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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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合作银行外汇业务的合作,促进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规范开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根据我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协议,在合作过程中,我行负责收集、初审、传递相关业务资料,以及经审批的代理合作外汇业务项下人民币信贷资金支持;合作银行负责单据复审、结算、业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涉及授信业务的,按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流程、规定办理。

第四条代理合作外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根据我行业务实际情况,代理合作外汇业务主要设置经办岗、复核岗、审查岗、授权签字人。

第六条经办岗指我行具体经办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客户调查、外汇业务单据收集与传递、客户联系与沟通、前台业务联系,直至该笔业务终结。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详细调查客户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外汇业务历史状况等;

(二)负责收集各类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传递、保管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四)负责核对相关印鉴、签字,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五)负责收集客户相关基础资料以及具体代理合作外汇业务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六)具体业务资料返回后,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意见;

(七)负责建立、维护业务台账;

(八)积极配合审查岗各项工作;

(九)加强外汇业务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积极争揽外汇业务。

涉及授信业务的,经办岗负责按照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批。

第七条复核岗指我行支行行长,具体职责为:

负责对经办岗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督促,加强本单位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管理。

第八条审查岗指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查人员,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经办岗上报业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的全面审查工作;

(二)负责全套业务资料向合作银行传递工作;

(三)负责合作银行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的接收工作以及向经办岗的传递工作;

(四)根据业务情况建议采纳具体担保方式;

(五)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六)负责经办业务的交接、登记工作,建立业务办理台账;

(七)定期与合作银行核对业务办理情况,及时办理手续费收入划转入账工作;

(八)根据合作银行付款要求,审查付款条件,出具初审意见;

(九)加强外汇业务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对支行外汇的开展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涉及授信业务时,总行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岗同时从信贷业务角度方面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授权签字人指经总行授权,签署与合作银行相关法律文件的人员,具体职责为: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据审贷结果,对审查岗审查通过的授信业务签署《业务推荐函》;根据审查岗审查通过的付款条件审批付款;对于一般结算业务,审查岗审查通过后签署《业务推荐函》,交由审查岗随同业务资料一并传递给合作银行。

第三章外汇结算业务种类及操作规程第十条根据我行与合作银行合作协议,主要代理合作外汇结算业务有:进口开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汇入汇款、信用证通知/修改、出口信用证交单、出口托收交单等。

第十一条开立进口信用证。

(一)进口信用证是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二)我行规定客户开立信用证交存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敞口部分需提供担保。

(三)经办岗接到客户申请后,除按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要求调查外,对客户的业务资格、背景资料、进口开证保证金落实等进行审查。业务资格指开证客户必须在进口付汇名录中,背景资料指客户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进口开证付汇的历史记录情况。

收集申请开证的以下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合规性、表面一致性审核:

1.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验有效的客户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

2.开立进口信用证申请书及书面申请表;

3.开立进口信用证合同;

4.有效的进口合同及/或有效凭证;

5.承诺函;

6.如客户申请所开进口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要购汇支付,客户应提交购汇/付汇申请书;

7.客户在xx外汇管理局办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正本;

8.首次办理业务还须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营业执照等年检通过的基础资料;

9.其他需要的合规性文件。

(四)经办岗对客户的业务资格、背景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并经复核岗审查通过后,将相关书面资料及时上报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查岗进行审查。

(五)审查岗对上报业务按岗位职责进行审查,签署书面意见;

(六)授权签字人依据总行审贷会结果对审查岗审查通过的业务签署《业务推荐函》,交由审查岗随同业务资料一并传递给合作银行。

(七)信用证到单后,审查岗负责接收合作银行传递的进口单据、到单通知

书、到单签收单据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等,以及合作银行出具的单据审查意见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将以上资料传递给经办岗,并通知复核岗,经办岗需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后赎单。

(八)信用证到单后

1.若客户接受单据:

(1)经办岗向客户落实付汇资金并存入付汇专户;

(2)经办岗负责将单据交客户签收,到单通知书上由客户签署“接受单据,同意付款”或“接受不符点,同意付款”或“接受单据并同意承兑,到期付款”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时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企业公章,经办岗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印鉴核对意见;审查岗对上述签字盖章进行复核,加盖“印鉴核符”章,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业务公章,审查岗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将全部资料传递给合作银行。

2.若客户不接受单据:

经办岗负责落实客户的拒付理由书,要求客户注明凭以拒付所有不符点,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签字,经办岗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印鉴核对意见;审查岗对上述签字盖章进行复核,加盖“印鉴核符”章,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业务公章,于当日传递给合作银行。

经办岗应保管好所有单据及有关文件至客户接受单据为止(期限最长为5天),或将所有单据及资料交由审查岗退回合作银行。

(九)如客户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经办岗负责审核客户修改信用证申请书的有关修改内容,审查岗进行复审,主管岗签署书面意见,审查岗将各要素齐全的修改信用证申请书传递给合作银行进行修改。

如果客户要求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视同新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进口代收业务。

(一)进口代收业务指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商业单据。

(二)审查岗收到合作银行传递来的进口代收项下单据、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到单签收单据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等资料,审核客户提交的进口合同、进口付汇备案表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以上资料传递给经办岗。

(三)在D/P(付款交单)条件下:

1.若客户同意付款:

(1)经办岗向客户落实付汇资金并存入其在我行的付汇专户;

(2)经办岗持进口代收通知书,由客户当面签署“接受单据、同意付款”,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时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企业公章,经办岗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印鉴核对意见后交审查岗;

(3)如果客户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经办岗应要求客户提交购汇/付汇申请书,并交由审查岗对有效凭证按结售汇管理规定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

(4)审查岗对以上单据和付汇资金核实后,通知经办岗将单据交客户签收,同时在进口代收通知书上加盖“印鉴核符”章,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业务公章后,授权签字人签署《业务推荐函》,审查岗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合作银行,同时办理付汇资金划转手续。

2.若客户不同意付款,审查岗应及时通知合作银行,并通知经办岗保管好所有单据及相关资料,直至客户接受单据为止(期限最长为5天),或将所有单据及资料交由审查岗退回合作银行。

(四)在D/A(承兑交单)条件下:

1.若客户同意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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