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编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需求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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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改造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改造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改造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教基二[2012]583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改造项目的通知(教基二〔2012〕5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我省决定从2012年起实施普通高中改造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意义普通高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改革和发展好普通高中教育对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取得了较快发展。

到2011年,全省普通高中792所,在校生189.5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

但是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总量不足、普通高中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学校办学条件较差,一些学校大班额现象严重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省普通高中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为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建设,扩大优质资源,从2012年起,我省启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项目,改善部分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解决“薄弱学校太弱、优质高中太挤”的问题,使其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基本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提高普通高中办学质量。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综[2010]54号2010年6月28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应当予以免收。

二、免收的具体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免收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对于不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束——。

国家计委、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的通知-计社会[1995]2081号

国家计委、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的通知-计社会[1995]2081号

国家计委、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的通知(计社会〔1995〕2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211工程”的实施,是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水平,加快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八日“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国家决定实施“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

实施“211工程”,是国家推进高等教育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实施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准备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决策。

这一工程的实施将对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加快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立足于国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11工程”是一项跨世纪的战略工程,是我国高等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上水平、上质量、促改革、增效益的工程。

一、总体建设目标及任务面向21世纪,在“九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并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以及一批重点学科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在高等教育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成为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北京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联系人:竺士杰电话:传真:手机:邮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第四章校园规划……………………………………………………………………………()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附录四术语…………………………………………………………………………………()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4.17
•【文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年4月17日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学校改造、维修、修缮可行性研究报告

学校改造、维修、修缮可行性研究报告

学校改造、维修、修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第二章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5)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 (8)第四章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24)第五章工程设计方案 (27)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40)第七章环境影响评价 (42)第八章节能减排节水 (48)第九章项目管理与实施进度 (51)第十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5)第十一章社会效益分析 (57)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61)第一章总论一、项目概要1、项目名称:某某第二小学创强项目2、承办单位:某某第二小学3、单位法定代表人:某某4、项目建设地址:某某第二小学学校校内5、建设内容义务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关于省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关于印发某某区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某区委〔2012〕47号);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教育强镇;解决项目所在地周边学生就学问题,,为城市办好真正的义务教育,某某第二小学学校计划修缮改造校舍,项目规划修缮改造面积约为15751平方米6、项目投资与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225万元,(由省市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解决)7、项目效益项目修缮改造后,可新增1000名学生就学,将有效缓解学校在校生剧增所带来的压力,为当地义务教育提供了优质教育基地和学习条件,对于改善办学条件、更新教学手段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提高学校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学校整体功能的需要。

二、编制依据及研究范围1、编制依据(1)、《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4)、《关于印发某某区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区委〔2012〕47号);(5)、《广东省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6)、《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7)、《广东省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方案》;(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9)、《某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10)、《中共某某委、某某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市的决定》;(11)、《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四届二十次【2008】7号精神;(12)、建设单位对本项目的建设意见、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材料;(13)、国家现行政策、法规及有关设计规范。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教财[1992]73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教财[1992]73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教财〔1992〕73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依靠人民办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在消除中小学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十多年来,共修改建中小学校舍6.72亿平方米,使中小学校舍的危房比例从16%降到目前的2%,全国大多数地区已基本消除了中小学危房。

但是,有的地区的危房比例仍然较高,校舍倒塌致使师生伤亡的恶性事故也时有发生。

对此,我们仍需高度重视。

为巩固和发展在消除危房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尽快全面消除中小学危房,杜绝新危房的产生,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现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第一条为尽快全面消除中小学危房,杜绝新危房的产生,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教育、财政、计划等主要部门要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快改善办学条件的步伐,并坚持不懈地把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工作,当作大事认真抓紧实抓好。

第三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全面消除中小学危房的规划。

在1994年前全面消除中小学危房。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每年对所属中小学校舍进行严格检查,督促加强管理,及时维修,杜绝新危房的产生。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基础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会对中小学教育教学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1998年我部在全国七个地区进行了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对中小学语文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推进作用,得到了学生、家长与社会的肯定和支持。

今年将在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中考改革工作。

现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文件精神做好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

随文附发《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综述》,供各地参阅。

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二、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综述(略)教育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将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目前一些地方在考试内容、形式和管理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素质教育相悖的倾向,必须高度重视,予以解决。

1998年,教育部在全国七个地区进行了初中毕业、升学语文学科考试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教基5374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情况

