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办法
四川省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高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依据《四川省招商引资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管理。
第三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投资额超过1亿元,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具有较高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较大的溢出效应的项目。
第四条我省将积极加强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和推介,通过展览展示、媒体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全面推广我省优质招商环境和项目优势,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关注和参与。
第五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应当坚守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第二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流程第六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流程分为项目规划、项目推介、项目征集、合作洽谈、投资协议签署等五个阶段。
第七条项目规划阶段包括项目的初步调研、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位、项目需求确定,确保项目在征集阶段能够明确需求、明确目标。
第八条项目推介阶段,省级招商引资机构按照招商引资工作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推介,包括拟投项目的介绍、项目所需资金、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
同时,组织项目路演、投资者对接会等活动,向国内外投资者进行项目推介。
第九条项目征集阶段,省级招商引资机构按照征集规定,设立征集平台,接受国内外投资者的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对登记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项目符合省级招商引资政策和征集条件。
第十条合作洽谈阶段,省级招商引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作协议要求,与项目申报人进行具体合作洽谈,包括项目投资额、股权结构、经营模式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省级招商引资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律师团队对投资协议进行评审,并协助项目申报人与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
第三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本省将给予政策、财税、土地、用能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政策支持:依法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招商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商引资范围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引进外资、合作开发等活动。
三、招商引资流程
1. 招商引资需求确定
在招商引资活动之前,需明确招商引资的具体需求,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类型、规模、投资额等。
2. 招商引资宣传推介
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工作,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
3.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
对投资者的资质、实力等进行评审,确保能够达到招商引资的预期效果。
4. 招商引资协议签订
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招商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投资额、项目进度、风险控制等内容。
5. 招商引资项目实施
按照协议内容,实施招商引资项目,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6. 招商引资项目监督检查
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四、招商引资管理机构
设置专门的招商引资管理机构,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招商引资风险防控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招商引资成果评估
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招商引资工作。
七、其他
本管理办法经单位X审核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文档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说明,详细实施细节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
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管理办法 条目版
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进工作实效,全面、准确统计全市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规范签约项目管理,提高透明度,更好的服务项目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指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及驻聊单位签约的符合《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要求的合同或协议项目。
第三条对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实行备案制, 重点项目进度全程动态监控。
项目备案情况作为认定项目引荐单位的主要依据,没有备案的项目不予考核,不计入招商引资成绩。
第二章项目备案程序第四条引荐项目签约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和驻聊单位是项目申报备案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通过登录“市招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每月25日前按要求填报签约项目情况(附签约文本图片等),进行备案。
第六条县(市、区)招商项目从项目签约后开始备案;市直及驻聊单位招商项目从项目洽谈开始备案(在谈项目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即在平台填报);并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改、更新项目信息。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对签约项目要严格把关,杜绝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签约。
签约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内容、占用土地等事项要符合所在行业的一般投资规律,严禁虚报项目投资金额。
第八条市经济合作局每月底对备案的签约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将情况报市政府审阅。
对备案情况,市经济合作局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三章集中签约项目第九条市委、市政府每年初制定全年重点招商活动计划,各县(市、区)、市直及驻聊有关部门根据活动计划,要围绕活动主题和区域提前开展对接,把前期工作做充分、做扎实。
第十条对拟在重点招商活动现场集中签约的项目,各引荐单位应提前3天在系统平台提报项目信息。
拟签约项目经承办单位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在活动现场签约。
对逾期上报的项目不在现场签约。
第十一条集中活动现场签约的项目要真实有效,达不到签约条件的、签约文本不规范、不完整的,已备案的项目不安排现场签约。
第四章项目跟踪管理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引进项目的市直及驻聊单位是项目落实的责任单位,每个签约项目都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帮包促进,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时限,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
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机制,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履约落地、加快建成投产见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招引县外企事业法人、自然人等投资方来我县投资建设的实体产业项目。
