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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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说明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柱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 m3的单柱单桩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7-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27条,具体分配为:第3章有2条、第5章有4条、第6章有3条、第7章有3条、第8章有9条、第9章有3条、第10章有4条;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了地基基础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细化岩石分类和地基土的冻胀分类;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方法;增加岩石边坡支护设计方法;增加复合地基设计方法;增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法;增加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内容;取消了壳体基础设计的规定。

新规范第1.0.2条中明确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新规范第1.0.4条中明确规定:在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砼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部分:第3章“基本规定”之强制性条文:第3.0.2条: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类参见表3.0.1),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注: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被定为丙级建筑物。

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之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 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沙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正切值15%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注: 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指个别断面。

2、 米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D 为设计桩径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拼遵循“开 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 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按设计要求的依据,如无设 计指标对应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部分。

地基与基础 分部验收强制性条文填写说明

地基与基础 分部验收强制性条文填写说明

西安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施工质量技术资料通用表CJ7-1-1 编号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汇总记录工程名称西安地铁四号线TJSG-CLD标航天城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综合楼建设单位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西安铁一院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企业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共检查次数28涉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编号强制性条文条号判定等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6/3.0.7/5.0.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4.1.6/5.1.5/7.1.3/4.4.2/14.4.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5.1.1/5.4.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8.1.3/8.1.4/8.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4.1.2/5.2.1/5.2.3/5.5.1/7.4.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2-923.0.7《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范》JGJ107-20103.0.5/7.0.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4.1.7/5.7.2/6.1.1/8.1.1/8.2.1/8.3.1(1)/8.3.2(2)判定填表说明:1.“A”级表示符合强制性条文。

2.“B”级表示可能违反强文,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

3.“C”级表示违反强文。

4.“D”级表示严重违反强文。

施工企业总判定等级A施工企业监理(建设)单位制表人年月日质量(技术)负责人年月日企业负责人年月日核查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西安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表CJ7-1-2 编号统一标准(GB50300~2013)强文检查记录表(一)工程名称西安地铁四号线TJSG-CLD标航天城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综合楼建设单位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特级技术负责人鲁兵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技术负责人/承包工程项目内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开、竣工日期2015年07月01日~2015年10月20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号项目检查内容判定3.0.6施工质量验收 A B C D①技术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储备、执行、降低、验收 A B C D②人员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A B C D③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填写制度及落实 A B C D④见证取样检测措施、制度、人员、报验、结果分析 A B C D⑤隐蔽验收监理验收、形成文件、合格、继续施工 A B C D⑥抽样检测制度、检测结果 A B C D⑦观感检查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A B C D3.0.7 勘察、设计按图施工、施工交底、设计变更、组织设计 A B C D5.0.4 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控制资料、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功能检测、抽查结果、观感验收A B C D5.0.8 严禁验收加因、论证、判定 A B C D 6.0.6 工程验收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报告内容 A B C D “判定”填写说明:1.A表示符合强制性条文;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条文,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条文;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

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一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一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

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附件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9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第4.5.3、12.1.9、13.1.1条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第3.0.3、5.2.2、5.2.16条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第4.1.8、4.5.4、5.1.12、5.2.10、5.4.8条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第5.1.3条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3、3.3.6、18.4.1、19.1.1条— 3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第3.0.1、8.0.9条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第6.1.3条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5.5.8、5.11.4、6.1.3、6.9.8条11.《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51254-2017第3.0.11条12.《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第3.0.2、3.0.3、6.1.7条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4.3.4、9.2.3、9.2.5、9.4.5条16.《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2015第3.1.9条1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 4 —第3.2.1、6.1.1、8.1.1条— 5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2、8.1.3、8.1.4、8.1.5、8.2.2条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第3.0.4、3.0.5、6.5.5、6.6.3条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10第13.2.4条21.《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2009第3.0.3、4.0.2条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5.4.5条23.《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第5.1.5条24.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2018第3.0.4、3.0.9、7.1.4、8.1.5条2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3.0.4条— 5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7-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27条,具体分配为:第3章有2条、第5章有4条、第6章有3条、第7章有3条、第8章有9条、第9章有3条、第10章有4条;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了地基基础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细化岩石分类和地基土的冻胀分类;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方法;增加岩石边坡支护设计方法;增加复合地基设计方法;增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法;增加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内容;取消了壳体基础设计的规定。

