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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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这是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是优秀的幼儿园案例分析文章,供老师家长们参考学习。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第1篇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幼儿园维权9案例-意外事故

幼儿园维权9案例-意外事故

父母作为宝宝的第一监护人,维护宝宝权益能促进幼儿园工作改进。

同时,幼儿园也要有法律意识,并不是任何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就是幼儿园的责任。

以下9个案例可折射出幼儿园管理问题,值得借鉴。

案例一:小小异常藏大患***幼儿园有一个异国婚姻的爱情结晶,孩子的父亲是埃及驻华大使,母亲是中国人。

每天都是父亲和司机或者是母亲和司机来接孩子。

忽然有一天,父母没有来,只有一个司机和一个厨师来接孩子。

老师发现这个小小的异常,一边问:“父母怎么没有来?”一边派人给孩子家里打电话。

孩子的父亲接到电话就急了:这两个人我正准备要辞,他们管我要六万块钱我没给,有可能要绑架我的孩子。

一会儿,孩子的父母开车过来了,那两个人赶紧跑了。

好在幼儿园警惕性高,父母与幼儿园的联系通畅。

常见妈妈接孩子时站在远远的地方,对孩子一招手,孩子就跑过去,因为认错妈妈或孩子导致宝宝走失,悔之已晚。

案例二:幼儿园管理不力有个幼儿园买了大米,堆在那里还没发,老师紧急开会都走了,没人看护大米。

小朋友发现了院子里的“大米山”兴奋极了。

围着这个“大米山”就开始爬,爬到半截“山”倒了,其中一名小朋友的腿被压骨折了,这就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

因为小朋友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不知轻重,身体支撑不住五十斤大米的重量。

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力,理应承担事故的完全民事责任。

更常见的是幼儿园的小朋友之间打闹出伤,如果老师没在场,没看见,就是教师责任事故。

如果老师管了,但没有有效制止,那么,老师仍然要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妈妈的是:班级孩子超员,让两个孩子挤在一块睡导致摔下;幼儿园在孩子的饭菜上省钱买劣质货;在孩子活动用具上用一些劣质、价廉的东西,聘一些低工资的没有安全意识和保教素质的教职员工,这样就容易把幼儿园办成一个不安全、充满危险的场所,不要选择这样的幼儿园。

案例三:家长幼儿园双方都有责任幼儿园的汉白玉雕塑突然倒塌,正好压在一旁游戏的小朋友身上并把小朋友的脸砸破。

幼儿园说自己没责任:理由是当时已放学,家长自己带小朋友在园里玩,孩子的监护权已经转交到家长手中。

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

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

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引言:在幼儿园阶段,儿童的身心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他们对外界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正在迅速发展。

在这个阶段为他们提供法制教育的机会十分重要。

通过法制教育,幼儿可以学习到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从而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规范。

本文将以几个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为例,探讨幼儿园法制教育的实施效果和价值。

一、案例1:小尚尚的故事角色扮演在某幼儿园中,老师们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设计了一个小尚尚的故事。

故事中,小尚尚在幼儿园中发生了一些行为问题,如偷别人的玩具、欺负小朋友等。

通过角色扮演,幼儿们可以亲身体验到这些不良行为的后果,并思考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这个案例在提高幼儿法制意识方面非常成功。

通过角色扮演,幼儿们能够深入地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从而引发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思考。

通过老师的引导,幼儿们还会学习到如何正确应对这些问题,并将这种正确的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的习惯。

二、案例2:法律游戏另一个案例是某幼儿园开展的“法律游戏”活动。

在这个活动中,孩子们被分成小组,并以组为单位参与各种法律相关的游戏。

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让孩子们体验到法律决策的过程;通过制定游戏规则,让孩子们了解到规则的重要性和制定规则的原则等。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通过游戏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具体而生动的体验。

儿童可以通过游戏体验到与法律相关的各种情境,从而增强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尊重。

