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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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调度管理制度

三峡水库调度管理制度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5号《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编辑本段]第二章水库调度第八条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

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

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主管单位: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批准单位:水利部2015年9月目录1 总则 (1)2 调度运用参数与指标 (5)3 水文气象情报与预报 (13)4 调度控制水位与流量 (15)5 防洪调度 (18)6 发电调度 (20)7 航运调度 (23)8 水资源调度 (28)9 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 (30)10 库区及坝下游河道管理 (37)11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 (40)1 总则1.0.1 为科学调度三峡—葛洲坝梯级水利枢纽,明确调度和运行管理各方职责,在确保梯级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梯级枢纽的综合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三峡和葛洲坝水利枢纽初步设计、《三峡水库优化调度方案》,结合三峡水利枢纽175m试验性蓄水期调度运行实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三峡—葛洲坝梯级水利枢纽正常运行期。

1.0.3 三峡水利枢纽的调度任务是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防洪、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等综合效益。

葛洲坝水利枢纽是三峡水利枢纽的航运反调节枢纽,调度任务是对三峡水利枢纽日调节下泄的非恒定流过程进行反调节,在保证航运安全和畅通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发电效益。

三峡水利枢纽与葛洲坝水利枢纽是不可分割的梯级枢纽,必须联合统一调度。

1.0.4 三峡水利枢纽的调度原则为兴利调度服从防洪调度,发电调度与航运调度相互协调并服从水资源调度,协调兴利调度与水环境、水生态保护、水库长期利用的关系,提高三峡水利枢纽的综合效益。

1.0.5 三峡水利枢纽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特征水位运行。

即正常蓄水位175.0m,防洪限制水位145.0m,枯期消落低水位155.0m。

葛洲坝水利枢纽正常运行水位66.0m,最低运行水位暂定为63.0m。

枢纽的其它运行控制水位及运行方式按本规程第4章(调度控制水位与流量)规定执行。

1.0.6 三峡—葛洲坝梯级水利枢纽的防洪与水资源调度单位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江防总);发电调度单位为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航运调度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和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通航局);梯级枢纽的运行管理单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峡集团),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单位在整体竣工验收前专题报国务院研究确定。

三峡-葛洲坝枢纽水域大风大雾下的通航管理

三峡-葛洲坝枢纽水域大风大雾下的通航管理
( 1)换 向运行 ,减 轻通 航压 力
通 过分 析获 悉 出现大 风大雾 天气 的可能 性 ,利用
船舶交 通管理 系统 ( T V S)、甚 高 频 无 线 电话 ( H )以及全球定位系统 ( P ) V F G S 等手段 ,以航行
三峡两线船闸在正常情况下采取单向连续过闸的
通 ( ) 警 告等形式及时向船方发布预警信息 ,通知其
第3卷 4 第 l 期 2 3 3
运 行方式 ,一线 上行 ,一线 下行 。在通 航水域 船舶过 坝 需求不 均 、船舶流 量失衡 、船 闸运行 供需不 平衡 的 情 况下 ,一般 采用船 闸换 向运行 的方 式 ,以缓 解船 闸 转 ,以尽快 疏散积 压船 舶 ,最 大 限度 地发 挥船 闸的通 过能 力 ,持续 时 间 由非 对称积 压程 度而 定 。 ( 2)优化 调度 ,提 高船 舶过 闸效 率
5 0m时 ,船 舶停 止 过 闸 。三峡 或 葛洲 坝船 闸 闸 区以 0 外水域 能见 距离不 足 l 0 时 ,有雾航 段下行 船舶停 0I 0 n
二 、大风大 雾下通航 管理措 施
船舶过闸时,需要根据调度指令 由待闸锚地驶往 船 闸上游或下游对应的靠船墩或导航墙处等候 ,然后 根据船闸现场及控制室指令依次进闸、移泊 、出闸。
大雾 天气 造成 船舶 不 能安全 航行 时 ,及 时通过 V S T 系
船 闸停航 ,并及时启动预案 ,组织船舶 就近锚泊扎
雾 、避风 ,以确保通航安全 。
1做 好 对风 情 、 雾情 的监 测 .
在三峡船闸闸区、葛洲坝船闸闸区、仙人桥 、太 平溪和南津关等处设置风力监测点。在枢纽水域南津
关 、仙人桥 、太平溪等重点位置设置雾情监测点。借 统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 海事管理部门加强巡航 , 对相 助 风 、雾监测 设备 和 目测观 测手段 随时掌握 该处水 域 关 航段 实施 临时交通 管制 。

