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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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

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

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人身保险论文(一): 人身保险是什么意思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普通的人身保险主要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等不幸事故时或年老退休时经济上的困难.随着保险经营的不断创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解决被保险人经济困难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投资的需求.\x0d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人身保险论文(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等业务.真题中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等业务. 引用自哪一条理由是这句话是错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且,这句话不是来自,应该是!希望对你有帮助!人身保险论文(三): 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句活保险利益一般指血缘上的关系,或者是经济上的关系。

但人身保险里面,指血缘关系【人身保险论文】人身保险论文(四): 200分!中译英(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百分之百手翻!Life insurance is a kind of personal insurance which purpose is to insure one’s life.When accidents happen to the policyholder,the insurer or his company pays a certain amount of insurance fee.The initial purpose of life insurance is only to subsidize the financial burden in case of unexpected death.However,as time passes by the concept of saving is introduced,thus when the warranty periodends,the policyholder will receive an amount of insurance money from the company.Life insurance is a service in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and aims to insure one’s health and life.Death,disability,and illness are considered as dangers anyone is facing,we call these personal dangers.人身保险论文(五): 人身保险的给付(定额保险)的一个案例张某由单位向A公司集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00元,附加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保额为2023元。

【最新】保险法论文-word范文模板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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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法论文篇一:保险法论文保险法论文:论不可抗辩条款利与弊摘要:通过回顾不可抗辩条款产生历程,从多个角度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利与弊。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利与弊被誉为“最以人为本”的201X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

这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因此在当时的英国,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

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

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

其后该条款被其他公司纷纷仿效,在寿险业得到了极大的推广。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保险论文第1篇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变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前瞻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35、供给侧结构性改变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措施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变研究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54、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保险论文第2篇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渠道策略研究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变创新的方向与措施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30、移动保险渠道市场营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33、论雇主责任保险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保险论文第3篇。

保险法研究论文

保险法研究论文

保险法研究论文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近年来,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也给保险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致力于保险法研究,本文将从保险法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成果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法研究的意义保险法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保险法的完善随着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保险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课题,如何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学者们进行广泛的探讨和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完善的意见,为保险法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保险法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则是保障保险行业顺利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的消费者,因此,保险法的制定和完善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法研究的深入可以帮助提高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同时也促进相关部门建立更加完备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保险法研究现状保险法研究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

在理论研究方面,保险法学者们主要探讨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制度构建和发展趋势等问题,力求提出系统性、科学性的理论体系。

例如,保险法中的大部分原则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对于探讨和建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保险法的发展趋势也备受关注。

在实证研究方面,保险法学者们则主要通过个案分析和对当前市场状况的研究来探讨保险法的具体问题。

例如,保险合同的审查和解释、保险公司的监管问题等。

对于实施保险法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重要意义。

三、保险法研究成果保险法研究成果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一)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保险法研究的成果之一,就是建立科学、完善的保险法理论体系。

这种体系由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构建、发展趋势等构成,为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撑。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保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保险案例;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理赔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案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告知义务条款拒绝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应按照其文义进行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条款应理解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但该疾病与心脏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张先生家属的合法权益。

保险学 保险法律法规 大学期末论文

保险学 保险法律法规 大学期末论文

保险学保险法律法规大学期末论文保险是我们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工具,而保险法律法规则是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础。

本篇论文将重点探讨保险学、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期全面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与法律规范。

一、保险学概述保险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研究对象主要是保险的原理、制度和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它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金融、法律、统计学等。

保险学的核心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分类、原理、功能和市场等。

首先,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一种交换风险的经济活动,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在发生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

其次,保险的分类: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主要涉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寿险、医疗保险等;财产保险则是对财产损失或损坏进行保险保障,包括车险、财产保险等。

最后,保险的原理:包括大数法则、相互互助、分散风险和公平交换等原则。

大数法则指出,只有在大量风险聚集时,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大量个案的平均表现来预测保险索赔。

而相互互助原则则是指保险的本质是通过共同承担风险来实现互助和共同分担。

分散风险原则则是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减少可能的风险损失。

最后,公平交换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二、保险法律法规概述保险法律法规是国家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是最主要的保险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解除、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有一些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

保险法律法规的核心原则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正交易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保证了保险市场的公正透明,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学与保险法律法规的关系保险学与保险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_社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_社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_社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一):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衔接摘要: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是现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两大基石。

两者都对社会民生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两者的功能又有差异,将两者的功能更好的衔接起来是社会保障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一、衔接存在的问题(现实情况)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在当代社会保障中的功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如何更好的将两者进行衔接是我们当下需要解决的重难点问题。

我国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法》、《慈善法》,与其他社会保障立法相比,《社会救助法》的缺失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短板。

