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5932号

决定日2004年3月5日

发明创造名称握柄护带

国际分类号A63B49/08

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厦岗倬纶运动器材制品厂

专利权人翰柏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号98202745.1

申请日1998年3月26日

授权公告日1999年7月28日

合议组组长钱芸

主审员朱文广

参审员黄颖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

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条

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为非专业术语,但该术语也已被广泛使用,且含义与专业术语相同,则该非专业术语的使用应该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所述技术方案。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握柄护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号是98202745.1,申请日是1998年3月26日,专利权人是翰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握柄护带,该护带是缠绕于球拍的握柄外侧,包含有:

一第一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是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一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一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一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一带体一侧而与该第一顶层顶面形成预定的夹角;

一第二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二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二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二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二带体一侧与该第一接合面对应互补;

因此,该第一带体是借着该第一接合面与该第二带体的第二接合面相对接合,用以与第二带体结合形成一完整的护带。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第一及第二带体是利用一连接件设于其二者的相对预定部位而结合在一起。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连接件是为一缝线,是以针织法沿该第一及第二带体轴向往复缝设于该第一及第二接合面后端,而将该第一及第二带体缝接在一起。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第一及第二接合面是粘接在一起。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第一及第二顶层是分别以不同分子结构的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皮革。”

针对上述专利权,东莞长安厦岗倬纶运动器材制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03年3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即涉案专利的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52472Y 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3: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工百科全书》第8卷计算机控制系统-聚硅氧烷的首页、第9卷的第561、562、569、570、571、582、583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谓的“聚胺酯”材料不存在,或者是命名错误,需要公众去猜想,因此技术人员按说明书的教导,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违背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5中的“聚酯类材料”不能用于制造护带顶层,不能实施,无实用性;同时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第一、二顶层材料为“不同分子结构”的聚酯类材料,因此包含了第一、第二带体完全相同的方案,其最终完成的是现有技术中的单一带体,属于变劣发明,无实用性;

3、“护带的第一及第二顶层分别以不同分子结构的聚酯类材料制成”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5中,顶层护带材料限定为“聚酯类材料”,而说明书中护带顶层材料公开的是“聚胺酯”材料,其中“聚胺酯”材料并不存在,“聚酯类材料”又不能用于制造护带顶层,因此权利要求1、5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利要求1-5不是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而是涉及方法和材料的方案,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不同在于制造方法的不同以及护带顶层材料的不同,而所述不同并未产生形状、结构的变化,因此也不应考虑。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3年4月15日将无效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被请求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被请求人于2003年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被请求人所称从https://www.360docs.net/doc/1e18963129.html,上检索的1600项结果中的一小部分;

证据2:从网上下载的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SC/T3002-1998”。

被请求人认为:1、请求人所提的理由3和4均已在涉案专利的前次无效请求中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已作出结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这两个理由应当不予考虑;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胺酯”就是“聚氨酯(PU)”,两者经常混用,这一点可参见证据1;3、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制造和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带体和第二带体以及它们的结合方式,这显然属于产品的结构特征,权利要求2-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结构进行了限定,均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被请求人于2003年5月31日再次补充提交一份证据:

证据3:商品名称备注1页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11月1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03年1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被请求人于2003年5月29日和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中

附件3的公开日期是1994年9月。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转给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专利检索的结果三页(以下称证据4),合议组当庭转给请求人。被请求人对意见陈述书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4412号决定以及转送文件通知书和被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被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专利检索结果三页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给请求人两天时间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为:1)关于实用性:权利要求1-5无实用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类”材料不能发泡;权利要求1-4没有限定“采用不同分子结构的材料”,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单一带体没有积极的效果,属于变劣发明,权利要求5不能实现加入色料增进美观以及增进透气性的目的,无积极效果。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5和说明书,具体为“聚胺酯”是非专业技术术语,不知为何物,致使说明书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3)关于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涉及权利要求1-5,具体为:权利要求1-5中虽然包括有结构、方法、材料特征,但不适于实用,权利要求1-4实质为方法特征;权利要求5为材料特征,均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涉及权利要求1-5,具体为:(1)权利要求中的“聚酯类”与说明书中的“聚胺酯”属于不同的材料;(2)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该专利上一次无效案件中提到要将“聚酯类”修改为“聚氨酯”以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接

