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论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 . 山学院 继续教 育学院 ; . 山学院 生物科学与技术 系, 东 泰安 1泰 2泰 山 212 ) 701
[ 摘
要】 在 自然人 目侵权行为致死情形下 , 死者 近亲属应享有 自己固有的精 神损 害赔偿请 求权 。在 受
害人致残或遭 受其他严 重伤 害时, 法律 亦应对受害人近亲属 所承 受的精神 痛苦给予有效的救济 , 在一定条件 下
主要是指受害人的近亲属 , 但也不完全以受害人的近亲属 为限。对于反射之 非财产上损 害 , 损害赔偿法上原则上 不 予赔偿 , 但也有例外 。本文所要探讨的受害人近亲属的精
神损害赔偿 问题 即是 以受 害人近 亲属 已遭受 反射之 非财 产上损害( 即精神损害 ) 为前提 的。近现代 以来 , 关于受 害
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的讨论 , 最初主要是 围绕 t t 然人 困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情形下而展 开的。此后 , 随着 法 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 关于该问题 的讨论逐步扩展 至 自然人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等情形 。
一
、
侵 害 生 命权 情 形 下 受 害 人近 亲 属 的精 神
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以下 (
简称< 解释> 不但重 申了< 答> ) 解 的规定 , 并且 隐古 地确立
了死者近亲属请求 精神 损害赔偿 的顺序 。按 照< 解释) 第 7条 , 自然人 因侵权 行为 致死或 者 自然 人死亡 之后 其人 格或者遗体遭受侵 害 , 者的配 偶 、 母 和子 女 向人 民 法 死 父 院起诉请求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 其配偶 、 列 父母 和子 女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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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第 2期 8卷
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张鹤兰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5期张鹤兰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0【摘要】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目前理论发展尚处起步阶段。
该制度的发展史和域外立法例表明,其背后的立法逻辑是维护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进而促进社会交往和谐。
为体现这一法理,应当在未来法律中将基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的外延扩大化,把法人列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并在审判实务中将“当事人双方相对的经济地位对比”纳入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使赔偿标准类型化,从而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推进审判实践的统一。
【关键词】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域外法借鉴近几年我国民法典的编撰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其中《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正式向公众发布,法典第二章以“损害赔偿”为题替代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责任承担”一词,可见进一步突出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的损害赔偿功能已是大势所趋,而在此时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则具有时间和逻辑上的双重必然性。
一、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探析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一种,是对人格利益的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八类侵权救济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赔偿损失”,是以金钱赔偿对受害人遭遇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此外,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的属性,域外立法更多的将其称之为“抚慰金”、“非财产损害赔偿”,三个概念之间的对比,学界历来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大于其他两者,除了包含精神痛苦、肉体痛苦和其他不良情绪外,还包括其他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害,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三者并无二致。
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并未对三者进行严格的界分,在适用上可等同使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以金钱赔偿对受害人遭遇的严重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并且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排除可以金钱直接计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论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构建——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灵
行 政赔偿 是 指 国家行政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违
法 行使 职权 , 侵犯 公 民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 益 并造 成损 害 , 国家 承担 赔 偿 责任 的制 度 。行 由 政赔 偿是 我 国 国家 赔 偿 中 一个 重 要 的组 成 部 分 。
误 裁决 。此后 , 麻旦 旦将 泾 阳县 、 阳市 两级公 安 咸
以期 为此 问题 的解 决 提供一 些思路 。
一
7 与 50万元 , 然这 对 相 差 悬 殊 的数 字 4元 0 虽 让人 们感受 到 了受 害人 的 委 屈 , 麻 旦 旦 只能 就 但 人 身 自由受 限 制一 事 提 出索赔 请 求 。因此 , 院 法 按 照 国家上年 度职 工平 均工 资水平 判决 公安机关 应予 赔偿 的 数 额——7 4元 , 得 不 承认 的是 , 不 法 院的判决 符合 法律规 定 。 精神 损害 不予赔 偿一 方面 使得 受害 人面对 国 家机 关侵 权行 为造成 的精 神损 失无 法得 到满意 的 救 济 , 一方 面更 反 映 出 我 国行 政 赔 偿立 法 中的 另 缺 陷 。麻 旦旦 案 给 我们 带 来 的思 考是 : 国家 机关
3 2
安 阳 师范 学 院学 报
20 0 9矩
论 精神 损 害行政 赔 偿 制度 的构 建
— —
让 阳光 温 暖 受 伤 的 心 灵
苏贺峰 , 宋慧 勇
( 华 师 范 大学 政 治 - 政 学 院 , 西 b行 四川 南 充 670 ) 30 2
[ 摘 要 】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前 不 久 终 于 迎 来 了全 国人 大 的 首 次 审议 , 草 案 可 见 , 精 神损 害 纳 入 赔 偿 范 围是 从 将 这 次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改 的核 心 内容 之 一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正 是 当 务 之 急 。 本 文 应 用 案 例 分 析 方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中国侵权法历史
03
