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办函[2002]86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2]86号)中编办,财政部、交通部、三峡办,三峡总公司:长江三峡工程将在2003年实现135米水位蓄水、永久船闸通航和首批机组发电三大目标。
为了确保长江航运安全畅通和枢纽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适时建立高效安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三峡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交通部负责对三峡枢纽工程和葛洲坝枢纽工程河段航运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峡枢纽工程和葛洲坝枢纽工程是长江黄金水道的咽喉,交通部要加强该河段的安全、海事、调度、公安、消防、航道、通信、锚地等行政管理工作,所需行政经费纳入中央财政列支。
如需增加行政编制,由交通部报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未核定前由交通部按现行管理方式通过三峡通航管理局对该河段进行管理,此过渡方式期限为一年。
二、由三峡总公司负责对三峡枢纽工程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三峡枢纽工程建设进度,从2003年永久船闸开始在135米低水位运行至工程完工后蓄水到175米水位止,建设工期还较长。
在此运行阶段,船闸(含待闸锚地)的运行维护、检修、安全监测、上下游引航道以及连接段的疏浚等项工作由三峡总公司负责,所需经费在三峡电站电力成本中列支,船舶免费过闸(包括升船机免费使用)。
三、由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建三峡船闸管理队伍,三峡总公司委托其承担船闸(含待闸锚地)的日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具体责权以合同方式明确。
四、三峡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管理要服从综合调度。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三峡枢纽工程综合调度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5.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安全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我部起草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航道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
交通运输部
2024年5月14日附件:
附件1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
(一)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
(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
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
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联合运行方式研究
DOI编码:10.13646/ki.42-1395/u.2020.12.036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联合运行方式研究吴蓉,杨利,胡赛军摘 要:三峡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实施后,三峡枢纽有五条船舶过闸通道,葛洲坝枢纽有四条过闸通道,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将变得更加复杂。
本文基于三峡新通道建设后饱和运行模式下,对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进行了研究,包括枢纽通航建筑物联合运行的基本原则和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
关键词:三峡新通道;船闸;运行方式中图分类号:U6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0)12-0095-03(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湖北 宜昌 443002)1引言三峡枢纽船闸是长江航运的关键节点,是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1],自三峡船闸2003年6月通航,通航十几年来,货物通过量从3400多万吨迅速发展到2019年的1.46亿吨,年均增长约18%,提前达到设计通过能力。
同时,随着长江上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峡枢纽通过能力不足的问题已经显现,三峡船闸通过能力不可能无限制提升,而过闸货运需求不断增长,根据预测2050年三峡枢纽过闸货运需求将达到2.5亿吨,三峡枢纽通过能力缺口明显,三峡新通道建设的相关研究亟需开展。
本文主要对三峡新通道建设后饱和运行模式下,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运行方式进行了研究,包括枢纽通航建筑物联合运行的基本原则和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运行方式。
2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布置三峡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长江航运建设的重要工程,工程的建设可彻底解决三峡船闸供需矛盾大、船舶积压严重等问题,充分发挥黄金水道的航运效益,加快构建和完善区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
针对多种新通道方案,经综合比选,推荐三峡水运新通道一次新建两线船闸,葛洲坝枢纽新通道建议采用“三号船闸改建+左岸新建一线船闸”方案,推荐方案均布置于长江左岸[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1.03.06•【文号】•【施行日期】1981.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水利部、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根据赵紫阳总理在葛洲坝工地的指示,一九八一年一月九日由水利部部长钱正英主持,电力部副部长李鹏、交通部副部长陶琦参加,对葛洲坝工程的运行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一、葛洲坝工程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工程的安全、发挥通航发电的效益,实行以电力部为主的统一管理体制,有关建筑物及设备的运行管理,由电力部、交通部分工负责。
水库的调度运用主要是通过二江泄水闸的调节进行的,是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通航发电效益的关键,由化中电管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根据葛洲坝工程技术委员会历次会议的决定、设计文件、电力部和交通部的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统一调度。
二江电厂由华中电业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
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锚地由长江航运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
一期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包括二江泄水闸、二江电厂、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三江冲沙闸、防淤堤、左岸土石坝、黄草坝。
其分工为:华中电管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分工管理二江泄水闸、二江电厂、三江冲沙闸、防淤堤及黄草坝右半部分的运行、观测、维护保养和检修;长江航运管理局葛洲坝船闸管理处分工管理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左岸土石坝、锚地、防淤堤及黄草坝左半部分的运行、观测、维护保养和检修。
二期工程的分工管理范围参照上述原则,待二期工程投入运行前再具体划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16
•【文号】交办水函〔2023〕19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
枢纽大坝
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张俊勇,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6日。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过坝安全、畅通、高效、有序,充分发挥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