(一)社会救助法的短板。

中国的社会救助是通过政府政策的推动逐步推开的,国家和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尚未定型。

由于社会救助往往一开始不是建立在成型的制度或法律之上,而主要通过中央的有关文件,试点并逐步推开,因此,不同地区开展社会救助项目的时间往往并不相同,各地政策,特别是救助范围和标准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同地区政府的责任以及申请人和受助者的权利也不清晰。

(二)社会保险法存在的短板。

1、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而将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及广大农村排除在外。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甚小已不能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用工制度的需要,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统筹层次过低。

目前,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以及不同社会救助项目之间的衔接机制尚未明确。

同时,各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准不一致,结余不同,导致高收入地区与低收入地区不均衡,结余较多地区不愿被统筹掉,颇有异议。

3、政府责任不明晰。

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处理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中政府的责任必须详细而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法中事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公共服务等三种职能。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保险法修订论文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将2021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不仅着重修改了2021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且对“保险业法”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所所涉的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经过笔者初步比对,此次修订的2021年保险法与2021年保险法比起来,删除了5条(不包括删除的款),增加了34条(不包括增加的款),经过重大修改的有41条。

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

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论文(3篇)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为例,分析了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旨在为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保险合同;责任认定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大,保险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保险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保险法律纠纷产生原因(1)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本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纠纷产生。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充分告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

(3)保险理赔程序不规范: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存在拖延、敷衍等问题,加剧了纠纷。

2. 法律适用(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情况和保险行业的惯例进行解释。

本案中,法院应依据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判断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本案中,法院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加重其责任。

(3)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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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保险一.建筑工程保险的含义建筑工程保险,就是以建筑工程项目作为保障对象,对其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投保人将威胁自己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并按期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事故发生,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取得损失赔偿以保证自身免受损失。

投保人可以为业主、承包商、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等。

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

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二.保险合同在建筑工程保险中的法律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法未做明确的规定,第62条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而且前实行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2005年,建设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制度基本框架,明确了工程保险的种类、投保的项目类型和投保主体。

1.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①工程所有人②工程承包人③技术顾问,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

2.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建筑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风险赔偿、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一)物质损失建筑工程险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以下七项:1.建筑工程。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6.场地清理费。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特种风险赔偿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风险赔偿则是对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为控制巨灾损失,保险人对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必须规定赔偿限额。

凡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三)第三者责任建筑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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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论文一、引言保险法是调整保险行业运作、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风险的增加,保险法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理1. 对等原则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对等原则,即保险合同双方在契约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根据对等原则,保险人有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而被保险人则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保险费支付义务。

2. 赔偿原则保险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赔偿原则,即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原则确保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交易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三、保险法的发展趋势1. 立法体系的完善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保险法的立法和修订工作,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风险挑战。

未来,保险法的立法体系将越来越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

2. 科技发展的影响科技的快速发展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保险合同更加透明、不可篡改。

未来,科技的不断进步将对保险法的内容和执行方式产生新的挑战,立法机构需要及时应对。

3.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逐渐成为保险法发展的重点之一。

一方面,立法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监管,规范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保险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滞后于市场发展由于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律体系往往滞后于市场需求。

立法机构需要加强对市场趋势和创新产品的研究,及时修订保险法律,以确保法律适应市场需求。

2.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保险法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违规行为难以处罚,给保险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保险法课程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

保险法课程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

保险法课程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深度和密度的不断加大,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一: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及建议摘要:本文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列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第二部分从吸收、培养人才的角度给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负债匹配;金融创新;人才培养一、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一)收益率较低,投资结构有待优化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为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虽然债券投资所占比例大于银行存款占比,但8年来银行存款的比重平均在29.81%。

较高的银行存款占比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安全性,但也影响了收益性。

资金运营结构还可以向调低银行存款占比、调高债券占比方向优化。

(二)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

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带来了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面临改革,缺乏人才,无法把握机遇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早期诸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有限等问题。

但随之而来的是缺乏与新环境、新背景相适应的投资人才、风险管理人才。

这无疑对保险业是巨大的机遇同时也是艰巨的挑战。

想要抓住机遇,提高投资收益率;完成挑战,较低资金运营风险,就必须吸收、培养大量相关人才。

二、相关建议(一)完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机制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存在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的问题。

寿险业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在进行相应的寿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当拓宽渠道、放开眼界。

将资金更多地从短期的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的短期投资方式,向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等长期投资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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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_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一):《社会保险法》出台商业健康险大有可为论文《社会保险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社会保险法》指定的五大保障制度中,医疗保障是中国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也是商业保险最早尝试种种模式服务民生的领域之一。