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 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违反医疗 伦理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 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05
CATALOGUE
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历程
著作权侵权保护历程
1 2 3
著作权法的出台
随着中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著作权的侵权保 护逐渐受到重视,侵权行为被明确禁止。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 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强化了对数字版权的保护。
03
加强专利执法力度
政府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历程
商标法的完善
中国商标法的不断完善为商标权侵权 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维护了商标权 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逐步加强了对其他知识产权,如 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完 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对侵权行 为的打击力度。
打击盗版行动
政府持续开展打击盗版行动,加大对侵权盗版行 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侵权保护历程
01
专利制度的建立
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为专利权侵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发明创
造者的权益。
02
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增多,中国逐步建立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包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可编辑)
第八章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宋朝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1)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摆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自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2)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和物主权,出现了官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3)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取得了显著发展。
(4)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
(5)婚姻和继承基本沿袭唐律,但又有时代特色。
如婚姻不重门第而重财富;不限制妇女的离婚和再嫁等等。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4.鞠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二、宋朝立法的成就与法学的发展(一)立法成就:《宋刑统》、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二)法学的发展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断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学术著作。
桂万荣《棠阴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
《名公书判清明集》也保存了珍贵的法制史料。
《洗冤集录》是宋慈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既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第一节宋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附图:北宋与辽、南宋与辽的形势图附图:宋太祖(赵匡胤)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之父赵弘殷少时骁勇异常,擅长骑马、射箭。
在后唐作战时有功,深得唐庄宗信赖,后汉时官拜护圣军都指挥使。
后周太祖郭威起兵推翻后汉建立后周。
赵弘殷又在郭威和周世宗柴荣手下效力,先后任铁骑第一军都指挥使,检校司徒,统率禁兵。
赵匡胤是赵弘殷的第二个儿子,但骑马、射箭的本领在其父之上。
后汉天雄军节度使郭威招兵买马时,他投至麾下谋了一个职位。
郭威建立后周,赵匡胤积功升任定国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与父亲赵弘殷一同统领禁兵。
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汪某红诉汪某华继承纠纷案二、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三、王某祥、王某进诉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相邻通行纠纷案四、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五、宋某某诉某银行人格权纠纷案六、于某某诉某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七、某公租房公司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八、高某琴等诉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九、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十、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一汪某红诉汪某华继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汪某红为持证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经当地民政局审核,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汪某富系汪某红之父,汪某华系汪某富养子。
1988年,汪某富将汪某华、汪某红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
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汪某华重新建设了牛栏等附属房屋;后又建设厨房、洗澡间各一间,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
汪某富去世后,2019年,案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汪某华与某某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附属房及简易房、附属物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490286.7元,汪某华实际领取。
汪某红认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汪某华建设,扣除相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为314168元。
汪某红起诉请求汪某华返还其中的230000元。
(二)裁判结果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华作为养子,对汪某富进行赡养并承担了汪某富的丧葬事宜。
汪某红享有低保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亦应对其进行照顾。
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及部分附属设施的建造、管理以及继承人赡养汪某富等实际情况,酌定汪某红继承的财产份额为30%,即94250元(314168元×30%)。
