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大会
通常联大在开议之后,第一项重大行事即为总辩论(General Debate),由各成员国的元首或高阶代表发 表演说。总辩论之后,多数议程即交付各主要委员会分别讨论,然后于十二月份前陆续审议由各委员会提......
特别会议
在秘书长收到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所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求,或得到会员国过半数赞同开会 的通知后,可于15天内召集特别会议。每届特别联大只审议一个特定的国际问题。如:1947年4月28日至5月15 日,召开第一届特别会议,讨论巴勒斯坦问题。至2014年,联大特别会议共召开了28届。
紧急特别会议
联合国大会作为联合国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议事和决策机构。大会是一个讨论《宪章》涵盖的各种国际问题的 独特多边论坛,在审查、审议、监督以及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会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但它已经在政治、经济、人道主义、 社会和法律领域采取行动,对世界各地千百万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2000年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千年宣言》 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表明,会员国决心实现下述具体目标:在促进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同时,实现 和平、安全和裁军;保障人权和促进法治;保护我们共同的环境;满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加强联合国。
联合一致共策和平
1 9 5 0 年 11 月 大 会 通 过 “ 联 合 一 致 共 策 和 平 ” 的 决 议 ( 第 3 7 7 ( V ) 号 决 议 ) , 在 可 能 出 现 威 胁 和 平 、 破 坏 和 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大会也可以采取行动。大会 可以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集体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大2758号决议原文及译文
联大2758号决议原文及译文摘要:1.联大2758 号决议的背景和重要性2.决议的内容概述3.决议的具体内容和意义4.决议的影响和后果5.总结正文:联大2758 号决议原文及译文,是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的决议。
该决议于1971 年10 月25 日联合国大会第26 届会议上进行表决通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重要历史事件。
决议的内容概述: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认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决议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联大2758 号决议是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
它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中国代表。
这一决议的通过,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认可,对于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该决议的通过也意味着蒋介石的代表被驱逐出联合国,中国台湾地区不再拥有在联合国的席位。
决议的影响和后果:联大2758 号决议的通过,不仅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而且对于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在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参与了许多重要的国际事务和决策,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该决议的通过也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治保障。
总结:联大2758 号决议原文及译文,是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的决议。
联合国的规章制度
联合国的规章制度一、联合国的背景和目标1.1 背景介绍联合国(United Nations)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
它的前身是同盟国联盟,该联盟在二战后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安全制定了规章制度。
1.2 目标联合国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保护人权,以及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生活水平。
为实现这些目标,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确保各成员国的遵守和履行。
二、联合国的主要规章制度2.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的最高文件,也是其规章制度的基础。
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原则和目标,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机构的组织和职责。
2.2 国际法联合国通过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行为。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判例、国际习惯法等。
联合国通过制定和监督国际法的执行,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2.3 安全理事会决议安全理事会决议(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授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内容涵盖军事行动、制裁措施、停火协议等,其执行需要各成员国的共同支持和配合。
2.4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议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议(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resolutions)涉及到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决议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5 大会决议大会决议(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s)是联合国大会所做出的决策,其具有政治意义和指导性作用,但没有法律约束力。
大会决议涉及到广泛的议题,如维护国际和平、推进可持续发展、加强人权保护等。
三、联合国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3.1 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联合国的规章制度通过确立行为准则和法律框架,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和平。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篇1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
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
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 年版,法律出版社,第 70 页]。
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
