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化审
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思路检视
部 门对 简 化 审 大 加 欢 迎 ,亦 对 其 操 作 规 定 提 出 了
、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 — 技 术 性 目 的 “ :'r 当 事 者 之 间 存 在 对 立 ,具 针 X  ̄l - , 纷 J
各 种 看 法 , 以 期 进 一 步 完 善 。 但 若 仅 是 该 程 序 如
何 完 善 的技 术 操 作 问 题 ,理 论 上 似 乎 不 应 该 有 如 此 激烈 的争 论 。程 序 操作 者 当然 关 心程 序 如 何 完 善 ,但 研 究 者 可 能 要 表 达 的 是 ,程 序 因 其 设 计 思 路 上 的误 区可 能根本 没法完 善 。
一
审判是
:- ; 中立 性 的 第 三 者 应 一 方 当 事 者 的 要 求 针 对 这 一 i f 对 立 做 出 某 种 权 威 的 判 断 。 -作 为 一 种 纠 纷 解 决 ”2
除 了 向 被 告 解 释 认 罪 可 适 用 简 化 审 的 问 题 外 ,基 本 没 有 对 权 利 义 务 告 知 通 知 书 做 解 释 。在 要 求 被 告人 放弃 获 得 无 罪 判 决 等 一 系 列 诉 讼 权 利 之 外 , 几 乎看不 到平 衡 被告人 权利 损失 的弥 补措施 。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从 个 别 试 点 到 全 国 推 广 , 实 务 部 门 的 大 力 欢 迎 与 理 论 学 界 的 持 续 批 判 反 差 鲜 明 。 究 竟 是 研 究 者 不 懂 实 践 ,还 是 司 法 者 一 叶 障 目? “ 果 根 本 不 知 道 道 路 会 导 向 何 方 ,我 们 就 如 不 可 能 智 慧 地 选 择 路 径 。 L 简 化 审 改 革 目标 的 合 ”l 理 性 直 接 决 定 着 改 革 思 路 与 措 施 的 成 败 ,本 文 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意见,健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进立案环节行政诉讼案件甄别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规范审理繁案,依法快速审理简案,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以下原则:(1)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分流与繁简得当相结合;(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3)加大改革力度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4)关注整体改革进度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
3.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甄别分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程序分流,依据分类标准识别案件。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可以征求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意见。
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在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内设立快审、速裁等形式的简案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该类案件审理。
探讨和认识普通程序简化审
用 背 景
所 谓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简 化 审 ,是 指 在 现 有 刑 事 诉
由于刑事案件普 通程序 简化 审适用 的前提条件是被 告人认罪 ,因此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 , 对其适用较轻刑罚即可达到改造 的目的, 故在司法实践中
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另外 , 从某种角度也体现了对 自愿 讼法 律的框架 内 , 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 事案件 , 在被告人 适用简化审而主动放弃某 些权利 的被告人的一种补偿。 作 有 罪 答 辩 的前 提 下 , 事 实 清 楚 、 在 证据 充 分 的 基 础 上 , 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 的构想 ,既具有现实的急迫性 采 取 简 化 部 分 审 理 程 序 ,予 以快 速 审 结 案 件 的 一 种 新 的 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 , 同时兼 有实践 的可操作性 。 它的提
及 时 保 护 被 害人 利 益等 方 面起 到 了一 定 的 积 极 作 用 , 由 于 其是 刑 事 审判 方 式 改 革 中的一 种 新 的 尝 试 , 可避 免 但 不 地 有 不 完 备 之 处 , 人 经 学 习探 讨 , 该程 序 提 出 以 下看 法 , 得 在 实践 中进 一 步探 索 。 本 对 值
关键 词 : 简化 审;现 实 必要 性 ;性 质; 问题及 对 策
中图分类号 :92 D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0 — 9 7 2 0 ) 1 0 0 — 2 0 6 83 (0 9 1— 13 0
To e pl r n e o n z h i p iy t e t i l f Co m o r c d r s x o e a d r c g i e t e sm l h r a o m f n p o e u e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 ) 一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应有 的保 障
1 尽 管 简 化 审 在 制 度 设 计 上赋 予 了被 告 人 以 程 序 启 . 动 的选 择 权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 告 人 处 于诉 但 被
实法制环境 的支持 , 能使诉 讼效 率与 司法公 正相 得 益 才