教基5374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情况

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情况表号:教基5374制定机关:教育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学校(机构)名称:批准文号:国统制(2021)135号学校(机构)标识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2学年)计量单位:平方米日说明:1.填报范囤: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分校或大专班)填报,若存在多点办学(主校区、分校区、研究生培养机构、无学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专门实习用地、其他校外用房)情况,需分别填报。

2.指标解释:(1)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

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校舍、租借用校舍、临时搭建棚舍的建筑面积。

(2)非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

(3)正在施工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投资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己竣工未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

(4)独立使用是指学校独立享用政府或社会提供的非学校产权办学资源。

(5)共同使用是指本校与其他学校共享政府或社会提供的非学校产权办学资源。

66)C级危房是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以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为准。

77)D级危房是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以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为准。

88)被外单位租(借)用是指被外单位租用或借用一年以上的面积。

9.填报说明:(1)教学及辅助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191-2018)中的教室、实验实习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继续教育用房。

(2)教室包括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艺术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及附属用房等。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深发改[2016]494号)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深发改[2016]4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更好地适 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求,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 的均衡化、优质化、多元化、国际化、全民化、信息化,创造更加适合青少年全 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保证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特制定《深 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
编制组对北京、上海、杭州、无锡等城市以及本市多所中小学校进行了大量 的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建设的需求和建议,并 将标准指引修订稿征求了各区及相关部门意见。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 订和完善,完成本标准指引,并通过专家鉴定会。
本标准指引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学校用地与校园规划、办学规模与校舍内 容、校舍用房面积指标、学校主要建筑标准。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
深圳பைடு நூலக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2016 年 4 月
前言
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教育局联合编制了《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
原《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于 2007 年颁布。颁布以来,对深 圳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城 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小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学校教学设施提出了新的 要求;同时,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也于近年进行了修订。为此,深 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教育局,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深圳大 学土木工程学院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第五条 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和规范。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财教〔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

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小修工程支出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人事、编制、国土、建设、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不在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坚决拆除.坚持先规划后投入,没有规划坚决不投入.应当按照国家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规划。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5•【文号】教财[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教财[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委、财务局、建设局: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至2005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村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

工程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质量监管,较好地保证了工程质量。

但是,少数地方还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中小学危房改造机制不健全,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工程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和问题,甚至个别地方把旧危房改造成了“新危房”。

对此,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质量。

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工程组织领导,落实工程管理责任工程建设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的工作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教财[2003]5号)要求,成立工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程领导和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

各级危改办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全国危改办负责全国工程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危改办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省项目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市(地)级危改办负责本市(地)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辖区内竣工备案项目逐一复核。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3.05•【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1987年3月5日)为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特制定《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现发给你们试行。

原教育部1982年印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中有关中师的部分即行废止。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进行解释。

在试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该局,供修订时参考。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第一节教室第二节图书馆(室)第三节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第四节风雨操场第五节教师办公用房第六节行政用房第七节教职工宿舍及住宅第八节学生食堂第九节教职工食堂第十节学生宿舍第十一节福利及附属用房第十二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第三章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第一节内容及适用范围第二节校舍建筑用地第三节体育用地第四节集中绿化用地第五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编制说明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84]教基字092号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84]教基字092号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84]教基字092号1984年4月10日教育部发布)一、对《定额》的调整(一)教室:原规定教室每周穿插排课26至30学时,利用率偏低,现提高到每周排课至少30学时(不包括学术活动和学生自习等占用教室的时数)。

各科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不得超过原定额的下限(如下表)。

科别建筑面积(平方米/生)工科3.40(建筑学)(6.30)理科2.00文科2.40政法、财经科2.08外语3.34体育科1.22(二)图书馆: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及每座位的设计定额仍按《定额》执行。

重点学校书库的藏书量未达到《定额》规定的可按《定额》中的规定增加10%~15%(理工科)或15%~20%(文法财经科),书库藏书量已超过《定额》的规定者可按现有藏书量并考虑若干年的发展增加书库的建筑面积。

(三)实验室、实习工厂:一般高等学校仍按《定额》执行。

重点高等学校肩负的任务不同,其定额可适当高于《定额》中的规定。

经我部批准设置的计算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其建筑面积另案核定,不在此项定额之内。

(四)教工住宅与宿舍、校行政办公用房、系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工食堂:这四项定额与学校的人员编制比例密切相关。

考虑到目前各校的人员编制普遍超过《定额》中所确定的编制比例,各校在编制总体计划任务书时应按照我部即将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暂行规定及《定额》中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上述四项定额进行调整。

