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
理由如下: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
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
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对本案的处理亦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金华龙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享有要求金华龙公司返还欣天泰公司与其合作期间的收益的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是被股东控制的, 是股东的行为侵 “ 注销” 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益 。很显然 , 股东 当然要对此承担责任。但 明确 了“ 吊销” 注销” 区别之后, 与“ 的 要正确确 犯 了债权人的利益 ,
定有限责任公 司一旦被 吊销 营业执 照后的 民事责
任, 还必须明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性质和作用 。
的有限责任公司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 , 而
行政许可结束后 由行 政机关办理的程序性手续 , 是 种公示性的行政行为。“ 吊销” 因违法行为而产 必 生 , 注销” 而“ 则不一定。[] 1具体到本文所要讨论的 问题 , 有限责任公 司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被吊
一
销营业执照 , 是工商部门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 , 在 “ 吊销” 注销” 与“ 之间, 必须经过清算程序 , 在清算之 后, 还必须提供相关 的清理债权债务或破产的法律 文件 , 经审查后 才能被注销。 由此可见 , 吊销” “ 与
依照《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吊销” “ 是行政 机关依法 剥夺违法者原有的许可权利或者 资格 的处罚 , 是行 政处罚的一种 。其前提是执照的持有者有比较严重
的违法行为 , 一般的罚款等管理措施 已经无法 达到 惩罚 的目的 , 只能是彻底否定其经营权利 , 否定它曾 经依法取得的这种权利或资格 。“ 吊销” 是对行政权 利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处分。而“ 注销” 一般只是对权 利已经依法取消后采取 的一种注明取消的措施 , 是
、
在 讨论 有 限责 任公 司被 吊销 营业 执 照后是 否具
有法人人格这一 问题之前 , 必要对 “ 有 吊销 ” “ 与 注 销” 出区分与定性。 目前我 国相 当多的法律规范 作 未对二者做出区分 , 有些法规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 事实上 , 吊销 ” 注销 ” “ 与“ 是完全不 同的法律 概念。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研报告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研报告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作者: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庭发布时间:2002-12-05 09:41:48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我院在1999年下半年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
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新形势下民商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此,高院经济庭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多次组织三级法院主管庭长及北京市民商理论研讨组成员进行探讨,找出问题,研究对策。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主要源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处理上的混乱。
对于企业(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我们在《解答》中要求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案件。
二审诉讼中出现此问题,则发回重审,由一审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其实质是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作为判断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的标准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确立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打破了过去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确认企业终止的传统观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问:甲与乙成立了A公司。
甲没有参与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部由乙负责。
经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公司现已被注销。
前不久,甲发现在清算时,A公司遗漏了一笔60多万元的债权。
在A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清算时遗漏的这笔债权该如何处理?甲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债权人支付这笔款项吗?答:公司经清算注销后,民事主体资格随即丧失,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归于消灭。
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在注销登记申请后,发现遗漏债权或财产性权益未受偿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原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性权益该如何处理,成为原公司股东关注的焦点问题。
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现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见有明确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由于遗漏债权在清算时没有进行处理的,依据该条规定,应该属于原公司财产。
问: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公司已经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甲作为A公司股东,能否代表公司起诉?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公司已注销,但存在遗漏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仍可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根据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进行反向解释后,可得出原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亦可以主张权利。
论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公 司注 销后 股 东对 债权 人 的 民事 责任
李巧毅
(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广东 广州 , 150 5 02 )
摘 要: 合法设立的公司的债务 , 一般情况下 由公司独立承担 , 与股东无关 , 但也有例外的情况。股东在公司设立 、
经营过程 中、 甚至注销后都有可能要对公 司债权人承担 民事 责任。文章 着重研究股东在公 司注销后 需对 公 司债权人 承担 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 , 以及股东承担 民事责任 的法理依据。
介机 构就能 成功 注册 公 司 , 到 营 业执 照 。 当然也 领
起人承担 , 公司是否被注销对发起人承担债务没有 影响。在第二种情形下 , 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对 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第三人侵害 债权。其理由是: 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 是一种
法定 的绝 对 的义务 。法 律 规定 这 种 义务 的 目的 , 一 方 面在 于保护公 司 的利 益 , 一方 面 也在 于保 护公 另
有基于申请与审批的疏忽而致使公司在明显欠缺设
立要 件 的情 况下而被 核准注 册 的。
从我 国现有 的法 律法 规 和 司法 解 释看 , 公 司 对
瑕疵设立的法律责任有规定 , 但涉及股东对公司债
收稿 日期 :08 1-3 20 -1 0
作者简介 : 李巧毅( 90 ) 女 , 17 . , 汉族 , 师, 讲 博士; 主要研 究方向: 司法、 公 债法。
涵之一 。股东有 限责任是 我 国公 司制度 的一项 基本 原则 。公 司依法 清算 、 工 商行 政 管理 机 关 办理 注 在
权人民事责任 的只有瑕疵出资这方面的规定。概括 来说 , 因瑕疵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 民事 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 公司发起人未缴纳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收藏)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写在前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解算事由后,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负有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登记,以转移财产、终止公司等方式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清算责任,又仅属于行为责任,而非财产责任。
为解决这种困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扩大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形式,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不失为救济途径之一。
除“清算责任纠纷”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甚至是“合同纠纷”亦可作为案由选择,结合不同案由下举证责任的要求、管辖法院及该法院以往审判案例的认可度,综合分析后,最终确定以何种案由起诉,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以北京地区审判案例为主、部分参考其他地区审判案例,对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后,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时的管辖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因公司已经注销,故三种案由下,被告均为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在三种案由下均无异议。
但实践中,股东住所地可能与债权人所在地相距甚远,为节约诉讼成本,债权人有时希望在原公司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或依据双方原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三种案由下,便未必都能实现。
具体分析如下:一、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管辖法院分析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为侵权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股东,作为被告住所地的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并无异议问题在于,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呢?(一)争议焦点一:被侵权人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 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 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庭发布时间:2002-12-05 09:41:48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我院在1999年下半年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