彰, 片面强调诉讼 效率 只会 有损 司法的公 正 。当前实 施 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审判模式 ( 简称 简化审 ) 对于 节约 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 率确实 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 , 它过 但 分强调诉讼效率 的提 高而忽 视 了对 公 正 的追求 , 结构 其 特征 与运作机理存在严重 的缺 陷 , 亟待修正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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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 年 9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a Of iu nUnv riy o r l y a iest n Ta Vo. N{ 3S m No 2 17 ) u . .7
第 7卷 第 3期 总 第 2 7期
文章 编 号 :6 1 9 7 2 0 )3 0 4—0 1 7 —5 7 ( 0 6 0 —0 5 2
一
外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 , , 证据 确实 充分 , 告人 对公诉 方 被 指控 的犯罪事 实 与罪名供认 不讳而依 法又不 能适用 简易
程序 的案件 , 以在 庭 审中 简化 部分 举证 、 证程 序 , 可 质 公
诉方 可以只பைடு நூலகம்示证 据的名称 、 来源 以及所要证 明的 内容 ,
而不必一一举证 、 质证 。但是对 于部分 事实不 清 、 据不 证
论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支 士 0 商
( 原科 技 大 学 太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02 ) 30 4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浅谈
于 实现 司法 公 正 与效 率 也具 有 十 分重 要 的 意义 。 第 三 , 高结 案率 , 短庭 审时 间 。 用简化 审模 式后 , 提 缩 使 省 去 了控 辩 双 方 已 经 查 明 或 被 告 人 无 异 议 的案 件 事 实 、 罪 构 成 及 法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的论 证 , 而 可 大 大 犯 因 加 快 审 理 进 程 , 短 办 案 周 期 , 高庭 审 效 率 。 缩 提 刑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是 庭 审 方 法 和技 巧 的运 、 用 , 是x 刑事 诉讼 程序新 的创制 。 所 周知 , 查 、 不 , t 众 侦 提 起 公 诉 和 审 判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三 个 主 要 阶
段 , 者 界 线 明 晰 , 相 分 离 , 互 作 用 , 成 一 个 整 三 互 相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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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审 理 模 式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一 是 以 简 化 法 庭 调 查 阶段 的讯 问 和 质 证 环 节 为 主 要 手 段 , 以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审 判 长 主 持 庭 审 的 职 权 为 依 托 , 以贯 彻 迅 速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制 度 的 同 时 , 切 需 要 建 立 庭 前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 便 较 好 地 解 决 复 杂 案 件 庭 审 举 证 质 证 中 迫 以
存 在 的 问题 。
【 键 词 】 据 展 示 ; 化 审 理 ; 权 保 护 关 证 简 人
【 图 分 类 号 】DF 3 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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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h i c t n lg fPoie o ie s o r l n o An u Vo a i al o Col e o l fc r e c
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 司 法 天 地
’‘ 。 。。 。 。。 。 _ 。 ‘ ‘。 。 。。 。 一
2 0 1 3 ・4 ( 下)
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张 园
摘 要 刑事普通程序 简化审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 从法律规定、 被告人和被害人三个角度进行 阐述, 认为应该细化 简化诉讼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 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获
得律师帮助, 确保被告人实现程序 的 选择权; 让被 害 人有效地参与到简化审中, 确实 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
关键词 ’普通程序 简化审 被告人 效率 公平正义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l 1 2 - 0 2 作者 简介 : 张 固, 西 北政法 大学 司法 官教 育学 院 2 0 1 l 级法律硕 士研 究 生。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 即, 对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 者 省略 ; 三是控 辩 双方对 无异 议 的证据 , 可 以仅 就证 据 的名称 及
案件 , 在被 告人认罪 的前提 下, 对犯 罪事 实清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的 所 证 明的事 项 作 出说 明 。从这 些可 以很明 显的看 出它 的适 用提 部分 案件 , 简化 审理环 节 , 快速 审 结案件 的方 法 。根 据相 关法 律 升 了司法 效率 , 合理地 配置 了司法 资源 , 体现 了诉讼 的经济 , 也有 和《 意见》 的具 体规 定 , 我们 认 为其具 有如 下几 个特 征 :
已经 告知其 各诉 讼权 利 并且 已经 明确 了选择 适用 该程 序有 可 能 长达 几个 小 时 , 与普 通程 序 的时间 没有 区别 ; 有 的简化 审时 间却 出现 的法律 后果 , 依 照法律 规定 的各 项程 序进 行 的。因 此 , 简化 仅仅 只有 十来 分钟 , 又 与简 易程序 的 时间差 不 多甚至 更 少。 这 些
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虽然说刑事的案件总是涉及到的是在社会上比较严重的行为,但是因为也想别的诉讼一样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并且当事人也愿意直接认罪的话,诉讼法庭就没有必要。