业内多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高管表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利于商业健康险调动自身优势、发挥补充保障功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表示,《社会保险法》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从而为商业健康险将潜在的市场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提供重要契机。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更高层次、更多样化的健康保障留出了市场空间。

“比如明确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要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就诊报销等服务,这为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拓展和服务政府委托业务;它增强了基本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约束,既有利于医疗服务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控制和降低不合理医疗赔付成本。

”李玉泉说。

昆仑健康董事长兼总裁林瑶珉解释说,国家社保体系通常呈金字塔结构,自下而上分别是:由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政府强制企业买单的部分、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个人家庭自己购买商业保险、个人家庭储蓄、社会储蓄。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解决的是最下面两层的问题。

这也意味着我国社保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

谈到《社会保险法》对商业健康险的影响时,林瑶珉表示:“对商业保险来说,医疗保障是社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双方各有各的职能,不存在谁会挤压谁的问题。

这些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国民财富不断增加,老百姓自己可以支配的收入多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及购买力也都在提高,可以说商业保险未来的发展空间只会越来越好。

保险合同法论文8900字_保险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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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论文8900字_保险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保险合同法论文8900字(一):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法修订的思考论文摘要:近年来,学术界在讨论海上保险合同条文修改建议时,大部分仍然是“就事论事”,纠结于具体问题、具体条款,很少有文章从整体高度探讨修订现行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原因究竟是法律条文规定本身有问题,还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出现的问题,抑或二者皆有问题。

从海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的方法或原则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对海上保险合同法修订或者起草海上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海上保险合同法;保险法;共保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相比,中国并没有就海上保险合同单独订立成文法,笔者所述“海上保险合同法”是对目前中国所有的调整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外,“海上保险合同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理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国际惯例。

很容易理解,在这些渊源中最主要的当然是《海商法》和《保险法》。

因此,笔者的讨论也主要围绕这两部法律及其规定。

《海商法》颁布于1992年11月7日,生效于1993年7月1日。

2013年年中,海商法学界曾在大连、上海分别举办了“《海商法》实施20周年”纪念研讨会,会议中各方专家、学者不仅回顾了《海商法》的起草历程,也多次提及《海商法》的修订事宜等。

据了解,继在2006年11月23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海上保险司法解释(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也一直在酝酿起草《海上保险司法解释(二)》,也可算是对学界要求修订《海商法》呼声的间接回应。

近些年来一个让人注意的现象是,学术界讨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时,除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肆意批判外,从来都不会忘记在结尾附上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这在学士、硕士、博士论文中,已成为固定套路和模式。

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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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项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保险法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摘要:《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信心。

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

新《保险法》却未明确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扩展。

关键词:不可抗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财产险保险标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49条规定,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该条改变了原保险法第43条在标的转让时应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变更合同的规定,推定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使标的转让期间仍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

同时,受让人或被保险人负担相应通知义务,以确保保险人有机会评估风险。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财产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取决于财产自身的性质、用途与状况,与单纯的被保险主体更替关联性不大。

法律推定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地位,有利于实现保险保障的自动延续。

虽然法律规定受让人承继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从立法宗旨来看,应理解为受让人承继的是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况且,除转让基于受赠或继承等外,受让人受让财产一般须支付一定对价。

通常情况下,受让人在交易时会将标的之上的保险保障作为议价因素,并以此作为合同的基础。

如果受让人受让标的后,发现保险并不完全必要,自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

二、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况下,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对抗保险人的解除或无效抗辩,保护投保人一方的期待利益。

《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信心。

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

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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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论文引言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法的制定与完善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保险法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进一步加深对保险法的了解与应用。

保险法的发展与历史保险法是在保险业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的。

保险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商业活动中,但关于保险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直到19世纪末,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保险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各个国家开始制定法律对保险进行规范。

保险法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同国家的保险法在制定的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整体上都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容易受到剥削和侵害。

因此,保险法应当明确规定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并设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完善市场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的环境,保险法应当明确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三,保险法的制定应当注重协调保险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保险业涉及到金融、合同、民事责任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法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保险法的争议与问题保险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与问题。

首先是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上,保险法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其次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对保险金的支付存在争议。

保险法在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上应当更加明确,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三是保险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保险法立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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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立法论文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保险法立法论文,希望大家喜欢!保险法立法论文(一)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人口多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参加人寿保险,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人们基本的温饱问题还未解决,就根本谈不上参加人寿保险。

同样,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保险法律法规没有完善,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寿保险市场肯定是无序而难以发展的。

一、人口结构分析2011年年末,我国大陆总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为1347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4万人。

全年出生人口1604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1.93‰,比上年增加0.03个千分点;死亡人口960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14‰,比上年增加0.03个千分点。

人口总量继续保持低速增长2011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比上年末增加0.4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2288万人,占总人口的9.1%,增加0.25个百分点。