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新旧标准对比分析

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新旧标准对比分析

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新旧标准对比分析作者:赵寒寒杨曦杜荣冯志涛来源:《中国水运》2021年第02期摘要:2020年4月1日,《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JTS/T 180-5-2020)开始正式实施。

该标准对汛期船舶通航流量级进行了更加精细的划分,能够精准地编制汛期船舶过闸计划,方便水情变化时船闸调整不符合流量级的船舶,减少作业量。

推进新标准在汛期通航管理调度中的应用,可以保障汛期通航安全、提高通航效率。

本文对比新旧标准,总结得出新旧标准差异,并分析新标准实际应用难点及前景,推动新标准的应用,对完善汛期交通组织及调度管理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旧标准差异;最大通航流量;通航安全中图分类号:U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1)02-0156-031引言三峡河段东起中水门,西至庙河,全长59公里,连接长江中下游水域。

其中,两坝间航道属J级航段,每年汛期受三峡枢纽调峰影响,水文条件复杂,严重影响两坝间船舶通航安全。

2020年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JTS/T 180-5-2020)(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新标准进一步优化了汛期通航流量档位划分及船舶最大可通航流量的判定,对现有的交通组织及调度管理提出了挑战。

目前汛期调度管理均依据长航局《关于试行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的通知》发布的《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

了解新旧标准差异及变化,从而进一步完善优化现有调度管理措施,对于保障汛期新标准在两坝间水域交通组织及调度中的充分应用,提高辖区水域通航安全及通航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旧标准及实际应用2.1 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情况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航道,上起坝河口重件码头,下至葛洲坝枢纽三江航道上游王家沟,长约38公里,属西陵峡河段。

三峡河段通航调度需求分析

三峡河段通航调度需求分析

三峡河段通航调度需求分析◎ 杨曦 余金燕 冯志涛 王前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摘 要:为切实掌握枢纽运输需求及船舶过闸需求变化情况,本文分析了2017-2021年度三峡枢纽及葛洲坝枢纽客货运输情况及船舶过闸情况,并结合当前管理态势分析当前三峡枢纽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及通航调度管理需求。

为今后三峡通航调度管理模式优化研究,缓解船舶待闸压力,保障长江沿线货物运输需求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三峡枢纽;通航调度;需求分析1.引言自葛洲坝水利枢纽与三峡水利枢纽建成以来,为使船舶能够安全、平稳、畅通、高效通过三峡-葛洲坝航段,根据《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实行“统一调度,联合运行”的调度方式,船舶过坝执行“一次申报、统一计划、分坝实施”的调度程序。

三峡通航调度方式也经历了坝前人工过闸登记、GPS远程申报及北斗系统远程申报三个阶段的变化,总体形成了以“申报、到锚、联控、安检、计划、过坝”六个步骤的过闸调度流程。

而伴随着三峡枢纽建设,长江经济带也呈现飞速发展的整体态势,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两坝货物运输需求也伴随着长江中上游经济发展趋势存在较大变化,截止目前,三峡枢纽日均运行30余闸,过闸船舶货物运输需求及通航管理需求相比运行初期也存在较大变化。

切实了解当前三峡河段通航需求态势,对于有效加强三峡河段交通组织管理,进一步优化三峡河段调度组织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三峡枢纽客货运输需求分析2.1枢纽客货运输需求三峡船闸及葛洲坝枢纽设计通过能力为年单向 5000万吨,三峡升船机设计通过能力为年800万吨。

受既有通航建筑物规模等客观因素制约,两坝枢纽通过量提升空间已有限,结合当前枢纽运行闸(厢)次情况、通过船舶吨位及大型化发展趋势,两坝枢纽满负荷运行情况下,目前能够满足的客货通过需求约在1.5亿吨左右(客运折合为吨位)。