合”得不到支持;(4)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类”不能发泡,得不到说明书中发泡的“聚胺酯”的支持;(5)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件”得不到支持;(6)权利要求3中的“针织法”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7)权利要求4中的“粘接”在说明书中末提到;(8)权利要求5中的“不同分子结构”得不到支持。5)关于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涉及权利要求1,具体为:不能实现说明书中的三个特点,即缺少“第一、第二顶层由不同成份的材料制成”,因此不能实现增进摩擦力的效果;缺少“第一、第二顶层加入不同颜色的色料”,因此不能增进球拍的美观;不能发泡,不能实现良好的透气性的效果。双方对上述问题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关于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问题:双方又针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的内容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03年12月2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证据4中的94119162.1的授权文本中已将“聚胺酯”全部改为“聚氨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经审查,合议组意见如下: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2、3,被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2、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4,请求人对这四份证据提出了异议。合议组要求请求人应在两天时间内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请求

人于2003年12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证据核实方面,除了指出证据4中的94119162.1的授权文本中已将“聚胺酯”全部改为“聚氨酯”外,未对证据1-4本身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证据1-4也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实用性,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类”材料不能发泡;权利要求1-4没有限定“采用不同分子结构的材料”,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单一带体没有积极的效果,属于变劣发明,权利要求5不能实现加入色料增进美观以及增进透气性的目的,无积极效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握柄护带是在现有单一带体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采用第一带体和第二带体结合而成,其中的第一、第二带体又包括有聚酯类材料制成的顶层和不织布层的底层,其带来的效果是便于在不同的构造上施加不同的加工程序以便适应实际的需求,提升其产业利用价值(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分别给出了第一顶层和第二顶层采用不同成份的聚胺酯制造而成以便在握持时产生不同程序的凹陷,增进摩擦力;第一、第二顶层加入不同颜色的色料以增进美观以及第一、第二顶层具有气囊以便具有良好的透气性等价值。因此第一、第二带体结合的结构可便于后续施加不同的加工程序,以适应实际需求提升其

产业价值,因此其具有积极的效果。此外,聚酯类材料是否能够发泡并不重要,只要其能用来制造该握柄护带的顶层,该技术方案即具有实用性。显然,请求人所举的附件2、3并不能证明,聚酯类材料不能用来制造握柄护带中的顶层,相反从其意见陈述――聚酯类材料能用来制造涂料等可以看出,只需将涂料涂覆在不织布上即可形成所述的顶层,由此可见聚酯类材料能够用来制造所述的顶层,因此所述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具有实用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具有实用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涉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聚胺酯”是非专业技术术语,不知为何物,致使说明书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虽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7节规定“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但该内容所涉及的条款为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出现上述内容,因此是否采用了国家统一的术语并非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

据,其判定依据仍然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从被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2以及请求人2003年12月23日提交的94119162.1号发明专利授权文本可以看出,“聚胺酯(PU)”就是“聚氨酯(PU)”,两者已经混用,尽管“聚胺酯”不是专业术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熟知其含义,因此尽管涉案专利使用了“聚胺酯”一词,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仍然能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中所述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是指产品的宏观形状、宏观构造及其结构,产品的微观形状、微观构造及其结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但技术方案中非形状、构造技术特征(如材料特征、方法特征)导致该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变化,则只考虑该技术特征所导致的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变化,而不考虑该非形状、构造技术特征本身。其中在判断该产品是否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时,应当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去审查,判断该产品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上的变化。其中的适于实用就是指该技术方案的实用性。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5中虽然包括有结构、方法、材料特

征,但不适于实用,权利要求1-4实质为方法特征;权利要求5为材料特征,均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合议组认为:从前面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评述中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整体上相对于现有技术单一带体的贡献在于,在构造方面将单一带体分成相互结合的第一带体和第二带体,并由此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同时从前面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评述中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为:(1)权利要求中的“聚酯类”与说明书中的“聚胺酯”属于不同的材料;(2)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该专利上一次无效案件中提到要将“聚酯类”修改为“聚氨酯”以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接合”得不到支持;(4)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类”不能发泡,得不到说明书中发泡的“聚胺酯”的支持;(5)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件”得不到支持;

(6)权利要求3中的“针织法”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7)权利要求4中的“粘接”在说明书中末提到;(8)权利要求5中的“不同分子结构”得不到支持。

