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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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重点与难点: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上体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一般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设置的一般准则,是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基本准则,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上体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民事主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或者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将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而民法具体规范的遵守与违反,其民事法律后果则是明确的、具体的。

2.民法基本原则是价值判断的准则,内涵极为丰富民法基本原则包含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正确指明民事主体行为的方向,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南,而且也是制定、解释、执行民法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文意和立法目的作大致的了解,作或大或小的解释,不可能穷尽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而且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还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基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年代可能有不同的内涵。

因为历史条件不同,对人的行为的基本要求有所不同。

3.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规范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出体系的规范功能,离开了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民法规范可能出现违反立法目的的适用。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完全地贯彻于民法始终。

F02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F02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公平原则
♠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指以利益均衡作为民事活动的价 值判断标准,并用其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利 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条。 ♠ 二、公平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 2.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均衡。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1.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在 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 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 利益。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民法基本 原则予以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 · · · · 诚 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含义 ♠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 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 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或前提。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 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物权法》是否有规定?如何体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三、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 ♠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 3.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 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注意:民法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 不是实质平等、结果平等。

2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 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 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 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练习题

1.甲明知其新房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 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售予乙。半年 后南面的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 阳光的照射。此案中,甲违反了民法 的哪项原则?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主体与他人之间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均 应当以诚信为基础,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民事主体应当恪守信用,履 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自觉承 担责任。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 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1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功能

律人格,在 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其合法 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具体含义: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 等;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 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 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 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 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 表现为: •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 的情况; •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 延的情况。 •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 调整;
•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 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 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 楼, 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 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 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 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 经由楼梯进出。 •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 么? • 法院应适用什么原则来判案?
[案例三] •王某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年已23周岁。王某的父母在王某 12岁时即已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1996年7月,王某考上 了某大学,其父支付了5000元学费。至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 业,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王某暑期回家,向父母说明要继 续读研究生,并拿出录取通知书说明三个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尚需1万元。其父表示自己已经下岗,还要抚养再婚后妻子生育 的孩子,因而无力再向王某支付学费。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 收入也很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某的父亲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 的责任,出钱供养王某读完研究生。双方几经商量,王某的父 亲均表示要王某体谅自己的困难,要求王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学 费。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很是伤心,遂于2000年8月向法院 起诉,要求父亲在1个月内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 问:本案应如何依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瑞士民法典2 民法~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但又不愿按市场价 购买这套邮票。 购买这套邮票。2001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 年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 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此事可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价格卖给我, 片红》的邮票以 元的价格卖给我 此事可成。 刘某无奈, 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祖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条规定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 变更或终止 、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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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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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角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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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等原则仅仅指“法律地位”的平 等,不是“最终利益分配”的平等,换言 之,平等原则是一种“程序平等”,而非 “结果”平等。
微观而言,社会个体之间有能力、经济 地位、信息的差异,不可能达到结果的平 等。
宏观而言,市场经济不仅指个人主体在 市场中牟利,根据“零和原则”,有人牟 利就有人亏本,所以市场经济不可能照顾 到“结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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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人类由“身 份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法学家 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确提出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今天为止,是一场‘从身 份到契约’的运动。”
古代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一个“身份 社会”。“身份社会”是一种固定的状态。个人在这 种状态中所处的位置是由其出身决定的,而且他也不 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否定这种状态。
失合理分担。
➢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 下,就应该依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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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自治原则 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享有完全的自由,按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活 动和市场交易。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不得 干预。 1、 在私法的范围之内,当事人按照自己 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有为自己创 设权利义务(作为)的自由,也有不作为的 自由。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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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郝跃加完夜班回 家。当他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 横祸从天而降。一个不明物体突然砸下来,正 砸在郝跃的头上。郝跃当即就仆倒在地,昏迷 不醒。当郝跃被送进医院的时候,左侧瞳孔散 大,右侧肢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经过 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七十多天, 花费14万元的医药费后,郝跃总算捡回了一条 命。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个硕大的烟灰 缸让郝跃付出了惨痛代价。经过鉴定,郝跃已 形成三级智力障碍,而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发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权利本位原则
1、含义: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 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 是权利体系。 2、实质: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保障人永远 是主体。体现对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空间。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含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体现资格平等, 也体现平等保护。“无平等则无民法”。 2、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 治的前提和基础;协调和实现民法的形式 平等与实质平等。 3、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威胁根源——法人垄断地位(法律上的垄 断、事实上的垄断); ●格式合同。
(六)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言而有信,遵守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 期待;善意、合理告知于披露;不得以不合理方 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 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2、功能(作用) ● 限制个人私权利的绝对性,防止权力滥用; ●是法官解释法律行为的依据; ●填补法律漏洞,解释和发展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上许多随附义务由此原则演绎发展而来。 3、适用:严格适用。“天使还是魔鬼”?
3、甲与乙签订买卖手表的合同,约定10天后交货。后 甲又将该手表卖给出价更高但不知情的丙,并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履行完毕。10天后,乙没能拿到手表。 问:乙能否向丙主张赔偿责任?为什么? 4、万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催讨未果。 某天,趁万某家中无人,徐某直接将其一台拖拉机开 走,以作偿债。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5、张三是李四的老板。当李四向张三提出提高工资的 请求时,张三说:“只要你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三个响 头,我就给你每月增加2000元工资。”在李四一再 确认下,张三当着众人面表示绝不反悔。于是,李四 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了三个响头。事后,李四的工资只 提高了300元。李四要求张三履行约定,张三以约定 无效为由而拒绝。问: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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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立法、守法、司法三个层面 具体可为:指导立法、确立行为规则、填补 法律漏洞、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增进效率等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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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能否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民法的基 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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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直接适 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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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是否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一章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来 确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妥:1.《民法通则》具有特定历史阶段 性;2.不能完全概括民事活动、民事立法、 民事裁判的基本原则。