三峡枢纽客运需求及葛洲坝枢纽客运希求则主要体现为旅游需求,维持在较稳定数值。

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联合运行方式研究

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联合运行方式研究

DOI编码:10.13646/ki.42-1395/u.2020.12.036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联合运行方式研究吴蓉,杨利,胡赛军摘 要:三峡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实施后,三峡枢纽有五条船舶过闸通道,葛洲坝枢纽有四条过闸通道,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将变得更加复杂。

本文基于三峡新通道建设后饱和运行模式下,对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进行了研究,包括枢纽通航建筑物联合运行的基本原则和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

关键词:三峡新通道;船闸;运行方式中图分类号:U6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0)12-0095-03(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湖北 宜昌 443002)1引言三峡枢纽船闸是长江航运的关键节点,是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1],自三峡船闸2003年6月通航,通航十几年来,货物通过量从3400多万吨迅速发展到2019年的1.46亿吨,年均增长约18%,提前达到设计通过能力。

同时,随着长江上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峡枢纽通过能力不足的问题已经显现,三峡船闸通过能力不可能无限制提升,而过闸货运需求不断增长,根据预测2050年三峡枢纽过闸货运需求将达到2.5亿吨,三峡枢纽通过能力缺口明显,三峡新通道建设的相关研究亟需开展。

本文主要对三峡新通道建设后饱和运行模式下,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运行方式进行了研究,包括枢纽通航建筑物联合运行的基本原则和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运行方式。

2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布置三峡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长江航运建设的重要工程,工程的建设可彻底解决三峡船闸供需矛盾大、船舶积压严重等问题,充分发挥黄金水道的航运效益,加快构建和完善区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

针对多种新通道方案,经综合比选,推荐三峡水运新通道一次新建两线船闸,葛洲坝枢纽新通道建议采用“三号船闸改建+左岸新建一线船闸”方案,推荐方案均布置于长江左岸[2]。

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垂直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葛洲坝一、二、三号船闸,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流域枢纽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峡枢纽运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由三峡局负责;湖北省港航管理局葛洲坝过闸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按有关规定负责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经费保障,以及与通航建筑物有关的安全保卫、安全鉴定、应急处置、消防救援、反恐怖防范等大坝统一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海事机构、航道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做好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保障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三峡局与有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建立健全通航建筑物运行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有关现场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相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之间应协调明确各方在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船舶调度、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职责,共同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有关工作。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五条【编制主体】三峡局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照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以下简称枢纽河段)通航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通过该河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枢纽河段从事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主管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航行与停泊第四条船舶进入枢纽河段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救生、应急设备以及装载与系缆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装有GPS、AIS等船载终端的船舶应保持其船载终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五条通过枢纽河段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在通过枢纽河段的曲溪至乐天溪、大沙坝至鲤鱼潭、母猪嘴至中水门航段时,船长、轮机长应值守。

第七条船舶过坝应按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发航,按通行信号有序进出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

第八条船舶通过三峡船闸引航道、升船机引航道及其共用引航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二)进出升船机的船舶应避让进出三峡船闸的船舶;(三)进出升船机上、下引航道的上行船舶横驶过河时,应让清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四)进三峡船闸的上行船舶,遇等让区内进升船机下引航道的船舶时可从该船左舷通过,船舶通过期间应加强联系并留足安全距离。

第九条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上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可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揭示红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应在等让区等让。

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下行通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允许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揭示红色信号时,禁止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

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

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

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主管单位: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批准单位:水利部2015年9月目录1 总则 (1)2 调度运用参数与指标 (5)3 水文气象情报与预报 (13)4 调度控制水位与流量 (15)5 防洪调度 (18)6 发电调度 (20)7 航运调度 (23)8 水资源调度 (28)9 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 (30)10 库区及坝下游河道管理 (37)11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 (40)1 总则1.0.1 为科学调度三峡—葛洲坝梯级水利枢纽,明确调度和运行管理各方职责,在确保梯级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梯级枢纽的综合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三峡和葛洲坝水利枢纽初步设计、《三峡水库优化调度方案》,结合三峡水利枢纽175m试验性蓄水期调度运行实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三峡—葛洲坝梯级水利枢纽正常运行期。

