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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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它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关系的准则,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应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限制。

2. 自由意思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建立在自愿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

3. 保护利益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应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防止不正当侵犯和欺诈行为。

4. 公共秩序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5.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依据,还是裁判机关进行判决和解释的依据。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案件解决和判断的作用,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可以促进民法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推动。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权法等。

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因个体的身份、地位、财富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自由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互不干涉,达成自愿的协议。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对当事人公正对待、不偏不倚。

公正是指根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事务。

公平公正原则旨在建立公正的民事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弱势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丧失相对优势地位的当事人。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强势和弱势之间的关系,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民事关系中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真诚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背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信用素质,促进公民间的互信合作,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效力安全原则效力安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

安全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效力安全原则要求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应当稳定和可靠,公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实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力安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南山区律师安吉县律师太康县律师五莲县律师夏津县律师兰山区律师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之一,它主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民事权利。

我们在生活中的一般性民事诉讼中,经常应用到民法,这是最贴近我们生活的法律法规。

那么,在宪法指导原则下订立,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简要回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简要回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础性部门,其基本原则对于我国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法律关系的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简要回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和讨论。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即法律适用于所有的公民,不分贫富贵贱、不分种族性别。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2. 保护私有制和合法财产我国民法还明确规定了保护私有制和合法财产的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私有财产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3. 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在我国民法中,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被视为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强调了协议的自愿性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任何合同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和真实意愿,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另外,我国民法还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法律对于个人的人格权、身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予以全面保护,杜绝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5. 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还重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通过对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保护,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内容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更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对这些原则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纪守法,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法治社会。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精神,是法律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个公民自觉遵守,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民法总则的确立也是开启了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也通过民法总则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调整民事关系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二、民法总则有何意义?(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下面将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

平等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基于平等的地位和自愿的意愿。

在民事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做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行为,也不能违背对方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民法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婚姻权、知识产权等各项权益。

如果他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进行维权。

公平公正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对不同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保持诚实和信用。

一方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除了以上几个基本原则,我国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合同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格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根据民法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享受和保护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侵犯或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婚姻家庭是我国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民法规定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保护。

民法八大基本原则

民法八大基本原则

民法八大基本原则
民法八大基本原则是: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
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

7.公平负担原则: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8.合理分析债务关系原则:当事人对合同关系的承认,要以诚实信用为
前提;对债务关系的承认,要以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为前提。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准则,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回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1)权利神圣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权利神圣原则。

权利神圣原则有如民法的私权神圣理念,包含了权利本位、权利不受侵犯等价值,并表现在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两项基本内容上。

权利神圣集中表现在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即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之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依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2)身份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身份平等的原则。

身份平等包含以下三层意义: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③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体现。

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自愿地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任何第三者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自我决定。

即民事主体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我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自由处置自己的事务。

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干预;②约定优先。

约定优先是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③自己责任。

即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后果:自动承担,自负其责。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超出作为一般为人处世准则与商业道德的范畴,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至少包含以下四层含义:①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之对等与平衡,切忌损人利己、谋求不当利益之心理;②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善意对待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及时、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③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换言之,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限制,当处分自己权利而危及第三人或社会利益时,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在立法有遗漏或矛盾时填补法律之漏洞。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
一、公正尊重原则。

尊重人权,实行法治,公正施政,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正义正当原则。

以正义律令为目标,以正当公正程序为手段,谋求恢复和维护正义秩序。

三、公正严谨原则。

实行法制,运用文字来表达,并以严谨的程序运行,保证每一项规定具有法律精神和法制程度。

四、务实严格原则。

依据一定的实际情况拟定法律,以最小的嵌入性和最大的责任感指导行为。

五、民主和谐原则。

推动民主政治,营造和谐社会,促进民主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与团结和平氛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在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等。
当事人有权自由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解除、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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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方面,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
通过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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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目录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01
CHAPTER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通过自愿原则,民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他们能够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需求。
同时,自愿原则也强调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维护,确保了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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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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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民事活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秩序。

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自由平等的基础法律,它的三大
基本原则是民主、平等和自由。

民主原则是指民法的规定和实施应该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强
调民意的主导地位。

在实际应用中,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
该密切关注公众意见,依据广泛公开的信息和程序,通过民主途径来
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定,以体现民主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面前,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身份、财富、种族、性别等差异,都不能因此而受到有区别的待遇。

这个原则在法治社会中至关重要,它能够有效地防止一些人以权
力和财富优势来压制他人,使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

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和自主决定权,民法
应该保障和维护个人的自由。

这个原则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自由选
择职业、自由婚姻、自由合同等等。

另外,自由原则也包括人身自由
和思想自由等方面,这些自由的保护能够为人们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
和人生空间。

除了以上三大基本原则,民法还包括了其他重要的原则,比如法
律保护和法律责任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体系的基石,为社会、人民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指导。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民法
的普及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2、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概念: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其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思在民事活动中 的支配地位的法律确认,使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或者增进了民事主体对交 易安全的指望,是其进行民事活动时抵御非正当行 使的公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的工具。 具体体现:物权法——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 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继承 法——遗嘱自由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善意、 信守承诺,以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 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意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对其进 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诚信原则也作为民法的 一般方法发挥功能。作为一项弹性原则,司法审判 人员可以在法律规定不足的情况下,依此原则公平 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还 可以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以及解释和补充 法律。
具体内容:
任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都要诚实不欺,恪 守诺言,讲究信用。 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不损害 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 益。 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 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4、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

——公平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应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合 理的价值观念去进行民事活动,并遵循文明社会 所公认的价值观念去分享从事民事活动之所得。 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的机会均等 。 2.当事人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不能 显失公平 3 .民事主体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旨在调节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民法的正确适用和实施,我们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为读者提供相关的解读和指导。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法律对待所有人都应平等,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其他任何因素。

