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教材考点变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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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教材考点变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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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教材考点变动【下】

2020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变化分析——《工程经济》

2020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公布,一建《工程经济》科目变化幅度约为8%。新增、修改8000-10000字左右,变化33处,新增考点较多。下面是《工程经济》科目教材变化分析,请查看:

会计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财务会计反映的信息主要是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特点有:

(1)会计的对象是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一切

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都要在会计上予以记录。

如现金支付、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

(2)财务会计是一个提供财务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

(3)主要为外部利害关系人服务。

(4)有统一的规则和方法,且不得随意变更。

(5)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尺度。

(6)财务会计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

2、会计核算的原则(19版教材P89,新教材P91)

会计核算的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

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可归纳为三类:

【新增】(1)衡量会计质量的原则;

(2)确认和计量的原则;

(3)起修正作用的原则。

3、会计监督的内容(19版教材P94,新教材P97)

(1)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

资料进行的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

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

【改动】(3)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4)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

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

(5)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有效控制投入产出,提高经济效益;

(6)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

以保证按时纳税,合理进行利润分配。

4、工程成本分段结算法(19版教材P102,新教材P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

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改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

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

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

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成本结算

还应考虑税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

5、利息支出(19版教材P111,新教材P113)

【新增】不包括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6、收入(19版教材P111,新教材P113)

【改动】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ⅹ(1+增值税税率)。

将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9%。

7、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

【大改】【本节内容大改,涉及多个重要考点,着重复习】

(19版教材P115-116,新教材P117-122)

8、利润的计算(19版教材P117,新教材P122)

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企业利润的表现形式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新增】企业的利润总额集中反映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益,

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综合指标。

净利润表现为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是反映企业经济

效益的一个重要指标。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变化分析——《管理》

2020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公布,一建《项目管理》科目变化幅度约为12%。新增、修改3000字左右,变化19处,新增考点不多。下面是《项目管理》科目教材变化分析,请查看: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变化分析——《法规》

2020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公布,一建《法规》科目变化幅度约为10%。新增、修改20000字左右,变化79处,新增重要考点较多。下面是《工程法规》科目教材变化分析,请查看:

2、我国有严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2019年4月经修改后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9版教材p60,新教材p60) 【改动】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19版教材p67,新教材p6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

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

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新增】

4、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9版教材p68,新教材p68)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

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改动】

5、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版教材p85,新教材p8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新增】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19版教材p95,新教材p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中还规定,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

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

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新增】

2、投标保证金(19版教材p98,新教材p99)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快推行

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和工程保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

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

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

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

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9版教材p113,新教材p115)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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