1.0.3 三峡水利枢纽的调度任务是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防洪、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等综合效益。

葛洲坝水利枢纽是三峡水利枢纽的航运反调节枢纽,调度任务是对三峡水利枢纽日调节下泄的非恒定流过程进行反调节,在保证航运安全和畅通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发电效益。

三峡水利枢纽与葛洲坝水利枢纽是不可分割的梯级枢纽,必须联合统一调度。

1.0.4 三峡水利枢纽的调度原则为兴利调度服从防洪调度,发电调度与航运调度相互协调并服从水资源调度,协调兴利调度与水环境、水生态保护、水库长期利用的关系,提高三峡水利枢纽的综合效益。

1.0.5 三峡水利枢纽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特征水位运行。

即正常蓄水位175.0m,防洪限制水位145.0m,枯期消落低水位155.0m。

葛洲坝水利枢纽正常运行水位66.0m,最低运行水位暂定为63.0m。

枢纽的其它运行控制水位及运行方式按本规程第4章(调度控制水位与流量)规定执行。

1.0.6 三峡—葛洲坝梯级水利枢纽的防洪与水资源调度单位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江防总);发电调度单位为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航运调度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和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通航局);梯级枢纽的运行管理单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峡集团),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单位在整体竣工验收前专题报国务院研究确定。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过坝安全、畅通、高效、有序,充分发挥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

通过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道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枢纽通航调度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通航调度管理水域第四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范围:上起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91.3公里),下至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 公里),全长541.8公里。

第五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按照距离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1—由近到远划分为核心水域、近坝水域、控制水域、调度水域。

(一)核心水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0.8公里)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之间的水域。

(二)近坝水域:枝城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568.3公里)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庙河至巴东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2.4公里)之间的水域。

(三)控制水域:荆州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81.5公里)至枝城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巴东长江大桥至巫山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68.0公里)之间的水域。

(四)调度水域: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公里)至荆州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巫山长江大桥至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91.3公里)之间的水域。

第六条三峡局、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程和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水道通航管控要求,对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内过坝船舶实施总量控制和分段管理。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1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第五条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六条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第七条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过坝安全、畅通、高效、有序,充分发挥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

通过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道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枢纽通航调度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通航调度管理水域第四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范围:上起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91.3公里),下至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 公里),全长541.8公里。

第五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按照距离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1—由近到远划分为核心水域、近坝水域、控制水域、调度水域。

(一)核心水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0.8公里)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之间的水域。

(二)近坝水域:枝城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568.3公里)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庙河至巴东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2.4公里)之间的水域。

(三)控制水域:荆州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81.5公里)至枝城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巴东长江大桥至巫山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68.0公里)之间的水域。

(四)调度水域: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公里)至荆州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巫山长江大桥至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91.3公里)之间的水域。

第六条三峡局、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程和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水道通航管控要求,对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内过坝船舶实施总量控制和分段管理。

大坝运行调度规程

大坝运行调度规程

大坝运行调度规程摘要:一、大坝运行调度规程的概述二、规程的主要内容1.水库调度目标2.水库调度原则3.水库调度方案4.水库调度实施与监测三、规程的实际应用与意义正文:大坝运行调度规程是为了确保大坝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充分利用水资源,满足社会、经济和生态需求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本文将对大坝运行调度规程进行概述,并重点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

一、大坝运行调度规程的概述大坝运行调度规程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结合大坝所在流域的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和生态需求而制定的。

规程为大坝运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于保障大坝安全、水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1.水库调度目标水库调度目标主要包括保障大坝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满足社会需求。

具体来说,要确保水库在汛期能有效拦蓄洪水,降低下游洪涝灾害风险;在枯水期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需求。

2.水库调度原则水库调度原则主要包括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节水优先、生态优先、科学调度等。

这些原则要求水库调度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大坝及下游安全,充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水库调度方案水库调度方案是根据水库调度目标和原则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汛期调度、枯水期调度、日常调度等。