(二)能否借鉴国外的民法学说来确 定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三)有学者分类:公理性原则、政 策性原则、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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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广泛的行 为自由 1。有权依法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2。有权选择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3。有权选择行为的方式。 4。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 的关系 (三)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 由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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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该原则的主要意义:
第一、集中体现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 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第二、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亦是构建市场经 济秩序的基础。 第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有助于政治文明建 设。 第四、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 会财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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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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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确定民法基本原则? 1. 首先应确定民法应具有的基本价值取 向。包括:(1)平等;(2)自由;(3)秩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律的因素与人的因素相结合。即在承认法律 为裁判的基本依据的同时,授权司法者在立 法不及或者过时的情况下进行矫正。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第二种方法,立法者 通过设立民法基本原则,把人的因素引入到 法律的运作过程中,授予法官裁量权,来弥 补法律的不足。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分享立 法的产物;易言之,为了让法官染指立法, 又不至于离得太远,于是基本原则便应运而 生。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 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 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判决: 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甲到乙店就餐,见该店门口告示称: “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 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 次”。甲交纳18元就餐。事后,甲以乙告示 内容有对非公务员消费者歧视为由提起诉讼。 而乙辩称,对不同消费者优惠是商家营销手 段。请问:以上行为有无违反平等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观点1: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国家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 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 不能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 观点2:有学者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商业上 的需求导向定价法这一市场营销策略的基本规则。 同时,被告也没有任何理由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身 份擅自串换成民事身份或消费者身份,通过名义上 的商业优惠,搞所谓的民事身份歧视,违反平等原 则。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是能反映民法的发展规律,能反映民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2、理解:(1)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2)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二)特征:(1)非规范性:是原则性的规则,是模糊的,非规范的,使用时和其它规范相结合(2)不确定性具有衡平法的性质,当有法律规范有缺陷时,予以补正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理解:(1)客观:当事人忠实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行为的诚信,影响到司法过程中有关解释问题(2)主观:当事人相信自己未损害他人的一种内心状态,主要适用于物权法领域:善意第三人制度。

