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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1-6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1-6答案

[单选题]3、以下属于可更新资源的是___A_____。

A:土壤B:潮汐能C:矿藏D:风能[单选题]10、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__B_______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A:占用补偿B:占多少,补多少C:有偿使用D:占用着负责开垦[单选题]4、能够起到正反两方面刺激作用的经济刺激制度是_A____。

A:税收B:低息贷款C:财政补贴D:财政援助[论述题]三同时制度参考答案: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单选题]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___B______。

A:我国环境与资源保**的基本原则B: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方针C: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D: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执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单题]8、城市污水的最佳处理方法是_C____。

A:排放出城区B:各排污单位建造处理设施C:集中处理D:回灌地下水[论述题]环境噪音参考答案: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单选题]6、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是__A_。

A:二氧化碳B:甲烷C:二氧化硫D:氮氧化合物[单选题]7、在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对于地方标准中未涉及的,而国家标准中已有的项目,应当__B____。

A:.制定地方标准B:执行国家标准C:同时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D:以上都不对[单选题]9、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下列哪个部门的规定__B_。

A:国务院B:国务院**部C:国家环境保护总局D:国务院建设部[单选题]5、环保部门据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应该履行的职责,这种行为属于___C___A:侵权行为之诉B:司法审查之诉C:请求履行职责之诉D:不作为之诉[单选]1、构成环境的环境要素是_____D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9.13•【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1979.09.1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二号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五章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第六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征与对策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征与对策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征与对策陈薇薇摘要:当前,我国将生态体系建设放在了国家建设当中的首要位置,强调任何行为都不能够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

国家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上的处理也开始越来越严格,移送公检法的案件也开始逐年上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但最的特征与对策进行详细的说明。

关键词: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特征与对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的概念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国家开始大力严抓环保,不仅相关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各个地区也开始对破坏环境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

公检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以此来快速推进国家在环境资源上的建设与监督。

一、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特点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犯罪主体的特征明显;犯罪手段隐蔽;后果严重以及出现轻刑化趋势[1]。

环境资源犯罪当中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和環境污染相关的,还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滥砍滥伐等。

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一些资源较为丰富,但管制较少的边缘城市地带,犯罪者大多是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受到利益的诱惑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再加上为了在非法勾当中,尽量减少被发现的可能,经常会选择一些偏僻的地区作案,这就导致在案件侦查的过程当中产生一些困难。

但是这种方式造成的问题往往是不可逆的,会对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类案件在收集证据过程当中存在一定困难,因而造成轻刑化现象的产生。

二、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困境(一)现行法律对此类犯罪存在界定困境环境污染案件在发生之后,相关人员在进行实地侦查的过程中,往往很难对环境污染进行一个正确的界定。

虽然在整个相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条文当中,对环境污染的类型和程度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由于情况的复杂导致此类工作在进行过程当中,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造成一定的界定偏差,这就导致很多环境污染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很难被定性。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资源的保护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破坏环境资源往往对人类和自然界都造成严重的后果。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各国纷纷立法设立了相关的罪名,其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就是其中之一。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定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破坏环境资源,致使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后果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要内容1. 污染环境资源:包括非法排放污水、废气、废弃物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2. 毁坏生态系统:例如非法采伐森林、破坏湿地等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掠夺自然资源:包括非法捕捞、盗伐珍稀树木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4. 破坏环境设施:例如破坏排污设施、破坏环境监测设备等,影响环境保护的工作进行。

5.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例如非法填埋垃圾、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 行政处罚:可以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2. 刑事处罚: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剥夺自由、罚款等处罚。

3. 民事责任:被破坏环境资源的公民或机构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意义及挑战1. 意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立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挑战: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取证难度大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督和执行等问题。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罪名。

通过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实施和执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环境破坏行为的定义环境破坏行为是指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进行任何负面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破坏、开采和非法利用等。

处罚措施对环境破坏者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防止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发生:1. 行政处罚:环境破坏者将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环境破坏者将受到刑事法律程序的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环境破坏者应承担向受损方赔偿的责任,并赔偿因环境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等。

4. 公众监督:对环境破坏者的行为应进行公开曝光,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增加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压力和名誉损失。

5. 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法律的遵守程度,以预防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处罚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处罚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采取以下措施:1.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未能正确执行处罚规定的执法机关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处罚的公正和执行的可靠性。

2. 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应有权参与对环境破坏者处罚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多部门合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执行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实现全面的环境保护。