调度方案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气候变化和各种突发情况。

4.水库调度实施与监测水库调度实施与监测是指在规程指导下,对水库进行实时监测,掌握水库运行状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度方案。

此外,还需对水库调度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调度策略。

三、规程的实际应用与意义大坝运行调度规程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方面,规程为水库调度提供了科学依据,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态需求;另一方面,规程对于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水库优化调度

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水库优化调度

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水库优化调度欧阳德和易长春(三峡水利枢纽梯级调度通信中心)摘要:针对梯级枢纽运行特点,在保证梯级枢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一系列水库调度措施,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发挥梯级枢纽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梯级枢纽;水库优化调度1梯级枢纽概述三峡水库2003年6月1日开始蓄水,6月10日库水位蓄至135.0m,标志三峡工程进入围堰发电期;7月10日三峡电站首台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三峡工程开始发挥发电效益。

2006年10月27 日,库水位蓄至156.0m,三峡工程首次初期蓄水工作圆满结束,工程进入初期运行期,2007年汛期工程开始发挥发电效益。

截止2007年7月底,三峡电站已有16台机组先后投产并网发电,装机容量1120万kW,相当于4个葛洲坝电站装机容量,已累计发电1773.0902亿kW・h,工程开始发挥防洪、发电和航运等综合效益。

梯级枢纽初期运行期调度规程规定,三峡水库汛期正常运行范围为(143.9〜145.0)m,汛限水位144.0m,汛末自10月1日开始蓄水,10月底前蓄至汛末蓄水位156.0m,在第二年6月10日,将库水位消落至汛限水位运行。

葛洲坝水利枢纽位于三峡水利枢纽坝址下游40km处,为径流式电站;三峡水利枢纽三期截流后,在正常蓄水位66m时,相应库容7.11亿m3,仅为三峡截流前(相应库容15.8亿m3)的45%;电站共有21台机组,装机容量271.5万kW,自1981年首台机组投产发电以来,截止至2007年7 月底,已累计发电3512.6128亿kW-h。

葛洲坝水利枢纽作为三峡水利枢纽的反调节航运梯级,主要任务是对三峡电站日调节下泄的非恒定流过程进行反调节,在保证航运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发电效益。

2003年6月三峡工程蓄水至135m后进入围堰发电期,三峡水库开始运行,葛洲坝水库和三峡水库亦开始联合运用。

2合理控制葛洲坝库水位,提高梯级电站发电效益葛洲坝水利枢纽与三峡水利枢纽相距仅40km,三峡大坝就位于葛洲坝库区里,两坝之间没有大的支流加入,三峡水库出库流量基本就是葛洲坝水库入库流量,两个水库水力学联系紧密,葛洲坝库水位的变化直接影响三峡电站尾水位的变化。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372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1998年6月19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372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驾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二期通航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及三峡工程顺利施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庙河至中水门水域(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辖区水域,以下简称“辖区水域”)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和本办法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航船过坝方式第四条三峡坝区水域有明渠、临时船闸两线通道,每年有三种基本过坝方式;明渠单独通航、临时船闸单独通航和闸渠联合通航。

(一)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航行条件时,明渠单独双向通航。

(二)当明渠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临时船闸单独通航。

(三)当明渠只适合部分船舶安全航行时,明渠和临时船闸联合通航。

第五条葛洲坝水利枢纽有两线三闸,有三种过坝方式;三闸同时通航、双闸通航和单闸通航。

第三章明渠通航第六条明渠及其连接段应根据规范设置通航标志。

第七条通过明渠自航上行的船舶对岸航速应不低于1.0米/秒。

第八条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通行条件时,上行船舶应主动避让下行船舶,避免在明渠下口门及横驶区(坝轴线至茅坪下溪红浮)会让,当明渠实行单向控制时,下行船舶严禁追越或并列行驶。

当明渠只具备特殊通行条件时,上下行船舶应严格服从信息台及绞滩站指挥,按有关规定通过。

第九条闸渠联合通航时,通过明渠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K”字信号旗一面,夜间应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白色环照灯二盏。