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新形势下民商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此,高院经济庭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多次组织三级法院主管庭长及北京市民商理论研讨组成员进行探讨,找出问题,研究对策。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主要源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处理上的混乱。
对于企业(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我们在《解答》中要求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案件。
二审诉讼中出现此问题,则发回重审,由一审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其实质是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作为判断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的标准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确立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打破了过去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确认企业终止的传统观念。
加之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具体操作上也较混乱。
有的案件依然依据《解答》的意见处理,而有的案件则已开始适用最高法院复函的精神。
股东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认定
股东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认定来源:沈旭军 --韩某、罗某诉朱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已注销公司遗留债务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仅应当审查公司股东保结承诺行为的要件事实,还应当审查公司是否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这一要件的相关事实。
如果公司已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即使存在未通知有争议债权的债权人等清算程序瑕疵的,也不宜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罗某上诉人朱某、周某出资设立上海艾壳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壳公司),被上诉人韩某、罗某出资设立天津艾壳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艾壳公司)。
2006年6月,天津艾壳公司与上海艾壳公司签订五年销售合同,约定天津艾壳公司包销上海艾壳公司生产的润滑油。
合同签订后,天津艾壳公司向上海艾壳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上海艾壳公司也陆续向天津艾壳公司供货。
2008年6月,上海艾壳公司被注销,两股东即上诉人朱某和周某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并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2009年,天津艾壳公司两股东被上诉人韩某和罗某因其公司已于2007年10月被注销而提起诉讼,称经对系争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结算,发现上海艾壳公司向天津艾壳公司供货的数量不足,故上海艾壳公司应当退还多收的货款。
因上海艾壳公司两股东朱某和周某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了该公司,且朱某和周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愿意对公司的未了债务承担责任,故朱某和周某应该对上海艾壳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实际销售情况,上海艾壳公司向天津艾壳公司的供货数量不足,应向天津艾壳公司退还多收的货款计741,718元。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一、依据1、《公司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分析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的问题,应当以是否经过合法地清算程序的标准,区分为合法注销及违法注销,二者在注销后债务承担上的后果截然不同。
第一,公司合法注销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依照《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行为。
其中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步骤:1、公司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公司违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
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
该种情况下,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也未注销;2、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按照《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严格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或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3、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后继续经营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企业注销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依法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并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虽然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但仍然继续经营。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注销后继续经营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注销后继续经营的法律后果1. 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并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 违反《税务征收管理法》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注销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可能涉及逃避税款、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税款、偷税、抗税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3. 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注销后,应当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可能涉及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 违反《社会保险法》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注销后应当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可能涉及拖欠社会保险费、违法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等违法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 违反《环境保护法》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注销后应当依法进行环境治理,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可能涉及环境污染、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如多个股东就不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四、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
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
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02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Content-802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第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六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删减、修改,并针对近几年来,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对其中三十四个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
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目录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二、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法人歇业的,如何处理?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进入诉讼?十、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十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十二、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十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十五、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十六、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十七、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否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十八、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保护其权利?十九、对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及处理?二十、如何处理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一、如何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二、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二十三、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二十四、支票出票人能否以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票据责任?二十五、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诉讼地位?二十六、怎样认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免责条款?二十七、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哪个承运部门作为被告应诉?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企业经营并不是⼀帆风顺的,相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经营不当⽽导致解散的有很多。