第三条以下招商引资项目退出适用于本办法:(一)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二)签订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三)其他纳入市县考核管理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综合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退出项目的土地、海域等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出项目各级财政补助等处置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对退出项目缴税情况进行核查;司法部门负责对项目退出合法性提供法律支持;经信、生态环境、统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退出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退出机制流程分为项目退出申请、项目退出评估、项目退出执行三个主要环节。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一)签订投资协议后未按时注册属地项目公司或未实体运作项目公司的;(二)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参与海域、土地使用申请或招标、拍卖、挂牌的;—1—(三)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进展,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四)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时间1年未竣工投产的,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五)投产后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生产能力、税收额度等经济指标的;(六)投产后能耗指标超标或环保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八)擅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项目建设主体或股权的;(九)其他未履行投资协议行为的。
第七条非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需要项目退出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程序分为约谈、整改、退出三个步骤。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招商引资,发挥经济发展的潜力,提高本地区、本机构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机构和下属各单位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条招商引资首先应以“开门红、招牌企业、重点项目”为宗旨。
第四条招商引资应坚持“加速、整合、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
第五条招商引资应具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引资第六条招商引资的重点是指本机构、本地区希翼吸引的优质企业。
第七条招商引资的主要渠道是指各类商会、中介机构、海外代表机构、国、内外企业联谊会、企业家协会等。
第八条招商引资的方式主要采用洽谈合作、投标、招标、租赁等方式。
第九条招商引资应根据对外经济业务开展工作重点和各种政策,确定未来招商引资的计划。
第十条招商引资需要对各种渠道及合作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对合作企业进行审核与审批。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十一条在确定项目前,需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度、市场潜力、资本实力、经济收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分析。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需严格遵守对外经济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将所有资料、材料、文件都做好记录、保存,并将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四条对于不能进行尽职调查的项目,需撤回或者调整,避免不良影响。
第四章监管第十五条招商引资需要建立完善的节点监管体系,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避免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全体参预招商引资的人员,都应具备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加强学习和实践。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的监管应具体明确,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对参预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汇报,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奖励与激励第十九条对于优秀的招商引资项目及人员,应赋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肯定其为机构做出的重要贡献。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发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动力,以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抓住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发建设10大历史文化旅游项目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强对元谋人及其文化的挖掘、保护、展示和开发。
通过建设一个文化景区、一个旅游小镇、一个休闲度假区、一个热坝田园山谷休闲区,打造一个文化旅游产业新城、国家AAAAA级景区和国家级旅游渡假区。
将古人类遗产与历史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城镇建设等有机结合,多产业融合发展,增强古人类文化的吸引力,深度挖掘其文化内涵,开发面向中高端市场、相互紧密联系、文化含量较高的集文化体验、科普探奇、温泉度假、养生度假、避寒度假、运动休闲、农业观光、商务会务、生态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世界古人类体验旅游区,中国内陆冬季度假首选地。
为整合集团公司内外部资源,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招商引资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是指:从云南凤凰文旅集团以外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元谋人世界公园发展的产业导向。
第四条重点招商领域【文化旅游】“元谋人”文化景区开发、建设、运营【农业庄园】百果园农业嘉年华特色农庄【养生养老】养老旅居互换、接待、输送【地产板块】特色花园洋房精品别墅群【户外运动】自驾游营地山地极限运动【社会事业】景区学校医疗机构农产品超市第五条招商合作方式以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贬值为前提,可采用参股、合资、租赁、独资等合作方式。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招商引资工作机构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招商部构成。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成员:招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工程处、运营策划中心等处室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部,招商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二)根据国家政策及项目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三)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针对不同项目的合作模式进行顶层设计;(四)审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五)研究审定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价事宜。
(完整word版)【投资制度】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掀起招商引资新高潮,形成招大商、大招商的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是指从***镇外招来客商,新上项目,引进资金的经济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镇外客商来我镇进行新建固定资产或购买、租赁关停集体企业并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改造的生产加工、旅游开发、商贸物流、农业综合发展等项目。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成立***镇招商引资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研究招商引资的方向、重点、任务、目标和计划,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考核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定期审核、研究项目准入、洽谈、落地、投产见效及政策兑现等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就招商引资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招商引资的原则:1.招商引资要与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合理地确定招商引资的目标,不把招商引资的绝对数量作为衡量招商引资成果的唯一标准,仅以招商引资的资金额度来衡量其成果是片面的和不科学的。