其大体含义如下:1、公平与公正2、权利禁止滥用3、相互协助与照顾义务;如新《合同法》中的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债法中的主义务和从义务(五)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个人利益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公共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私法领域中,在群体中的个人要生存而作出的让肯和妥协的总和,它有利于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

深化:诚信原则主要从习惯法衍生而来,由人们道德理念发展,弹性较大,其内涵、外延是不确定的。

是对交易中的主体进行道德上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对规制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工具,因此被称为“帝王条款”。

在英美法中,约因(对价)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

但人们发现,约因会破坏对交易上道德的要求,美国学者吉乐默通过《契约的死亡》一书,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使得约因制度逐渐消失。

诚实信用原则应运用适度,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诚信原则严格说来也是一项后备条款。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垄断地位的法人, 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常常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将自 己的意志强加于消费者。对此,最明显的手段是 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和对消费者权利的特别保护。
三、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 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和生存土壤,而地位
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
二、权利本位的实质
权利本位实质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为 了保证人永远是主体而不至于沦为客体,民法规 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障,其具体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了人格权。人被赋予法律人格与事实人 格,以区别于客体。
2.法律规定了债权。债权是典型的特定人与特定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权关系中,意思自治 与过错责任是基本原则,反映了民法对人的尊重 与关怀。同时,民法将债权的类型规定为开放性 的权利,就是为人的意志留下自由的空间。
对于权利本位的原则,存在许多质疑甚至是 反对的理论。应该说,“权利本位”原则是主观 权利的直接体现,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受 法律保护的。但客观主义者认为权利只是法律规 则的个体效果,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副产品。
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的构造看,其是采取主 观权利的观点,承认权利本位的基本原则。但包 括德国民法典在内的许多民法典都承认其法典是 实证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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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
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科定责 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一般认为,所谓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 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 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4.最能体现经济效率。 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

民法学第二章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民法学第二章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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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又称私权本位 , 这一思想的基本要 求就是民法应当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 , 法律设计 、 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均以权利为线 索和中心 。 ( 二 ) 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两大社会关系即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 由 此创设了 各种性质 、 形态 、 功能的私权 。 ( 三 ) 权利不受侵犯 权利是人为之人的价值所在 , 对权利的侵犯 就是对人性的 戳杀 , 故权利不受侵犯乃私权神圣 的应有之义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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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一 ) 民法基本原则概括性 、 非规范性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 , 此点源自于 民法原则的抽象性 。 ( 二 ) 民法基本原则普适性 普适性即普遍适用性 。 民法基本原则的普适 性源于其概括性或抽象性 , 其产生与发展均有赖 于其从价值和逻辑两方面对各具体民事规则的预测 力 度和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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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权利不可滥用原则 权利不可滥用原则又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权利滥用 指当 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缺乏正当利益 , 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 , 采用 不顾权利存在的 目 的 行使权利 , 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他人或社会利 益的损害的行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 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 , 不 得采取上述的手段行使权利 , 并且对权力滥用者 给予否定评价 , 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 衡。
6
五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又称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 , 指公共秩序 ; 良俗 , 指善良的社会风俗 。 前 者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 后者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 般道德 。 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 行为 应当遵守公 共秩序 , 符合善良风俗 ,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 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

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民法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于全部民事法 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守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 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实质之所在,它集中体 现了民法的本质和特征,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 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最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书)(二)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效 的民法规范。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

力。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如下特点(增加):1、根本性和统率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应, 是民法的 精神灵魂,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 则不仅是制定民事基本法、单行法、特别法的立法准则,而且是指导民事主体开 展民事活动和人民法院处理各种错综复杂案件的指南,同时,在遇到民事法律无 明文规定时,还可起到补充性规定的作用,并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的民事审 判。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彻民法制度始终,居于统率的地位,对整个民事制度和内 容都具有指导的作用。

