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2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签订保险合同并经批准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单,与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本保险条款是标准条款,投保人可与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适当增加或减少约定条款。
第二条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所运输的货物(包括相关包装)、配件和应付运费,以及保险人所承保的附加权利与利益。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照实际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金额。
第三条损失计算及理赔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损失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理赔,并在收到必要的证明资料后,应当在60天内结案。
第四条保险费的缴纳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修订保险费率,并于本合同生效前通知投保人。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投保人可以要求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但需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本合同经已签订,如需解除,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书面文本上载明一致意见。
第六条争议解决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本着诚信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可以向有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条附加条款本保险合同如有需要,可以增加适当的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的具体内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致,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洋运输中的货物免受损害或丢失。
以下是一个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____字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1.1 货物:指在海洋运输中的所有货物和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备、材料、容器、包装及其他与其直接相关的商品。
1.2 船东:指提供船只运输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1.3 承运人:指承担货物承运责任的船舶运输公司或个人。
1.4 承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5 受保人:指经保险承保后享受保险责任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6 保险金额:指货物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费率。
1.7 保险费:指购买本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承保范围限于海洋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或丢失。
2.2 保险责任开始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结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受保人时。
2.3 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正常海运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或丢失,并不包括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不适合海洋运输而导致的损失。
2.4 保险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2.4.1 被海洋裁定机构认定的不可抗力或挽救行动;2.4.2 被货物所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4.3 未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保管而导致的损失;2.4.4 由于政府行为、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行动导致的损失;2.4.5 由于承运人的失职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采购成本或市场价值。
3.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包装等因素确定,保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如果保险费率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索赔处理4.1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丢失时,受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证明、货物航运单据、损失程度证明等。
4.2 承保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处理索赔,并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第一章:总则(请填写合同方详细信息)1.2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按照本章节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标的2.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物、附件、备件等。
2.2 保险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货值或者约定价值确定,以较高者为准。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二)货币、证券、古玩、艺术品、珠宝、贵金属等珍贵财物;(三)文件、账簿、图表、电脑软件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保险的物品。
第三章: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运输工具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三)盗窃、抢劫、 hijacking 等刑事犯罪行为;(四)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
(一)货物本身的缺陷、质量问题或者自然损耗;(二)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三)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四)保险公司已经提醒但被保险人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货物的价值。
4.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4.3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4.4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如下:(一)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二)按照运输进度分阶段支付;(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5.1 保险期限从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3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并支付赔偿金额。
5.4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比例确定。
5.5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后,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以上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____字范文,仅供参考。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 第六章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其应用
2、共同海损条款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 算与确定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或准 据法及习惯。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 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 的损失所引起的,但本保险规定的不保风险 和除外责任引起的除外。
3、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大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根 据运输契约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责任,视为本保险 单项下应予赔偿的损失。如果船舶所有人根 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 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付费用为被保 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可以单 独投保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内容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 除外责任(Exclusion) 保险期间(Duration) 索赔(Claims) 保险的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 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 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 法律惯例(Law and Practice)
1、正常运输情况
2、非正常运输情况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防止延迟的义务 2、减少损失的义务 3、告知义务
索赔条款
1、索赔时提供的单证 2、索赔时效
二、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
7 )串味险 8 )钩损险 9 )受热受潮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风险与损失
第一节 基本险 平安险责任范围
6
避难港
自然灾害 1
3
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提供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由于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抢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根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国际海洋运输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海洋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被盗、火灾、意外事故、货物受潮、礁石碰撞等造成的损失。
2. 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海洋运输中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保护和防范;•货物包装不符合国际标准,导致损坏;•遵循海洋运输协议和规定的船舶沉没、触礁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3. 保险金额及费用被保险人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保险费用。
若未能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按照运输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计算。
4.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约定的海洋运输的起始日期至目的地的到达日期。
5.1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将派出评估人员对货物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方案。
5.3 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4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所有与保险赔付有关的文件及证据,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理赔。
6.1 本保险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被保险物品到达目的地。
6.2 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退还剩余保险费用。
7.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以上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在海洋运输过程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手段,可以有效降低货物运输风险带来的损失。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并对货物进行充分的保护和防范措施,以减少潜在的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处理赔付事宜,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 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指通过保险合同,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保险保障。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关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费用等方面。