长江三峡-葛洲坝VTS运行管理规则

长江三峡-葛洲坝VTS运行管理规则

长江三峡-葛洲坝VTS运行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至葛洲坝水利枢纽水域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航行和船闸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长江中水门至庙河VTS区域内(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公里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所有船舶在进入VTS区域时必须通过VHF在如下水域向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三峡通航指挥中心(以下简称“通航指挥中心”)报告:(一)下行船舶在庙河至屋檐石的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处用11频道报告;(二)上行船舶在中水门至卷桥河的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公里)处用14频道报告;(三)出黄柏河的船舶在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与黄柏河长江溪桥交汇处(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0公里)处用14频道报告。

第五条以下情况,船舶必须通过VHF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一)上行通过葛洲坝船闸的船舶驶经三江(或大江)防淤堤头时;(二)上行通过三峡船闸的船舶驶经三峡船闸上引航道堤头(库水位150米以上时的对应示位标处)时;下行通过三峡船闸的船舶驶经三峡船闸下引航道堤头时;(三)出靖江溪港、新太平溪港的船舶在航经口门区时;(四)渡船早开班前和晚收班后;(五)起锚前或驶离码头前。

第六条需进出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引航道的非过闸船舶,应向通航指挥中心申报,并服从通航指挥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配有GPS、AIS的船舶在VTS区域内活动,必须开启GPS、AIS设备。

第八条船舶因故未能按计划驶离码头、系船设施、锚地,应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船舶过坝到锚确认位置的优化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船舶过坝到锚确认位置的优化
每 日3:o 、7 0 1 :O 、 1 :0 、 1 :o 、2 0 :O 、 1 0 5 0 9 0 3:o 0
二 、到锚确 认现状
船 舶 申报 过 闸计 划有两 种 :一 、过 闸船舶 利用船
载G S P 终端远程 申报 ;二 、过闸船舶到达相关锚地水域
后 到登 记 站 申报 。 而对 应 的 到锚 确 认 的方 式 也 有 两种 :
5 小时至55 . 0 . 小时左右。
四 、锚 位 确 认 线 设 置 对 船 舶 过 坝 调 度 组织 的影 响
到锚位置的确认主要是对计划周期内的第一 闸次船 舶的进 闸有较大影响 ,对后续 的闸次的过 闸船舶 的影响 因船 闸运行周期 的长短而逐渐减弱 。
三、计 划编 制 、发 布和 船舶发 航
执行 。 3在采取4 . 小时计划模式 时,T 3 = 。船 闸通过能力 大 于船舶过 闸需求 ,能按照 过闸船舶 申报过 闸时间及 时 安排过 闸计划 ,基 本接 近随到随过 的 的理 想状态 。此 时 ,T=t t 2 的取值范 围是 1 8 与T 比较 , + ,T . T 。T 5 当1 < . T≤3时 ,T ,即当过 闸船舶航经 到锚线后 5 5 T
峡坝上锚地有大量过 闸船舶积压滞 留,则t 0 ,而T = = tt 】2 + ,因此 ,1 < 12 . T 。此时 ,T 5 >T ,得 出结论 :到锚 1 线 的位置确认在采取2d  ̄计划模式 时,对过闸计划 的 4N 执行没有影 响。 2在采取8 . 小时计划模式时 ,T 4 = 。船舶过 闸需求 和 船 闸实际通过 能力基本相当 ,只要过闸船舶有 申报且 到 锚后 ,一般都能在计划周期 内及 时安排过 闸计划。T = .
8 小时计划模式 ,在船舶过闸需求小于船 闸实际通过能 力 时 ,即船 闸通过 能力 富余 时 ,采用4 小时计划。2 / 4J  ̄

三峡水库调度管理制度

三峡水库调度管理制度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5号《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编辑本段]第二章水库调度第八条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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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过坝安全、畅通、高效、有序,充分发挥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

通过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航道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枢纽通航调度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通航调度管理水域第四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范围:上起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公里),下至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公里),全长公里。

第五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按照距离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由近到远划分为核心水域、近坝水域、控制水域、调度水域。

(一)核心水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公里)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公里)之间的水域。

(二)近坝水域:枝城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公里)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庙河至巴东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公里)之间的水域。