通过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道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枢纽通航调度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通航调度管理水域第四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范围:上起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91.3公里),下至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 公里),全长541.8公里。
第五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按照距离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1—由近到远划分为核心水域、近坝水域、控制水域、调度水域。
(一)核心水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0.8公里)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之间的水域。
(二)近坝水域:枝城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568.3公里)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庙河至巴东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2.4公里)之间的水域。
(三)控制水域:荆州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81.5公里)至枝城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巴东长江大桥至巫山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68.0公里)之间的水域。
(四)调度水域: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公里)至荆州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巫山长江大桥至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91.3公里)之间的水域。
第六条三峡局、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程和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水道通航管控要求,对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内过坝船舶实施总量控制和分段管理。
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以下简称枢纽河段)通航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通过该河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枢纽河段从事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主管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航行与停泊第四条船舶进入枢纽河段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救生、应急设备以及装载与系缆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装有GPS、AIS等船载终端的船舶应保持其船载终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五条通过枢纽河段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在通过枢纽河段的曲溪至乐天溪、大沙坝至鲤鱼潭、母猪嘴至中水门航段时,船长、轮机长应值守。
第七条船舶过坝应按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发航,按通行信号有序进出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
第八条船舶通过三峡船闸引航道、升船机引航道及其共用引航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二)进出升船机的船舶应避让进出三峡船闸的船舶;(三)进出升船机上、下引航道的上行船舶横驶过河时,应让清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四)进三峡船闸的上行船舶,遇等让区内进升船机下引航道的船舶时可从该船左舷通过,船舶通过期间应加强联系并留足安全距离。
第九条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上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可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揭示红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应在等让区等让。
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下行通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允许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揭示红色信号时,禁止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水三峡〔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三峡〔2021〕255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重庆市水利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确保三峡工程持续发挥巨大综合效益,水利部制定了《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2021年8月25日附件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就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三峡工程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三峡工程提出的新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心怀“国之大者”,立足“大时空、大系统、大担当、大安全”,着力强化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三峡移民稳定发展,全力保障三峡工程长期运行安全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支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导向。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围绕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目标要求,着力完善三峡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强化运行安全管理,积极推进三峡库区高质量发展,促进规范管理、科学管理。
坚持系统观念。
立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局,找准三峡工程的功能定位,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在保障三峡工程充分发挥防洪作用的同时,统筹发挥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
《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指标体系》的应用
指标 体 系 的应 用
( )船 舶 指标 的应 用 一
与其 直接 相关 的是 船 闸 运 行 闸 次 时 间 ,其 影 响 因素 比较 多 , 主 要 有 船 闸原 因 和船 舶 原 因两 类 。船 闸 原 因 主 要 指 船 闸设 备 设 施 的 运 行 工 况 是 否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 如船 闸 的 工 作 门运 行 时 间 ,船 闸 的灌 泄 水 时 间 等 。船 舶 原 因 主 要 有 船 舶 ( ) 队 进 闸 时 间 、出 闸 时 间 和移 泊 时 间 。 在 已建 船 闸 进 闸 距 离 、 出 闸距 离 及 移 泊 距 离 确 定 的情 况 下 影 响 其 时 间 主 要 是 船 舶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通 航 调 度 系 统 上 线 运 行 , 经 过 运 行 实 践 检 验 ,不 断修 改 完 善 , 0 2 6年 1 0 2月, 利 通 过 了 专 家 组 评 审 验 顺
收。
比率 和平 均 过 闸 船 舶 吨位 通 过 量 指 标 能 够 映 出过 闸 船 舶 吨
大 指标 。 第 二 层 ,影 响 总 体 特 征 的各 个 因 素 及 相 互 关 系 。 例 如 船 闸 通 航 效 率 指 标 与 计 划 兑 现 率 、 闸室 面积 利 用 率 、船 舶
约 束 的衡 量 。船 舶 准 点 率 直 接 衡 量 船 舶 申报 过 闸计 划 的 准 确 度 ,公 司 申 报 计 划 时 必 须 考 虑 计 装 卸 货 物 、上 下 客 人 、 天 气 、水 情 等综 合 因 素 。如 果 计 划 申报 时 间 与 实 际抵 闸 时