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
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四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涵义 (2)(一)简易程序的含义 (2)(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 (2)(三)简易程序的适用 (3)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3)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3)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4)二、简易程序转化成普通程序 (4)三、普通程序转化成简易程序 (4)四、小结 (4)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摘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普通程序和民事简易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简化,这样一来,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的流程。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的转化,不但为公民提出诉讼提供了便利,而且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法院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去用到更加复杂的案件,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当案件的条件复杂,为了体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则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涵义(一)简易程序的含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在内容上,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性程序,简易程序有自己的特定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又有一定的联系,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内容,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在立法上,设立简易程序是以案件与审判程序的适应性为依据的。
客观上,案件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审判程序因而也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别。
简易程序的设立,既有助于保障和方便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审理的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论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对依 法 适用 普 通 程序 的刑 事案 件进 行 简 易化 审 理 , 在 制度 设 置上 , 先应 解决 审理模 式 问题 。即这 种简 易 首 审是一 种根 据案 件情 况随 时决定 ,即随 机性 的 , 是 一 还 种具 有 提 起 也 发动 以及 转 换程 序 的 “ 正式 的 ”审 理 方
草率 。 ( )审理模 式 问题 之二 :只 实行 全案 简 易审 , 是 二 还 允许 局部 简 易审
般 审理 要求举 证 质证 。 被 告人 对有 罪供 述 的法律后 果有 明确 的认识 。 主 这
所谓 局部 简 易审 , 是指 对案件 中 的一 部分 内容进行 普通 审理 , 对另 一部 分 内容进行 简 易审 理。 如被告 人 但
・黑 龙 江 大学 【5 0 0 10 9 】
望值过 高 , 而在判 决后 又感 到失 望 , 再提 起上 诉 。 审无 一 争 议 , 审期 间展 开诉 讼对 抗 , 二 由于二审 系终 审 , 且诉 讼 条件 不同 ,即使是 开庭 审 ,也难 以充分 保 证被告 人 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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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 事诉讼普 通程 序简易审理
陈 阳 ’
内容摘要: 简易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应注重程序性 , 在审理 中可以适用局部简易审理。简易审理的适用条件要严
格 掌握 。 简易 审理 的操作 体现在 五个 环节 当中。
关 键词 : 普通程 序 简易 审理
利 , 就使 一审简 易 审的 目的 没有达 到 。 这 简 易 审适 用的第 二个 条件 是案 件基 本事实 清楚 ,起
和 实体 的公正 性 , 防止冤 错 。 联合 国《 于保护 死刑 犯 如 关 权 利 的保 障措施 》 18 (94年 5月联 合 国大会批 准 ) 5 第 条 规 定 ,“ 只有 在经 过 法律 程序 提供 确 保 审判 公正 的各 种 可能 的保 障 ,至少 在相 当于 《 民权 利 和政治 权利 国际 公 公约 》 1 条 所 载 的各项措 施 , 第 4 【 包括 任 与 适用条 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可比较性及其他
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尤其是后者 ,在实践 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 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中更被直接称 为 “ 普通程 序简化审” 。对 件适用普通程序的 ,应当由审判员、陪审
此 ,作者为了使两者 不至 于混 淆 , 试图从 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 。 由于法律对 适用 应 当在受理后2 0日以内审结 。 用简易程 适
案件 ”的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 , 被害人起诉 派 员出庭 。 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另行增 又
“ 普通程序简化审 ”的第一条规 定: 被 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 罪事实无异议 , 并
一般适用本 3简易程序 的庭 审阶段简化 。适用普 自愿认罪的第一审 公诉案 件 , .