如果民法中某一项原则不具有全局性、 全领域的指导作用, 效力只是限于民事关系的范围, 那么这种原则只是民法某项制度的原则而不是民 法的基本原则。

如物权法里的物权法定原则,它只在物权法领域内具有广泛性的 指导作用,所以它只是物权法的指导原则而不是民法的指导原则。

基本原则虽然 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在某些具体的民事关系中有偶尔的例外,比如,民法当 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就不适用。

但这并不影响其基本原则的性 质,在适用上也不会发生混淆。

2、抽象性和非规范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的反映, 但它不具体地、“自愿” 规定民法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者规范的具体内容,而是运用“诚实信用”、“公平”等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同时,通过运用这些民法基本原 则来协调各方关系,力争使各方权益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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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
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如下特点: 1)是对民法本质的反映; 2)贯穿各种民事法律制度; 3)具有非规范性; 4)具有强行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制定法上的表现
《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 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 公序良俗

【情夫的遗嘱】 被告某甲与遗赠人某乙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1996 年,某乙与原告某丁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2001年初, 某乙因患肝癌住院,住院期间一直由某甲与其他亲属护理。 2001年4月20日,某乙立下书面遗嘱,将与甲的共同财产 中属于自己部分的一半赠与某丁。某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 了公证。同月22日,某乙去世。某丁持遗嘱要求某甲交付 某乙遗赠的财产,双方发生纠纷。请问,遗嘱是否有效?
4. 公序良俗
(1)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或善良风俗(gute Sitte)。 公共秩序既包括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秩序,也包 括作为法律秩序基础的根本原则和理念等。善良 风俗则是指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和伦理秩序。 公序良俗是开放性的概念,其内涵因时因地而有 所不同。
A. B. C. D.
合同自由 所有权自由 婚姻自由 遗嘱自由
3)合同自由的内涵
A. 缔约自由 a.含义: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 缔约;

【示例:某书商藏有一套珍贵的《红楼梦》 抄本,市场价值不菲。如果书商决定不出 售,而只想自己收藏,别人也不能强迫他 出售 】

张三嗜酒如命,家里酒喝完了,去王二的 杂货店买酒。刚好李四也去买酒,紧随张 三进了杂货店。两人都要买红星二锅头, 但王二店里只剩下一瓶。王二前几天刚和 张三吵过一架,气还没消,决定将酒卖给 李四。张三认为自己先进杂货铺,酒应该 卖给他。王二则认为,酒是自己的,想卖 给谁就卖给谁,于是发生争执。
【案例】 张三与李四是邻居,二人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 结怨。张三经营着本村唯一的一家药店,某日, 李四的孩子得急病,到张三的药店买药,张三拒 绝卖药给李四。 【讨论】 如何看待厦航黑名单事件?
B. 内容自由 a.含义: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合同在 内容上可以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相偏离;或者创造 法律完全没有规定的合同类型。
a. 含义 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 由选择合同形式 b.限制 法律在某些场合对合同的订立规定了特殊 的形式要件,如书面或公证形式。 【思考】为什么要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 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 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 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 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基本原则一览




1. 2. 3. 4. 5. 6.
身份平等 权利神圣 意思自治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禁止权利滥用
1. 身份平等
(1)含义
平等原则,是指在一切民事活动 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 等,意味着一方面反对歧视,另一方 面又反对特权。

“失权” (Verwirkung)的要件:
a. 权利人虽然能够行使权利,但长期不行使; b. 义务人有理由从权利人的行为推知,可以不再期 待权利人会行使权利; c. 义务人因相信权利人不会行使权利,作出了相应 的安排; d. 权利人后来的权利行使,与诚实信用不符。
【案例】
1. 张三借用李四的摩托车。某晚,张三从 酒吧归来,借着酒兴于凌晨3点敲李四的门 还车;李四拒绝开门,张三将车放在李四 门口,结果摩托车当晚被人偷走。问:李 四能否请求张三赔偿? 2. A向B借款5000元,以5000张1元纸币还 款。问: B能否拒绝接受?