2. 保险责任根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因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以下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船舶意外沉没、碰撞、倾覆等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保险金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发生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上限。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保保险赔偿能够覆盖损失。
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包括:•实际价值原则:保险金额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增值险原则:对于特殊货物(如艺术品、珍贵物品等),应考虑其增值潜力进行额外保险;•最高限额原则: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
4.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区分重大损失和次要损失,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
免赔额的确定原则包括:•固定金额原则:免赔额可以按照固定金额进行设定;•百分比原则:免赔额可以根据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设定;•特殊约定原则:根据需要,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设定特殊的免赔额。
5. 保险费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用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金额根据货物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支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约定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费用的计算原则包括:•风险评估原则:对于风险较高的货物或运输方式,保险费用相应较高;•货物价值原则:保险费用与货物价值成正比关系;•运输距离原则:长途运输的货物保险费用相对较高。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 险 期 限 均 采 用 “ 仓 至 仓 条 款 ”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它规定了保险 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即从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 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 人的仓库时为止。根据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讫分为:
按照条款规定,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即保险责任从被保险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 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 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一旦货物到达收货人 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在内陆,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不同的规定。 1.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但未被运到自己的仓库,以从 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终止。 2.货物运抵卸货港,收货人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 散转运,那么保险责任就从开始分配时终止。 3.货物以内陆为目的地,运到内陆目的地自己的仓库,保 险责任即行终止。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按其 英文原意是“不负责单海损”,仅对全部损失和共同 海损负赔偿责任。按照我国现行的《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负责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 物损失: 1.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 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产生的背景: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船舶碰撞双方互有过失责 任时,两船上的货物均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比例赔偿。 《海牙规则》却又规定,船方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本船 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这种规定下,货主只能向 对方船舶索得该方按其过失比例应承担的那部分赔款。 美国的做法:船舶碰撞责任按“对半责任原则”办理, 船舶碰撞的双方,不论过失大小,都各负50%的责任。 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船承担70%的过失责任,乙船 承担30%的责任,但双方依然对碰撞赔偿责任各负一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精选合同协议范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1。
LL第6章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 甲商的索赔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称海水和舱汗造成的 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 乙商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了赔偿,保险公司对海水浸泡 棉布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而对舱汗造成的另一部分货物损失 拒绝赔偿,称这部分不在承保范围内; 丙商的索赔请求得到了全部满足,保险公司对于他进口 的棉布所遭受的海水损失和舱汗损失都进行了赔偿。 甲商和乙商都感到十分遗憾,如果了解了承保险别之间 的区别,根据货物的特性选择适合的险别,他们的损失就不 会那么大了
在三个基本险别中,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狭窄,多用 于大宗、低值的散装或裸装货,如矿石、废金属等。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原意是“负责赔偿单独海损”,也就是平安险不负责赔偿的 部分损失,它予以赔偿。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总共有9项
(1)平安险所承保的8项责任 五种 (2)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自然灾害是指“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注意:水渍险对被保险货物因某些外部因素所导致的部分损失, 如碰损、锈损、破碎等是不负责的。
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结果,还放任
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各种行为
过失行为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
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
举例
①
被保险未及时提货;
② 被保险人租用不适航船舶或租用资信不良的承运人船舶; ③ 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请检验,而致使货损扩大;
(2)保险责任的终止
①保险责任“讫”时点。是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 地收货人仓库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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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 )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 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是在英国《协会货物条款》 中订有的一条有关货物运输责任的条款。该 条款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 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 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 项下应予以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 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保险人就此 项索赔进行辩护。”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总共有9项
(1)平安险所承保的8项责任 (2)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自然灾害是指“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中,被保险货物因以上 列出的5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是被排 除在外的,而在水渍险项下,却可以从保险 人那儿获得赔偿。 因此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可以表述为:平安险 的全部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加上被保险货物 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水渍险承担赔偿部分损 失的责任,然而对被保险货物因某些外部因 素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如碰损、锈损、破碎 等是不负责的。
(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因共同海损行 为所作出的牺牲和被保险人所分摊到的那部 分共同海损金额,而不是全部。在共同海损 成立的前提下,被保险货物本身因共同海损 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先行赔付而无 须由被保险人向其他共同海损受益方索取分 摊。保险人赔偿了共同海损内的损失后,有 权从其他受益方那摊回共同海损理算金额, 但仅以已经赔付的金额为限。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含义基本上如其字面原意,但不能 解释为是所有一切风险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 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该基本险别承保责任范围总共有10项: (1)水渍险所承保的9项责任 (2)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 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 )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 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 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 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 造成的部分损失”。 本项的保险责任设计运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 在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这4种意外事 故之际,即发生之前或之后,被保险货物遭 受了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这3种自然灾害而 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予以负责的。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 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全部或部分损失”。 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项列出保险人在该基本险别项下承保的意 外事故共有7种,对运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 运输途中因遭受这些意外事故而造成被保险 货物的全部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因此 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同样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以保险单载明的保 额作为根据,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 险人同样应就其差额部分与各有关受益方之 间进行分摊。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分摊 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话,就不能引用上述 规定先行赔付。 对救助费用,保险人也仅仅是负责赔偿共同 海损项下的应由被保险人分摊的按部分救助 费用。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话,保险人同样 按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应分摊的救助费用。
思考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所订立的“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作为承运人的船方与作为托运人的货方为什 么要订立这项条款? 订立这项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哪一方的利 益?