遂判决汪某华支付汪某红94250元。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以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闻名,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来源、立法过程和刑罚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1. 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宋律》、《大宋刑统》等经典文献。
这些经典文献汇编了历代法律经验,并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宋朝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准则和规范。
2. 实践经验除了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也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官员们通过处理案件和依法行政的实践,总结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法律规则。
这种实践经验的法律发展方式为宋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立法过程1. 中央立法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进行。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法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最终由皇帝签署批准。
这种集中立法的方式有助于统一国家法律标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2. 地方立法尽管中央立法是主要的法律制定机制,但宋朝也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进行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地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地方的社会需求。
三、刑罚体系宋朝的刑罚体系严格但相对温和,注重以德治国。
主要的刑罚包括鞭笞、杖刑、流放和死刑。
1. 鞭笞和杖刑鞭笞和杖刑多用于轻微罪行的惩罚。
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决书决定被罚者的鞭数量或杖数。
2. 流放流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被判流放的罪犯被迫离开家乡,被流放至他处。
这种刑罚的目的是削弱罪犯在当地的势力,同时也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
3. 死刑死刑是宋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适用于严重罪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宋朝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死刑,如斩首、绞刑和凌迟等。
四、法律制度的优点与影响宋朝法律制度的优点在于其继承和发扬了前代法律文化的精华,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里程碑。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 0 9 3(下 )
{占 I 缸会 ; J
浅析耩国精神摄害赔偿制魔
丁福 灵
摘 要 本文基 于 《 民权 利和 政治 权利 国际公 约》 公 的国 际原 则 , 尊重人 和保 障人权 的原 则 出发 , 于我 国 目前精神 损 害 从 鉴
一
为。 单就民事权益的救济而言 , 如果没有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的精神
性 权益 救 济 , 民 事权 益 的救 济 和 保 护就 不 充分 。 对
、
精 神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 宪 法 基础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中,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这
说明对公民人格权和部分身份权 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对人格权的严
国还没有国家赔偿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能不说是重大的制度缺
陷
年来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 。随着 2 0 年最 01
高 人 民法 院公 布 了 《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确 定 民事 侵 权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
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 申诉程序 、 司法赔偿程序也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 在这几种程序中, 济的一方面是 民事权利 救
神性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 也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尊 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为我 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奠定 了坚实的宪 法基础 。然而没有 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和 赋予是权利保护的前提, 对权利 的救济才是权利保护的实体价值 。 由 此, 完善精神性权利救济的体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要求, 也是宪法 原 则的基本 内容。 二、 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的缺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作者:魏雅静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其他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低毁名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2008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
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则上,只有当发生非合同的过错责任时,才会产生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具有双重功能,即补偿功能和让受害人获利心理平衡功能。
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宋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朝代。
它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宋代法律却并不因此而显得十分完善,其中尤以刑法上最为突出。
因此,本人试着通过对宋代法律的研究,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宋代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在立法上特别注重对百姓权利的保护。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广大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都十分渴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权益。
但由于宋朝采取了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宋代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出现了普遍的社会不公。
而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百姓对朝廷的怨恨,同时又想尽可能地控制社会上的游侠,使其成为社会的有效监督力量,宋代的立法者便在这种情况下打出了“抑商惠民”的旗号,提出“王者之法,贵顺人情”的主张,这便导致宋代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人和普通百姓留足了各自的活动空间。
