伴的互动一样。
在德国行政法里,司法审查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
当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就会介入。
司法审查的标准就像是裁判的规则。
它要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等。
这就像裁判要判断舞者的动作是否符合舞蹈的规范,是否优美和谐。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
11级法学法硕刘浩一、本书的总体特点和积极意义奥托迈耶,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他于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
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时期的奥托迈耶,被公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
”奥托迈耶认为,警察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区别在于,警察国家行政管理的裁量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
而且在法治国家行政权不仅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的约束,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其行政的合法性。
因此,“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国条件下才可能存在。
”故此,奥托.迈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被认为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奥托迈耶在借鉴了当时法国行政法之后又从德国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总结出法的一般范畴,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从而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一般原理。
奥托.迈耶所创立的“法律支配”或称“依法律行政”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概念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对于这些学说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于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都被认为是奥托.迈耶的最大的贡献之一。
这也恰恰是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受益之处,即奥托迈耶对行政法中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时所采用的法学方法。
我们可以从奥托·迈耶界定“行政“一词的概念稍作体会。
迈耶在他的书中讲到,最早人们是用政府这个概念来表述全部国家活动的,对立法、司法和执法不予区分。
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区分,是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分离而形成的,具体过程则取决于国家法律独立性自我实现的状况。
首先区分出来的是司法,即普通法院的活动范围。
随着宪法的形成,立法也被同其余国家活动区分开来,条件当然是立法是在人民代议机构的参与下进行的。
最后出现的才是在司法与立法之外的一个新名词,即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行政“。
德法期末总结与反思作文
德法期末总结与反思作文在这个学期的德法课程中,我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
通过学习德国和法国的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文化和历史因素,我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这篇作文中,我将总结本学期的学习经历并进行一些反思。
首先,我很庆幸我选择了德法课程。
这个课程提供了一个非常系统和全面的学习德国和法国法律制度的机会。
通过课堂讲解、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德国和法国法律制度的知识。
我了解了德国和法国的宪法法律制度、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知识使我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其次,通过学习德法课程,我对德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在课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学习了相关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这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两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且也意识到法律制度与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密切相关。
例如,在学习德国法律制度时,我了解到德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战争后的德国统一过程中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法国影响。
这种深入了解使我对德法两国法律制度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此外,通过参与小组讨论和进行案例分析,我学到了许多德国和法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和应用。
这使我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问题进行有效地结合,并且能够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通过与同学的讨论和组织小组报告,我也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演讲能力。
这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然而,在学习德法课程的过程中,我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德国和法国的法律制度非常复杂和深奥,课程内容较多,我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和理解相关知识。
其次,由于我对德法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仍然不是很熟悉,我需要更多的实践和练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应用能力。
虽然我尽力去克服这些挑战,但仍然有许多事情可以改进。
对于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我希望继续加强对德法法律制度的学习和研究。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关于《德国行政法》的法学读书笔记阅读一本书籍和知识的习惯,在于先对书面的目录与序言进行解读,在《德国行政法》这本书中,也是先解读他的思想与主要内涵。
其次,就是对本文的章节按照顺序进行深入的阅读与领悟,对其由浅到深的进行阅读本书内容,最后,对本书进行感悟与总结,以及达到能够运用到现实社会中去。
本次,我将从下面对本书进行读完后,进行一些笔记与感悟,进行一次读后感与相关的总结内容如下:一、对《德国行政法》的背景认识阅读此书,我既能够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学识、精湛的思辨和严谨的研究态度,又感受到在翻译过程文化语言差异性对理论研究所带来的误解和障碍。
在我国,学者对于国外大量著作翻译进度较缓,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也是直到2002年方获出版。
一、德国从邦君权国到法治国的演变的认知任何理论的出现都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综合体现。
作为行政法学科的奠基作品,奥托迈耶的理论成就绝非偶然。
(一)对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观点同任何法律形式一样,今天的行政法在其背后也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因此对其早期的发展历史阶段的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可以在此回顾几次强烈深刻的变革。
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其发展并非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而是受到英法等国工业发展刺激。
德国的历史经过数个世纪之久的分裂状态。
直到19世纪最后15年,仍然被分成若干小的诸侯王国。
“地方行政法的发展优先于国家行政法的发展”。
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与英法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抗衡,德国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强调国家的统一与效能。
邦君主首先是国内共同福祉的权力来源,并作为最高裁判者来完成保护和运用臣民权利的任务。
在这段历史进程中,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权力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同于警察国的理念设定的,同样也有别于法治国的理念。