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
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
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
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
高中政治《政治常识》知识误区剖析:第五课 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对外政策
高中政治《政治常识》知识误区剖析:第五课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对外政策第五课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一、当代国际社会误区一认为一国外交政策的制订是由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决定的。
【剖析】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任何国家总是根据自身的利益而行动的,国家间的利益在国家交往中有交叉性和共存互惠性,也有斗争性和排他性,由此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构成了国际合作的基础, 而利益对立则成为冲突的根源。
各国在为共同利益进行国际合作时,归根到底还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
故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与推行对外政策的基本依据。
误区二认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实行" 五大国一致" 原则,是五个常任理事国,只要都投赞成票, 就获通过。
【剖析】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
安理会对国际问题的调停和裁决实行5 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每项决议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便不能通过。
而选择弃权,不影响决议通过。
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投赞成票,在理论上" 决议" 不一定通过,因为安理会还有十个非常任理事国, 还需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但五大国只要有一国行使了否决权, 决议便不能通过。
误区三" 人权高于主权" 吗?【剖析】(1 〉人权和主权是有区别的。
人权是指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 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权利。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主权, 即一个国家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 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是它的特性。
主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 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因素。
(2 〉人权和主权又是有联系的。
国家主权决定公民人权, 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国家的主权是该国人民享有人权的前提, 没有主权, 就没有人权。
人权是主权的具体体现。
因此说" 人权高于主权" 是错误的。
(3) 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打着" 人权高于主权" 的旗号, 其实质是想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1971年联大2758号决议案
1971年联大2758号决议案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提出了一项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并代表中国取代台湾”的提案。
在经过激烈辩论和协商后,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2758号决议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
这一决议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得到了认可,也是中国外交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
以下是本文对该决议案的分析和评价。
一、历史背景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内战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由于国共内战的影响,台湾地区的国民政府并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地位。
此后,台湾代表团一直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参加联合国会议。
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多次向联合国提出关于恢复其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的提案,但都遭到了美国等国家的反对。
20世纪70年代初期,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
美国在越南战争中遭受了惨败,国际社会对美国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批判日益高涨。
此外,中国和美国之间的对峙也逐渐升级。
面对这种情况,美国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其对中国的对外政策。
1971年7月,美国国务卿基辛格秘密访问中国,开启了中美关系的大门。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代表团提出了一项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的提案。
中国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应该代表中国参加联合国会议。
这一提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也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争论。
二、决议案的内容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2758号决议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
该决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代表中国参加联合国会议;2.剥夺台湾代表团在联合国的代表资格;3.要求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4.要求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张,不采取任何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行动。
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决议草案(Draft Resolution)是在一份或多份工作文件的基础上形成的包含对于所讨论议题的实质性解决方案与具体措施的书面提案。
在会议中,决议草案的赞成票如果达到或超过全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即意味着决议草案得到通过而成为了正式的决议。
在真正的联合国中,一些决议草案如果得到通过而成为了联合国决议,则意味着它有了法律效力和实际的约束力。
因此,决议是一次联合国会议的最终成果,是各国对议题基本达成一致的体现。
在模拟联合国会议中,决议草案在会议指导审核通过后印发全场。
在接下来的进程中,代表们要对决议草案进行深入地讨论。
当有修改的必要时各国代表可以提出修正案予以修改。
当有代表提出动议结束辩论并对决议草案进行投票时,如果此动议得到通过,即结束辩论程序而对决议草案进行唱名表决。
如果决议草案的赞成票如果达到或超过全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即意味着决议草案得到通过而成为了正式的决议。
