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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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它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关系的准则,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应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限制。

2. 自由意思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建立在自愿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

3. 保护利益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应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防止不正当侵犯和欺诈行为。

4. 公共秩序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5.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依据,还是裁判机关进行判决和解释的依据。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案件解决和判断的作用,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可以促进民法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推动。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权法等。

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因个体的身份、地位、财富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自由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互不干涉,达成自愿的协议。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对当事人公正对待、不偏不倚。

公正是指根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事务。

公平公正原则旨在建立公正的民事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弱势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丧失相对优势地位的当事人。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强势和弱势之间的关系,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民事关系中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真诚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背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信用素质,促进公民间的互信合作,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效力安全原则效力安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

安全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效力安全原则要求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应当稳定和可靠,公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实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力安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南山区律师安吉县律师太康县律师五莲县律师夏津县律师兰山区律师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之一,它主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民事权利。

我们在生活中的一般性民事诉讼中,经常应用到民法,这是最贴近我们生活的法律法规。

那么,在宪法指导原则下订立,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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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法基本原则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

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

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

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

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

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

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

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

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

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

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私权,即民事权利。

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

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

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

(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

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

换言之,权利人有哪些利用和实现人格、财产利益的方式,民事权利就有哪些内容。

近代民法上有人主张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上至天穹,下至地心,即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3)民事权利不受他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

民事权利作为自然的权利,不受任何他人和组织的侵犯,尤其是公权力的侵犯。

私权神圣原则将私权相对于公权单独提出,就在于排斥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和侵犯。

在特殊情况下,因违法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也有被限制或者剥夺之时,但均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4)民事权利受侵犯时,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

无论是受他人的侵犯,还是受国家的侵犯,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害的方式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在受侵犯后的应受救济性,从反面说明了民事权利的神圣性和正义性。

1.2.4意思自治原则1.2.4.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即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自治,即独立地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来思考、判断、选择、安排和处理自己的事务。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私人自治,是指在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独立思考、判断、选择和安排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该条虽规定“自愿”,但结合其他条文中“意思表示真实”、“婚姻自主”等表述,应理解为包括更广泛内容的“意思自治”为宜。

1.2.4.2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依其意思处理私人事务。

个人对私人的自由处理,包括自己判断、自己选择、自己行为等内涵。

自己判断,是个人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自己选择,是个人意思表达过程的自由,自己行为,是个人意思实现过程的自由。

从反面讲,个人依其意思处理私人事务,也就是说个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他人非法的干涉。

(2)个人意思是其民事权利变动的正当根据。

个人依其意思对私人事务的处理,获得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个人的意思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

换言之,某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变动、如何变动,最根本地要依据其个人的自由意思,方为正当。

意思自治原则,实质上则赋予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相当的法律效力,以享有私人事务的自治权,相应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来源于并服从于行为人的意志。

(3)个人意思高于法律规定。

关于私人事务的处理,个人或有处理意见,法律亦可能有处理规则,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规则成为任意性规范,个人意思优先于法律规定而获得适用。

法律关于个人事务处理的规定只有在没有个人意思或者个人意思不明确时,方才得到适用。

1.2.5公平正义原则1.2.5.1公平正义原则的概念公平和正义,其含义相同,是指主体之间利害交换的相同性。

公平正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与损害相交换时,相互交换应保持均等。

公平正义原则所说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的利益交换,既有个人与个人的交换,又有个人与社会的交换。

前者是个人公平的范畴,后者是社会公平的范畴。

公平正义原则,典型表现有二:一是等利交换,二是等害交换。

前者是一般的交换公平;后者是校正公平。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因而,公平正义原则是我国民法法定的基本原则。

1.2.5.2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容公平正义原则作为以交换均等判断民事主体之间利害交往的价值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按贡献赋予民事权利。

如果个人对社会做出了贡献,那么社会当对个人予以回报。

社会回报个人的方式,就是将民事权利赋予个人。

个人有贡献,社会方才赋予民事权利;有多大贡献,就赋予多大民事权利。

人格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取得,都社会根据个人贡献对个人的回报。

当然,如果个人对他人有了付出,那么他人亦应给予民事权利。

无因管理债权就是个人对他人付出的结果。

(2)按价值交换民事权利。

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换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应按民事权利的客观价值确定交换标准。

例如,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不动产,应根据私人财产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场合,当事人之间无法恢复原状的,亦应按交付利益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3)按损害赔偿民事权利。

一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受害人赔偿。

有损害,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

现在有损害,现在赔偿;现在无损害,何时有损害,何时赔偿。

赔偿多少,不看违法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以及主观上状态如何,只应看受害人有多少损害。

有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实行全面赔偿原则。

1.2.6诚实信用原则1.2.6.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学界争议较大。

本书认为,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语源和语义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应以汉语语义为本。

在汉语中,诚实,是指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的也让别人信其为真、自己以为假也让别人信其为假的行为。

信用,是指与自己所传达的信息相一致的行为,是自己允诺别人做某事而做某事、自己允诺别人不做某事而不做某事的行为。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善意的态度,诚实不欺,言行一致,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

1.2.6.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动提供交易信息。

在当事人进行交易时,占有信息的一方在对方对有关交易内容的相关信息不知情时,无论对方是否询问,都应主动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

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相关信息对对方的利益有重大关联时,主动提供交易信息不但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

(2)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即心口一致。

占有信息的一方在向对方提供交易信息时,应提供有关交易内容的真实信息,不得虚构或者隐瞒,以免对对方的意思形成过程造成不当影响。

(3)尊重对方对自己发出信息的信赖,尽可能实施与自己发出信息相一致的行为。

在己方发出相关的交易信息后,对方可能基于接受的交易信息作出判断,并基于对所接受的交易信息的信赖实施一定的行为。

此时,应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在合同未成立时应受对方信赖的约束,在合同成立后应按承诺履行合同的内容。

(4)违反对方信赖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信守向对方发出的承诺,造成言行不一,从而违反对方的信赖时,应对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责任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一般人之间的安全保障责任,缔约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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