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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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③诉讼时效:指权利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④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

⑤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⑥承诺:是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⑦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⑧孳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⑨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洗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⑩提存: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移交有关部门。

①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前预先支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③产品召回: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机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④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学中常考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中常考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中常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在经济法学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名词和概念,下面将对其中一些常考的名词进行解释。

一、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通过自由竞争、供求关系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经济运行模式。

市场经济强调个体自由、自主选择和市场交换的原则,在资源配置、价格形成、经济调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的实质在于由市场主导的私人自由经济活动。

二、契约法契约法是指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契约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契约法强调契约精神,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契约履行和契约性行为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契约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等。

三、竞争法竞争法是以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竞争法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和效率。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垄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等。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对知识、技术、创新成果等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和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等。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五、金融法金融法是以调整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行为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

金融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对金融机构的组织与运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行与交易等方面进行规范。

金融法的核心原则包括金融稳定、金融安全和金融监管等。

六、劳动法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调整与解决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关系平等原则、保护弱势劳动者原则和社会保护原则等。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经济法的课后答案

经济法的课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3.经济法律关系:是依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管理国家与协调发展经济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5.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也称经济权利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自己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8.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9.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10.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确定以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引起构成要素的变化。

11.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客观情况出现后,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12.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二.简答题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竞争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关系3)经济组织内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4) 社会保障关系2. 经济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组成(具体说明)1)经济法律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分类:国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组织,非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内部机构和成员,个体生产经营者和农村的承包经营户,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24、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或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5、合同保全: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收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6、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行为。
27、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俩种形式。
18、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6、封闭式公司: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火。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火
10、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五、名词解释1. 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占有者在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 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基本制度。

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企业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

、3. 国家性投资公司: 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分为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技资公司。

投资性公司主要以参股、控股、证券买卖、产权交易等方式, 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 一般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4.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 集团公司) 经营和管理, 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 增强集团凝聚力, 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发挥整体优势的企业集团。

5. 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6. 清产核资: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等系统活动的总称。

7.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其产权归属关系并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

8. 资产评估制度: 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 接受财产所有者的授权, 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

9. 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 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10. 国有企业财产: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技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 其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提单:是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2.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3.预借提单:指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4.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

5.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6.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价值。

7.共同海损: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8.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委付一旦做出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所有权,若不接受,则不能获得,但是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损失。

9.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加条件。

汇票转让的后手的权利优于前手。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较高,后者是商业机构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不如银行汇票。

10.托收:卖方向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的方式。

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卖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

汇票单独发出,并不附任何提单或装船单据。

由于这种票据没有附其他单据,不容易具有信用和流通作用,较少使用。

11.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经济法概述》考试 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述》考试 名词解释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未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领域内微观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具有一定实物形态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

法律事实:能够一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所设立的权利。

共有: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经营权:经营人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他人受到损害。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

按份之债:债的各个主体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的各个主体由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换句话说,就是经济权力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核心,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8.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0.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1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12.企业法: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1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7.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18.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21.股东代表诉讼:也成股东间接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代表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22.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5.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26.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约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2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8.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29.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3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3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力;33.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 34.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5.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36.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3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38.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管理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总称。

经济法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主要职能包括: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非法经济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规范公司运营行为,保护股东利益和投资者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稳定货币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管理金融风险,防范经济危机等。

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多个领域,如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法律制度、对外经济关系、金融法、劳动法、财税法等。

其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包括市场竞争、价格自由形成、所有权保护、合同自由、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原则。

经济法在国内外的发展和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不仅在国内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还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法的适用和实施都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参与和遵守,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和国际组织等。

总之,经济法是为了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

它既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依
据,也是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规范。

经济法的发展与实践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第三章)1、发价:一方当事人已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了合同的意思表示。

2、接受:被发价人做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做出。

3、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统合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FOB 是free on board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秉承当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其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5、FCA 是free carrier 的缩写,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即完成其交货的义务。

6、CFR 是cost and freight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7、CIF 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海运保险,并承担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8、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9、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货款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同时交付。

10、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时付款交单。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得、重要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得规范发生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得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得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责任。

6)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得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关于公司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得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得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得、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得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得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得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得凭证.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得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特性:1.经济法律责任综合统一性2.双重处罚性3、多元追究性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人合公司的典型形式是无限公司;资合公司的典型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表现是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公司的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司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公司不能享有以自然性质为前提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律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2.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获取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续存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其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组织关系:是指国家为满足市场经济协调性要求,在干预和组织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而进行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证券关系、投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

市场监督关系:是指国家运用其职权对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审计关系、统计关系、会计关系、计量关系、标准化关系等。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由个别章程、契约或专门法规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体现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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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
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2、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制度。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5、合同的解除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提存: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可将标的交付提存机关,以代替向债权人履行。

提存的条件:1、提存的原因: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2、提存主体: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3、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照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4、债务人的义务(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
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权人的义务(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人承担;(2)标的物的孳息归()所有;
(3)提存费用由()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7、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
法律后果。

8、质押:移交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给债权人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1)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权利质押
(1)范围
可以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效力
交付生效----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登记生效----A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B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9、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0、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份的特殊的公司债券。

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2、注册商标的优先权问题: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 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该外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做出书面声明并在3 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国际优先权)
13无因管理《民通》93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损失。

《民通意见》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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