其一,不同的现实条件各自利用和使用资金的手段和途径多种多样,招商引资的绝对数额无法完全反映资金的实际利用情况;其二,相同的资金在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的管理水平下,其产生的效益相差很大。
2.招商引资要与发展“旅游休闲文化产业”相结合。
招商引资项目要有利于我镇产业结构调整,要审慎地评价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发展前景,不能不顾本地实际盲目引进,不能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不能给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留下隐患。
3.招商引资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
4.政府招商要与全民招商、以商招商相结合。
村社可以是招商引资的主体,落户企业主也可以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厂房业主也可以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
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东阳市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编制的,重点招引市外法人、自然人来东阳市投资建设及非财政投入的民间投资建设的项目.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入库程序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选择有市场前景、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进行科学分类,重点方向是:先进制造业领域、影视文化旅游领域、金融领域、现代商贸业领域、公共服务项目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现代农业领域及以上领域项目的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目录分为八大类:工业科技类、建筑提升类、影视集群类、文化旅游类、商贸红木类、现代农业类、社会民生类、基础设施类等。
原则上入库项目单体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对相关产业链配套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规模。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格式一、项目编号二、项目名称三、项目所属镇(乡)街道、功能区四、项目所属行业五、项目背景及建设条件六、项目准备和进展情况七、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八、项目合作方式九、项目方可提供的合作条件十、引进项目效益分析(可具体分析整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十一、项目联系方式:联系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电子信箱等第六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等要按照“储备一批、策划一批、推介一批”的要求,在做好本级招商项目库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向市政府申报入库项目,确保市政府下达征集招商引资项目任务的完成(自正常年份起,每年9月份下达,11月底前完成入库征集工作).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等按要求推荐入库项目报送市发改局统一初审。
市政府成立由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招商局等五部门组成的市招商项目库入库审查小组,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初审后,属融资类项目统一由市发改局入库管理,属招商类的项目由市发改局转市招商局入库管理,其中涉及外资类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入库管理。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五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
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在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全市招商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招商引资人人有责,人人都是招商员;(二)招商引资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营造诚信重诺、开放透明、公正公平的良好招商环境;(三)招商引资项目应满足环保、高质、实效要求,并符合省市产业规划;(四)招商引资应按照推荐洽谈、签约落地、跟踪落实及督查考核的流程稳步有序、分工协作地开展工作;(五)招商引资活动应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招商引资工作成立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协调、各招商推荐主体推荐、主服务部门跟踪落实及职能部门要素保障的层级分明、协同有力的组织机构。
各招商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完成招商任务。
第五条统筹领导部门。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统筹领导部门,根据《关于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和签约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由分管招商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统筹协调部门。
市投资促进局是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产业研究;负责招商平台、招商引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履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和考核;可作为推荐主体、主服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
第七条推荐主体。
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荐主体是指全市所有公职人员、各区政府(含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市直各职能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市属各国有企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四、五年减半返回,每年兑现一次。:
三、税收奖励政策。①税收入库奖。属
一、二产业项目建成后,年税收(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入库总额5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不欠税的,以其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不含出口退税和所得税返还),按比例分段给予入库奖:10――50万元奖2%;51――100万元奖3%;101万元――500万元奖4%;500万元以上奖5%。入库奖最高限额为25万元。②税收贡献奖。对企业税收县级留成比上年增加部分分档给予贡献奖:增加额为20――100万元的,奖励增加额的2%;增加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பைடு நூலகம்%。贡献奖最高限额为15万元。③所得税返还。对新办工业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支配部分实行“返二减三政策”,即投产后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返回,第
3、其他项目土地优惠政策。投资公共、公益事业项目开发,除按规定承担上级收取的征地费用和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其他由县本级收取的征地费用的优惠额度原则上不小于现行标准的50%。
二、规费减免政策。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