(三)控制水域:荆州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公里)至枝城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巴东长江大桥至巫山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公里)之间的水域。

(四)调度水域: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公里)至荆州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巫山长江大桥至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公里)之间的水域。

第六条三峡局、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程和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水道通航管控要求,对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内过坝船舶实施总量控制和分段管理。

第三章通航设施及其运用条件第七条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双线连续五级船闸(以下称“三峡船闸”,分为“南线船闸”和“北线船闸”)、三峡升船机、上下游引航道及其靠船墩。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上下游航道,三江二号船闸、三号船闸及其上下游引航道、靠船墩。

第八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内设置有待闸锚地和停泊区,具体运用条件及功能由长江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通告。

第九条船闸闸室内及升船机船厢内船舶集泊的最大平面尺度:(一)三峡船闸及葛洲坝一、二号船闸:长米,宽米;(二)葛洲坝三号船闸:长米,宽米;(三)三峡升船机:长米,宽米。

第十条船闸及升船机通航净空高度为米。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由三峡局根据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运行条件确定并对外发布通告。

通过三峡升船机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为米。

第十二条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应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通航建筑物运行最大风力为级(对应风速米秒)。

第十四条通航水位:(一)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米,最低通航水位为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米,最低通航水位为米,一般情况下,下游通航水位不低于米;(二)葛洲坝水利枢纽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米,最低通航水位暂定为米。

葛洲坝水利枢纽大江下游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米;三江下引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米;下游最低通航水位为米(庙嘴水位);(三)葛洲坝库水位日变幅最大为米,小时变幅小于米;升船机下游引航道水位小时变幅不超过米。

第十五条通航流量:(一)三峡船闸、升船机最大通航流量为三峡入库流量立方米秒和三峡出库流量立方米秒;(二)葛洲坝一号船闸及大江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出库和入库流量立方米秒;(三)葛洲坝二号船闸、三号船闸及三江引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葛洲坝出库和入库流量立方米秒;(四)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在至立方米秒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两坝间船舶实行限制性通航。

第十六条船闸、升船机运行方式:(一)三峡船闸双线正常运行时,上行船舶从北线船闸通过,下行船舶从南线船闸通过,必要时可采用双线同向运行方式;(二)三峡船闸单线运行时,采用单向运行、定时换向的运行方式;(三)根据三峡船闸上下游不同的水位组合,三峡船闸采取四级运行或五级运行;(四)三峡升船机采取迎向运行方式;(五)葛洲坝船闸根据实际通航条件与三峡船闸及三峡升船机匹配运行。

第四章通航调度规则第十七条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实行“统一调度、联合运行”的调度方式,船舶过坝执行“一次申报、统一计划、分坝实施”的调度程序。

第十八条船舶过坝调度原则:(一)安全第一、兼顾效率;(二)重点优先、分类控制;(三)先到先过、合理分流。

第十九条船舶通过船闸优先顺序:(一)特殊任务船;(二)长线客船;(三)整船鲜活货船和重点急运物资船;(四)集装箱船,商品车运输船;(五)短线客船、示范船型船舶、诚信船。

第二十条船舶通过升船机优先顺序:(一)特殊任务船;(二)客船;(三)整船鲜活货船和重点急运物资船;(四)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

总长不超过米且总宽不超过米的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在过坝计划内可优先于其他尺度的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安排。

在优先安排前述船舶后运行尚未饱和时,可安排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其他类型船舶。

第二十一条升船机停航检修期间,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按照同类型船舶优先等级通过三峡船闸。

第二十二条特殊任务船是指执行警卫任务、军事运输、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及执行公务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一律安排通过三峡升船机,不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安排从三峡船闸通过。

过闸客船分长线客船和短线客船。

长线客船是指从事三峡坝上港口至武汉及其以远航线的客船,其它客船为短线客船。

长线客船按申报过坝时间和通航动态及时安排。

已签订长线旅客运输合同的船公司,应将合同原件和客船过闸计划书面申请,在客船预计过闸时间日前报送三峡局认定。

第二十四条整船鲜活货船是指装载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货物,鲜活货装载率达到及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货混装的船舶。

