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根据你的要求以及给定的题目,以下是2000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建筑物及其他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行为。
同时,适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审慎运营、安全可靠的理念。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加强文物保护和传统建筑的保护。
第二章建筑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建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责任意识,严谨细致地完成设计工作。
第七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图纸、施工图纸等内容。
设计文件应当清晰、准确、简明,具备明确的指导作用和操作性。
第八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结果。
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便利。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等规定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许可证或者开⼯报告未经批准擅⾃施⼯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条件的责令停⽌施⼯,可以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施⼯许可证或者开⼯报告未经批准擅⾃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程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型⼯程除外。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不再领取施⼯许可证。
按照这⼀规定,建筑⼯程施⼯应当在取得施⼯许可证或者开⼯报告经过批准后⽅可进⾏,对违反法律这⼀规定的⾏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程未经许可擅⾃施⼯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是该项⼯程已经具备了本法第⼋条规定的开⼯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履⾏开⼯审批⼿续;⼆是⼯程既不具备本法第⼋条规定的开⼯条件,⼜不履⾏开⼯审批⼿续。
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程施⼯许可的规定擅⾃施⼯的⾏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许可证或者开⼯报告未经批准擅⾃施⼯的,有关⾏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即补办取得施⼯许可证或开⼯报告的有关批准⼿续。
2.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许可或者开⼯报告审批⼿续的同时,根据该⼯程项⽬在违法开⼯时是否具备法定开⼯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条件的,在补办⼿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对不符合开⼯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施⼯,并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是⾏政处罚中的⼀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般违法⾏为的单位或者个⼈的⼀种经济上的制裁⽅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向国家⽆偿交纳⼀定数额的⾦钱。
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为的情节、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1•【文号】主席令第9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
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的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建筑法》(2011修正)相比,本次针对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证”进行了修改。
虽然本次仅修改了一个条款,但是结合近年来建筑行业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年5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再次体现了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的立法本意。
本次修改的主要亮点一、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类别。
1、原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会使人认为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就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上不在城市规划范围的建筑通常是“集体土地”,按照《城乡规划法》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建建筑也需要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
为了避免这种误解,新的条款就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明确了只要法律有规定的,就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
该修改也贯彻了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国务会议上提出的简政放权的思想,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原第一款第二项“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具体类型。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俗称“四证”)。
从法律规定和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程序来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且在第一款第一项也明确了“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条本法关于施⼯许可、建筑施⼯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程发包、承包、禁⽌转包,以及建筑⼯程监理、建筑⼯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于其他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某些规定适⽤于其他专业建筑⼯程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适⽤本法的建筑活动范围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程,如铁路、公路、机场、港⼝、矿井、⽔库、通信线路等的建筑活动,由于各有其特点和技术上质量上的要求,建设管理上也各有其主管部门,本法难以完全适⽤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
但这些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与各类房屋建造的建筑活动⼜有其共同性,都是⼴义上的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其共性⽅⾯,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
本法对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些基本⾏为规范的规定,可以作为适⽤于各类建筑活动的基本准则,既适⽤于各类房屋的建筑活动,也适⽤于各类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
⼆、本条列举了本法适⽤于各专业建筑⼯程建筑活动的有关规定,包括: 1.本法关于施⼯许可的规定。
本法第⼆章第⼀节关于建筑⼯程施⼯许可规定的原则,适⽤于各类专业建筑⼯程。
即:各专业建筑⼯程在开⼯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许可⼿续;申请办理施⼯许可⼿续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开⼯后因故不能按期开⼯超过⼀定时限的,应当申请延期;属于按国务院规定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不需另办施⼯许可⼿续等。
⾄于专业建筑⼯程施⼯许可的审批机关,应按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的规定执⾏。
如《公路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公路建设项⽬的施⼯,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 本法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
本法第⼗⼆条和第⼗三条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适⽤于从事各类专业建筑⼯程建筑活动的企业。
即:从事专业建筑⼯程的建筑企业,也应当具备本法第⼗⼆条所列的法定从业条件;并应依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专业建筑⼯程的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1•【文号】主席令第9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按照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活动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是指直接在建筑⼯程的勘察、设计、施⼯⼯艺、⼯程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作的技术⼈员。
建筑⼯程技术要求⽐较复杂,其质量问题直接涉及公众⼈⾝、财产安全,关系重⼤。
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按照本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本条所说的“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前,法律尚未有这⽅⾯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于1995年颁发了《中华⼈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对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条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员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政法规,还需另⾏制定。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员。
该条例对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条件、程序,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按照本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程任务,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
没有注册的专业技术⼈员,不能执⾏相应的业务。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分为⼀级注册建筑师和⼆级注册建筑师,⼀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程复杂程度的限制,⼆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程复杂程度。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旨在全面、系统、深入地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法律制度及其立法精神,帮助广大读者理解和掌握建筑法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
本书还针对建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建筑法进行全面的解释和阐述,旨在提高建筑行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一本权威的建筑法释义,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本书的编写团队由资深建筑法专家和学者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全面地解释建筑法的各项条款。
其次,本书采用注释、案例、图表等多种形式,对建筑法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使得读者能够更加直观、深入地理解建筑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最后,本书还针对建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读者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是一本权威、全面、实用的建筑法释义,对于广大建筑行业从业者、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研究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建筑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条
第⼋条申请领取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程⽤地批准⼿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企业; (五)有满⾜施⼯需要的施⼯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已经落实; (⼋)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领取施⼯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发证机关颁发许可证期限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施⼯许可证是由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建筑⼯程开⼯的⽂件,它具有⼀定的法律效⼒,凡是依照本法应当申请领取施⼯许可证的建筑⼯程,没有施⼯许可证就不能开⼯。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申请领取施⼯许可证应当具备⼀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l.已经办理该建筑⼯程⽤地批准⼿续。
办理⽤地批准⼿续是建筑⼯程依法取得的⼟地使⽤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地使⽤权,建筑⼯程才能开⼯。