唐末五代时期,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被迫更替频繁,很多朝臣家中藏书甚丰。
至北宋初年,这些人中便有相当一部分成了朝廷法律编纂机构的骨干,他们对律令典章了如指掌,参与了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
此外,当时许多著名学者也亲自参与了立法工作,如李觏,作为宋初太学博士,便参与起草了《宋刑统》和《宋刑统断例》等一系列法典;苏轼、司马光等人也都参与了许多重要法律的编纂。
加之这一时期律学开始兴盛,宋朝一般的立法活动都吸收了许多法律专家的意见,其成果汇编成为《宋刑统》。
由此可知,宋代的立法具有浓厚的实用性和灵活性,立法活动的着眼点则放在了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上,这一点是前代法律所无法比拟的。
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以刑代法”。
宋代,在法律方面的立法思想仍然是重视刑法而轻视民事、行政法规的。
宋代法律对“重刑”采取的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传统态度。
当时的司法机关—刑部只负责审判,主要任务是处罚犯罪人,只在死刑上具有裁量权。
据史料记载,宋代的刑法是比较残酷的,如原来没有灭族的酷刑,到宋仁宗时,皇帝下诏说:“王者诛贼,无舍小过,天下虽有恶逆,终不改法。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诉讼审判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
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相对于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和改进,注重公正、公平和法治原则,为后世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详细介绍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一、宋朝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宋朝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法治。
公正意味着法官应该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不受政治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公平意味着法官应该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治意味着法律应该成为解决争议的基础,所有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二、诉讼的程序宋朝的诉讼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1. 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在宋朝,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起诉。
起诉书应包括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罪名、证据以及请求等内容。
2. 答辩被告收到起诉书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答辩。
答辩可以包括对起诉书的反驳、辩解或抗辩。
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即对原告提起相应的诉讼。
3. 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宋朝的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等方式来举证。
法官会根据举证的证据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辩论辩论是指当事人或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争辩。
在宋朝的诉讼制度中,辩论主要通过律师或代理人进行,他们会就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辩护或指控。
5. 判决判决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调查结果做出的裁决。
在宋朝的诉讼制度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应当公正、公平,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审判的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1. 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接收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并进行登记和审查。
在宋朝的诉讼制度中,法院会对起诉书进行审核,确保起诉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17年冤案国家赔偿多少?
No matter how ingenious calculations are in this world, people are not counted as oneself. In the world, it is impossible to escape the joys and sorrows. I wish to meet such a person, who would only be calculated by him inhis whole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17年冤案国家赔偿多少?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虽然民事主体的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若不提其赔偿请求,一般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启动赔偿程序的,但是,针对司法实践,可以知道若是公诉类型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根据司法实践,可以知道,国家赔偿的案件在司法审理中,只涉及到行政和刑事两种类型的案件,冤假错案是由于检察院在审理案件中,或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或没有掌握法律规范所导致的,此时,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具体来说,17年冤案国家赔偿多少?一、17年冤案国家赔偿多少?1、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也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5倍)赔偿误工费。
另外,致使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支付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应支付生活费。
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应支付生活费。
3、在符合刑事赔偿条件的情形中,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赔偿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
宋代损害赔偿规则研究述评