新规范第1.0.2条中明确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新规范第1.0.4条中明确规定:在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砼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部分:第3章“基本规定”之强制性条文:第3.0.2条: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类参见表3.0.1),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注: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被定为丙级建筑物。

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和安全)目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⑴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21)⑵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125)⑶钢结构施工质量 (139)⑷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147)⑸木结构施工质量 (155)⑹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161)⑺设备安装质量 (163)⑻施王安全要求 (175)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 一般定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土及验收规范》GBJ202-831.0.3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4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1.0.8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1.2 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90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人基坑(槽)。

4.2.2 施工过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晒或泡水;雨季施工应采取防水措施。

地基处理强制性条文

地基处理强制性条文

地基处理强制性条文14.4.3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条文释义】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是利用横向挤压成孔设备成孔,使桩间土得以挤密。

用灰土或素土填入桩孔内分层夯实形成灰土桩或土桩,并与桩间土组成复合地基的地基处理方法。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是按复合地基进行设计的,因此,其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实施措施】1、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理成孔及回填夯实的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2、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进行试验,已检验地基处理方案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确保地基处理质量。

3、为防止装入桩孔内的灰土吸水产生膨胀,不得使用生石灰与土拌合,而应用消解后的石灰与黄土或其他粘性土拌合,石灰符合钙离子,与土混合后产生离子交换作用,在较短时间形成凝硬材料,因此拌合后的灰土放置时间不可太长,并宜于当日使用完毕。

4、灰土挤密桩或土挤密桩回填夯实结束后,在桩顶标高以上设置300-500㎜厚的灰土垫层,一方面可使桩顶和桩间土找平,另方面有利于改善应力扩散,调整桩土的应力比,并对减少桩身应力集中也有好处。

5、雨季或者冬季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或防冻措施,保护灰土或土料不受雨水淋湿或冻结。

【检查要点】1、施工前应对土及灰土的质量、桩孔放样位置等进行检查。

2、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等进行检查。

3、施工结束后应对成桩的质量及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4、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如表所示。

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项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单位数值主控项目1 桩体及桩间土干密度设计要求现场取样检查2 桩长mm+500-0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3 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按规定的方法4 桩径mm -20 尺量一般项目1 土料有机质含量% ≤5 试验室焙烧法2 石灰粒径mm ≤5 筛分法3桩位偏差满堂布桩≤0.4D条基布桩≤0.25D用钢尺量,D为桩径4 垂直度%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5 桩径mm -20 用钢尺量注: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地基基础)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地基基础)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地基基础)第一节基本规定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3根。

【释义】1 第4.1.5条是指人工地基中的均质地基。

这类地基种类很多,规范所列出的地基种类,是目前国内常用的。

其他种类的地基可参照规范中类似的内容。

处理后的地基质量好坏,最终都由其强度或承载力来体现,这两个指标能满足要求,被处理的地基便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为此,将该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要求的指标及该指标应达到的标准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强度,有的就用承载力或固结度、变形要求等。

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可按设计要求而定。

地基处理工程规模有大小,条文内规定的数量是基本要求,不得少于此数。

设计如有更高的要求,仍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单位工程”的含意,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有明确规定。

2 第4.1.6条是指复合地基。

这类地基的种类也很多,规范中放入的复合地基,相对而言应用较普遍,其他种类的复合地基可参照相关类型的地基。

作为复合地基施工后的最终评价应是复合地基承载力,可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承载力,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为桩总量的0.5%~1%,且不应少于3处,如同时采用多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其数量计入上述总数量中。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学习总结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学习总结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学习总结一、强制性条文的变化《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版共有强制性条文27条,分别为3.0.2、3.0.4、5.1.3、5.3.1、5.3.4、5.3.10、6.1.1、6.3.1、6.4.1、7.2.7、7.2.8、8.2.7、8.4.5、8.4.7、8.4.9、8.4.13、8.5.9、8.5.10、8.5.18、8.5.19、9.1.3、9.1.6、9.2.8、10.1.1、10.1.6、10.1.8、10.2.9条。