新的编制比例颁发前,可以适当提高原有的定额。

教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最新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新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xxx地区0I 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xxx地区xxx局委二O一三年六月三十日xxx地区0I 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学校:xxx小学xxx区xxx路小学xxx区xxx小学xxx区xxx小学项目编制单位:xxx地区xxx局委单位负责人:xxx项目负责人:xxx编制人员:xxx xxxx编制日期:0I 年月0日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论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学校三、编制单位四、可研报告编制依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范围六、项目单位概况七、可行性研究内容概要结论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第三章建设条件与项目选址一、项目建设条件二、项目选址第四章设计方案一、总说明第五章公用工程一、给排水二、供电第六章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及消防一、环境保护二、安全卫生及消防三、节能措施第七章节能、节水一、必要性二、节能、节水原则三、节能措施四、节水措施第八章项目招标方案一、招标原则二、招标范围三、招标方式四、对中标单位的要求第九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计划一、基本要求二、项目管理三、项目实施计划第十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一、投资估算二、资金筹措第十一章社会效益评价第一章项目概论一、项目名称xxx地区0I 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项目学校xxx区xxx小学xxx区xxx路小学xxx区xxx小学xxx区xxx小学三、编制单位项目编制单位:xxx地区xxx局委单位负责人:xxx项目负责人:xxx四、可研报告编制依据I、《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0II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十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00、xxx地区发展规划;00、有关建筑规范;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范围I、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条件,拟定选址方案:、拟定工程技术方案;00、分析环境保护措施00、拟定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投资估算六、项目单位概况I、xxx区xxx小学xxx小学位于xxx村,在lh产业集聚区之中,地理位置优越。

内乡县高级中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建议书

内乡县高级中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建议书

内乡县高级中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建议书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1.1.1项目名称:内乡县高级中学周转宿舍建设项目1.2项目承办单位及法人代表项目承办单位:内乡县高级中学法人代表:卢正纲1.3项目拟建地点项目拟建于内乡县高级中学院内,学校可利用现有的供水、供电设备,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的需要。

1.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内乡县质优工程咨询服务中心资质证书号:工咨丙120 00041.5研究工作的依据与范围1.5.1研究工作依据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委托书;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3、《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1999〕28号);5、《河南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计划》;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7、内乡县“十二五”规划及教育规划;8、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基础、技术资料等。

1.5.2研究工作的范围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概况及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场地与条件、内容与规模、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结构方案、公用工程、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安全及节能、组织机构与定员、项目组织与实施进度安排、项目招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及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了可靠和准确的论证。

1.6工程方案和研究结论1.6.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长期以来,由于自然地理、经济困难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教师宿舍,在边远艰苦地区更为严重。

住房条件的紧张,影响了农村教师的生活,影响了农村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更影响着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

9月,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项目的指导意见》。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doc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doc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 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5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三日前言修订《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6]437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自1997年6月1日起试行已10多年,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学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普通小学第五条学校规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一、城市普通小学应按照办学规模、管理效率和教育质量等,合理设定学校规模。

规模和班额人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定: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化教学。

二、城市普通小学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变化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布局学校,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城市普通小学布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学校布局必须与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同步规划,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

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四、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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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编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需求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2.06
•【文号】教财司函[2009]23号
•【施行日期】2009.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编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需求规划的通知
(教财司函[2009]23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对缩小城乡、区域办学条件差距,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摸清底数,储备项目,根据《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的精神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就编制“初中工程”(二期)总体
需求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目标
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农村初中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设施建设,逐步消除“大通铺”和校外租房等现象,有效满足路途较远学生和农村留守学生寄宿需求,推动农村学校科学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促进城乡、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学校的基础上,以方便学生入学为前提,科学合理地统筹制订总体需求规划。

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以省为主,保障所需投入逐年落实,按总体需求规划分步实施。

中央投资根据年度资金落实情况统筹安排,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地区,优先解决当地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

要着力避免不切实际地撤并学校。

对因学校撤消而闲置的校舍,要预先制定综合利用方案。

(二)科学布局,促进均衡。

对于人口密度较低、学生过于分散的县,优先规划建设设在县城周边、中心乡镇或邻近乡镇联合举办的初中学校,提高利用效率。

对于人口密度较高、学生较为集中的县,优先规划支持设在乡镇的农村薄弱初中学校,促进校际间办学条件基本均衡,逐步化解“大班额”问题。

坚决反对打造“重点校”或“示范校”,反对搞形象工程。

(三)整合资源,提高效益。

要与“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其他义务教育工程项目以及“初中工程”(一期)紧密衔接,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益,避免重
复建设和损失浪费。