加了 “ 对依 法可能 判处 三年 以下有 期徒 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 必须严格 按照法律 意 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 告人犯罪的案 件 , 刑、 拘役 、 管制、 单处罚金的 公诉案件 , 事 规 定的庭审 的阶 段进 行 , 可以适用本意见审 以保障各方当事 对被告 人认 罪的部分 , 实清楚 、 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 人和 公诉机 关的权利 。 适用简易程序的 理 。 而 第二条 ,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简 易程序是 案件 由于其 自身特 点, 1 哑 ( 2 庭审 可以省略一些 ( )被告人 系盲 、聋 、 人的; )可能判 对第一审普通程序 的简 化, 设置简 易程序 环 节,以迅速 、准确 审结案 件。适 用简易 处死刑 的;3 ( )外国人犯罪的; )有重大 ( 4
减少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 则, 但法律条文结构和规定的内容还是比 员出庭支持 公诉 ,不会妨 碍指控犯罪 、 证 量为前提下 ,
较系统和 成熟的, 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具 明犯 罪 、 罚犯 罪 的 , 以 不 派 员 出庭 。 惩 可 当 成本 , 此应 与刑事诉讼法 的“ 简易程 序” 的 有合理性和 可操作性的特点 。在我国 “ 简 然 , 如果人 民检察院认 为适 用简易程 序的 精神相一致 。 易程 序”适 用的范 围,除 了吸收 了 “ 自诉 案件也需要派 员出庭 支持 公诉的 , 可以 也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的探究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的探究[摘要]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一个改革举措。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2008年以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该程序在基层检察环节的适用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化审;检察环节;适用分析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适用情况2008年至2010年4月,钦南区检察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245件389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24.1%和26.6%。
在庭审中,该院提出适用简化审建议95件,其中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同意的95件,采纳率达100%;检察机关未提出简化审建议,但人民法院认为可适用简化审的案件150件,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150件。
在所有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中,聘请辩护律师的案件65件;不开展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未获当庭宣判的案件。
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同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减少55分钟。
由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能够认同,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率较低,同比降低2%,且无抗诉案件、无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服法的被告人的改造,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偏低,由检察机关提出适用建议案件数不多。
在实践中,多数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均是由法院在庭审中提出建议的,一方面是由于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分阶段诉讼体制,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本质内容是简化庭审方式,而检察机关无权提前启动审判程序,它的启动依附于审判活动的开启,在这方面法院的主导性更强一些;二是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认可程度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本条件之一,而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征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事实的意见于法无据,所以在实务操作上,由检察机关提出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的案件较少。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了严谨的构想来解决简化审合法性、合理性和配套措施等问题,从而同步推进简化审的公正性、规范化和简易化措施。
关键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审前监督程序;被告人合法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09-02目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众多的,但就根本原因而言,是普通程序简化审过于“简单”——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和配套措施不健全,造成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践中的局限性。
由此可见,审前监督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成为普通程序简化而公正审理的关键所在。
因此,要使普通程序简化审顺利推进,实现改革的最佳效果,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互动机制,笔者认为至少需要采取以下几项配套的措施。
一、规范并细化简化审启动阶段的法律文书从实践上看,目前启动“简化审”程序需要制作并下达《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决定书》和《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我们知道,法律文书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载体。
但现行的法律文书都较为简便,缺少必要的信息,显然不能满足被告人对具体情况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效果是不理想的,一方面起不到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不能使被告人做出合理的决定。
因此为了使被告人正确了解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是否符合本人所实施的行为,应从这几方面规范和细化法律文书:第一,细化起诉书。
不能概括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使用的法律,而应详细写明所指证的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犯罪结果等基本要素和适用法律的有关条款。
第二,在制作《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时,首先,要做到《建议书》须写明被告人有自愿选择认罪的诉讼权利,法律不需要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他有权要求按普通程序审判案件。
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
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简单程度,将案件分为繁案和简案,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种做法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公开的处理。
以下介绍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的内容: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越来越高。
这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案件进行分流,将繁案和简案分别处理。
二、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因案件简单而随意简化程序或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效率优先原则。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先,尽可能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
在案件分流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处理方式。
