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技术导则.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1 总则

1.1 电力系统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以及相应的通信、安全自动、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等设施。电力系统规划、设计与运行的根本任务,是在国家发展计划的统筹规划下,合理开发利用动力资源,用最少的支出(含投资和运行成本)为国民经济各部门与人民生活提供充足、可靠和质量合格的电能。

1.2 为了协调电力系统有关各部门与各专业间的工作,使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和运行相互配合,实现上述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导则,各部门应共同遵守。

1.3 科研、试验部门应当分析研究各种可行的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和质量的技术措施,经过试验并试点取得经验后,在电力系统中推广采用。

2 对电力系统的基本要求

2.1 规划、设计的电力系统,应满足经济性、可靠性与灵活性的基本要求,包括:

a.正确处理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经济与安全,一次系统(发、送、变、配)与二次系统(自动化、通信、安全自动、继电保护)的配套建设和协调发展等主要关系,以求得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

b.电力系统应当具有《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所规定的抗扰动能力,防止发生灾害性的大面积停电。

c.设计与计划部门在设计与安排大型工程项目时,应力求使其建设过程中的每个阶段能与既有的电力系统相适应,并能为电力系统安全与经济运行提供必要的灵活性。

2.2 规划设计与运行的电力系统,均应备有必要的有功功率储备。在规划、设计中应进行可靠性分析,计算电力系统在未来年度的电力不足概率。

2.3 规划设计的电网,包括受端系统、电源的接入、联络线等,应从全面着眼、统筹考虑、合理布局,贯彻“分层分区”原则,逐步形成以加强受端系统为主的区域电网。主力电厂一般应直接接入相应的电压电网(详见5.1),远方大容量电厂一般宜直接接入受端系统。在出现高一级电压电网的过渡期间,若在同一路径建设较低一级电压线路时,应考虑与下一步发展相结合。

2.4 电网的安全标准,按不同组成部分,分别提出如下要求:

a.对于受端系统网络,当失去任一元件时,应保持系统稳定和正常供电(详见4)。

b.电源接入系统的送电回路失去一回时,一般应能保持正常送电;对长距离的超高压重负荷送电回路,必要时允许采用措施以保证事故后的系统稳定(详见5)。

c.对于系统间的联络线,应按规定的不同任务区别对待(详见6)。

2.5 电网的无功功率应基本上按电压分层控制和分区就地平衡(详见7.1、7.2)。

2.6 随着高一级电压电网的出现和发展,应该有计划地逐步简化和改造较低一级电压网络,实现分片供电,限制电网短路容量,尽可能避免高低压电磁环网,简化保护。

2.7 合理的电网结构和保证安全稳定的技术措施应该相互协调配合并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以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水平,并使电网的建设和发展在技术经济上更为合理。

2.8 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规划,应制订调度系统的自动化规划(包括厂站自动化),并逐步予以实现,要按电网的分层分区及分级调度的原则,建立发电自动控制与分层安全监控系统等,为各级调度提供相应的调度自动化功能。大区间联络线的负荷应能自动控制;新建发电厂及变电所设备及装备的性能,应能满足调度自动化规划的要求。

2.9 在规划设计电力系统时,应规划设计电力系统的通信(通信、继电保护、自动化、数据等信息)通道系统,并与一次系统配套投入运行。

2.10 应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经验的总结,特别注意对重大电力系统事故的及时总结分析,反馈给规划、设计部门进行改进,并据以在必要时修订补充本导则的有关内容。

3 有功电源安排

3.1 电源规划设计是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核心,根据国家的能源政策,以提高技术经济效益为前提,对各类电源建设方案进行优化。对建设条件优越、经济指标好的水电厂,应优先开发。

3.2 在优先考虑扩建工程的同时,每个大区电力系统要重点规划建设若干大型骨干火电厂,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供应的需求。

3.3 电源的建设,应根据规划规定的任务,明确区分为全网性的主力电厂或地区性的电厂。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中,应研究每个时期担负调峰、调频、腰荷、基荷的电厂的安排,以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质量的预计或规定要求。

.4 调峰电源应作为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每一个发展阶段应有具体安排,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优先发挥水电的调峰能力。对具有调节性能的水电厂,应充分考虑其在调峰和运行备用(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合理扩大这些水电厂的装机容量或预留扩建余地;对现有这类水电厂,也应进行扩建可行性的研究。此外,应安排火电调峰;对缺乏水电调节的系统,还要采用其他调峰电源,如抽水蓄能机组等。

3.5 在经济合理与建设条件可行的前提下,应注意在负荷中心附近建设一些较大容量的主力电厂。

3.6 规划、设计和运行的电力系统,均应备有有功功率备用容量,以保持系统经常在额定频率下运行。备用容量包括:

a.负荷备用容量*负荷备用容量,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容量,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误差。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低值适用于大系统,高值适用于小系统。

b.事故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例如10min内),可供调用的备用容量。其中至少有一部分(例如50%)是在系统频率下降时能自动投入工作的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系统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c.检修备用容量一般应结合系统负荷特点,水火电比重,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以满足可以周期性地检修所有运行机组的要求,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4 受端系统建设

4.1 电力系统规划、设计中,要加强和逐步扩大相邻主要负荷集中地区(包括电源)内部和他们间的网络连接,以最终形成坚强的受端系统。受端系统在各种正常与检修条件下,应满足如下要求:

a.受端系统内发生任何严重单一故障(包括线路及母线三相短路)时,应能可靠地快速切除,以保持系统稳定。

b.突然失去任一元件(线路或变压器)时,不得使其他元件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

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应同时保持正常供电;在正常检修方式下,也要满足下述两项要求,但允许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切机、切负荷等)。

4.2 为保持电力系统具有较高的稳定水平,应力求减少受端系统的电源阻抗。使受端系统主网的电压母线维持一定的短路容量水平,在振荡时该母线电压不过低;如受端系统缺乏直接接入主网电压的地区主力电源,经技术经济论证对保证全系统稳定确有较大效果时,可装设适当容量的大型调相机。

4.3 电力系统应有无功功率事故补偿能力,当大容量送电电源线路突然切去一回,或当地区电厂最大容量的一台调相机(或发电机)组突然切除时,应保持受端枢纽变电所高压母线事故后的电压下降不超过正常值的5%~10%(设计时选用低值),以保证地区负荷不间断供电。特殊的系统情况下,可以联锁切负荷、压机组出力或切机。

4.4 大城市负荷中心的枢纽变电所容量不宜过于集中。

a.当任一变电所全停时,不致引起受电地区全停,同时应采取自动措施,以保证重要负荷的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