反之,则意味着决议草案未获通过。
决议草案是模拟联合国会议中最重要的文件,决议草案的写作在语言、结构和内容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模拟联合国中的各位代表在撰写决议草案是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要求和规范。
决议草案的条款分为序言性条款(Perambulatory Clauses)和行动性条款(Operative Clauses)两类:在序言性条款中,每一条款要以动名词形式开头,动名次下加下划线,同时每一条款以逗号结束;在行动性条款中,每一条款要以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开头,同时该动词应以斜体显示,每一条款以分号结束,最后一个条款以句号结束。
行动性条款是决议草案最重要的部分,决议草案行动性条款的语言也有如下一些特点:首先,每一条款都表达一个单独且完整的意思;其次,每一条款以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开头,条款的主语是该委员会,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SC);再次,决议草案行动性条款的句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形式+由that引导的宾语从句”,另一种是“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形式+国家+to do(动词不定式)”。
联合国投票规则
联合国投票规则规则基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1.一国一票原则
在联合国大会中,每个成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即一国一票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成员国的投票权完全平等,无论国家的大小、财富、人口或影响力如何。
2.简单多数原则
在联合国大会中,除非宪章规定另外的多数要求,否则,决议通过的标准是简单多数原则,即半数加一。
这意味着如果有100个成员国在场,至少51个国家投赞成票,就可以通过决议。
3.特殊多数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宪章规定需要特殊多数才能通过决议。
例如,对于安全理事会的一些重大决定,需要9个或以上理事国中的7个投赞成票,而且所有常任理事国都必须投赞成票。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问题上,如修改联合国宪章或接纳新成员国,需要特定的多数或程序。
4.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享有否决权。
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任何一国投反对票,即使其他理事国都投赞成票,决议也不会通过。
这是联合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因为它给予少数国家对全世界事务的过度控制权。
关于 决议的说明
关于决议的说明决议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可以用来指代经过正式会议或投票程序之后所做出的决策或决定。
决议可以由各种组织、机构或团体所做出,例如政府、联合国、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在许多场合中,决议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指导、规范、约束相关方行动的作用。
本文将对决议的概念和应用进行说明。
一、决议的各种形式1.法律决议法律决议是指由国家机构或政府组织发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有强制性质。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制裁决议,各国政府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法律决议等。
2.政治决议政治决议是指由政治组织或机构发表的决定,通常具有指导性、协商性和约束性。
例如,各政党发表的政治声明,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决定等。
3.商务决议商务决议是指由企业或商业机构所做出的具有指导、规范或约束性的决定。
例如,企业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股东会决定等。
4.非营利组织决议非营利组织决议是指由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机构所做出的决定,通常具有指导、规范、约束等功能。
例如,NGO对某种公共事件所做出的决策,学术组织对学术领域中某一问题所做出的决定。
二、决议的流程和实施一般来说,决议的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这个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讨论、修改和投票决议发起人需要提出具体的议案,然后向相关机构提出声请审议,经过讨论、修改等步骤,最后进行投票。
非常重要的是,必须确保需要符合会议规定和程序,议案的内容需达到公共利益和制度要求。
2.发布和实施投票通过的决议,需要及时发布,以便各方知晓。
然后需要依照实施计划来逐步落实,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决议的重要性决议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1.指引方向决议是通过大会或会员投票形式结果,是对某一问题的集体意见的集中体现,具有为组织或群体方向指引的作用。
决议也可以作为制定相关政策和建设目标的基础。
2.规范行为决议通常具有约束力,可以起到规范相关方行为的作用。
例如,一个国家接受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就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执行决议内容。
模拟联合国比赛需懂词
A1. 弃权Abstain在一个关于实体性问题的投票中,代表除了可以选择“是”或者“否”,还可以选择“弃权”。
这意味着此代表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正在进行投票表决的决议。
2. 议程Agenda点名完毕后,委员会所设定的议题讨论顺序。
3. 修正案Amendment修正案是用来对正在讨论的决议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文件。
修正案分为两种:友好修正案与非友好修正案。
B4. 背景指导Background Guide背景指导是一份关于会议即将讨论议题的调研报告,一般由会议主席团撰写,并在会前分发给各国代表。
5. 约束力Binding约束力是指联合国决议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
安理会决议和联合国国际法庭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而联合国大会和经社委员会的决议不具有约束力。
6. 国家集团Bloc一组处于同一地理区域或者就某一议题有类似观点的国家。
组成国家集团的决定性因素是具有共同的国家利益。
7. 集团领导者Bloc Leader在一个国家集团中充当着领导者的代表。
C8. 磋商Caucus磋商是正式辩论过程中一种深入讨论议题的方式。
磋商分为两种类型:有主持核心磋商和自由磋商。
9. 主席Chair主席是负责主持辩论、计时、裁决问题及动议,并执行会议流程的主席团成员。
10. 委员会Committee“委员会”是一个协商会议,一个由代表组成,按议事程序讨论议题并做出决策的有序组织。
模拟联合国会议中的委员会大多模仿联合国主要机构、附属机构、规划署、基金会、调研及培训机构、特殊组织、实体和区域委员会建立。
代表需依据所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讨论相关议题。
11. 危机Crisis危机是会议进行当中,各国代表需要立即处理的突发性事件。
模联会议中的危机一般由主席团在会前设置好,事件可能与代表们讨论的议题相关。
事件的形式有若干种,可能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可能是国际组织的文件,可能是相关人员的视频资料,也可能是外交官派出国政府发来的外交指令等。
1947年联合国关于巴勒斯坦分治决议的内容
1947年联合国关于巴勒斯坦分治决议的内容1947年联合国关于巴勒斯坦分治决议(也称为联合国第181号决议)是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9日通过的一项重要决议,它规定了巴勒斯坦地区的分治方案。