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指标体系的应用12月由长江三峡通航该体系主要研究成果在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系统上线运行经过运行实12月顺利通过了专家组评审验运量等数据真实可靠通过对过闸的船舶的以及货物种类来分析市场的变化根据货物无法校核缺乏真实性所以实载客运为衡量指标只能反映出客运量的大致趋势位大小的分配比率通过对这两个指标进行对通航管理和船舶标准化船型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4月10日国办发[2004]3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3年6月,长江三峡工程已蓄水至坝前水位135米,三峡水库初步形成,并开始发挥效益。
为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建设、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资源,保障库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水库的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库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三峡工程建设期间,必须加强三峡水库的管理。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三峡水库的综合管理与协调(一)在三峡工程建设期间,三峡水库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湖北省、重庆市具体负责”的体制。
(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对三峡水库建设期管理实施统一领导,重大问题报国务院批准。
三峡办承担日常工作,主要是研究提出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协调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运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三峡水库水、土(含消落区)、岸线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作,开展对三峡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与三峡水库相关的科研工作。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三峡水库的行政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制定适用于三峡水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并落实综合管理部门,进行三峡水库的日常具体管理。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372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19【实施日期】1998.06.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1998年6月19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372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驾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二期通航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及三峡工程顺利施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庙河至中水门水域(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辖区水域,以下简称“辖区水域”)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和本办法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航船过坝方式第四条三峡坝区水域有明渠、临时船闸两线通道,每年有三种基本过坝方式;明渠单独通航、临时船闸单独通航和闸渠联合通航。
(一)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航行条件时,明渠单独双向通航。
(二)当明渠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临时船闸单独通航。
(三)当明渠只适合部分船舶安全航行时,明渠和临时船闸联合通航。
第五条葛洲坝水利枢纽有两线三闸,有三种过坝方式;三闸同时通航、双闸通航和单闸通航。
第三章明渠通航第六条明渠及其连接段应根据规范设置通航标志。
第七条通过明渠自航上行的船舶对岸航速应不低于1.0米/秒。
第八条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通行条件时,上行船舶应主动避让下行船舶,避免在明渠下口门及横驶区(坝轴线至茅坪下溪红浮)会让,当明渠实行单向控制时,下行船舶严禁追越或并列行驶。
当明渠只具备特殊通行条件时,上下行船舶应严格服从信息台及绞滩站指挥,按有关规定通过。
第九条闸渠联合通航时,通过明渠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K”字信号旗一面,夜间应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白色环照灯二盏。
船舶进入明渠之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
第十条闸渠联合通航时,三峡局在明渠内设立绞滩站,被绞船舶必须遵守绞滩的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交水规〔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水规〔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平安航道”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要依法履行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库(航运枢纽)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并履行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对隶属关系已脱离本部门的航运枢纽大坝,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移交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监管职责除外),在未移交之前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新旧标准对比分析
156 C W T 中国水运 2021·02摘 要:2020年4月1日,《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JTS/T 180-5-2020)开始正式实施。
该标准对汛期船舶通航流量级进行了更加精细的划分,能够精准地编制汛期船舶过闸计划,方便水情变化时船闸调整不符合流量级的船舶,减少作业量。
推进新标准在汛期通航管理调度中的应用,可以保障汛期通航安全、提高通航效率。
本文对比新旧标准,总结得出新旧标准差异,并分析新标准实际应用难点及前景,推动新标准的应用,对完善汛期交通组织及调度管理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旧标准差异;最大通航流量;通航安全中图分类号:U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1)02-0156-03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新旧标准对比分析赵寒寒,杨曦,杜荣,冯志涛(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湖北 宜昌 443002)DOI 编码:10.13646/ki.42-1395/u.2021.02.0631引言三峡河段东起中水门,西至庙河,全长59公里,连接长江中下游水域。
其中,两坝间航道属J 级航段,每年汛期受三峡枢纽调峰影响,水文条件复杂,严重影响两坝间船舶通航安全。
2020年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长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JTS/T 180-5-2020)(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新标准进一步优化了汛期通航流量档位划分及船舶最大可通航流量的判定,对现有的交通组织及调度管理提出了挑战。
目前汛期调度管理均依据长航局《关于试行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的通知》发布的《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
了解新旧标准差异及变化,从而进一步完善优化现有调度管理措施,对于保障汛期新标准在两坝间水域交通组织及调度中的充分应用,提高辖区水域通航安全及通航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峡大坝至葛洲坝两坝间河段通航水流条件
三峡大坝至葛洲坝两坝间河段通航水流条件
姚仕明;王兴奎;张丙印
【期刊名称】《水利水电科技进展》
【年(卷),期】2010(030)006
【摘要】采用水流数学模型对三峡大坝至葛洲坝两坝间河段的通航水流条件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枯水期日调节条件下两坝间河段的水面比降和流速变化均不影响本河段万吨级船队的航行条件.洪水期间大流量条件下两坝间航道水流条件十分复杂,在葛洲坝坝前水位为66.00-m、流量大于30-000-m3/s-时,两坝间的水流条件不能满足现状条件下万吨级船队的通航;随着流量的增加,通航卡口段也随之增加,主要位于水田角、喜滩上下、石牌、偏脑等局部河段.研究成果可为两坝间航线选择与航道治理提供参考.