对待这些问题的态度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并不相同。 苏力批 ” 驳梁治平说: 这种研究进路具有很强的 “ 唯心”( 不带贬义和政治色 彩。括号为原话所加)的色彩,……人们因此可能难以看出法律文 L 键 词 J 代; 夫 宋 损害赔偿; 规则; 述评 化是否以及如何受制于社会生活的物质性的一面。苏力认为法律文 相关概念的说明 既然 讨论宋代损害赔偿 规则,那么相 关的概念予 以说明 以期消 化解释的研究方法很难用来考察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所针对的问 。 即使苏力和粱治平在解释法律史的 。 根源世界”和 “ 意 除古 今之间的隔 阂便成 为本 文写作的首要任 务。因为只有 界定 了相 题。。 义世界 筠时有截然相 反的观点 ( 比如 “ 唯物 和 “ 唯心 ,他们 ) 关概念 的内涵及其边界 ,才能在此基 础上进行深入探讨 。 损害赔偿是一个现代民法上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的话语系统中, 在对于需要善意地重构历史的常规问题时所表达的意思确实十分一 损害即谓就财产或其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损害赔偿是回复或填补 致的。即他们都在以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时,产生了问题意识,再 他人所 受之损害 。… 而 普 通法系中对于 “ 损害赔偿 ”的定 义显然 进一步思考此问题意识时,发现这种问题并不只是古代才有,也并 更多地从权利维护的角度出发。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概念都表明 不只是 中国才 有 ,而是人类 必须要面对 的基本 问题。在此基础 上, 损害赔偿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出现在整个民法中的,它强调 人们 如何对待 并解决这些 问题产 生了差异 ,而用 哪一种方法解释产 的是制度本身。 m因此,如果要从一个更为广义的视角来叙述损害 生这些差异的原因时,粱、苏二人便有了分歧。从上面的分析可以 “ 便 损 赔偿的话,显然作为制度的 “ 损害赔偿 更为恰当一些.但是大陆 得 出: 损害赔 偿 ” 是这样 一个 问题。与现代 民法学意义上的 “ 语境论” 地将其视为一个受一系 法系的定义并不能完全契合中国现实的民法上的概念。中国古代的 害赔偿”概念不同,本文意在 “ 和现代革命的法律传统作为枝叶同大陆法系的主干一起塑造了中国 列 因素所制约 的社会常规 问题 。即:在人类生活 的各 个阶段都会有 现代法律的身形。职是之故,中国现有民法上的概念还是有一些自 对他人身体、生命和财产的侵害, 这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冲突形式,
浅述宋代的违约赔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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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用 契 约 来作 为 对 借贷 当事 人 的约 束 , 而且 契 约 的格 式 也 非 常规 范 。如宋 太 祖 建 隆 二年 ( 9 6 1 ) , 陈 宝 山借 贷 “ 绢 壹疋 , 长三 仗 玖 尺 , 福( 幅) 阔 壹 尺玖 寸 。其绢 利 闫 , 见还 麦肆 硕 。其 绢 限至 来年九 月 一 日填 还本 绢 ” 。从这 则契 约 我们 可 以看 出借 贷 人 的 姓名 ( 陈 宝 山) 、 标 的物 ( 绢) 、 标 的物 的规格 ( 三仗玖 尺, 福( 幅) 阔壹 尺 玖寸 ) 、 利息( 其 绢利 闰 , 见还 麦 肆 硕) 以及 还 本 期 限 ( 来 年 九 月 一 日) 等 信 息 非 常 明 确; 此外 , 在 这 则 契 约 中 除 了借 贷 双方 当事 人 外 , 还 增 加 了一 个 第 三 人 . 即宝山的儿子“ 富长” 来 承 担 连带 责 任 .而 且 以 家庭 财产 作 为担 保 , “ 若是 宝 山 身 东西不 在 者 。 一仰 口承人 男 富 长抵 当 , 于尺 数 还本绢者 . 切 夺 家 资充 为 绢 主 , 两共 对 商 , 故 勒 私 契, 用为后 凭” 【 3 】 ∞。 第 三人加 入 , 使得 出借人 的权 利 得 到 了最 大保 证 。 正 常 的“ 借” 与“ 还” 不 会产 生侵 权 责任 , 如果 借 债 不还 或 延 期归 还 , 则 需 要用 法 律 来 调 整 , 正 常 的 借 贷 活动 也 就 变成 了一 场债 权 人 用 法 律来 维 护 自 己权益 的赔 偿 之诉 ,本 文 中将 借 债 不 还归 于赔 偿 也 正 是 出于 此 。宋 代 法 典《 宋刑 统 》 中明 确规 定 了 欠债 不还所 应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 诸 负债 违 契 不 偿, 一 匹以上 , 违 二 十 日笞二 十 , 二 十 日加 一 等 , 罪 止杖 六 十 ; 三十匹, 加二等 ; 百匹, 又加 三 等 。各 令 备偿” 。疏 议 日“ 负债 者 , 谓 非 出举 之 物 , 依 令合 理
死个人不如死一条狗“精神抚慰金”抚慰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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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3.08•【文号】法释〔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3.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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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姓名:班级:专业:指导老师:完成时间: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同时,对于文中所参考他人的研究成果,均已在论文中作了说明,并致以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的授权本人完全了解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即:学院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询和借阅,并可以公布论文内容,以及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内容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就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各国也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建立与完善是现代文明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开始出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即对民事主体精神的损害。
当民事主体因其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或者保护。
虽然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已达成共识,但对哪些主体进行赔偿,对哪些损害进行赔偿,赔偿多少为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可以说是百家争鸣,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不断的完善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AbstractThe rule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istres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ule of compensation for injuries in modem civil law.whether the system 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established and perfect is a criterion of maturity of modern civil law system. The stipulation in article 112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 of Civil Law of the P 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ked the beginning of modern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Mental damage of compensation is the loss of mental interest. As the way of safeguard the people’s interest,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given special attention. Although an agreement has been reached on whether mental damage should be compensated i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controversies over what subjects and damages should be compensated, how much compensation is appropriate still exist. In addition, in light of the need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ssociated with criminal cases in China. Only by doing so, can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be perfect and scientific.Key Words: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System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目录1.