一、二产业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费收取,除县级以上的按规定办理外,县本级收费实行统一减免,原则上行政性规费只收工本费,服务性收费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50%。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亩平投资不少于100万元的工业项目除按规定承担上级收取的征地费用和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县本级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等税费按先征后返政策予以全额优2入园项目土地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一、土地优惠政策。凡是在县城内投资进行项目开发的,不分外资与内资、公有还是民营,不管是新上项目还是技扩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一律享受以下优惠: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1〕5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0〕50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理清招商引资工作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优化分工协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优化发展格局为切入点,以要素和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结合拉萨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二条成立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洽谈、落地、建设、投产、考核、服务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管委会办公室、人社局(组织部)、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局、市政市容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综治办(民宗局)、税务分局、双创办、工青妇办、柳梧街道办、火车站站前派出所、柳梧消防大队、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柳梧投资公司等职能部门。
新洲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新洲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提高招商引资整体水平,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区外投资者或经济组织在我区投资的工业、农业、物流及商贸服务等项目(不包括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信息收集、项目策划、推介、洽谈、初审、决策、签约以及跟踪促进等。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规划引导、科学决策、既重引进更重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各街镇场区要注重质量意识,加强成本意识,提升效率意识。
第五条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等管理职能。
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二章项目策划与信息处理第六条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招商引资信息联络员和分管负责人,并与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定期、及时沟通招商引资信息。
第七条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策划招商引资项目,并将策划项目报送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区域定位和产业规划进行比较筛选、补充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区招商引资项目库。
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省、市、区举办的招商和经贸洽谈等活动,依托网络平台、利用招商项目册等多种形式,对入库项目进行全面推介。
第八条街镇场区应于每月25—30日向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信息。
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集中归并后,定期向街镇场区反馈有价值的信息,协助相关街镇场区了解投资业主投资意向。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甄别整理后按程序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根据区领导的批示抓紧办理。
第三章初审第九条由街镇场区对拟入驻园区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当即予以告知;对基本符合入驻园区条件的项目,应与投资方进行沟通和洽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8.08.11
•【字号】豫财贸〔2018〕62号
•【施行日期】2018.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贸〔2018〕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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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合理引导外资投向,提高外资利用质量,促进我镇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经镇招商办确认的镇境外投资商或企业回乡创业的个人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在发展本镇经济过程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以经济资源优势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吸引投资商或资本扩张企业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产品、市场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促进全镇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招商引资必须坚持“六结合”的原则:(一)招商引资要与发展本镇特色经济相结合;(二)招商引资要与推进产业化(集团化)建设相结合;(三)招商引资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四)政府招商要与全民招商、以商招商相结合;(五)引进资金要与引进人才、技术、市场、管理经验相结合;(六)当前招商要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成立镇小街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招商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组长为镇党委书记、镇长,副组长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镇长班子成员。
第六条镇招商办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二)对全镇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三)制定全镇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意见;(四)检查、指导全镇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镇招商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二)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及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向外征集、储存、编印、推介项目,做好引进、洽谈、签约和落实工作。
(三)负责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检查投资环境情况,处理投资商的投诉案件,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负责制定各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和年终责任目标的奖罚兑现;(五)负责筹办镇内重大招商活动,搞好各类经贸招商洽谈会议的组团及展馆展销工作;(六)负责跨区域、跨行业的经济联合协作,结交友好关系,开展信息交流,搞好网上招商和对外宣传;(七)研究分析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新情况、新问题,代镇政府拟定招商引资的规定、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八)落实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承办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商引资工作流程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小街镇招商引资工作的质效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户,实现合作共赢。
按照“理顺流程、明确职责”的原则,现就规范小街镇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一)项目洽谈1、信息处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街镇发展定位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意向性投资项目信息通报县镇招商办,并进行项目初步了解,包括拟投资项目概况、投资者背景资料等内容。
5个工作日内,镇招商办进行初审,认为项目可行的,及时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汇报。
2、前期洽谈。
镇招商办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向客商介绍镇情概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投资方需向镇招商办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背景资料。
投资意向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概况;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需求;项目选址意向;投资方优惠条件意向及需求等。