三、具体做法1. 案件分类。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简单程度,将案件分为繁案和简案。
繁案是指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多、证据材料多、争议较大的案件;简案是指案情简单、证据材料少、争议较小的案件。
2. 分流标准。
根据案件分类标准,将案件分为两类进行处理。
对于繁案,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简案,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程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 审理方式。
对于繁案,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环节。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如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证据交换主要解决证据展示和质证问题;开庭审理主要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简案,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以省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4. 调解与和解。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调解与和解工作。
对于繁案和简案,都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辩诉交易视角下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素 之一 。 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 . 于“ 白从 宽 ” 策 的兑 现 对 坦 政
一
障 .而 且庭 审 中难 以与公 诉 人 就 罪 名量 刑 等 展 开辩 论 在 我 国 的司法 实 践 中 .刑事 案 件 出庭辩 护 率偏 低 已为普 遍现 象 . 刑事 案件 的被 告人 往往 缺 乏必 要 的
体 含 义 . 不 了解 主 动认 罪 的后 果 . 基 于 某些 主客 也 而 观 原 因 主动 认 罪 . 样 . 通 程 序简 易 审 中 的被 告 人 这 普 人 权保 障 势必会 成 为人们 的话题 之争 . 而成 为普 通 从 程 序简 易 审的发 展 与完善 的绊脚 石 第 二 . 罪 对 价 的不 明确 性 . 认 降低 了被 告 人 主 动 认 罪 的积极 性 , 降低 了普 通程 序简 易审 的应 用 率 。 意 《 见 》 定“ 民法 院对 自愿 认罪 的被 告人 . 情 予 以从 规 人 酌
收 稿 日期 :0 1 0 -0 21- 1 8
普 通 程序 简 易 审 .是 指 在 现 有刑 事 诉 讼 的框 架
帮 助权 是适 用该 程 序 的前 提 条件 , 没有对 普 通程 序 也
简易 审规定 强 制辩 护 但 是 。 被告 人 主动认 罪 是其 必 要 条件 . 在辩 护 人 缺 失 的情 况 下 . 告 人 对 于程 序 的 被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 期 01 第7
Junlo hnqn n e i fSi c n eh o g (oi c ne E io) N . 2 1 ora fC ogi U i rt o c nead Tenl ySc Si cs di g v sy e o l a e tn o序 的刑 事案 件 , 对 在被 告 人 作 有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1) 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 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
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
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
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
据提出不同意见 ,并不妨碍简化审理的适用。再次 ,“ 自愿认 罪” 是指被告人 自 愿承认其行 为
收 稿 日期 :2 0 0 06— 3—1 1
作者简介 :陈斌 ( 9 1一) 17 ,女 ,湖北 鄂州人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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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触犯刑法并将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愿意接受因此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 中,往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虽分流了一些案件,但其适用范围较小。因此,对于部分适用普
通程序 的刑事案件 ,在被告人对被指控 的基本犯罪 事实并无异议 ,且 自愿认 罪的前提下 ,实行简化 审理 ,从 而进 一步合理 配置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 率。但 在适用 普通程序简化 审时 ,需要严格把握
流 ,必将 导致 案 件大 量积 压或 草率 处理 。原 有 的刑事 诉讼 简 易程 序虽 分 流 了一 些 案件 ,但 由于
其适用范 围较为窄小 ,难 以达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效果 。从审判实践中看 ,有相当多的被告 人对主要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 ,只是关注量刑或早 日 结束 审判等 因素 , 对此类案件就不能 机械套用普通程序的所有程序 。因此 ,需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迅速审理 ,将更多的司法资 源配置到重大、疑难的案件之 中; 而在具体案件 的审理 中,将更多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被告人对
关指控 的基本犯罪事实 ,自愿承认由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所构成的犯罪。其次 ,“ 对基本犯罪 事实无异议”是指被告人对实施 的具有社会危害性 的行为并符 合我国刑法规 定的某一犯罪构 成要件 的事实和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异议 ,也包括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 罪的,被告人对数
罪 中的部 分犯 罪事 实无 异议 的情 形 。如果 被 告人对 一 些不 影响 定罪 量刑 的个 别 事实 、情节 、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辩诉交易与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比较与反思
辩诉交易与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比较与反思
祁亚平;黄荣昌
【期刊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1(013)002
【摘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2002年至2006年前后对辩诉交易问题进行了极为少见的热烈讨论,并随后建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我们收集了辩诉交易的许多材料但是并没有理解辩诉交易的实质,因而导致我们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仅仅表现了程序的简化却忽视了权利保护等程序正当化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推动我国普通刑事审判程序正当化改革的难度.不能仅仅只是在制度之间进行极端性的跳跃式选择,必须沿着现有的传统渐进改革,不断推动程序正当化.
【总页数】6页(P47-52)
【作者】祁亚平;黄荣昌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普通程序简易审的理论反思 [J], 李峰;沈达明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J],
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可比较性及其他 [J], 徐一凡
4.论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合并的现实意义——兼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模式
选择 [J], 张立锋;杜荣霞
5.辩诉交易视角下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J], 吴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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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
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
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