决议的内容既涉及到巴勒斯坦的政治分割,也涉及到经济合作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本文主要详细阐述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决议的内容。
决议的正文总共分为6个章节,在第一章节中,决议提到了因巴勒斯坦地区的特殊地位而需进行分治,目的是为了实现和平并保护各个民族权益。
第一章节还指出,这个决议的目标是使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和阿拉伯人都能够在和平与安全中实现自己的民族自决权。
第二章节则对巴勒斯坦题事国际化及实行总督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决议,联合国将承担巴勒斯坦地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并设立总督来行使这些权力。
决议还设立了一个巴勒斯坦犹太居民委员会和巴勒斯坦阿拉伯居民委员会,他们将成为总督的顾问机构。
第三章节详细阐述了巴勒斯坦地区的分治方案。
根据决议,巴勒斯坦被划分为三个主要区域:一个为犹太国家,一个为阿拉伯国家,另一个为国际管理的特别区域(即耶路撒冷和伯利恒以及耶路撒冷以南地区)。
在犹太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的边界上,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分界线及经济和通讯的联系。
第四章节规定了一些经济合作的准则以及包括税收和通讯等配套措施。
决议鼓励巴勒斯坦地区的各方加强经济上的合作,并确保犹太国家和阿拉伯国家之间以及巴勒斯坦和周边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节主要规定了巴勒斯坦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公民权利和宗教自由。
决议明确规定,巴勒斯坦的各方必须尊重各民族和宗教在领土内的权益。
第六章节则对决议的实施进行了规定。
根据决议,巴勒斯坦分治方案将于194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并规定了一些具体细节,如选举和过渡期的处理等。
总体而言,1947年联合国关于巴勒斯坦分治决议提供了一个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方案,旨在实现巴勒斯坦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然而,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决议未能完全实施,导致后来的冲突与纷争。
气候变化议题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重要性
气候变化议题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重要性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问题,联合国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推动各国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因此,在联合国大会上,气候变化议题具有重要性。
首先,联合国大会是世界各国共同协商的平台,能够汇聚全球智慧和资源,推动气候变化议题得到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解决。
在大会上,各国代表可以分享自己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经验和成果,通过交流合作,共同探讨并制定全球性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和政策。
其次,联合国大会作为全球性的高级别会议,具有高度的影响力和威信。
通过将气候变化议题置于大会议程的核心位置,可以引起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促使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切实行动。
此外,大会上的决议和倡议也能够更好地引导和约束各国的行为,确保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三,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为各国制定和贯彻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和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可以作为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要求各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各国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目标,加强气候变化监测和信息分享,落实减排措施等。
第四,联合国大会能够为气候变化议题提供全球合作的平台和机制。
各国可以在大会上共同协商、共同决策,建立和完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
例如,通过举行专门的大会和谈判会议,如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各国代表可以就气候变化问题展开深入磋商和协商,推动达成全球性的减排协议和行动计划。
总之,在联合国大会上讨论和解决气候变化议题具有重要性。
通过联合国的平台和机制,全球各国能够加强协作、共享经验、制定合作计划,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我们才能够实现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应对,保护地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制度
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制度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制度【作者】张爱宁【作者简介】张爱宁,外交学院国际法系,邮编:100037【内容提要】现代国际人权法是联合国成立以后产生的现象。
对人权问题的重视首先表现于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
尽管《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的规定含混不清,但却产生了许多重要影响。
《世界人权宣言》的目的在于对《联合国宪章》所提及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提供一个共同的理解,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被认为是对《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条款的权威解释。
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各专门领域的人权公约使得人权和基本自由具体化、法律化。
为了监督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在联合国体系内存在着各种人权机构和人权保护程序,它们对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人权和基本自由/《国际人权宪章》/报告制度/个人投诉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现代国际人权法是联合国成立以后产生的现象。
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醒成为战后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的基本起因,突出地表现为联合国体系内人权保护制度的建立。
一、《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人权问题的重视首先表现在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
《宪章》序言中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及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在第1条第3款继续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这清楚地表明在经历了二战的灾难之后,创始会员国对人权的重大承诺。
联合国组织及成员履行上述宗旨的基本义务在《宪章》第55条和56条中有具体说明。