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22.1、精神性人格权受侵犯,致精神利益减损的-------------22.2、物质性人格权受侵犯,致精神利益减损的-------------32.3、身份权受侵犯,致精神利益减损的-------------------32.4、侵犯具有精神性价值的财产权益而致精神利益减损的---43.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4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54.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54.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 结语-----------------------------------------------------7 注释-----------------------------------------------------8 参考文献-------------------------------------------------9 致谢----------------------------------------------------10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显简陋,还有许多权利被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但立法由否认到承认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反映了立法者认识上的深化和进步,堪称中国人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
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
这一理论来自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和民事立法,后来为苏俄民法所推崇,并为我国50年代民法理论所接受。
虽然我们也同样坚定地认为,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也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的,但是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是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精神损害,应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2),而实际中法律意义上的精神较哲学意义上为窄,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法律上的涵义(3)。
由于侵权行为的对象不同,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三类:一、对财产的损害赔偿;二、对人身的损害赔偿;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司法实践中也因此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
1、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对于精神损害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为狭义说,一为广义说。
狭义说又称精神痛苦说,他是指公民因人格受到损害而遭到的胜利、心理上的痛苦,致使公民的精神活动产生了障碍。
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受害人在精神上感到痛苦,即受害人产生了愤怒、绝望、恐惧、悲伤、沮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时,受害人才得像侵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此处的受害人只限于自然人,它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4)。
广义说的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致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
该观点认为,精神损害由生理、心理和精神利益三个方面的损害组成(5)。
胜利方面的损害指的是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心理方面的损害是指当事人精神活动的损害,即对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制造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精神方面的损害是指精神性人格权受到的损害。
在广义说之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亦得享有。
我国立法所采取的实质上也是广义说(6)。
精神损害赔偿指什么呢?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对其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称非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有不同,那么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损害也是一种途径。
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
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但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神的金钱额次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这种“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当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手段,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性,能对侵害人以制裁和警示。
目前,随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条文对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做出准确地定位,在学术界也还没有完全形成系统的理论论述,这为一些不良分子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些障碍,不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各界认识统一看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便早日在法律中准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对法学界前辈们成果的认真学习与刻苦研究,在综合各学者们的先进思想的基础之上,笔者觉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因人身侵权行为直接诱发或其他侵权行为间接诱发,致使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从而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不法侵害人采取非财产方式(主要指这四种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无法达到起维权效果时,由不法侵害人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实行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