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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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实施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欣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欣天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欣天科技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欣天科技的如下保证:即欣天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欣天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欣天科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欣天科技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欣天科技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欣天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欣天科技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欣天科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1.欣天科技系由深圳市欣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了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8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2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流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 14.37 元。经深交所“深圳上[2017]107 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欣天科技”,股票代码“300615”。
3.欣天科技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0347406Y 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欣天科技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欣天科技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欣天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欣天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欣天科技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欣天科技已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欣天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合计 52 人,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获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2.激励对象的资格
根据欣天科技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欣天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7)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欣天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欣天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欣天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