这一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过程中,法律要求各方平等地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关系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时,应诚实地提供信息、充分履行义务和维护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中,各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制度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

以下是民法适用的一些常见范围: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生命、身体、姓名、名誉、荣誉等相关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格权是受到特别保护的一项权利,包括了个人形象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包括婚姻的合法条件、离婚的程序和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规范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散。

3. 财产权和合同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获得、转让、保护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则。

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法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对指导并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又称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诚信原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质上就是指公序良俗,《民法总则》(已废止)和《民法典》立法时对此进行了突破,明确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

绿色原则的确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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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法基本原则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

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

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

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

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

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

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

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

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

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

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私权,即民事权利。

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

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

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

(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

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

换言之,权利人有哪些利用和实现人格、财产利益的方式,民事权利就有哪些内容。

近代民法上有人主张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上至天穹,下至地心,即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3)民事权利不受他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

民事权利作为自然的权利,不受任何他人和组织的侵犯,尤其是公权力的侵犯。

私权神圣原则将私权相对于公权单独提出,就在于排斥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和侵犯。

在特殊情况下,因违法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也有被限制或者剥夺之时,但均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4)民事权利受侵犯时,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

无论是受他人的侵犯,还是受国家的侵犯,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害的方式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在受侵犯后的应受救济性,从反面说明了民事权利的神圣性和正义性。

1.2.4意思自治原则1.2.4.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即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自治,即独立地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来思考、判断、选择、安排和处理自己的事务。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私人自治,是指在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独立思考、判断、选择和安排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该条虽规定“自愿”,但结合其他条文中“意思表示真实”、“婚姻自主”等表述,应理解为包括更广泛内容的“意思自治”为宜。

1.2.4.2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依其意思处理私人事务。

个人对私人的自由处理,包括自己判断、自己选择、自己行为等内涵。

自己判断,是个人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自己选择,是个人意思表达过程的自由,自己行为,是个人意思实现过程的自由。

从反面讲,个人依其意思处理私人事务,也就是说个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他人非法的干涉。

(2)个人意思是其民事权利变动的正当根据。

个人依其意思对私人事务的处理,获得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个人的意思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

换言之,某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变动、如何变动,最根本地要依据其个人的自由意思,方为正当。

意思自治原则,实质上则赋予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相当的法律效力,以享有私人事务的自治权,相应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来源于并服从于行为人的意志。

(3)个人意思高于法律规定。

关于私人事务的处理,个人或有处理意见,法律亦可能有处理规则,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规则成为任意性规范,个人意思优先于法律规定而获得适用。

法律关于个人事务处理的规定只有在没有个人意思或者个人意思不明确时,方才得到适用。

1.2.5公平正义原则1.2.5.1公平正义原则的概念公平和正义,其含义相同,是指主体之间利害交换的相同性。

公平正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与损害相交换时,相互交换应保持均等。

公平正义原则所说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的利益交换,既有个人与个人的交换,又有个人与社会的交换。

前者是个人公平的范畴,后者是社会公平的范畴。

公平正义原则,典型表现有二:一是等利交换,二是等害交换。

前者是一般的交换公平;后者是校正公平。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因而,公平正义原则是我国民法法定的基本原则。

1.2.5.2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容公平正义原则作为以交换均等判断民事主体之间利害交往的价值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按贡献赋予民事权利。

如果个人对社会做出了贡献,那么社会当对个人予以回报。

社会回报个人的方式,就是将民事权利赋予个人。

个人有贡献,社会方才赋予民事权利;有多大贡献,就赋予多大民事权利。

人格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取得,都社会根据个人贡献对个人的回报。

当然,如果个人对他人有了付出,那么他人亦应给予民事权利。

无因管理债权就是个人对他人付出的结果。

(2)按价值交换民事权利。

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换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应按民事权利的客观价值确定交换标准。

例如,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不动产,应根据私人财产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场合,当事人之间无法恢复原状的,亦应按交付利益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3)按损害赔偿民事权利。

一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受害人赔偿。

有损害,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

现在有损害,现在赔偿;现在无损害,何时有损害,何时赔偿。

赔偿多少,不看违法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以及主观上状态如何,只应看受害人有多少损害。

有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实行全面赔偿原则。

1.2.6诚实信用原则1.2.6.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学界争议较大。

本书认为,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语源和语义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应以汉语语义为本。

在汉语中,诚实,是指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的也让别人信其为真、自己以为假也让别人信其为假的行为。

信用,是指与自己所传达的信息相一致的行为,是自己允诺别人做某事而做某事、自己允诺别人不做某事而不做某事的行为。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善意的态度,诚实不欺,言行一致,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

1.2.6.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动提供交易信息。

在当事人进行交易时,占有信息的一方在对方对有关交易内容的相关信息不知情时,无论对方是否询问,都应主动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

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相关信息对对方的利益有重大关联时,主动提供交易信息不但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

(2)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即心口一致。

占有信息的一方在向对方提供交易信息时,应提供有关交易内容的真实信息,不得虚构或者隐瞒,以免对对方的意思形成过程造成不当影响。

(3)尊重对方对自己发出信息的信赖,尽可能实施与自己发出信息相一致的行为。

在己方发出相关的交易信息后,对方可能基于接受的交易信息作出判断,并基于对所接受的交易信息的信赖实施一定的行为。

此时,应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在合同未成立时应受对方信赖的约束,在合同成立后应按承诺履行合同的内容。

(4)违反对方信赖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信守向对方发出的承诺,造成言行不一,从而违反对方的信赖时,应对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责任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一般人之间的安全保障责任,缔约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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