第55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联大2758号决议原文及译文
联大2758号决议原文及译文摘要:一、联大2758 号决议背景1.联合国大会2.2758 号决议通过时间3.背景原因二、联大2758 号决议原文及译文1.决议原文2.决议译文三、联大2758 号决议意义1.对国际秩序的影响2.对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影响3.对两岸关系的影响四、结论正文:联合国大会(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负责审议联合国预算、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议题。
在1971 年10 月25 日,联大通过了第2758 号决议,该决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联大2758 号决议背景1.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负责审议联合国预算、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议题。
2.2758 号决议通过时间:1971 年10 月25 日。
3.背景原因:在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在朝鲜战争中与联合国军队发生冲突。
此后,我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一直由中华民国政府占据。
直到197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才得以恢复。
二、联大2758 号决议原文及译文1.决议原文:由于原文较长,此处将不一一列举。
2.决议译文:略。
三、联大2758 号决议意义1.对国际秩序的影响:联大2758 号决议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对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影响:该决议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中国代表,有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3.对两岸关系的影响:联大2758 号决议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唯一合法的中国代表,对两岸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联合国498号决议内容
联合国498号决议内容在1966年,联合国大会发布了《联合国498号决议》,这项决议专门针对苏联对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现今的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的军事主权进行谴责,强烈要求苏联撤出这些国家的军队,并取消暴力政策。
联合国大会认为,保护个人和民族的权力和自主权是基本人权,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基础。
决议的核心内容《联合国498号决议》的核心内容包括:(1)苏联应立即撤出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的军队,以这些国家的自主为基础建立新的政治体系;(2)苏联应放弃对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实施暴力政策,在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3)联合国各成员国应支持和配合这个决议的实施,并且应共同尊重这些国家的自治权;(4)联合国大会应召集会议,以监督实施该决议的情况,并尽快采取行动维护这些国家的和平与安全。
决议的历史价值《联合国498号决议》是维护波罗的海沿岸国家自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军事战争等重要历史文件。
该决议强烈地反对了苏联在苏联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军事主权,重申了联合国大会认为保护人权和民族自主的主张,对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联合国498号决议实施以来,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局势有所改善,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发布《联合国710号决议》,肯定苏联撤出这些国家的军队,并承认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完全自治权。
《联合国498号决议》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反对军事主权、支持国家自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国际社会和平稳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联合国498号决议的实施,促进了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他们走向自由民主社会,为构建和谐世界和建设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了重要贡献。
结论《联合国498号决议》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文件,其内容明确了国际社会对于苏联对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实行军事主权的反对和反对暴力政策的态度。
它不仅为这些国家维护民族自主权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而且为国际社会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于促进全球和平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绪论
不具有制裁手段,主要靠舆论压力来形成约束力
区别说 (2)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大决议的法律效力
①是否反映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是判断联大决议法律效力
的决定性标准 ②联大决议的形成遵循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 ③联大决议中的传统国际法原则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④联大决议中的国家经济新秩序规范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 不断加强
有助于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有助于求得各方权利义务的综合平衡。
评价: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构组:在特定期限内,汇集各有关议题组成若干组。
②“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及“逐步回归” 谈判方式
形成一个较低起点的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后续 谈判,逐步提高自由化的水平。 自上而下:先在国际经济条约中设定高层次的自由化 标准,再允许缔约国经谈判对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作有 限的保留,且缔约国应承诺逐步取消这些作为例外情 形的限制性措施。
二、公平互利原则
1、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公平与权利,二者相辅相成,公平是互利的
前提,互利是公平的结果。公平是指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 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滥用其竞争优势地位;互利是指交易 双方相互取得实际经济利益,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2、对平等互利的发展 从GATT的“互惠、最惠国、无差别”原则到 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普遍的、不 要求互惠和不加歧视的待遇。 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