4. 罚款款项的使用:罚款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环境修复、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等方面,以保障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

总结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公众监督和教育宣传等措施。

为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加强法律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多部门合作和罚款款项的专款专用等措施。

通过以上举措,我们将能有效地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追究个人或组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责任。

该制度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追究责任的原则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承担修复环境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的费用。

2.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过程,维护自身权益。

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4. 追溯责任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破坏,要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主体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涉及以下主体: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追究责任的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3. 个人:应自觉保护环境,遵守环境法规,不随意排放污染物。

追究责任的措施为了有效追究环境保护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环境评估:在开展新项目前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3. 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4. 环境教育: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案例和成效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已在一些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取得一定成效。

例如,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罚款并要求进行修复,最终还原了受污染的水域生态。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结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公众参与,我们可以更好地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并为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有效保障。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1. 概述环境资源类案件是指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到环境的破坏、污染、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等,对环境和资源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涉及到自然环境的保护,也关涉到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2. 自然环境的保护案件自然环境的保护案件是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的重要一部分。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破坏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损失、森林砍伐、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

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导致大量废水排放,对周围湖泊或河流造成了严重污染,这类案件都属于自然环境的保护案件。

3. 生态破坏类案件生态破坏类案件是指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这些案件的典型代表包括非法采矿、乱倒垃圾、非法捕捞等。

这类案件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可能导致自然资源的匮乏,给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4. 资源利用案件资源利用案件主要涉及到对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等问题。

资源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

一些企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了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这类案件都属于资源利用案件的范畴。

土地资源的非法占用和破坏也属于资源利用案件的范围。

5. 生态保护区案件生态保护区案件是指生态保护区内的资源开发和环境破坏引发的纠纷。

生态保护区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非法开发者为了谋取利益,非法占用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开展违法的开发活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总结与回顾: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自然环境的保护、生态破坏、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生态保护区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件对环境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个人观点与理解: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之所以广泛,是因为环境资源的保护涉及到众多的方面和层面。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A.故意B.过失C.轻率D.故意或过失2.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A.是B.不是C.由法官自由裁量是或不是D.没有明确规定是或不是3.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规定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

B.20%C.25%D.30%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B.10日C15日D.30日5.环境行政诉讼应适用()的诉讼时效。

A.15日B.1个月C.3个月D.6个月6.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谓()。

A.牵连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过错责任原则D.混合责任原则7.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应更多的采用()责任形式。

A.补偿性B报复性C.预防性D.混合性8.环境行政处理的性质是()。

A.行政命令B.调解C.裁决D.和解9.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

A.一年B.两年C.三年D.二十年10.下列关于“罚款”、“罚金”和“赔偿金”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罚款属行政制裁,罚金属刑罚B.罚金和赔偿金与损失等额C.罚金和赔偿一般是上缴国库D.法人的赔偿金都可以列入生产成本二、多项选择题1.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行为的违法性B.行为人的过错C.行为的社会危害性D.行为的危害后果E.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D.责令重新安装使用E.责令停止、关闭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不同。

A.实施处罚的机关B.适用的违法行为C.处罚的对象D.处罚的形式E.救济方式4.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可以归纳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doc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doc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

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环境资源法 law

环境资源法 law

环境资源法 law环境资源法是指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耗竭,因此制定环境资源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环境资源法的背景、内容和作用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尤其是对环境资源的需求。

然而,过度的开采和使用使得环境资源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耗竭,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资源法,旨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内容环境资源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管理:环境资源法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管理和限制。

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明确资源的使用权和开发条件,加强对资源开发行为的监管,防止过度开采和浪费。

2.环境保护和修复:环境资源法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它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环境监测和治理的力度,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环境资源法强调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的原则。

它规定了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和赔偿制度,促使违法行为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4.环境信息公开和参与:环境资源法倡导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

它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公开途径和范围,鼓励公众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和参与,提高环境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作用环境资源法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通过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它限制了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保护了环境的可持续性,为未来的发展留下了更多的资源空间。

2.保护生态环境:环境资源法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它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加强了环境监测和治理,保护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了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生。

3.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环境资源法倡导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提高了环境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我们才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难。

下面列举了10个环境保护犯法案例,以此提醒人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水污染案例: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引发生态系统崩溃,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2. 大气污染案例:某工厂违法排放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使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骤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3. 土壤污染案例: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废料,导致土壤污染,使土地无法继续耕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4. 非法砍伐森林案例:某个团伙为了获利非法砍伐森林,破坏了珍贵的生态环境,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栖息地,破坏了生态平衡。