投资方背景资料主要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若属企业投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若属自然人投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镇招商办与投资方洽谈了解项目产业类型、工艺流程、装备情况、技术水平、投资额、环境影响等基本情况;了解对方投资实力、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投资诚意等情况以及选址要求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内容。
配合投资方到项目拟实施地点进行踏看。
洽谈中凡涉及土地价格、财政扶持、减免收费、政策配套等主要政策条款时,镇招商办初谈后应及时上报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
(二)项目准入1、准入论证。
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镇招商办要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项、选址、用地、环评以及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根据项目涉及内容,征求发展改革、住建、国土、环保、财政、工商科信、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准入论证。
必要时,召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
2、签订意向协议。
对准入的项目,根据行业类别,可由镇主要领导与客商签订投资意向性协议。
意向协议签定后,投资方在镇招商办协助下开展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预选址地点踏勘、环评预审、土地预审等工作,到发改局等部门进行前期备案登记,开展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三)规划选址对准入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要求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行业类别,分管建设规划、国土的政府领导、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召集国土资源、住建、作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拟选址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选址方案,进行选址定点。
选址确定后迅速启动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交纳履约保证金,预付土地征地款,具体数额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
(四)综合审批1、协议文本审定。
引资单位与投资方深入洽谈协商,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后,双方参照小街镇招商项目意向协议书内容拟定投资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预期产出效益与政府配套投入等双方权利义务问题,根据投资项目涉及行业,向县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镇招商办、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的函,相关单位对拟落地的项目进行项目投资强度和投产后预计对财政贡献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深入进行政策审查和行业审查。
对协议条款涉及到各部门职责范围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各单位所出具的审查意见必须有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协议文本审批。
协议文本采取文件会签方式或者专题会议方式审批。
文件会签方式。
引资单位会同县镇招商办综合各方面意见,同投资方就协议修改部分进一步统一认定后,行文请示(附协议文本)报县人民政府。
报签程序:政府办公室→挂钩联系项目领导→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副县长→分管国土、城建规划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专题会议方式。
对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项目审批专题会议或者县委常委会议,以会议形式通过项目协议文本审批。
(五)组织签约凡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正式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主要领导与投资方签订。
签约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镇招商办负责落实。
正式协议应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字,任何部门、单位无权代签,对涉及政府或群众重大利益的协议,由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签约双方单位各一份,镇党政办公室、镇招商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重大项目由镇招商办公室统一组织签约活动。
签署协议后,由企业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设手续审批正式签约后,镇招商办视项目进展情况,行文请示征地等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投资者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到县环境保护局办理环评手续,须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引资单位、县环保局积极协助投资方开展项目环评工作,直到办理完环评审批相关手续为止;2、到建设规划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报建手续(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3、持协议及公司章程、资金审验评估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4、持协议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在引资单位配合下到发展改革局办理立项批文;5、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后,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帐户。
6、特殊行业同时办理人防、安监、公安、药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一些审批手续。
7.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批7 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申报办理用地的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8、按规定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所需手续。
以上手续办结后做好项目开工的准备。
本意见规定的项目引进落地的各个阶段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及进度,部分工作流程可交叉或同步进行第八章招商引资奖惩第二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法人代表和管理者将授予、聘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为我镇招商引资,奖励按照《镇小街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积极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并受到社会和投资商高度赞扬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先进、提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服务不到位,甚至干扰、设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者,要承担违规责任,并移交司法、监察部门处理:㈠严重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㈡利用手中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索要钱物的;㈢故意推诿、拖办外商投资企业手续,给投资商造成重大损失的;㈣未经镇招商办领导小组批准,强行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㈤经投资商举报,镇招商办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当查处的其它行为。
第九章招商引资考核第二十九条招商引资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㈠组织机构、工作安排和总结;㈡项目论证、推介和项目库建设;㈢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量(凭有效证明);㈣服务及优化投资环境;㈤《招商引资横向联合协作项目明细表》报表的报送。
第三十条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由镇招商办办汇同县招商局全权负责。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镇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