【总页数】5页(P43-47)
【作者】姚仕明;王兴奎;张丙印
【作者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湖北,武汉,430010;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北京,100084;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北京,100084;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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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2月5日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
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是通航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应当坚持安全便捷、有序调度、科学养护、畅通高效的原则,为船舶提供优质的通航服务。
第四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第七条运行方案应当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
三峡一葛洲坝枢纽水域大风大雾下的通航管理
三峡一葛洲坝枢纽水域大风大雾下的通航管理张义军【摘要】对近年来三峡一葛洲坝枢纽水域大风大雾分布及对通航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阐明通航管理应对措施,提出优化船舶运输组织、客船分流以及增建过坝设施等建议,以尽量降低大风、大雾恶劣天气对通航的影响.【期刊名称】《世界海运》【年(卷),期】2011(034)012【总页数】3页(P32-34)【关键词】三峡;葛洲坝;枢纽;船闸;大风大雾;通航管理【作者】张义军【作者单位】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正文语种】中文三峡-葛洲坝枢纽是世界级大型水利枢纽,三峡船闸和葛洲坝船闸是枢纽水域的通航建筑物,是连接长江东西部物流运输的重要通道。
三峡水库蓄水后,库区航道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过闸需求逐年增长,2010年通过三峡船闸货运量已达7880万t。
确保枢纽通航水域的安全、畅通是三峡通航管理的重要任务。
从2006年起,三峡工程由围堰发电期进入初期运行期,三峡水库蓄水位从139m起逐步提高,2006年蓄水位为156 m,2010年首次达到175 m,因发生大风、大雾恶劣天气造成船闸被迫停航的情况不断增加,给通航管理工作造成了影响。
因此,认识在大风大雾对通航影响的规律,寻找合理的应对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和枢纽船闸的运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是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大风大雾影响通航情况自2006年以来,大风大雾恶劣天气条件导致船闸停航的时间呈现出增多趋势,其中2007年及以前因风雾停航的时间不到总时间的1%,而2008年起占到总时间的2%~3%,相当于每座船闸每年平均少通航约6天。
以三峡船闸为例,2009年累计因雾停航时间达到最大值[1],南北两线船闸折合停航天数分别为7.2天和5.2天。
累计因风停航时间于2010年达到最大值,折合为2.1天和3.5天。
详见表1。
表1 2006年以来三峡-葛洲坝船闸因风雾停航时间统计h1.枢纽水域大风大雾易发的时间和位置分布(1)风雾发生时间大风、大雾发生的实际时间主要在本年度11月以后至次年5月,汛期(6—9月)偏少, 2006—2010年因风雾导致三峡船闸最长停航时间分别为6、15、37、30和19.17 h。
三峡水库蓄水后的葛洲坝近坝河段通航管理
三峡水库蓄水后的葛洲坝近坝河段通航管理
谭德绥
【期刊名称】《水运管理》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 水库蓄水后,由于出库推移质数量减少,下泄清水又具有富裕的挟沙能力,过坝后转为对下游河床的强烈冲刷,引起下切变形,使河床断面加大,同流量下水位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从而使既有航道、港口、取水等工程设施无法满足设定的使用要求.国内一些水利枢纽,如汉江上的丹江口、闽江水口、赣江万安等,建设中未考虑筑坝蓄水后河床下切变形影响或有考虑但取值不当,水库运用后航运不畅,原本通航河流成为季节性通航甚至航运中断.三峡水库蓄水至死水位饱和前,泥沙下泄数量明显减少,葛洲坝枢纽以下水沙含量将长期处于不饱和状态,对长江中下游河床产生长距离冲刷.枯水期,宜昌至城陵矶河段航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枝城芦家河航道还将成为新的急流滩,葛洲坝至下游宜昌市镇川门近坝河段将成为长江航运关键性控制河段,由此产生复杂的管理问题.