2、水渍险(WA或WPA) 、水渍险( 或 )
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界长期使用的叫法,我 们同样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去理解它的含义, 不能认为凡是由该基本险别承保的货物在运 输途中发生水渍损失,保险人都得负责赔偿。 水渍险按其原意应当是“负责赔偿单独海 损”,也就是平安险不负责赔偿的部分损失, 它予以赔偿。
9.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10.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我国海上货运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不论是 平安险、水渍险还是一切险,都规定保险人 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 ) 的损失 (2)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3)货物原已存在品质不良的除外 ) (4)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本质缺陷的除外规定。 )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本质缺陷的除外规定。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 ) 除外责任
保险人承担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 以被保险货物的保额为限,但在被保险 货物赔偿的那个保额以外计算。如果保 额低于保险价值,也就是在不足额保险 的情况下,除海上货运险合同另有规定 的以外,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应按 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 )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 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 运送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 海难是指海上固有的风险,如沉没、碰撞、触礁、 飓风及其他偶发的灾难,不能把火灾、爆炸、战争、 海盗、抢劫、盗窃、抛弃,以及船长船员的不法行 为等也列为海难。 避难港的特别费用:主要是指中途港、避难港为卸 货和卸货后存仓及转运而产生的卸货费用、存仓费 用和转运费用,以及与卸货、存仓、转运有直接关 系的其他费用,如雇佣工人装卸所支付的费用,保 险人均予赔偿。
一切险承保的外来风险是意外的导致货损发 生的外部因素,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如被保 险货物因自然属性、内在缺陷引起的自然损 耗,就不是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而属于内 在的必然损失,对此保险人并不负责,即使 是在外因的影响下。如鱼粉、煤炭的自燃。 一切险承保的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 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出现的。
第六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Nhomakorabea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二节 伦敦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第一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修订并实施的, 1994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其条款可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 基本险、 基本险 附加险和专门险三大 类,每一险别均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 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五部分 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 内容。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8项负责赔偿的 损失和费用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 损失 (4)落海损失 (5)施救费用 (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 (8)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仅对这5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是负责赔偿的。除此以 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则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
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 结果,还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各种行 为 过失行为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损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 种损害结果。 举例说明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表现
(三) 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即保险期间,亦称保险期限,在 海上货运险中,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标的 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
“整批货物” 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也 就是整批被保险货物因所列出的自然灾害发 生而全部毁损或永远失去有效的占有或无法 恢复原状或丧失原有性质。 如果整批被保险货物只是一部分遭灾受损, 而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保险人就不承担责 任。
部分全损(Partial Total Loss)是指一张保险单所 承保的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灭失。 一张保险单上所载运货物的全部灭失和部分全损都 在赔偿范围内。 因此,除了一张保险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 全损以外,整批货物全损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张保险单所承保一部分货物的全损。 ②一张保险单所承保分类保额的货物全损。 ③一张保险单所承保数张提单中的一张提单货物的 全损。 ④一张保险单所承保货物用驳船驳运过程中的一条 驳船货物的全损。
(5)施救费用 )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 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 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 金额为限”。 注意:保险人负责的施救费用是被保险人为 了避免或减少保险人所承保风险引起被保险 货物损失所采取必要措施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是为了自己的方便或利益,或 者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险人承保的风 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就对被保险人 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是不予负责的。
(4)落海损失 )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 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项责任中所提及的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部 部 分损失主要是指整件货物落海以后,为了鼓 分损失 励被保险人积极打捞抢救以减少货损,因而 规定保险人对一件或数件货物全部落海后经 施救仍遭受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但是, 如果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 在海里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须注意本项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一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这些以外事故发生之前,运 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因 遭受自然灾害而已经造成被保险货物部分损 失,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 另一种情况是,在这些意外事故发生之后, 载运货物的船舶已经完全脱险,在以后正常 的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因遭受自然灾害 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同样不予负责。
一切险包括11种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责任,因 此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再加 保任何一种一般附加险。但是,诸如交货不 到、拒收或战争、罢工等特别和特殊外来风 险,是不为该基本险别承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