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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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填空题

1.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2.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3.环境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

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三级组成。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以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级和地方级。

5.地方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标准只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环境基础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则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

家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时间:1989年12月26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时间:2002年10月28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

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0.规划的环境评价的对象是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的有

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2.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3.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果:综合规划需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中的指

导性规划,需编写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则需编写篇章和说明

14.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

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

构编制。

17.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等级和范围,按行业和环

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评价证书有效期为5年。

19.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水土保持方案。

20.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5.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2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2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

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8.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0.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31.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3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

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33.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34.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2款规定: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

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36.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

可进行。

37.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38.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

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40.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

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41.《文物保护法》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

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

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

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

地的80%以上。

45.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

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46.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47.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49.“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的总体目标: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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