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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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污染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森林、珍贵树木、濒危动物、野生动物、水产品、耕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14个罪名。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一)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反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其次,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再次,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的行为。最后,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过程中,误捕、误杀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情节考虑。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行为。首先,行为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次,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最后,行为的具体方式是猎捕、杀害。本罪只要具有非法猎捕或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
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盗伐林木罪(第435条)
(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实施本罪时又故意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数罪并罚。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的管理活动及其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其次,行为对象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再次,实施了盗伐行为。最后,要求数量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一般可掌握在木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一般可掌握在木积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但对于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应适当降低数量标准,对于多次盗伐林木的,应累计未经处理的盗伐数量。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毁坏为目的而砍伐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林木,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三)认定
1、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为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并无其他限制,而后者则限定为珍贵树木。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2、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既侵害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又侵害了林木的所有权,而后者只侵害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
(2)本罪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而后者可能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
(3)本罪表现为盗伐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
(4)本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并不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