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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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复检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对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对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系数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不得累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到市区以外检验检测,其交通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周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缩短检验检测周期,增加检验检测频次。

对于能够运用一种检验检测手段完成的项目,不得再增加其他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并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特种设备强制性检验检测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资金管理方式及有关问题的函》(黑财函[2007]48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或同级财政专户。

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六、对非强制性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技术规程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检验检测频次、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0月31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78号)同时废止。

自行车棚管理规定6篇

自行车棚管理规定6篇

自行车棚管理规定6篇为了规范车棚的管理,现将自行车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车棚管理人员(或承包方)须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2、自行车棚内存放有摩托车等车辆,严禁在车棚内打闹嬉戏,并注意用电、用火安全。

3、自行车棚内须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并放置在门口或其他方便显眼处。

4、自行车棚内应按照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充电区域插板、线路布局合理、整齐,防止短路、漏电。

5、定期对车棚内安全进行巡查,若发现摩托车漏油等,及时保持车棚通风并及时告知车主。

6、自行车棚在安全管理上由承包方负责,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发生丢失、偷盗及发生其他突发事件,责任也均由承包方承担。

7、自行车棚的日常管理上,须对临停车辆进行详细登记,对包月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尤其是车主联系方式登记全面,并向物业留存归档一份,以备接受物业的检查、监督。

8、车棚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或不收。

若由他方承包,收费标准须经物业同意并报物业归档备案。

9、自行车棚内应保持干净、整齐、通风条件良好。

10、自行车棚仅为存放车辆之用,不得他用。

小区自行车车棚管理制度规定为了确保我们小区居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存放安全,现就小区自行车车棚的管理制定以下管理条例:第一条、自行车车棚管理人员要定期向物业部反映有关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第二条、小区的居民一定要积极配合自行车车棚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严格遵照制度执行,不得无理取闹;第三条、自行车车棚内存放车辆必须每天要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其他无关人员的进入,保证自行车的安全;第四条、自行车车棚的管理要发生成本支出,因此,自行车、电动车以及摩托车的存放是有偿服务,本小区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实行按月收费或按年收费(按年收费优惠两个月费用),一次交清,费用有物业管理部分来收取,禁止欠托管理费用;第五条、自行车车棚值勤人员要密切注意车棚内外的安全,值勤人员要确保用电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处理,防患于未然。

长沙市停车收费标准附件

长沙市停车收费标准附件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6-02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突出收费的管理,维护治安秩序,北京市发布了停车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武汉停车场收费

武汉停车场收费

(一)省物价局关于武汉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武汉铁路局多元经营管理处:你处《关于申请武汉火车站停车场收费项目的请示》(武经经[2009]35号)收悉。

为加强武汉火车站停车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武汉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临时停车: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15分钟后,小车每小时收费5元,大车每小时收费8元,1小时后每半小时小车加收2.5元,大车加收4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加计费。

二、昼夜停车:车辆进入昼夜停车场每24小时收费45元,停车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以后,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20元收费。

三、出租车带客候车,不得收费。

四、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险车辆免收停车费。

五、实施收费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二○一○年元月二十日日起试行一年。

(二)武汉市出台停车场收费细则2006-9-58月13日,武汉市出台停车场收费细则,对三镇各停车场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有按次收费的,有计时收费的。

其中,按次收费的有3个,收费标准分别为5元、6元不等;计时收费的有8个,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小时2元或3元,分别为路边、露天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按照物价部门出台的收费标准,三镇停车场采用计时和按次两种收费标准。

由政府定价(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机场、文化宫等)和政府指导价(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等)的两种停车场,停放时间在一小时之内的,按照停车场等级的不同,一般收取2元至3元。

若超过一个小时,无论停放多久,白天时段内不会超过6元。

8月底,物价部门出台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补充条款,“15分钟免费停车”有地点要求,由政府定价(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机场、文化宫等)和政府指导价(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等)的两类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足15分钟的,不收停车费。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等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甘价费[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等问题的批复(甘价费[2006]161号)定西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2006第9号)收悉。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31号),我们结合甘肃实际下发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5]270号),对规范机动车辆收费、减轻企业和机动车主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陆续反映对甘价费[2005]270号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合并部分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罚款项目撤销调整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监测站(点)的通知》(甘政发[2003]101号)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不一致的地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凡均涉及到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一律以甘价费[2005]270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准。

2、甘价费[2005]270号文件没有涉及到的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已明确取消的外,其他仍按甘政发[2003]101号文件执行。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车辆管理规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130号)中除“非机动车管理收费”外,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废止。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是指目前没有挂公安交警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牌子的检测站,其收费标准在行业主管部门未提出意见之前,暂按甘价费[2005]270号文件规定的检测费标准执行。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

对国内城市停车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对国内城市停车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对国内城市停车现状及存在问题进⾏分析评价浅析国内城市停车问题1 前⾔随着经济和汽车⼯业的发展,⼩汽车开始在我国城市家庭中普及。

给城市交通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压⼒,尤其是在进⼊⼆⼗⼀世纪以后,我国⼤城市机动车数量迅速膨胀,城市交通环境逐渐恶化,停车问题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解决好⼤城市的停车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停车是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个重要环节。

在我国城市机动化⽔平⽇益提⾼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城市停车问题进⾏深刻的反思和探索,将会使城市交通问题持续恶化。

不仅如此,停车问题也可能成为实施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城市道路交通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瓶颈”,尤其在⼤城市中,停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应该充分认识解决好停车问题的重要性,探索出合理有效的⼤城市停车对策体系尤为重要。