修订后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版共有强制性条文28条,分别为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即2个旧强条改为非强条,增加3个新强条。

内容的主要变化有:1、原3.0.2条将旧条文中可不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表)单独列出成为第3.0.3条并由强条改为非强条,取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60≤fak<80KPa一栏。

2、原3.0.4条变为3.0.5条,旧规范中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改为“作用效应”,“荷载”或“荷载效应”改为“作用”;增加了基础抗浮稳定计算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其分项系数取1.0的设计要求;增加了挡土墙截面及承载力计算时,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的设计要求。

——需检查基础抗浮稳定计算(安全系数与省地基规范同)、挡土墙承载力计算书中作用组合的选择是否恰当。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4 地基4.1一般规定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l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 桩基础5.1一般规定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子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 基坑工程7.1一般规定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涉及地基基础工程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涉及地基基础工程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涉及地基基础工程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北京铁城建超监理公司编制2016.5目录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5)4砌筑砂浆 (5)5.2砌体工程的主控项目 (5)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一般规定 (6)6.2主控项目 (6)7石砌体工程7.1一般规定 (6)7.2主控项目 (6)8配筋砌体工程8.2主控项目 (7)10冬期施工 (7)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7)4模板分项工程 4.1一般规定 (7)5钢筋分项工程 5.2材料 (8)5.5钢筋安装 (8)6预应力分项工程 6.2材料 (8)6.3制作与安装 (9)6.4张拉与放张 (9)7混凝土分项工程7.2原材料 (9)7.4混凝土施工主控项目 (10)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GB50205-2001 (10)4.2钢材Ⅰ主控项目 (10)4.3焊接材料Ⅰ主控项目 (11)4.4连接用紧固标准件Ⅰ主控项目 (11)5.2钢构件焊接工程Ⅰ主控项目 (11)6紧固件连接工程 (12)8钢构件组装工程8.3组装 (12)10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10.3安装与校正 (13)11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11.3安装和校正 (13)12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12.3总拼与安装 (14)14.2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Ⅰ主控项目 (14)14.3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14)四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15)4主体结构防水工程 4.1防水混凝土 (15)4.4涂料防水层 (15)5.3后浇带 (15)7排水工程7.2隧道排水、坑道排水 (15)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15)1.总则 (16)4.各类工程的勘察要求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16)4.8基坑工程 (17)5不良地质作用下地质灾害 (17)5.7场地与地基地震效应 (17)7地下水的勘察要求7.2水文地质的参数确定 (17)六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17)3基本规定 (17)4换填垫层 4.4质量检验 (18)5.4预压地基的质量检验 (18)6.2压实地基 (18)6.3夯实地基 (18)7复合地基 (19)7.3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19)8.4注浆加固处理的质量检验 (19)10.2监测 (19)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强条 (19)3一般规定 (19)5地基计算 5.1基础埋置深度 (21)5.3变形计算 (21)6山区地区 6.1一般规定 (21)6.3填土地基 (22)6.4滑坡防治 (22)8基础8.2扩展基础 (22)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 (22)8.5桩基础 (23)9基坑工程9.1一般规定 (23)9.5支护结构和内支撑 (24)10检验和监测10.2检验 (24)10.3监测 (24)八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25)3基本设计规定 3.1一般规定 (25)5.2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26)5.4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 (26)5.5桩基沉降计算 (27)5.9承台计算Ⅱ受冲切计算 (27)8承台施工8.1基坑开挖和回填 (28)9.4施工后检验 (28)九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强条JGJ6-2011 (28)3基本规定 (28)6结构设计和构造要求 6.1一般规定 (29)十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GB50330-2013 (29)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29)18边坡工程施工18.4爆破施工 (29)19边坡工程监测、质量检验及验收19.1监测 (29)十一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强条 (30)3基本规定 (30)8.1场地稳定性评价 (30)8.2天然地基评价 (30)8.3桩基评价 (31)10.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31)十二载体桩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31)4.5载体桩基沉降计算 (31)十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强条 (32)3.1设计原则 (32)8.1基坑开挖 (32)8.2基坑监测 (32)十四岩土锚杆及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强条 (32)4预应力锚杆 4.1一般规定 (33)4.5防腐 (33)12.1预应力锚杆试验 (33)13工程监测与维护13.1一般规定 (33)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GB50203-20114砌筑砂浆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基础及桥隧工程部分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基础及桥隧工程部分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基础及桥隧工程部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5.1.4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1、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2、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3、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4、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勘察和地基基础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勘察和地基基础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勘察和地基基础1 地基勘察1.1基本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