②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原则的制约
1969年5月通过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承认可以援引: “情势之根本改变”作为终止条约或退出条约的根据,从 而使“情势变迁”原则上成为国际上的实体法规范。 第一,条文以否定式、消极性的措辞,规定了适用情势变迁 原则的狭小范围。有约必守是原则、情势变迁是例外。 第二,实现这种例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②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和程 度 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基 础或基本前提 ③必须是当事国不能预见的; ④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⑤适用的对象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联合国大会决议能成为国际经济法渊源
联合国大会决议能成为国际经济法渊源所谓法律渊源,一般指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其法律渊源也是复杂多样的。
我将就联大决议是否能成为国际经济法渊源进行具体阐述。
有的学者认为,大会决议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有的学者认为决议本身虽无约束力,但可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或法律后果,在国际法形成和发展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有的学者认为联大决议可作为速成习惯国际法而具有约束力。
当然也有些学者对联大决议的效力仍持否定态度,或认为联大决议仅是软法。
以下,我将具体论述这些学者的观点:1.软法说软法说认为,以传统国际法渊源的标准衡量,联大决议不能视为成熟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由于联大决议至少满足了国际法规则所需的某些标准,也不能简单地将它们归于非法律。
因此,形象的说,在法律的白色区域和非法律的黑色区域之间存在一个软法的灰色区域,并且,灰色区域可能强有力地影响白色区域。
2.传统国际渊源说一种观点主张,联大的某些决议,即由联大通过的正式宣言是国家实践因而是国际法的证据。
因为联合国大会由各国组成,其宣言不仅是联合国本身的行为,也是各国集体的行为。
各国可影响国际法的发展,各国组成的集体亦然。
在联合国实践中,宣言是正式的文件,适于宣告重要原则。
此外,它表明了通过该宣言的国际组织的期望,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其结果,作为在国家实践中不断得到证明的期望,通过习惯的形成,将成为约束各国行为的规则。
毫无疑义,联大决议在国际法的形成过程中将起重要作用。
联大决议经常包含法律声明,各国应对该声明采取积极或消极的立场,由此形成习惯法。
英国国际法学者福克斯也认为国际组织决议的法律效力未被具体规定,一些是从其成员国之间的协议衍生其法律效力,另一些可能被视为国家实践的证据或者本身构成习惯法。
①另一些学者认为,把联大决议纳入传统国际法渊源的范畴。
有的学者认为,各国对联大决议表示同意或接受,就构成了扩展的现代条约法。
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在众多的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无论从成员数量,国际影响、作用领域来看,都当之无愧地成为最典型的国际组织。
因此,关于联合国大会决议法律地位的讨论,对解决国际组织决议与国际法渊源的关系问题,其意义应当是不言自明的。
研究国际法渊源的范畴,这是应先行解决的问题。
在对联大决议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之前,明确国际法渊源究竟具备怎样的特征,是我们做出正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一般而言,法律是指表现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资源为基础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与国内社会相比较,国际社会虽然没有立法与强制机关,但这并不妨碍国际法作为法律的本质。
因此,国际法渊源的内容也随着这个结论的得出而清晰可见了。
影响某种规范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必须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否是一种行为规范。
与国内法不同,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实践的最大参与者,也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因此,国际法主要是规范国家行为的。
同时,作为规范而存在,就决定了它具有可重复性。
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法律性质的不同正在于此。
前者是为了解决当事国之间具体事项而订立,并不具备可重复性,因此也就并非国际法之渊源。
诚然,契约性规范如同造法性规范一样,其具有约束当事者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契约性规范如果要演变为可普遍适用的造法性规范,则必须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必须具备的结构特征和普遍适用的基础。
其二,是否表现为国家意志。
国际法更多表现两国或多国意志,虽然其间不乏博弈过程,但“求同”是建立规则更为有效的途径,国家意志在国际法通常表现为“共同意志”。
其三,是否具有拘束力。
国际社会不存在凌驾各国之上的强制机关,使得这种拘束力的强制性远远不及国内法,正基于此,国际法被称为“软法”。
归根结底,国家认为自己受这些规则的约束,才是其获得法律地位的源泉。
因此,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此外,国家同样会动用国家资源来保障这种规则的实现。
由于联合国的职能范围相当广泛,联大决议不仅数量很大,而且内容迥异:从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高度政治性问题到决定召开一次会议的技术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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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无论从成员数量,国际影响、作用领域来看,都当之无愧地成为最典型的国际组织。
因此,关于联合国大会决议法律地位的讨论,对解决国际组织决议与国际法渊源的关系问题,其意义应当是不言自明的。
研究国际法渊源的范畴,这是应先行解决的问题。
在对联大决议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之前,明确国际法渊源究竟具备怎样的特征,是我们做出正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一般而言,法律是指表现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资源为基础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与国内社会相比较,国际社会虽然没有立法与强制机关,但这并不妨碍国际法作为法律的本质。
因此,国际法渊源的内容也随着这个结论的得出而清晰可见了。
影响某种规范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必须考虑三个因素:
其一,是否是一种行为规范。
与国内法不同,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实践的最大参与者,也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因此,国际法主要是规范国家行为的。
同时,作为规范而存在,就决定了它具有可重复性。
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法律性质的不同正在于此。
前者是为了解决当事国之间具体事项而订立,并不具备可重复性,因此也就并非国际法之渊源。
诚然,契约性规范如同造法性规范一样,其具有约束当事者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契约性规范如果要演变为可普遍适用的造法性规范,则必须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必须具备的结构特征和普遍适用的基础。
其二,是否表现为国家意志。