邦国主权的完善和平衡首先是受无所不包的自然法观念影响而形成的,在旧帝国最后时期1495年帝国统治者设立了帝国最高法院,随后在1501年设立了帝国枢密院。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独特的特点和实践经验对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法律原则、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法院等五个部份,详细阐述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对其他国家的启示。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普鲁士行政法典,为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法制国家的建立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与法制国家的建立密切相关,法制国家的建立为行政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1.3 民主化进程的推动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与民主化进程的推动密切相关,行政法的发展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德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2.2 权利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权利保护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2.3 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公正、公平、无歧视。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3.1 行政决策程序德国行政法强调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为公民提供了救济和申诉的途径。
3.2 行政执行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执行程序的要求和规范,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3.3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德国行政法强调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和效率,为公民提供了公正的司法保障。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4.1 行政机关的责任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必须承担因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责任。
4.2 公务员的责任德国行政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责任,公务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为公民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4.3 公民的责任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民的责任,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德国行政法的行政法院5.1 行政法院的职能德国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保障行政法的实施和公正。
德法实践教学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加了德法实践教学活动。
通过这次实践,我对德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法律文化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收获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以下是我对德法实践教学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德法法律体系的差异在德法实践教学活动中,我们首先学习了德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
德国的法律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明确性;而法国的法律体系则以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为主,注重法律规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通过对比学习,我认识到两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这对我们今后研究国际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德法司法制度的特色在德法实践教学活动中,我们参观了德国和法国的法院,了解了两国司法制度的运作方式。
德国的司法制度强调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而法国的司法制度则注重法官的监督和指导,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受到上级法院的较多干预。
这种差异反映了两国司法制度在价值取向和运作机制上的不同。
三、德法法律文化的碰撞在德法实践教学活动中,我们与德国和法国的法官、律师进行了座谈,了解了两国法律文化的特点。
德国的法律文化注重规则和程序,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而法国的法律文化则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的灵活性。
这种碰撞让我们认识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对于促进国际法律事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实践经验的收获在德法实践教学活动中,我们参与了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活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些活动让我们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
同时,我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国际视野的拓展德法实践教学活动让我们有机会走出国门,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种国际视野的拓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为今后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基础。
总之,德法实践教学活动让我受益匪浅。
通过这次实践,我对德法法律体系、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浅析德国行政程序法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浅析德国行政程序法对我国的立法启示作者:翁志斐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德国是世界上行政法学方面有代表性的国家,197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当代德国最重要的行政性法典,创建的德国模式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重要影响。
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本文就是在考察德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内容基础上,进行了些有关我国行政程序法内容的思考。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德国;现状;模式路径中图分类号:D951.6;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91-02作者简介:翁志斐(1989-),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程序法概述(一)行政程序法价值关于行政程序法的自身价值,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效率和公正,任何国家制定行政程序法都必须考虑这两项价值,而孰轻孰重则取决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习惯传统。
”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应界定为:人性尊严、社会正义、效率、民主和秩序”。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之一是建立行政秩序,之二是追求行政公正”。
①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这一传统对我国整体实体与程序关系问题的认识有深远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不仅普通公民的程序权利意识比较淡漠,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更是有待加强。
因此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定位问题,应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行政法治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定位为公正、效率和秩序显得更为合理,易于接受。
(二)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我国目前关于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主流观点为公正(权利)模式、效率模式两种。
②公正模式是指通过一系列监控行政权行使的制度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相对人权益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设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
效率模式是指以促进和提高行政效率为宗旨,侧重于通过行政程序促进行政机关合理高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在此基础上设计行政程序,并形成相应的行政程序体系。
读奥拓迈耶《德国行政法》有感