中央投资对在上述工程中支持过的项目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

对于校舍面积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国家标准、仅存在结构性短缺矛盾的县,主要通过整合县域内农村初中办学资源,改造部分富余校舍,解决寄宿学生生活条件不足的问题。

各地要相对集中安排资金,优先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建一所成一所,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四)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凡纳入总体需求规划的项目,不论新建还是改扩建,不论资金来源,都要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规划和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和功能要求;都要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当地抗灾设防标准,按统一的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五)卫生清洁,节能环保。

有条件的地区,要因地制宜推广沼气改厕、太阳能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建设生态校园;要积极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对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等国家有关标准,摸清本省(区、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实际需求情况,编制总体需求规划。

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划实施范围
规划实施范围以“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一期)重点实施县以外的中西部农村地区为主。

上述两个“工程”已覆盖的项目县,如有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各地负责解决。

(二)规划建设内容
规划建设内容以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等学生生活设施为主,兼顾建设必要的
体育场地、教职工宿舍、取暖、供水设施,以及远程教育设备、床具、炊具等设备购置等。

各地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统筹解决好消除现有危房问题。

(三)规划资金安排
实施规划所需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中央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和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劳务输出大县(总额度待定)。

地方按照“省拿大头”的原则,由省级统筹落实建设资金。

为明确责任,更好地组织工程实施,中央和地方投资分别安排不同的项目县和项目学校,互不交叉。

中央专项投资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义务教育普及现状、农村初中学生规模、办学条件情况、自然条件、地方财力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分省匡算,分年安排,不定总量。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各地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将作为中央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参考;对切实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努力加大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省份,将予以奖励性支持。

(四)项目学校遴选要求
1.项目学校必须是当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予以保留的学校。

以独立设置的农村普通初级中学为主,适当兼顾少数寄宿初中生较多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

2.根据当地实际预计的2015年在校生人数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核算,学生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校舍用途解决的学校,要优先考虑纳入工程需求规划。

校舍总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现行标准的学校,以及学生生活类校舍缺口面积不超过20%的学校,原则上不纳入需求规划,由地方通过富余校舍改造等措施解决。

3.建设用地、水源、电力无法解决或不具备地质、饮水、交通、用电等方面安全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位于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或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或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的学校,因涉及选址搬迁等复杂情况和不定因素,在相关问题解决之前不得列入需求规划范围。

4.现已划归教育部门管理的原农场、林场、矿山等企事业单位所属农村普通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符合条件的应一视同仁予以考虑。

5.凡纳入“初中工程”(二期)总体需求规划的学校,都要预先作好校园布局规划,结合排除危险校舍,将建设需求落实为具体项目,按建设程序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规划文本主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
在充分调研本地区现有农村中小学校数、布局、学生数、寄宿生数、学生生活类校舍情况等重要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地理、人口等因素,就2015年农村初中发展趋势、学生生活类校舍缺口及建设需求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本省规划思路。

(二)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
1.建设目标。

提出本地区工程总体目标和各项目县建设目标,提出项目县到2015年的“农村初中三年保留率”、“农村初中学生在校寄宿率”、“生均生活服务用房面积”、“寄宿生生均宿舍面积”等指标值以及预期的受益学生人数。

2.主要任务。

围绕建设目标提出主要建设任务,规划由中央投资和地方投资分别安排的项目学校数。

3.进度安排。

在总体需求规划的基础上,列出2009-2015年每年建设计划及项目县、项目学校安排。

(三)建设规模及投资安排
1.建设规模。

明确本地项目学校改造和建设的总规模,并分别列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及其它生活用房的规模,教职工宿舍、体育场地需求规模,以及远程教育设备等配套设施购置量。

2.资金来源及安排。

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资金安排建议;分县、分项目学校安排情况。

五、工作程序
(一)各省工程需求规划由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研究制订联衔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初中工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审核各省报送的需求规划。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央投资平衡情况,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和中央投资。

请各省使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需求规划系统软件”(另行寄送)编制需求规划。

请各地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需求规划文本、需求规划汇总表(见附件,即软件汇总表)、随附的基层报表(详按软件)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继续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是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请各地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保质保量按时上报。

附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总体需求规划(草案)汇总表
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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