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 拟建工程概况;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2一般场地和地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内容基本要求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施工质量验收3.0.3 检查内容技术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储备、执行、降低、验收。

勘察、设计:按图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组织设计。

人员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验收过程:施工自检、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见证取样检测:措施、制度、人员、报告、结果分析。

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填写制度及落实。

抽样检测:制度、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单位资格、人员、结果的规范性。

观感检查:监理计划。

2、单位(子单位):5.0.4 :分部(子分部)、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抽查结果、观感验收。

3、严禁验收:5.0.7 :加固、论证、判定。

4、验收报告:6.0.3:自检报告、检查程序。

5、工程验收:6.0.4: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报告内容。

6、工程备案:6.0.7:备案准备、时间。

二、地基基础(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单一地基:4.1.5: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2、复合地基:4.1.6: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3、打(压)入桩:5.1.3:最终桩位偏差或斜桩的倾斜度,偏差范围,全数检查。

4、灌注桩:5.1.4:最终桩位标高、桩底沉渣厚度及试件强度,偏差。

5、工程桩承载力:5.1.5:水平承载力或竖向承载力,试验,数量。

6、土方开挖:7.1.3:开挖的顺序,方法,设计工况,跟踪措施。

7、基坑(槽)、管沟开挖:7.1.7:基坑变形及周围建筑物的沉降或变形,变形监控措施。

(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1、湿陷性黄土施工:5.1.1:设计要求、施工组织、施工措施、观察记录。

2、黄土湿陷:5.4.5:施工措施、沉降和裂缝观测。

(三)、《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2-871、施工用水:4.1.3:用水措施、排水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
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2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6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
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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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已执行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试验报告,编号:SN20120930)
5
外加剂质量及应用技术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已执行
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原材料抽检(钢筋)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94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测,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测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相关资料
1
7.2.3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已执行
抗冻试验报告编号:
HJ-HD2013-00003
结论
分包单位:(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总包单位:(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年月日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强度的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已执行
钢筋试验报告,编号:HJ-GC2012-03117
HJ-GC2012-03118
HJ-GC2012-03119
HJ-GC2012-03120
GC2012-03121
HJ-GC2012-03122
3
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
现浇混凝土尺寸偏差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的尺寸偏差。
已执行
混凝土外观尺寸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编号:02-031-00-02-00-04-03
执行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序号
强制性条文规定
执行情况
7.4.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伴着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伴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的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46的规定。
已执行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外加剂试验报告,报告编号:JSJ2012-024
HJ-WJ2012-00053)
6
混凝土强度及试件取样留置
基础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表2-C-1
工程名称
酒钢(集团)铝电一期工程
单位工程名称
燃油泵房
分部工程名称
基础工程
工程编号
02-031-00-02
检查时间
2013.01.22
执行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序号
强制性条文规定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模板及其支架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状、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已执行
钢筋隐蔽记录,编号:DS-RYBF-GJYB-001
4
水泥检验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品种、级别、包装或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可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4.每一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已执行
混凝土标准养护强度试验报告,编号HJ-HN2013-00120
7
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已执行
混凝土外观尺寸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编号:02-031-00-02-0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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