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02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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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不行使之滥用行为
(2)权利抛弃之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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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实施了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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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无效 2.停止滥用 3.损害赔偿 4.限制权利 5.剥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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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求退房的请求遭驳回 2004年8月26日,广州的张先生通过中 介,以88万元买下了白云区广花四路的一 处房屋。张先生高高兴兴按约付款后,便 安家落户。不久后,张先生在与邻居聊天 时惊闻,该房曾发生煤气爆炸,屋内两人 被炸死。随后,张先生以房屋存在瑕疵, 卖家有违诚信、破坏公序良俗为由,向卖 家方某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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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权力滥用的认定标准 (二)正确区分权利滥用的常见类型
(三)厘清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四)正确区分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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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违背其本旨或超越其正当界限者, 即为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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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损害他人之滥用行为 2.违背权利目的之滥用行为 3.于己无益之滥用行为 4.损害大于所获取的利益之滥用行为 5.与所引起信用相违背之滥用行为 6.损害超过可忍受程度之滥用行为 7.特殊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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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
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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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 2.当事人的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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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据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 遵循的基本准则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 四、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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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 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二)“德行教化”造就的中华法系偏重 伦理性的法律精神为公序良俗的运用提供了良 好的法律精神 (三)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为公序良俗 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重点与难点: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上体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一般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设置的一般准则,是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基本准则,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上体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民事主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或者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将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而民法具体规范的遵守与违反,其民事法律后果则是明确的、具体的。
2.民法基本原则是价值判断的准则,内涵极为丰富民法基本原则包含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正确指明民事主体行为的方向,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南,而且也是制定、解释、执行民法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文意和立法目的作大致的了解,作或大或小的解释,不可能穷尽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而且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还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基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年代可能有不同的内涵。
因为历史条件不同,对人的行为的基本要求有所不同。
3.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规范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出体系的规范功能,离开了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民法规范可能出现违反立法目的的适用。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完全地贯彻于民法始终。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 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帝王条款”和典型的道德性法律原 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 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 欺诈。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 言,履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维护对 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
2、甲知道自己的楼房旁边将建设一幢高楼, 为了能有一个开阔的视野,遂决定将现有 的楼房出卖给乙,但是,甲没有告诉乙该 楼房旁边即将盖高楼的信息,甲的行为违 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原则? A 公平原则 B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D
思考题
简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 事司法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 法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 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 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其 他原则的基础,是区别其他法律的重要标 志。 二、主要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 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 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 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 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 表现为: •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 的情况; •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 延的情况。 •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 调整;
•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 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 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 楼, 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 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 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 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 经由楼梯进出。 •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 么? • 法院应适用什么原则来判案?
[案例三] •王某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年已23周岁。王某的父母在王某 12岁时即已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1996年7月,王某考上 了某大学,其父支付了5000元学费。至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 业,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王某暑期回家,向父母说明要继 续读研究生,并拿出录取通知书说明三个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尚需1万元。其父表示自己已经下岗,还要抚养再婚后妻子生育 的孩子,因而无力再向王某支付学费。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 收入也很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某的父亲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 的责任,出钱供养王某读完研究生。双方几经商量,王某的父 亲均表示要王某体谅自己的困难,要求王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学 费。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很是伤心,遂于2000年8月向法院 起诉,要求父亲在1个月内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 问:本案应如何依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瑞士民法典2 民法~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研讨二
甲、乙是邻居,甲疾病住院急需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并说:“先用着, 以后再说。”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 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不还,但乙称 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何在?
案例 研讨三:打井工程款拖欠案
1996春,甲某与乙村委会口头约定由甲某 为乙村委会打农用机井9眼,井深每米乙村 委会支付工程款70元。甲某在机井完工后, 与乙村委会结算,双方确定了工程款。在支 付工程款时,根据县、乡会议精神,每打一 眼农用机井,县财政部门拨发补助款500元, 双方约定等上级补助款下发时再付,但未约 定利息。乙村委会在2000年7月7日给甲某 出具证明夕证明了上述事实经过。此后,因 县财政部门一直未下拨农用补助款,原告多 -次向乙村委会催要余下的工程款4 500元, 乙村委会都以补助款未到位为由拒付。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 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 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 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 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 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 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 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 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 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 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 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案例研讨一: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 业管理处擅自改变供水收费方式案
2002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 未与居 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 几年的“抄表到户、计 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 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 否则就停 止供水。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 为不 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 按楼道为其收取水费 的做法,而物业管理处对此 置之不理。2002年8月,在收取水费过程中,物业 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 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同月,当地居民为了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 房建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 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 费。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但又不愿按市场价 购买这套邮票。 购买这套邮票。2001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 年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 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此事可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价格卖给我, 片红》的邮票以 元的价格卖给我 此事可成。 刘某无奈, 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祖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条规定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 变更或终止 、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2
第六十条 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 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 漏洞的功效。 •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 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这项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 (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遵守法律及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 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 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 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 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 要标志。 •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 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含义有三: (一)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 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 权利能力的平等。
•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 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当事 人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正当竞争;要 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 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即当事人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 义务的 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公平原则相关法律条文1
《民法通则》第4条: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 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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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
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
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
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
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没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定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对法律解释、对法官的观念及民事活动也会起一定的影响作用,反之,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
概括如下:(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有指导意义。
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
法院造法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
民事主体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各种民事关系就有了基本准绳,便于把握民事关系的大方向。
(二)约束作用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有约束力。
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司法活动有约束力,法官适用民法规范,如果偏离基本原则,形成错判,则应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三)补充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适用基本原则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需要。
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处理民事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第二节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的民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首要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就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必然把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作为它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否修正现行法?第三节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原则,也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把意思自治视为民法的基础。
现代西方民法对意思自治逐步加强限制,但意思自治原则仍然存在。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民法规范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的含义: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
如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第四节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与公正、合理的概念接近,是人们崇尚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直接涉及人与人之间利益之协调与平衡问题,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他的一项基本原则。
另外由于民法更多的是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没有考虑到个人之间的不同差异,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用此原则予以平衡。
公平原则的含义:应当从我国的现阶段的一般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1.在立法上,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在民事活动中,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
3.在司法上,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又明文规定,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公平原则。
如为追求公平,法律规定特殊规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规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则、公平责任的规则等。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主要是指在经济交往中要诚实待人,谨慎从事,信守诺言、格守约定,不能出尔反尔,轻诺寡信,尔虞我诈。
除此之外,诚实信用还运用到非交换领域,成为民事主体进行任何民事活动都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帝王条款”之美称。
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论说不一,从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及学者的解释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容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主要表现为:1.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
如《合同法》第49条“保密义务”的规定。
2.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应诚信。
3.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4.法官及总裁元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采用公序良俗原则便于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民事立法用语接轨。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因各国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国情不同,“公序良俗”的含义也会不同,甚至有本质的区别。
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时候,应把握立法精神,以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基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以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观念为标准,认定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
我国学者从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件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共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第七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民事权力滥用。
禁止民事权力滥用原则,本质上是一项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是在19世纪后半期逐步形成的一项民法原则。
尽管在各国的民法典上有不同的表述,但比起资本主义民发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更加重视该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其内涵包括禁止权利滥用。
(一)滥用权利的条件从学理上讲,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二)滥用权利的标准判断滥用权利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察:1.主观有损害他人的目的;2.客观有损害结果(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1.滥用权利的,权利人的目的不能实现;2.滥用权利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3.权利人的原由权利并不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