三、案例3:案例讨论与辩论在幼儿园中,进行案例讨论和辩论也是一种有效的法制教育方式。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儿童生活中常见的案例,如“小明捡到了一块不属于他的糖果,他应该怎么办?”通过引导幼儿们就这些案例展开讨论和辩论,可以让他们在真实情境中学习到法律规范的应用。

这种案例讨论和辩论的方式可以培养幼儿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

在讨论中,幼儿们需要思考问题的各个方面,权衡利弊,并给出自己的理由。

通过与他人的辩论,他们可以学会倾听和尊重别人的观点,培养自己的合作精神和辨别能力。

幼儿园法律安全教育讲座(3篇)

幼儿园法律安全教育讲座(3篇)

第1篇尊敬的家长们、亲爱的老师们、小朋友们:大家好!我是XXX,今天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幼儿园法律安全教育的讲座。

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们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摇篮,肩负着培养孩子们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因此,加强幼儿园法律安全教育,提高孩子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大家讲解幼儿园法律安全知识。

一、幼儿园法律安全的重要性1. 维护幼儿合法权益。

幼儿园法律安全教育可以帮助孩子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 培养幼儿安全意识。

通过法律安全教育,让孩子们从小树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 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

加强法律安全教育,有助于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幼儿园常见的法律安全问题1. 饮食安全。

幼儿园食品安全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安全。

2. 交通安全。

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较多,要教育孩子们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3. 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包括消防安全、防拐骗、防欺凌等方面,要确保孩子们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

4. 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孩子们接触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要教育他们正确使用网络,防止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问题。

三、幼儿园法律安全教育的具体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开展法制讲座、观看法制宣传片等形式,让孩子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3. 加强安全教育。

通过课堂教学、游戏、实践等多种形式,对孩子们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教育孩子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勤洗手、不吃陌生人给的食物等,减少安全隐患。

5. 加强家校合作。

幼儿园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孩子们的安全问题,形成教育合力。

小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小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校园中,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

然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小学生们也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几个小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旨在提高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一:校园霸凌事件小明是某小学的一名六年级学生,他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优秀。

一天,放学后,小明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几个高年级学生拦住。

为首的男生对小明进行了言语侮辱,并要求小明给他钱。

小明没有钱,于是遭到了几个学生的围殴。

事后,小明身上多处受伤,心理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的是校园霸凌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校园霸凌行为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学校和教师有责任对其进行制止和干预。

案例二:学生擅自离校事件小红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后,她没有告诉父母,独自一人离家出走。

小红在街上闲逛,直到晚上才被警察找到。

原来,小红因为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产生了离家出走的念头。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学生擅自离校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不得放任、纵容未成年人离家出走。

”小红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红擅自离校,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学生抄袭事件小刚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他在一次数学考试中,抄袭了同桌小明的答案。

考试结束后,小刚被老师发现并批评。

小刚知道自己做错了事,但他认为这只是小事一桩,没有意识到抄袭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学生抄袭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

”小刚的抄袭行为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四:学生上网成瘾事件小丽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她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熬夜玩游戏,导致学习成绩下降,身体健康受损。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

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

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

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

幼儿园常见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

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

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

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

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

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分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

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

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

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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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

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

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

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

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

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

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

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

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

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后李某家长将出版社及幼儿园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时,出版社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作家只有8岁,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是法律意义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俱全的“公民”,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其作品当不受保护。

1、问:孩子是否享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

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判断小作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关键应看他是否创作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从这一规定看,小作家完全符合条件,其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而不管其年龄多大,因为《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取得著作权的年龄条件。

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

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应如何做才能避免侵害孩子的著作权?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

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

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案情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

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

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

问:私立幼儿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律师答疑: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案情: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1、幼儿园是否具有过错,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

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赵某本身私自出去玩耍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律师解答: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

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

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

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

案例5 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案情: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30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3岁儿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

约10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

惨剧发生在短短1O 分钟之内。

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

肇者者后经医院诊断证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

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问:女孩子的死谁来负责?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6 同学之间嬉戏打闹致受伤前言: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最大比重,占全部事故的半数以上。

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约占八成。

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

简单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不计后果”。

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笑不能开过了头,必须得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

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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