合议组认为:(1)虽然“聚胺(氨)酯”和“聚酯类”属于不同的概念,但两者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材料,其中“聚胺(氨)酯”包括聚胺(氨)酯发泡仅是涉案专利所使用的一个具体的实施例,其目的在于用来实现第一、第二带体中的顶层,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明了其中顶层也可采用其它的材料,如不同于“聚胺(氨)酯”的“聚酯类”材料来实现所述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第(1)条理由不成立;(2)虽然被请求人在上一次无效案件中曾经提出将“聚酯类”修改为“聚氨酯”,但这种修改不能被允许,同时本合议组的前述分析又足以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类”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请求人的第(2)条理由也不能成立;(3)关于“相对接合”在说明书中有多处记载,同时说明书中给出了多种实施例,因此请求人的第(3)条理由也不能成立;(4)鉴于上述分析,“聚酯类”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请求人的第(4)条理由也不能成立;(5)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件”在说明书中有记载,同时说明书中也给出了实施例,因此请求人的第(5)条理由也不能成立,同理请求人的第(6)条理由也不能成立;(6)说明书及其图5给出了另一种较佳实施例的护带,其中的第一、第二带体是贴合而成,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粘接与针织在这里是两种最常见的惯用手段,因此请求人的第

(7)条理由也不能成立;(7)说明书中不仅记载有“不同的分子结构”,同时对其功能和作用也给出的相应的描述,因此请求人的第(8)条理由也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理由,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具体为:不能实现说明书中的三个特点,即缺少“第一、第二顶层由不同成份的材料制成”,因此不能实现增进摩擦力的效果;缺少“第一、第二顶层加入不同颜色的色料”,因此不能增进球拍的美观;不能发泡,不能实现良好的透气性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本案中握柄护带是在现有单一带体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采用第一带体和第二带体结合而成,其中的第一、第二带体又包括有聚酯类材料制成的顶层和不织布层的底层,其带来的效果是便于在不同的构造上施加不同的加工程序以便应实际的需求,提升其产业利用价值(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所提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反,请求人所认定的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误,因此所论述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9820274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实质审查请求书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实质审查请求书肃 羇 □初审合格羆 膄

莇. 袅 初审程序螁实审程序膈 蚃 莂

书明说螇 凸折膨胀螺栓芅 技术领域莅本发明涉及一种安装机器、设备、结构件等、特殊固定连接件。 背景技术

现有的膨胀螺栓均选用普通钢材加工,螺杆、螺母、膨胀管、垫圈、弹簧热圈构成,螺杆一端呈圆锥形,另一端是螺纹,由螺母旋动,使圆锥体向膨胀管内移动,将胀管逐步增大,胀管周面设有小凸起或设有粗糙的防滑环壮凹凸纹及开线形齿,胀管面已经定形的形状还在原有基础扩胀范围内,并没有在预先打好基础孔周壁产生变化而挤紧或再次得到扩胀度来增强固定有力效果。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存在不足,提供一种螺杆经螺母旋动,使圆锥面设有凸条对置胀管开缝不断进伸胀开,同时又与圆锥体大端端直径再次膨胀,将胀管得到两种不同形状变化的重复膨胀在基础孔周壁挤紧,促进固定强度大连接固定着力性好。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圆锥体锥面设置旋线凸条或直线凸条,胀管设置旋线开缝或直线开缝,开缝设置双边折弯缝或单边折弯缝或锯齿形开缝,缝边折弯角面经加工压印易折线,开缝设有进口对置凸条斜面。胀管受到螺母旋动压力变化开缝,凸条强力撑开开缝折弯缝边,又进伸圆锥体大端直径再次膨胀,而实现双重膨胀的有力效果。 本发明优点 1、圆锥体均布旋线凸条或直线凸条,胀管旋线开缝被环绕撑开或均 布直线开缝撑开,胀管圆周整体得到膨胀。 2、凸条及圆锥体同时将胀管得到到两次的两种形状扩胀度。 3、选择锯齿缝,凸条撑开锯齿被折弯,向基础孔周壁刺入而紧固。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 式是怎样的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观设计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 作为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获得过程也需要相应法律程序,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文化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别在本国外观设计授权程序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等四种类型。 实质审查制 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按照提出审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优点: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 缺点: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人员。 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实行。 延迟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自动进入实审或者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优点:给专利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在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缺点: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保密的状态,申请人的权益在纠纷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登记制 优点:审批速度快 缺点:由于没有经过检索,专利权并不稳定,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制 介于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之间。初步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但是与登记制相比,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同时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前中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 同时并行实质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模式的制度。 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灵活提交申请。目前韩国采用这种并行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一)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一)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

