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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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
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垂直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葛洲坝一、二、三号船闸,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流域枢纽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峡枢纽运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由三峡局负责;湖北省港航管理局葛洲坝过闸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按有关规定负责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经费保障,以及与通航建筑物有关的安全保卫、安全鉴定、应急处置、消防救援、反恐怖防范等大坝统一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海事机构、航道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做好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保障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三峡局与有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建立健全通航建筑物运行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有关现场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相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之间应协调明确各方在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船舶调度、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职责,共同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有关工作。
第二章运行方案
第五条【编制主体】三峡局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照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第六条【运行方案内容】运行方案编制应遵循《通航建筑物
运行方案编制导则》(JTS123-2019),包含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
第七条【运行方案协调】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原则上应同步开展停航养护。
第八条【方案审批】长航局审批运行方案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海事局,四川省、重庆市和湖北省航运主管部门及港航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运行方案公布】运行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长航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
第十条【运行方案调整】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方案不能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三峡局应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长航局审批,并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重新公布。
第三章船舶调度
第十一条【调度原则】三峡局等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执行船舶过闸调度。
过闸船舶应当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服从调度指挥,安
全通过通航建筑物。
第十二条【信息化系统】三峡局应当建立船舶调度信息化平台,受理船舶过闸申请,编制并发布船舶调度计划,组织船舶过闸。
第十三条【危险品船过闸】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过闸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等事项向三峡局报告。
三峡局应建立过闸危险货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以及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为船舶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峡局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长江电力和海事、公安、应急等支持保障部门,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客船过闸】客船过闸期间,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保证通航建筑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相关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禁止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禁止船舶过闸:
(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二)船舶(船队)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
(三)船舶主尺度不符合船型标准化有关规定的;
(四)油船、化学品船为单壳的;
(五)载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水路禁运货物或禁止过闸货物的;
(六)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
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重要信息的。
(七)过闸安检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禁止过闸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第十七条【运行统计及报送】三峡局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记录通航条件、船舶待闸、通航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停航检修等统计数据,按有关规定编制日、月、年报表,相关统计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长航局和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水位流量协调】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应当按照《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向长航局、三峡局报送实时及预报流量、水位及相关变化信息,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所需的通航流量和水位。
长航局统筹考虑通航建筑物及航道通航所需的流量和水位及允许的变化,协调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水库调度部门优化调度,以保障正常时期通
航建筑物及航道通航所需的流量和水位。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三峡局应制定三峡—葛洲坝枢纽过闸船舶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记录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船舶过闸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按照规定将过闸船舶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疏解联动机制】长航局建立健全长江干线过闸船舶联动控制机制,三峡局、长江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合理安排过闸船舶沿途分区有序待闸,保障船舶高效通行。
第四章运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养护要求】三峡局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船闸检修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确定养护的类别、项目、内容、周期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养护内容及经费保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对通航建筑物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修理,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和长江电力应按规定保障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所需的经费,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养护档案及统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运行单位应在养护工作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配备必要的检修装备和专业化的检修队伍,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通航建筑物停航时间,延长检修周期,发挥通航效益。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障制度】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落实三峡及葛洲坝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风险防控】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三峡及葛洲坝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运行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运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监测和巡查,掌握通航建筑物安全技术状况。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长航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安全鉴定】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和长江电力、三峡局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通航建筑物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长航局组织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依法制定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应急预案在规定范围内公
布。
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通航应急保障】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长江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船舶在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三峡局应当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抢救和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停止开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停止开放相应的船闸或升船机:
(一)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的;
(二)遇有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三)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
(四)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
(五)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检修的。
第三十一条【停航计划执行】按照运行方案实施停航养护和检修的,由三峡局按照规定报备或报有关单位审批,并提前公布停航、复航信息。
其中连续停航时间达到7天及以上的,由负责检修的运行单位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
因发生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实施通航建筑物计划外停航的,三峡局应当及时将停航、复航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向长航局报告。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制】长航局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长航局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四条【举报受理】长航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六章违法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运行方案】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航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二)未经长航局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调度规则】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船舶过闸期间有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谎报过闸】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信用处理】过闸船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三峡局按《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等规定对船舶实施重新申报、延迟过闸或一定时限内限制过闸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过闸,是指船舶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指“船型标准化有关规定”包括《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GB38030-2019)、《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3年第14号)、《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
规定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30号)、《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4号)、《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及标准化实施过程中长航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及有效期】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