整船鲜活货船进入核心水域后接受过闸安检时现场核查装载情况。

第二十五条重点急运物资船是指装载涉及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船舶,由沿江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核准(审核表见附件),重点急运物资船进入核心水域后接受过闸安检时现场核查装载情况;船闸停航检修期每日核准不超过艘重点急运物资船。

第二十六条集装箱船是指载运货物种类仅为集装箱的集装箱船和多用途船,且船舶装载集装箱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的及以上的。

集装箱船每日安排定时过闸。

第二十七条商品车运输船是指载运商品汽车的滚装货船。

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商品车运输船优先安排通过升船机。

不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商品车运输船,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设置年过渡期。

第年过渡期每日优先安排艘通过三峡船闸,第年过渡期每日优先安排艘通过三峡船闸,此后不纳入优先过闸安排。

商品车运输班轮认定程序及优先通过升船机的办法由三峡局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示范船型船舶是指交通运输部明确推广的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新能源动力船等示范船型船舶。

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是指总长米、总宽米及以内的符合《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多用途船或普通货船。

货物装载率或装载集装箱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的及以上且连续通过两坝的大长宽比示范船,达到艘后可优先安排成组通过三峡船闸。

其他示范船型船舶根据有关政策和过坝需求情况给予适当优先。

第二十九条诚信船是指长航局、三峡局和长江海事局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评定的诚信船舶及诚信船公司申请优先过坝的船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过闸奖励。

第三十条三峡局制订船舶过坝信用管理办法报长航局批准后实施。

列入优先过坝安排的船舶均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十一条三峡局根据三峡枢纽通航情况提出各类船舶优先安排数量的意见,长航局研究确定后发布通告。

第五章船舶过坝申报第三十二条三峡局建立过坝船舶基础资料数据库。

船舶首次过坝前应按有关规定,到三峡局办理过闸船舶资料建档、登记手续。

船舶首次申请过坝后在核心水域接受安检时复核。

船舶资料建档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影印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四)船舶营运证;(五)静水力曲线表;(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标识码证书等相关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水路运输许可证;(九)申请通过升船机船舶还应提交船舶首部形状图(型线图),及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等级证书。

船舶资料登记的基本信息项目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方式(经营人、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编号、船舶登记号、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船舶建造完工日期、船舶制造厂、船舶检验机构、航区、船舶类型、主机功率、总吨、净吨、满载排水量、空载排水量、参考载货量、最低配员、客船乘客定额、集装箱箱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单船最大尺度(总长、最大船宽、最大船高、满载吃水)、静水力曲线表、标识码及通航调度管理需要的其它信息。

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船舶须持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书重新办理更新资料,方可办理过坝申报。

第三十三条过坝申报方式(一)安装有三峡通航过坝船舶远程申报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申报系统)的船舶,可远程提交过坝申请。

(二)不具备远程申报条件的船舶,向所在水域(调度水域、控制水域、近坝水域或核心水域)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不具备远程申报条件船舶过坝申请单》(见附件),经海事机构核对确认盖章后,传真至三峡水上政务中心,三峡水上政务中心将该船舶申报信息录入过坝申报系统。

第三十四条船舶过坝应申报下列信息:(一)船名;(二)船舶类型;(三)货种;(四)实际载量(货船:货运量、压载水量,客船:旅客人数、压载水量,集装箱船:货运量、集装箱标箱数、压载水量,商品车运输船:货运量、车辆数、压载水量);(五)队形;(六)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长、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七)实际排水量;(八)过坝航向;(九)始发港及目的港;(十)要求通过第一坝时刻;(十一)两坝间航行时间(需要连续通过两坝的船舶);(十二)通航调度管理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船舶申报过坝计划要求:(一)船舶具备过坝条件后且在后续航程中向枢纽方向移动,方可申报过坝计划。

(二)连续通过两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需在两坝间停留、编队、装卸货物、上下人员的应分坝申报。

(三)船舶应如实申报过坝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远程申报的船舶若需修改申报信息,应先取消其原有申报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四)过坝船舶必须全程保持远程申报系统船载终端、终端开机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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