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由于对企业破产的条件规定不尽相同,可操作性差,现行合同制下涉及破产中的诸多具体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随着时间的后移,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为此,笔者将现行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专利实质审查申请书

实质审查请求书 11301 2006.7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资料,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③栏中,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应是能说明发明背景技术的专利文献、期刊、杂志和其他文献资料。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资料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以上内容可填写在第④栏备注中。 六、实质审查请求时,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的,应在第⑤栏中填写申请文件替换页的种类、份数、页数。 七、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第一署名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则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申请人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九、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汇付: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邮政编码:100088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1301 200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5932号 决定日2004年3月5日 发明创造名称握柄护带 国际分类号A63B49/08 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厦岗倬纶运动器材制品厂 专利权人翰柏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号98202745.1 申请日1998年3月26日 授权公告日1999年7月28日 合议组组长钱芸 主审员朱文广 参审员黄颖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 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条 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为非专业术语,但该术语也已被广泛使用,且含义与专业术语相同,则该非专业术语的使用应该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所述技术方案。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握柄护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号是98202745.1,申请日是1998年3月26日,专利权人是翰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握柄护带,该护带是缠绕于球拍的握柄外侧,包含有: 一第一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是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一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一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一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一带体一侧而与该第一顶层顶面形成预定的夹角; 一第二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二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二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二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二带体一侧与该第一接合面对应互补; 因此,该第一带体是借着该第一接合面与该第二带体的第二接合面相对接合,用以与第二带体结合形成一完整的护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专利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查的规定

专利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查的规定专利复审程序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之一,当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如果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法律规定 1、《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无特殊情况的,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意见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前置审查意见的原审查部门的注意事项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原审查部门应当明确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原驳回申请决定的,应当详细地说明理由;所述理由和原驳回申请决定的理由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首次引入的,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项事务的专门机构。 ★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成功入选首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持续至今。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在济南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山东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并形成了“立足烟台、辐射全省,进军北京”的发展规划。 瑞成文化: 瑞成公司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原则,以团结、严谨、高效、诚信为信仰,恪守“专业,成就永恒”的执业理念,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为工作原则,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实行公司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团队化作业、民主化管理,形成了集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资产变现、人员分流安臵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专业服务格局。 业务范围: 瑞成公司汇集了一批知识层次高、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的专业人才,经过多年的磨练、配合,已经形成了专业的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服务团队,有着较为完善的服务项目,建立了适用多行业、多层次企业服务体系。 *公司业务:可以代公司起草公司设立、变更相关文件并代为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为公司注销、资产清算等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制定公司章程,设计公司管理制度,参与公司合同管理,参与公司解算清算事务,对公司尽职调查,为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等 *破产清算与和解: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客户制定破产预案,制作公司破产申请法律文书,代表客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主张客户权利,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帮助客户拟定和解协议、参加和解谈判、执行和解申请 *劳动事务: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撰写和修改,对企业的内部劳动规则或者员工手册作合规审查,设计企业解散或破产相关的员工转移和补偿方案,起草和修改集体合同,提供劳动法律咨询,进行劳动法的专业培训,帮助解决劳动争议 瑞成业绩: 瑞成公司秉持创新的理念,以创新的思维,用创新的方法,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臵、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可以授权吗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e18963129.html, 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可以授权吗 发明的专利要获得国家认可的证书需要去申请,在申请中要进行多项阶段,其中实质审查往往是会比较关键跟重要。有些人的申请实质审查是通过了,就觉得应该可以授权了。其实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那么,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可以授权吗?下面赢了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能授权吗?不一定。 1、如果非常顺利,审查员没有发现任何错误和在先近似的产品和技术。那么在实质审查生效后,半年内肯定给你出“授权登记通知书”。

