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XXXX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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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
(2010版审查通则)
一、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
(一)申请受理
1、食品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详知国家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政策,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申请书电子版(有关填写说明和要求见附件1);
2、食品生产企业携带填写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版到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受理;
3、省政务中心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窗口凭《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版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并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见附件16)“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栏中签字。
②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条件的,按照①的要求办理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销申请。
③对于不属于食品生产许X围的,窗口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省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在受理申请后,收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交到省局食品处,并将电子版
录入《食品生产监管系统》。
注:电子版包括申请书、工商核名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委托检验协议的扫描件。
(二)组织审查
1、省局食品处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附件4),并开具《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5)报处领导批准。经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局食品处将申请材料和计划表送达审查组长,具体承办人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上签署时间和XX。
2、审查组长收到《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后,应在《计划表》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企业现场审查,并通知当地质监局派人到场。审查结束后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16)签署时间和XX。
审查结果(《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见附件6)和《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见附件7))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食品处。
若核查结论项中有基本符合需整改时,审查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附件10)
3、省局食品处根据审查组的审查结果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意见,待处领导和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或《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9)。
①若《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中核查结论项为“符合规定条件”,省局食品处应在《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副本。
②若《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中核查结论项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申请人所在县级或市级局应监督申请企业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签字盖章后报省局食品处。
(三)生产许可检验
1、食品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申请人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申请企业不得试生产产品。
2、申请企业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食品处提出发证产品检验申请,并填写《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见附件12)。
3、省局食品处收到申请企业检验申请后,及时通知具有发证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发证检验机构见附件)。
4、检验机构应在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派出2名抽样人员到企业,按照《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发证产品样品,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附件13),将《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回执》交申请企业。
5、发证检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抽取的发证产品进行检
验,并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省局食品处和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在未经许可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X围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产品。
(四)发放许可证证书副页
1、对检验合格的向食品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副页。副页产品种类依据检验报告所填写的产品种类确定(见附件15)。
申请企业的样品因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复检,但不得超过2次复检。
2、经检验全部产品合格的,食品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合格产品种类,并颁发许可证证书副页。
3、经检验部分产品合格的,食品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合格产品种类,并颁发许可证证书副页。
4、经检验全部产品不合格的,食品处收回并注销许可证书,半年后企业方可重新申请。
二、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和延续换证食品生产企业
(一)申请受理
同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
(二)组织审查和生产许可检验
1、省局食品处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附件4),并开具《XX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5)报处领导批准。经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局食品处将申请材料和计划表送达审查组长,具体承办人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上签署时间和XX。
2、审查组长收到《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后,应在《计划表》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企业现场审查,并通知当地质监局派人到场。审查结束后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16)签署时间和XX。
审查结果(《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见附件6)和《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见附件7))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食品处。
若核查结论项中有基本符合需整改时,审查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附件10)
3、省局食品处根据审查组的审查结果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意见,待处领导和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或《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①若《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中核查结论项为“符合规定条件”,省局食品处应在《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副本。
②若《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中核查结论项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申请人所在县级或市级局应监督申请企业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签字盖章后报省局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