5. 非法捕捞案例:某渔民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海洋资源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

6. 违法填埋垃圾案例:某城市存在非法填埋垃圾行为,导致垃圾渗出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7. 破坏自然保护区案例:某旅游公司非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破坏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危害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

8.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农田中,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和土壤。

9. 非法采矿案例:某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土地沉降、水源枯竭、生态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10. 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例:某个地区非法捕捞珍稀濒危物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的繁衍。

这些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提醒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只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清洁的世界。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了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就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以刑罚为手段,约束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行为,例如,环境污染犯罪、非法采矿犯罪、非法捕捞犯罪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直接危害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及其可持续发展。

其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将会面临罚金刑罚,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破坏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行为的刑法责任规定。

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都属于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二、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缺点尽管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之处。

首先,刑法的威慑力相对较弱。

由于环境犯罪行为一般由企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个人,因此对于这些法人和组织来说,刑法对其造成的威慑相对较小,对一些潜在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其次,环境犯罪的侦查和取证难度相对较大。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面积的场地和复杂的技术问题,侦查和取证工作相对困难。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不可逆性,有时候需要长期的监测和调查才能确定违法行为,这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具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

另外,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相对较难。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往往无法承担起维权成本。

此外,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事实难以证明等问题,这给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对策针对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不足之处,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doc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doc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doc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建立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行政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加强了对水污染的监督管理,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着重规范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和治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与利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加强了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动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六、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加强了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七、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土地的利用、管理和保护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建立了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保护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营利用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建立了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一)案情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

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

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

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

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

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

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

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

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

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

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

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

(新)环境法第67章模拟练习题

(新)环境法第67章模拟练习题

阶段测验五(6~7章)一、单项选择题1.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环境条约是在()期间签订的。

A.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B.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C.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D.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正确答案】A2.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环境法的()。

A.内在渊源B.外在渊源C.形式渊源D.实质渊源【正确答案】C3.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是()。

A.适用过错责任原则B.适用过错推定原则C.适用公平责任原则D.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正确答案】A4.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

A.人身伤亡B.财产损失C.预防措施的费用和支出D.整治费【正确答案】D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不包括()。

A.移送B.侦查C.审查起诉D.审判与执行【正确答案】D6.自由刑和财产刑的适用关系的类型不包括()。

A.单一制B.复合制C.必并制D.选处制【正确答案】A7.下列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的是()。

A.地震B.市场风险C.战争D.泥石流【正确答案】B8.l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宣告成立。

A.国际环境保护联合会B.世界自然保护同盟C.世界环境保护组织D.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正确答案】B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加重犯【正确答案】A1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举动犯【正确答案】B11.我国()和()也分别通过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建立了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制度,加大了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进一步保障了责令停止或改正命令的执行力度。

A.重庆,深圳B.天津,上海C.厦门,贵阳D.无锡,广州【正确答案】A12.为了切实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l973年在()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A.巴塞尔B.斯德哥尔摩C.华盛顿D.鹿特丹【正确答案】C13.与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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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污染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森林、珍贵树木、濒危动物、野生动物、水产品、耕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规定了共14个罪名。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一)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反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行为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其次,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再次,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的行为。

最后,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过程中,误捕、误杀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情节考虑。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行为。

首先,行为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次,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法规。

最后,行为的具体方式是猎捕、杀害。

本罪只要具有非法猎捕或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
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盗伐林木罪(第435条)
(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实施本罪时又故意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数罪并罚。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的管理活动及其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

其次,行为对象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再次,实施了盗伐行为。

最后,要求数量较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一般可掌握在木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一般可掌握在木积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但对于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应适当降低数量标准,对于多次盗伐林木的,应累计未经处理的盗伐数量。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毁坏为目的而砍伐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林木,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三)认定
1、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为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并无其他限制,而后者则限定为珍贵树木。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2、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既侵害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又侵害了林木的所有权,而后者只侵害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

(2)本罪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而后者可能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

(3)本罪表现为盗伐行为。

而后者表现为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

(4)本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并不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
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
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所有权。

2、区分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前罪的对象是普通林木,后者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八、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1、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

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

鉴于刑法将此种在林区的收购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所以对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于在非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销赃罪论处。

2、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运输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购销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3、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九、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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