国际法更多表现两国或多国意志,虽然其间不乏博弈过程,但“求同”是建立规则更为有效的途径,国家意志在国际法通常表现为“共同意志”。
其三,是否具有拘束力。
国际社会不存在凌驾各国之上的强制机关,使得这种拘束力的强制性远远不及国内法,正基于此,国际法被称为“软法”。
归根结底,国家认为自己受这些规则的约束,才是其获得法律地位的源泉。
因此,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此外,国家同样会动用国家资源来保障这种规则的实现。
由于联合国的职能范围相当广泛,联大决议不仅数量很大,而且内容迥异:从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高度政治性问题到决定召开一次会议的技术性事项。
同时,决议还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可能是一项建议或请求,也可能是一项决定、声明或宣言。
因此,很难说它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鉴于此,有必要对名目繁多的决议进行分类,加以具体缕析,方能得出一些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1、内部决议的法律地位
任何国际组织,按照创立条约,都明示地或暗含地有权做出有关该组织内部事务的决议。
这些决议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某一内部事项做出个别和具体处理的决议。
如联合国大会单独地或与安全理事会协作,就下列事项做出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决议:接纳新会员国、开除会员国和停止会员国权利的行使(宪章第4~6条);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宪章第17条);设定辅助机关(宪章第22条),对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这两个机关发布一般的和个别的决定(宪章第60、85、87条)等。
这种决议是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并非国际法所应设立的可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范畴。
另一类是对某一内部事项制定一般规则的决议。
如联合国的大会依照宪章有以决议制定其议事规则的权限。
这些决议构成联合国的“内部法”(Internal Law),[注3]对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可能产生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其行为设定了规则。
而内部决议尽管有拘束力,却不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效力也只及于联合国内部。
需要指出的是,一国在加入联合国时起,便有了双重身份,除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权者”之外,同时收获了另一种角色,即“联合国之会员”。
会员国虽同意受内部决议之约束,但其意志是以“会员国”身份而为的,这与国际法上的“国家意志”存在质的差别。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内部决议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2、外部决议的法律地位
外部决议是为统一成员国的政策或协调成员国的对外行动等外部目的而形成的。
《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可以“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和事项”,还可以“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理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项问题或事项之建议”(第10条);大会也可以“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遍原则”,并可以“就该原则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项问题或事项之建议”(第11条1款);对于大会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大会也可以就其“和平调整办法做出建议”(第14条)。
可见,《宪章》除了授权就内部行政、财政事务做出有拘束力的决议外,并未授权大会对任何外部事务制定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
外部决议可能对国际社会产生某种法律效果,但缺乏自始
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然而,从理论上看,一个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产生法律效力以及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归根结底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及其会员国的意志。
如果一个决议或者有关决议的国际实践表现了基本文件的精神及会员国共同的法律信念,那么就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否认这个决议的法律性。
所以,是否存在国家的法律信念,是判断一个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标准。
[注4] 一般说来,国家的法律信念可以通过明示的或默示的协议表现出来。
前者如订立条约,后者如形成习惯。
对于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家可以订立条约(组织约章或其它协定)赋予其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实践逐渐形成对决议规范的法律信念。
除了这两种途径之外,国家的法律信念还可以从决议本身直接反映出来。
现代国际组织的机构,特别是像联大这样的“世界论坛”,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提供了方便条件,使各会员国能够充分和及时地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如果它们在决议案的讨论中明确承认决议条款为法律规范,并表示愿意承担遵守的义务,而且决议的文字用语也体现了这一点,那么就应该认为已经存在了关于这一决议的法律信念,也就应承认其法律拘束力,从而具有了国际法渊源的地位。
总而言之,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生活中促成各国合作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
[注5]随着国际社会的日趋组织化,国际合作的思想将进一步发展,国际相互依赖的事实将进一步加强,国际组织决议所涉范围也日渐广泛,其成果与积极影响势必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充分肯定。
联合国作为重要的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它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仅在国际政治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
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
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
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有些已为各国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如外层空间条约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组织的决议起了促进公约签订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国际组织决议的一种发展。
”[注6]而其对于国际法渊源的作用,仍应围绕国际法中“国家意志”这个核心来展开,那些不加辨别地认为联大决议或宣言直接具有“造法”功能的主张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一旦一项决议通过,会员国便不得不立刻改正或修正现有的实践与态度,以遵循新规则,那么很可能出现弱国意志被忽略的局面。
同样,全盘否定决议可能具有的国际法效力,仍然背离了国际法的本质,阻碍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