由于生育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和老龄化速度加快,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自2006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2011年为74.4%,比上年微降保险法课程论文0.10个百分点。

尽管未来几年会有小幅波动,但对劳动力供给问题需要给予更多关注。

人口的老龄化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来的中国谁来养老。

一方面,人口的庞大基数决定了中国将经历世界人口史上最大规模的老年人口增长,而生育率的急剧下降和死亡率的降低加快了人口老龄型到来的时间和速度。

据统计,占世界五分之一、亚洲二分之一的60岁以上老人生活在中国。

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型社会的到来,是与实现工业现代化同步的,我国则是人口老龄型率先于工业现代化而实现的,因此养老的迫切性很明显,我国的养老问题突出,必须通过人寿保险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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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论文【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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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不可抗辩条款的形成可以说是《保险法》人寿保险之中的一大亮点,此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之前的“伟大拒付者”形象消失,同时大大提高了保险法的地位。

对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利与弊。

关键词: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一、不可抗辩条款的由来(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我认为《保险法》人寿保险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无争议条款,或者称为两年后无争议条款,意为:“从投保人保险合同生效起满一定的时限(一般为两年),无论什么事由,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1】也就是说,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理由,解除合同或者主张无效,不赔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由来1、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我们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当时的“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保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当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即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保险公司只要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有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但凡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或者违背保证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

这种行为使得购买了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之间产生了矛盾,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当时的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

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使保险市场正常运行发展,为了改变当时的诚信危机,在1848年的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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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商业法》论文——保险法
浅谈保险法中“危险增加”的通知
作者:吴雪琨
院系:国际商学部
专业:金融学
学号:1020060082
日期:2011年12月
摘要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它与“缴纳保险费”、“出险通知”、“出险施救”共同构成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本文简要叙述了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内容,并通过实际案例进一步阐述了这一义务的特点,提出了对这一义务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
一、“危险增加”通知在保险法中的概念
“危险增加”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无法预见的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以及危险因素的增加,危险程度的大小是确定报废的重要依据,通知是诚信原则对投保方的要求。

《保险法》第37条“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危险增加”一方面可能由于投保方的某种行为引起,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人为的行为实施前通知;另一方面可能因投保方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情况引起,这种情况下应在知道后及时通知。

通知的后果可以是追加保费或终止合同并退还剩余期间保费。

如果违反,保险人对新增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增加’通知”这一义务有三种例外情形:投保方为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或为保险人利益所致危险增加;危险增加是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增加的危险因素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案例分析(见附:案例引用——案例二)
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均应最大程度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应尽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若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投保人却未及时将危险增加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将以较低的保险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的后果,势必加重保险人的责任,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被保险人的危险通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依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条款约定,姜华有义务将家庭自用车用于营业运输这一保险车辆用途的重大变化书面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价风险,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

然而姜华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失去了行使合同解除权和提高保险费率权利的机会。

保险公司也依据家庭自用车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约定和保险法相关规定取得了拒赔的抗辩权利。

本案的审判结果: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5]万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姜华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危险增加”通知的认识
在危险增加怠于通知时,由于危险增加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平衡状态破坏,而又应通知而未通知,同时破坏了诚信原则。

因此,法律自可赋予义务人比适当履行通知义务情形为重的后果,将责任的承担完全给与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完全没有对保险人产生任何不利责任。

法律规定了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保护保险人和社会投保大众的利益,使保险业和保险资金的风险性降低,有利于整体的顺利运行。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避免自己的法律上的不利益后果,和保险人实现上方的共赢和保险事业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丽洪《我国保险期间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问题探析》[T].河北科技大学.2008.
[2] 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M].中国政法大学.2004.
附:案例引用
案例二:
姜华与人保万州五桥支公司(以下简称五桥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由五桥支公司承保姜华所有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渝AF7474长安小客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投保座位数是8座,每座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4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3日24时止。

2004年11月20日,姜华用渝AF7474长安小客车从事营业运输,在龙驹镇上载客往梨树乡行驶时,因姜华驾车操作不当,车辆翻于公路右侧斜坡下河沟中,造成乘车人张青海当场死亡,陈俊丰、李小兵、成金蓉、张海军、陈勇、姜华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姜华赔付了张青海父母43000元、陈俊丰19377.47元、成金蓉1911.63元、张海军1052.41元、陈勇2426.63元、李小兵879.60元。

姜华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1752.86元,车辆修理费13200元,拖车费1800元。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姜华在驾车时违反操作规范,操作不当;渝AF7474长安小客车的核定载客数为8人,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乘客13人,该车辆在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超载现象。

姜华向五桥支公司要求赔付未果后,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五桥支公司依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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