2、如果出现问题,审查员半年左右就会给你出一通;一通答复的时间是4个月,按照最快的答复,你第二天答复;那么审查员回在 3、4个月左右就会处理一通。没问题就发授权登记了。如果有问题,就会继续发二通,三通。那授权的时间就不好确定了。 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格式如何填写 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是由专利局以表格的形式制作的,申请人只需填制。除标题外,共分八个部分: (1)申请人自然状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法定地址、国籍等。 (2)专利代理机构说明。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人姓名、地址等。 (3)表明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愿望。.它要求说明原专利申请号、申请日期、发明名称。 (4)随送各项材料说明。在随送的各项材料中,凡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

页数。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法提交专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在本栏项中写明正当理由,并且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6)审查费缴送方式说明。 (7)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8)专利局处理意见的签署。 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了就能授权吗?专利的实质审查通过之后是否能够授权还充满着变数,因实质审查之后还有其他的程序。专利实质审查通过之后多久授权或是怎么样授权你都存在比较大的疑问,这时可以来赢了网找律师帮忙。 ?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的保护_如何申请驰名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1e18963129.html,/qq/859977.html ?领取商标注册证所需材料_注册商标如何使用https://www.360docs.net/doc/1e18963129.html,/qq/859976.html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 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

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示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做出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 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测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测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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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 )决定。
o
A.党纪处分
o
B.政务处分
o
C.行政处罚
o
D.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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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o
A.上级人大
o
B.上级人大常委会
o
C.上级人民政府
o
D.上级监察机关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解析:展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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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 )备案。
o
A.省级人大常委会
o
B.国务院
o
C.省级党委
o
D.国家监察委员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解析:展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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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 ), 留存备查。
o
A.录音录像

o
B.拍照记录
o
C.书面记录
o
D.勘验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解析:展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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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 )配合。
o
A.检察院
o
B.司法局(厅)
o
C.法院
o
D.公安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解析:展开解析↓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

1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请求书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参考资料 1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 ③与本请求书同时提交的附件清单 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外国对该申请检索到的资料 外国对该申请审查结果的资料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由专利局作出检索报告,实审费减免20% 实审费全免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着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资料,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③栏中,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应是能说明发明背景技术的专利文献、期刊、杂志和其他文献资料。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资料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以上内容可填写在第④栏备注中。 六、实质审查请求时,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的,应在第⑤栏中填写申请文件替换页的种类、份数、页数。 七、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第一署名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则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申请人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九、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8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汇付: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邮政编码:100088

实质审查请求书(知识产权局2017版)

实质审查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①专利申请申请号递交日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号条 码 申请人挂号条码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请求对上述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 ③附件清单 ()申请文件替换文件 ()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外国对该申请检索到的资料 ()外国对该申请审查结果的资料 () ④备注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实质审查费不予减免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已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实质审查费减免20%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已由中国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实质审查费减免100%

⑤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⑥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1.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精选文档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_________起施行。(C) A.2018年3月3日 B.2018年3月15日 C.2018年3月20日 D.2018年3月25日 2.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_____的____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B) A.权力公职人员 B.公权力公职人员 C.公权力公务员 D.职权公务员 3.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______相互配合,互相制约。(D) A.执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行政机关 D.执法部门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_____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_______任免。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A. 精选文档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______机关。(C) A.监督 B.调查 C.监察 D.督查 6.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___和___负责,并接受其监督。(C) A.党委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B.人民政府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D.监察委员会主任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7.上级监察委员会____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 A.指导 B.领导 C.监督 D.指导监督 8.监察委员会依照____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D) A.宪法 B.党章 C.刑法 监察法D. 精选文档 9.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_______________。 (A) A.调查、处置 B.监督、调查、处置 C.监督、处置 D.监督、调查 10.下列哪类人员不是监察对象?(B) A.公立中学教务处主任 B.民营医院院长 C.协助乡政府办理贫困户就业贷款的村民兵营长 D.受交警支队委托从事交通事故勘验的协警 11.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_____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C) A.经授权 B.经审批 C.有权 D.经请示 12.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____,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A) A.管理权限 B.法律规定 C.领导指示 会议研究决定D. 精选文档 13.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___。(B) A.函询通知 B.书面通知 C.谈话通知 D.书面说明 14.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

发明专利申请中实质审查请求是什么

发明专利申请中实质审查请求是什么 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庆发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 的,应当同时提交外国对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正发理由无法提交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审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附件栏目中写明理由。提出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一次主动修改或补正。

关于专利复审程序的详细解析

关于专利复审程序的详细解析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1.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2.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 专利复审程序详解

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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