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服务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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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监理服务的范围
1.工程地点:
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起于湘潭市国道107株易路口,接长潭高速公路殷家坳互通,经竹埠港、响水坝、塔岭、楠竹山、湘乡茶场、棋梓桥、水府庙水库、扶洲、走马街、廉桥、宋家塘、邵阳南,止于邵阳市周旺铺,与国道320公路相接,全长217.763km。
2.工程范围
湖南省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全线按双向4车道建设,全封闭、全立交控制进出入交通。
工程项目包括:
(1)道路工程—路基、路面和排水、防护工程,修建与养护各种临时工程设施,包括便道、便桥。
(2)结构工程—桥梁、涵洞、分离式立交和互通式立交、通道。
(3)沿线设施—护栏、隔离网栅、轮廓标等;标志、标线;收费、通讯、监控系统的预埋管道等。
(4)环保工程—沿线的绿化工程;自然景观的保护,取土场与借土场的复耕与边坡防护;声屏障等控制噪声设施。
全线土建工程分为二十二个合同段,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招标。
施工监理合同段划分如下:
施工监理合同分段表
3.施工监理工作范围
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为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监理。
1C 监理服务内容
本项目监理服务各阶段的具体监理工作见本招标文件的第二卷《技术规范》及监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工作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和主持常规工地会议;
(6)、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保存所有的原始资料和《上瑞国道主干线湖南省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妥善保管的一切资料;
(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3)、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
工艺;
(14)、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和日计划,并督促承包人实施。
(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7)、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9)、发布停工令;
(20)、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1)、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2)、发布变更令;
(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7)、签发交工证书;
(2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1)、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3)、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4)、在业主与承包商(或第三方)来往中,为业主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
(35)、审核签署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支付证书,并提交总监办审核;
(36)、参与业主与承包人关于单价变更、索赔、有关争议、工程变更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极为关键的其他问题进行的谈判;
(37)、帮助业主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审查并对设计图纸和规范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8)、如果业主与三方发生任何仲裁或诉讼事件,如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应在仲裁委员会或法庭上为业主提供帮助;
(39)、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项目环保工作和拆迁工作计划。
(40)、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理项目负责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制。
2、主要职责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其主要职责是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及合同管理四方面:
工程质量监理的主要职责:
(1)、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再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一道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必须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并督促运出工地现场。
(3)、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先指令停工再报批。
(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