按照我国《⼟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程⽤地的批准⼿续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件,向被征⽤⼟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地;(2)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地申请进⾏审核,划定⽤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地的补偿、安置⽅案,报县级以上⼈民政府批准;(3)建设⽤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发给建设⽤地批准书,⼟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地;(4)建设项⽬竣⼯后,建设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竣⼯后,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会同⼟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地,经认可后办理⼟地登记⼿续,核发国有⼟地使⽤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左军淑强贾静雷目录第一编绪论第二编中华人民国建筑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 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 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 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 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 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 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 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 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 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4.22【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规范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关键概念和条款进行解读和释义,以期增进公众对建筑法执行的理解与支持。
二、重要概念的解读1. 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定义,建筑物是指为人们居住、工作、生产、储存、交通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提供必要空间的固定构筑物。
建筑物不仅包括住宅和办公楼,还包括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
这个定义涵盖了建筑领域中广泛的各类建筑物。
2.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建筑标准,通过设计、施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建设、改造、扩建和拆除建筑物的过程。
它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3. 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对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的能力、信誉和在建筑工程中承担责任的评估和认定。
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是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三、关键条款的解读1. 建筑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许可证是政府对建设单位及其项目的施工能力、施工条件、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评审和认可的证明。
只有获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才能合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
2.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是建筑工程设计师根据工程要求和规范进行设计的成果文件,它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只有经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才能被使用。
3. 建筑工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监督,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监督包括现场监督、技术检查等环节,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施工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俩节。
第壹节建筑施工施工许可本节是关于建筑施工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的范围(第七条);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4.于建的建筑施工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方案制度(第十条、第十壹条)。
第七条建筑施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于地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范围的规定。
壹、本条所说的“建筑施工”,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施工(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于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建筑施工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于我国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于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施工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施工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壹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施工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第七⼗九条负责颁发建筑⼯程施⼯许可证的部门及其⼯作⼈员对不符合施⼯条件的建筑⼯程颁发施⼯许可证的,负责⼯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验收的部门及其⼯作⼈员对不合格的建筑⼯程出具质量合格⽂件或者按合格⼯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员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责颁发建筑⼯程施⼯许可证的部门及其⼯作⼈员对不符合施⼯条件的建筑⼯程颁发施⼯许可证的违法⾏为以及对负责⼯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验收的部门及其⼯作⼈员对不合格的建筑⼯程出具质量合格⽂件或者按照合格⼯程验收的违法⾏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七条规定,建筑⼯程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许可证。
本法第⼋条对申请领取施⼯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
对建筑⼯程实⾏施⼯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项重要措施。
负责对建筑⼯程颁发施⼯许可证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作⼈员,应当依法对申请开⼯的建筑⼯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必备条件进⾏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程发给施⼯许可证,对不符合开⼯条件的不予核发施⼯许可证,以保证开⼯建设的⼯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后能够顺利进⾏。
负责颁发建筑⼯程施⼯许可证的部门及其⼯作⼈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不符合开⼯条件的建筑⼯程颁发施⼯许可证的,应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法第六⼗⼀条规定,交付竣⼯验收的建筑⼯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程质量标准;经按法定条件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对建筑⼯程的质量实⾏监督检查和竣⼯验收制度,是保证建筑⼯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负责⼯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验收的部门及其⼯作⼈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建筑⼯程质量标准的规定,对建筑⼯程的质量进⾏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的建筑⼯程,不得出具质量合格⽂件,不得按照合格⼯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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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节。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本节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七条);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由于小型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少、建设规模小、施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等特点,没有必要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也管不过来。
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限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
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
建设单位未依法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
这里所说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该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该项建筑工程的“业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该项职责,对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
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项目法人已经确定,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审查核定和批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总体网络计划已经编制完成,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所需大型、专用设备或材料已作出计划安排等等,这些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基本一致。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发证机关颁发许可证期限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建筑工程开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开工。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l.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这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还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所谓“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确认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在开工时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不仅可以确保该项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而且还可以使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拆迁是指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将该建筑工程区域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除和迁移。
拆迁分为成片大面积拆迁、整栋房屋拆迁和一栋房屋的局部拆迁。
需要先期进行拆迁的建筑工程,其拆迁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
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是具体负责实施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施工业绩等都直接影响到其施工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目前全国有近十万家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已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具备同该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等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纸是根据建筑技术设计文件而绘制的供施工使用的图纸。
按照基建程序,施工图纸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
技术资料包括工程说明书、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预算等。
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的技术依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开工前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往往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首位。
同时,由于建筑施工多为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比较差等原因,工程施工中危及安全的因素较多,对施工安全也必须高度重视。
为此,本法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放在核心地位,作了若干重要规定。
本条将“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作为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由于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占用资金时间也比较长,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这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的物质保障。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以避免在工程开工后因缺乏资金而使施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同时还可以防止某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或带资承包现象发生;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避免出现遗漏。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等。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条第二款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作了规定,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这就是说,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许可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