奥拓·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一、奥拓·迈耶生平及《德国行政法》的成书背景奥拓·迈耶(1846—1924)生于巴伐利亚,先后在爱尔朗根、海德堡和柏林学习法学。
大学期间,他深入研读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思想对奥拓迈耶一生的学术研究都有深刻的影响。
奥拓·迈耶用一年时间攻读并完成了自己的博士学位,随后前往阿尔萨斯做律师。
虽然这时的阿尔萨斯已重新属于德国,但德国政府仍肯定法国行政法在该地区继续有效,而奥拓·迈耶不得不学习法国行政法。
当时的法国行政法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相关的文献资料十分丰富,这为奥拓·迈耶迈进行政法学的大门以及他后来的辉煌成就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在这些文献资料中,法国法学家Gabriel Dufour的《应用行政法通论》对奥拓·迈耶影响最大,对他后来写作出版《法国行政法理论》和《德国行政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奥拓·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理论源出于法国行政法,但德国行政法理论却后来居上,其对大陆法系乃至普通法系行政法理论的影响都远非其他国家行政法理论可比。
奥拓·迈耶的《德国行政法》参照民法总论和分论的结构设计,第一次从宏观角度,以纯法学的研究方法来探讨德国行政权的运作,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理论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这与以往分散、零乱且没有共通原则的德国行政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该书体系完整、结构合理、论证严谨,从根本上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理论研究模式,奥拓·迈耶也被称为“现代德国行政法学之父”。
二、奥拓·迈耶德国行政法的理论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诞生都与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密不可分。
作为行政法学理论的经典之作,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的出版绝非偶然。
(一)德国从邦君权国到法治国的演变同任何法律形式一样,今天的行政法在其背后也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因此对其早期的发展历史阶段的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开创先河 润泽后世——读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札记
作者: 姚芳
作者机构: 东台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68-70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S2期
主题词: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行政法学
摘要: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创建了符合时代所需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他于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富有开创性意义。
该书采撷已较为发达的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并依据普遍的宏观的观点来构建统一的德国行政法是其研究特色。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是有关自由法治国家时代行政法的经典论述,并创立了诸多描绘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不仅对于德国19世纪行政法的发展有重大的主导力量,而且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影响也极其深远。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
11级法学法硕刘浩一、本书的总体特点和积极意义奥托迈耶,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他于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
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时期的奥托迈耶,被公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
”奥托迈耶认为,警察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区别在于,警察国家行政管理的裁量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
而且在法治国家行政权不仅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的约束,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其行政的合法性。
因此,“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国条件下才可能存在。
”故此,奥托.迈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被认为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奥托迈耶在借鉴了当时法国行政法之后又从德国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总结出法的一般范畴,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从而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一般原理。
奥托.迈耶所创立的“法律支配”或称“依法律行政”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概念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对于这些学说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于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都被认为是奥托.迈耶的最大的贡献之一。
这也恰恰是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受益之处,即奥托迈耶对行政法中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时所采用的法学方法。
我们可以从奥托·迈耶界定“行政“一词的概念稍作体会。
迈耶在他的书中讲到,最早人们是用政府这个概念来表述全部国家活动的,对立法、司法和执法不予区分。
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区分,是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分离而形成的,具体过程则取决于国家法律独立性自我实现的状况。
首先区分出来的是司法,即普通法院的活动范围。
随着宪法的形成,立法也被同其余国家活动区分开来,条件当然是立法是在人民代议机构的参与下进行的。
最后出现的才是在司法与立法之外的一个新名词,即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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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读于安《德国行政法》有感
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赵琴
读了于安编著的的这本《德国行政法》,薄薄的的不到页的篇幅,但是却是德国行政法思想的厚实之作。
带着德国人的一贯严谨的学术传统和思辨的民族特质。
在机构上设置八章,主要内容为: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法令和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律救济。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行政法》的作者奥托·梅叶,成为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式作品。
我国行政法概念受德国行政法影响,读《德国行政法》可以对我们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读完《德国行政法》,我获益良多,同时感到新的的疑问。
近代公法和公共行政体制对我们而言基本上是舶来品,我们对西方制度资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译介,作为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国更为靠近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者翻译和阅读却严重地依赖于英语文献,对欧陆国家同类著述的译介尚少,于安编著的这本就是里面少数。
我们行政法理论直接的学习对象主要是前苏联、日本和台湾,而他们共同的理论渊源在德国。
德国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真正的故乡,对于这个“故乡”的认识,对于我来说,这本书是开始。
对于这本书,我着重看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也就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同时,我也试着用两者进行比较,以找到其共同点及其相异点,使我们在学习中更容易掌握。
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行为是指当局处理公法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发生直接外部法律效力的命令、决定或者其他的高权措施。
行政合同的特点:
、行政合同的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
和民事主体。
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
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