企业如经营不下去了就需要注销,相关的责任⼈也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
换⾔之,公司⼀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因合并或者分⽴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所谓清算,就是通过⼀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
清算程序中的⼀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由公司的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
如果股东履⾏了清算义务,那么⽆论公司是否有⾜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
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
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分⾛。
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
⽽导致这⼀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通知义务。
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般的有限责任或⽆限责任,⽽是独⽴形成的赔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个体⼯商户注销后,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核⼼成员,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库成员本⽂主要探讨个体⼯商户是否属于法律上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在个体⼯商户注销后,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个体⼯商户为其经营雇佣劳动者,双⽅之间建⽴劳动关系。
个体⼯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条中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最⾼⼈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商户产⽣的劳动争议诉讼,⼈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然情况。
可见,个体⼯商户是能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
(⼆)个体⼯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个体⼯商户债务,个⼈经营的,以个⼈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商户的债务,个⼈经营的,以个⼈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此,个体⼯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资产进⾏担保的,经营者对个体⼯商户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这个⽆限责任,既有债务⾦额上的⽆限性,⼜有时间上的⽆限性。
因此,即使个体⼯商户的字号已经注销,经营者仍然要对经营期间产⽣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三)个体⼯商户注销后的管辖法院。
实践中,经营者虽然继承个体⼯商户相应权利义务,但仍遵从注销前的管辖。
依照不同的纠纷涉及的管辖确定。
(四)个体⼯商户注销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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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2、企业在诉讼中虽不应诉、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有财产、人员的,应采用公告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二、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3、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
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
实践中,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
企业停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
4、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能够证明企业(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
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虽无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按歇业处理。
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法院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5、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
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6、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7、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亦应受理。
8、企业歇业后,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歇业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1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歇业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仍继续进行。
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三、企业被撤销后的诉讼问题11、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
企业被决定撤销后应依法予以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办理注销登记。
本意见所称“企业被撤销”,仅指企业被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
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按照企业被注销的规定处理。
12、企业被撤销后,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
债权人起诉被撤销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3、企业被撤销后,无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清算主体应参加诉讼。
债权人起诉应以被撤销的企业和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共同被告。
14、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起诉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15、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1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1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1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2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
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21、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
五、企业注销登记后的诉讼问题23、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24、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6、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六、清算主体27、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
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
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28、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9、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30、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
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七、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31、清算主体参与诉讼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2)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32、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
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
33、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34、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
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承担。
35、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36、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7、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企业在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38、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债权债务经合法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债权人未在清算期间申报,而丧失受偿权利的,清算主体不承担责任。
39、债权人不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而要求清算主体与企业共同承担或独自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但清算主体没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清算主体的诉讼请求。
八、其他40、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
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
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将企业列明,并在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
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41、诉讼中,债权人主张企业投资不实的,对企业投资是否到位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或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
42、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或企业与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的,应依据最高法院确定的有关经济案件案由确定案件案由,案由不因清算组或清算主体参加诉讼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