2)限制:缔约强制
对于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比如供水、供电、 供气的公司,邮政局,从事公共交通运输 的公司),或者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 者,缔约自由受到限制。 【《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 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 的运输要求”】
在个案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A. 顾客是否有可能在别处获得同样的给付? B. 拒绝缔约是属于合理的决定还是恣意妄为?
【案例】

张三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张三以15万元 购买李四的1居室住房一套。 一周后张三 将15万元房款汇入李四的账户, 李四也将 钥匙移交给张三。在李四准备办理过户手 续前, 王五找到李四,称愿以20万元购买 该套住房。李四经过考虑后打电话通知张 三,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法律 规定,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三 搬出,并表示尽快将张三的汇款退回。 问: 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2)主要类型



a. b. c. d. 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违反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 限制人身上或经济上决定自由的行为; 违反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的行为;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侵犯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在滨海市长安 区经营房屋装修。后丁要求退伙。在经过 多次协商后,甲、乙、丙同意丁退伙,并 与丁书面约定,丁退伙后3年内不得在滨海 市从事房屋装修。半年后丁在滨海市长宁 区成立个人的装修公司,继续从事装修业 务。甲发现后,要求丁停止经营,否则法 庭见。
B. 产生债务关系中的义务
【案例】 油漆工王二受雇粉刷张三的房屋。在粉刷 过程中,王二碰坏了张三多件贵重家具。 张三忍无可忍,要请另外一位油漆工完成 剩下的工作,并要求王二承担为此多支出 的费用。
C. 变更合同的给付义务 (“情势变更”原则)
【案例】

某甲为观看龙舟大赛,租下了河边一座楼 房的阳台。龙舟大赛后因天气恶劣而被取 消。甲是否应依合同向楼房的主人乙支付 租金?
2)宪法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 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3)表现形式

3. 诚实信用(bona fides, good faith, Treu und Glauben, bonne foi, buona fede )

1)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有“帝王条款” 之称,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 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诈不 霸,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解释民法规范和当事人意思 表示的重要依据,以及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案例】

A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五年 内不得生育,否则公司将予以解雇。李某 于工作后第三年结婚并于次年产下一子。A 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将其解 雇。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劳动 合同中相关条款无效。
【案例】


甲与妻子乙白手起家,经过10多年的奋斗,成为 成功的企业家。但B一直未能怀上孩子,夫妻引为 憾事。2009年3月,夫妻二人到某医院尝试试管婴 儿,将甲的精子和捐赠者的卵子进行授精,结果4 个胚胎都成活。二人通过某中介公司找到代孕者 丙,签订了代孕合同,约定丙孕育其中2个胚胎, 成功分娩后可以得到20万元的报酬。后乙与丙先 后顺利分娩共产下二男二女。但丙舍不得婴儿, 称放弃报酬,要自己抚养婴儿。双方发生争执。 试评该代孕合同的效力。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界 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 权利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权利不得滥用与诚实信用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出现权利不 得滥用与诚实信用这两条原则都可以 适用的情况,应当优先适用权利不得 滥用原则,而避免直接适用诚实信用 原则这一民法上的“帝王条款”。
2)具体体现
A. 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准则 【案例】 王二将门面一间出租给张三,租期两年。双方还约 定,如果合同一方最迟在租期结束前两周没有通过 书面形式终止合同,则租赁合同自动延长一年。因 为张三在租期结束前四个月时有机会找到另一处合 适的门面,他问王二是否打算终止合同。王二予以 否认。基于对王二的信任,张三没有利用那个机会。 但到了租期结束前三周,王二却意外地终止合同。 如何评价王二的行为?
【思考】 从民法角度如何解读“等贵贱,均贫富”?
2. 意思自治

1)含义 意思自治,也叫私法自治 (Privatautonomie),指民事主体有权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处 理自己的事务,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手 段,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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