【总页数】5页(P33-37)
【作者】谭德绥
【作者单位】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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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垂直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葛洲坝一、二、三号船闸,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流域枢纽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峡枢纽运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由三峡局负责;湖北省港航管理局葛洲坝过闸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按有关规定负责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经费保障,以及与通航建筑物有关的安全保卫、安全鉴定、应急处置、消防救援、反恐怖防范等大坝统一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海事机构、航道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做好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保障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三峡局与有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建立健全通航建筑物运行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有关现场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相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之间应协调明确各方在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船舶调度、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职责,共同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有关工作。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五条【编制主体】三峡局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照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第六条【运行方案内容】运行方案编制应遵循《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JTS123-2019),包含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
第七条【运行方案协调】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原则上应同步开展停航养护。
第八条【方案审批】长航局审批运行方案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海事局,四川省、重庆市和湖北省航运主管部门及港航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运行方案公布】运行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长航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
第十条【运行方案调整】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方案不能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三峡局应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长航局审批,并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重新公布。
第三章船舶调度第十一条【调度原则】三峡局等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执行船舶过闸调度。
过闸船舶应当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服从调度指挥,安全通过通航建筑物。
第十二条【信息化系统】三峡局应当建立船舶调度信息化平台,受理船舶过闸申请,编制并发布船舶调度计划,组织船舶过闸。
第十三条【危险品船过闸】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过闸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等事项向三峡局报告。
三峡局应建立过闸危险货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以及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为船舶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峡局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长江电力和海事、公安、应急等支持保障部门,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客船过闸】客船过闸期间,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保证通航建筑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相关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禁止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二)船舶(船队)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三)船舶主尺度不符合船型标准化有关规定的;(四)油船、化学品船为单壳的;(五)载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水路禁运货物或禁止过闸货物的;(六)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重要信息的。
(七)过闸安检不合格的其他情形;(八)其他禁止过闸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第十七条【运行统计及报送】三峡局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记录通航条件、船舶待闸、通航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停航检修等统计数据,按有关规定编制日、月、年报表,相关统计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长航局和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水位流量协调】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应当按照《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向长航局、三峡局报送实时及预报流量、水位及相关变化信息,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所需的通航流量和水位。
长航局统筹考虑通航建筑物及航道通航所需的流量和水位及允许的变化,协调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水库调度部门优化调度,以保障正常时期通航建筑物及航道通航所需的流量和水位。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三峡局应制定三峡—葛洲坝枢纽过闸船舶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记录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船舶过闸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按照规定将过闸船舶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疏解联动机制】长航局建立健全长江干线过闸船舶联动控制机制,三峡局、长江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合理安排过闸船舶沿途分区有序待闸,保障船舶高效通行。
第四章运行保障第二十一条【养护要求】三峡局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船闸检修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确定养护的类别、项目、内容、周期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养护内容及经费保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对通航建筑物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修理,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和长江电力应按规定保障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所需的经费,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养护档案及统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运行单位应在养护工作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配备必要的检修装备和专业化的检修队伍,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通航建筑物停航时间,延长检修周期,发挥通航效益。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障制度】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落实三峡及葛洲坝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风险防控】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三峡及葛洲坝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运行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运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监测和巡查,掌握通航建筑物安全技术状况。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长航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安全鉴定】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和长江电力、三峡局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通航建筑物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长航局组织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依法制定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应急预案在规定范围内公布。
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通航应急保障】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长江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船舶在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三峡局应当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抢救和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停止开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停止开放相应的船闸或升船机:(一)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的;(二)遇有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三)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四)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五)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检修的。
第三十一条【停航计划执行】按照运行方案实施停航养护和检修的,由三峡局按照规定报备或报有关单位审批,并提前公布停航、复航信息。
其中连续停航时间达到7天及以上的,由负责检修的运行单位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
因发生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实施通航建筑物计划外停航的,三峡局应当及时将停航、复航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向长航局报告。
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三十二条【监督机制】长航局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长航局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四条【举报受理】长航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六章违法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违反运行方案】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航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长航局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