2 国内城市停车问题现状2.1停车泊位缺乏从停车位供应⾓度看,⼤城市的停车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车辆的发展要求,停车设施建设历史“⽋帐”多,停车位与机动车保有量之⽐严重失衡,⽆论⽩天⽤车车位还是夜间基本车位,都远远⼩于停车需求量。

停车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是发展中国家特⼤城市的普遍状况,也是引发停车难的直接原因。

⽬前,⼤城市中⼼区⼤型的商业、⾏政办公、餐饮娱乐、旅游景点等地区以及部分建成年限较早的居住区是停车难问题最严重的地区。

例如上海市,与城市急剧扩⼤的停车位需求相⽐,城市公共停车位缺⼝⼈、配建停车位不⾜。

1999年市区机动车为70万辆,⽽路外公共停车泊位总量约2万个。

对照国外公共停车泊位与车辆数为1:7的⽐例.公共停车泊位严重短缺,远不能满⾜需求。

同时,全市现有的配建停车泊位还不到机动车拥有最的⼀半,差距悬殊,加上部分建成的配建停车场被挪作它⽤,进⼀步加剧了停车供需紧张。

2.2随意停放现象严重.由于停车泊位供应的缺乏,造成车辆随意停放现象严重。

车辆的随意占道停放,已经导致城市正常秩序受到⼲扰,环境质量遭到损害。

由于车辆停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是主次⼲道,凡是可利⽤的城市空间(包括公共绿地、体育活动场所、居民院落等)都成了停车场。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29•【字号】武价服字[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字[2006]95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实行分等级管理的原则。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场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并负责一、二级停车场的等级评定;各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三、四级停车场的等级评定。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机动车停车场,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2)。

二、按照《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统一报市物价局根据停车场的等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3)。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以及大型交易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区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等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可在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

四、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4〕26号文执行。

五、对有条件实行车辆规范管理的社区,仍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5〕48号文规定,在征求社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必要的车辆停放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车主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专业停车场的经营者,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应抄报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杨国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国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国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艳罗浩杨丰菀【审理法官】程艳罗浩杨丰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杨国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当事人-个人】杨国强【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国强【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的采信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根据鄂价费(2005)4号《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道路驾驶考试费按每人次230元的标准收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考试时不另收驾驶许可考试费。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武发改价格[2017]5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发改价格〔2017〕51号)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改委、物价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中心城区(开发区、功能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价
1 / 1。

关于武汉市停车收费相关依据

关于武汉市停车收费相关依据

关于武汉市停车收费相关依据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注:1、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2、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定合同执行。

费。

2、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定合同执行。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可在上述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

2、《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第六十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3、《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4、要求物业提供相关物价局收费标准文件。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武价服[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甘价服务[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73号)各市、州物价局、兰州铁路局辅业资产管理中心、敦煌铁路公司:近年来,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变化和铁路运输管理方式的不断改进,涉及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辅业服务收费秩序逐步好转。

但由于行业性质和从事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和物流服务的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目前执行的部分价格政策已不适应铁路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铁路运输服务以及物流服务收费管理,明确相关政策和管理权限,规范铁路运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维护货主、承运人以及铁路运输服务、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服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价格管理形式和权限。

省内凡涉及铁路运输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根据《价格法》、《铁路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铁道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规定,以下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1、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兰州铁路局规定。

湖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

湖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

附件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调整,下同)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武政规[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市有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系列文件精神,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由经营性收费变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功能,经研究,现将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收单位。

市财政局委托市城管局所属的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作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执收单位进行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工作。

停车收费人员统一穿着、佩戴印有“停车收费”字样的《工作证》、专用工作包、蓝色马夹或者雨衣。

原收费单位武汉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从事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经营性收费工作。

二、收费范围。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内依法划定并设置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停车公示牌的道路收费路段,分为以下两类收费区域:(一)一类收费区域为:由“武汉二七长江大桥(在建)--发展大道(解放大道至汉西路)--汉西路(发展大道至建设大道)--建设大道(汉西路至江汉二桥)--江汉二桥--龙阳大道(江汉二桥至墨水湖北路)--墨水湖北路(龙阳大道至动物园路)--动物园路(墨水湖北路至马沧湖路)--马沧湖路(动物园路至马鹦路)--马鹦路(马沧湖路至正在兴建的鹦鹉洲长江大桥)--鹦鹉洲长江大桥--津水路(解放路至中山路)--雄楚大道(中山路至珞狮路)--珞狮路(雄楚大道至珞喻路)--珞狮北路(珞喻路至天鹅路)--天鹅路(洪山路至东湖路)--东湖路(天鹅路至徐东大街)--二环线(徐东大街至和平大道)--武汉二七长江大桥(在建)”所形成的环线范围内(含环线)的收费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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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武价服[2008]117号
各区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二)未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现有停车场要在本通知发布后60日内安装到位。

对拒不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

(三)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办法(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4]26号)文件实行计时收费,不得预收停车费。

五、医院、学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的收费标准从严从低核定。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未实行物业专业化公司管理、有条件实行车辆规范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的社区,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5]48号)文执行。

七、全市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类型机动车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区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2006]95号)和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价服[2006]114号)同时废止。

附:
1、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2、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三、四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3、机动车类型划分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表1:
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注:
1、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2、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定合同执行。

附表2
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
指导价的二、三、四级机动车停车等级收费标准
注:
1、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2、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定合同执行。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可在上述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

附表3:机动车类型划分
一、小型车
三轮摩托车,载客7座以下的小轿车、吉普车
二、中型车
载重2吨以下或载客19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
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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