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导读:刑事诉讼一审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和宣判。
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实际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往往会导致案件宣判的时间不一样。
一、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ls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被告人是否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出?《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本条旨在保护法益是亲属之间的伦理关系价值。
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明确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
但法律并不剥夺直系亲属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证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

刑事诉讼⼀审庭审流程在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先进⾏⼀审,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
但是对于刑事诉讼⼀审庭审流程就是当事⼈需要了解清楚的法律规定,这对于案件的审理才能有帮助。
我们也能知道⾃⼰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做些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审庭审流程(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及其他诉讼参与⼈名单;告知当事⼈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通过各⾃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宣读起诉书;被告⼈、被害⼈陈述;讯问、发问被告⼈;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调查核实,当事⼈和辩掮,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当事⼈和辩护有、诉讼代理⼈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最后陈述。
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指被告⼈陈述⾃⼰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都不能剥夺被告⼈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分别作出如下判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③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即送达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202.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al of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7.总学时:72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本课程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及运用;立案与侦查;起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的执行。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具体制度,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熟悉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讲授学时:2学时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追求诉讼效率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诉法的发展脉胳,中外刑事诉讼法历史沿革中的精华与糟粕,以及当今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领会弹劾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点,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变革表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掌握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范本模板】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是否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人员:书记员:【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第一审程序

合议庭所作出的判决有以下三种: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判决书上要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署名,以及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 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特殊规定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 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判。
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实行两 审终审原则,因此,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基本程序,第一审程序也成为行政判决的基础程序。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 民检察院处理,并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开庭准备
开庭审判前的 1
准备
2
法庭审判阶段
3
附带
4
评议和宣判
5 法院对案件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第一审程序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
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跟章配套练习(附答案)

第六章管辖1.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2、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3、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刑事诉讼代理制度,下列人员中不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是:A. 自诉人的近亲属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C被害人的近亲属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4.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A.某地税局干部陈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B•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关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C.某看守所监管人员张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D.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下列属于这类自诉案件的有:()A. 故意伤害案(轻伤)B.妨害通信自由案C.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6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 刘某玩忽职守案B.秦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康某故意杀人案 D.叶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A. 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8、被告人某甲系退伍军人,被告人某乙系现役军人。
某甲曾在服役期间伙同某乙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某甲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某乙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某甲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9、下列由军事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的情形有:()A.至喑E队看望朋友的王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B.发现现役军人郭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赵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现役军人丁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洪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10、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第十九章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19.1 复习笔记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任务是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然后依法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以保证正确地适用死刑。
3.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死刑判决、裁定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付诸执行的必经环节,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具有以下的重要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的方针。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防止错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报请复核(1)报请复核的程序①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
高级人民法院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报请复核案件的要求①一案一报报请复核死刑的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报送呈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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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辨双方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 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审判的任务 (一)正确行使国家具体刑罚权 (二)维护社会秩序 (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四)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作用, 扩大办案效益
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询问证人、鉴定人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6)调取新的证据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 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辨双方进行辩论。
审查的任务在于通过审查,解决案件 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是否将被告人 正式交付法庭审判。
(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诉案件的程 序审查主要包括: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被告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共九项,其 他略)
主要特征:
1、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强化了控 辨双方的举证和辩论;
2、强化控辨职能的同时,重视、保 留了审判职能的主导作用,法院享有对 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核实权。
(二)法庭审判的主要步骤
1、开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开庭的具体 程序和内容包括: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 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辨 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 讼活动。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 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至第193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 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问 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法庭审判的阶段
(一)法庭审判的概念和特点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或独任庭)通过开庭的方式, 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充分听取控辨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 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 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审判 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 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 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 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 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 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 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 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后的处理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 前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 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 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 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的3日以前送达;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一律秘密 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 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 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有关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宣判
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 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 当庭宣判后,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 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 近亲属。
定期宣判是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并作出决 定后,或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合 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由合议庭提 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而另 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 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 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的名单;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的诉讼权利;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 回避的理由。
三、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 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
意义:
(1)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 本程序。
(2)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的 基础。
法庭审理程序
被
开 庭
法法 庭庭 听辩 证论
告 人 最 后 陈 述
评 议 、 宣 判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 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 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查的概念和任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 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 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