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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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作者:于婷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法官地位,加快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法律主观性、客观性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二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再次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梁慧星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

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这种表述缺乏统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则”属性。

因此,学术家不少专家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六条修正为:不管任何权利,都不得有碍行使社会利益。

五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并没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对此原则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长、重复。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一、浅谈我国民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核心价值的体现,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实施发挥其功能的核心与基础。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主体身份的平等是民法中的平等。

是指不论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摩擦时,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来均衡双方利益。

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要确立民事主体自由的基本准则。

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时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的部分,要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当下,民事主体要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行为进行活动。

约定时,要诚信不欺不诈、童叟无欺;约定后,要按约定履行条款的相互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成。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以及当地的民族风俗。

在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他是维护国家利益以及道德风俗观念的重要保障。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浅析民法基本文由收集整理本原则的必要性首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能够更好的体现民法的价值。

民法的价值是从经济学范畴中得来的,经过了哲学到法哲学的十多年洗礼之后,已经成为研究话题的热点。

法律蕴含的价值包含公平、公正、正义、效率、秩序以及安定性等价值要素。

而就目前近代民法的要求而言,安定性是民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是因为,确保了法的安定性,是有利于使社会维系在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中。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现代民法的最高价值是主要是追求社会利益。

而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也恰恰符合了民法价值中的能够维系一个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定个人、法人、家庭等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石,是规范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民法中存在着许多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法的内涵。

一、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因个人的性别、种族、身份等因素而凌驾于他人之上。

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不得因某一方的身份、地位优势而凌驾于他人之上。

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达成不平等的合同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二、自由原则自由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不得对个人的自由进行不合理限制,保障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行为自由。

在民法中,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自由订立合同,不受他人的干涉。

在财产权、婚姻自由等方面,法律也保障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是民法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保持良好的信用。

在合同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债务人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法律利益原则五、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要求损害他人权益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害方因损害而遭受的损失。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权法等。

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因个体的身份、地位、财富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自由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互不干涉,达成自愿的协议。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对当事人公正对待、不偏不倚。

公正是指根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事务。

公平公正原则旨在建立公正的民事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弱势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丧失相对优势地位的当事人。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强势和弱势之间的关系,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民事关系中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真诚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背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信用素质,促进公民间的互信合作,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效力安全原则效力安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

安全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效力安全原则要求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应当稳定和可靠,公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实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力安全原则。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民法理念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指导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理念的核心要素之一。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不应该区别对待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法律应当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平等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具体体现为平等待遇、平等保护等方面。

二、自由原则:自由是民法关系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

自由原则要求个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享有自由的意愿表达和选择权,不受不合理限制和干预。

自由原则体现了个人的自治权和自决权。

三、责任原则:责任是民法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责任原则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的过程中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承担因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公正原则:公正是民法关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应当注重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

公正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念,保证了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公正。

五、实效原则:实效是民法关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实效原则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应当重视实际情况和实效效果,不应当脱离实际生活而空谈理论。

实效原则使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更具操作性。

六、诚信原则:诚信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道德价值观念之一。

诚信原则要求个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行为,不得欺诈、拖欠、夺取他人合法权益等。

诚信原则是维护民事关系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可以看出平等、自由、责任、公正、实效和诚信是民法理念的核心价值观念。

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也是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石。

在实践中,法律应当在尊重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实现民法关系的公平、合理和稳定。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作用与互为依托关系。

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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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杜莹莹
来源:《商情》2019年第48期
【摘要】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朝着更正确、精准的方向发展完善。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自成一体,又与其他部门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在民法中发挥着无比关键的作用,同时也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绿色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在横向上来看即为它在整个民法领域的通用性、普适性;在纵向上来看,是它对整个民事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性。

何为法律原则,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换言之,没有原则,规则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综合来看,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核,是民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落脚点,已内化为民法的神经中枢。

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则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则来体现,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七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适用、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不得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对方。

通俗地讲,即你我他,只要我们同为中国公民,无论性别、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多大的差异,我们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接受审判时同样地适用法律、权益受侵害时,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则为通过区别对待的方式实现平等,如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等。

目前我国的状况是以形式平等为核心,兼顾实质平等。

通过平等原则,最基本的是有利于保障人权,这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在经济方面,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平等原则有利于减少经济地位强的一方趁人之危损害对方利益,当然它也有利于经济活动更加便捷高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从事民事活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推至现实生活,其实是最为常见的,与公民生活紧密相连的事务。

如购物、赠与、租赁、委托等,这些都有双方当时人的合意。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以何种方式参加民事活动;若参加,应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达成合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意愿的表达。

自愿原
则,是尊重公民表达自由的体现,是不言而喻已被人们外化为日常行为的原则,它最有力地体现了民法的私法性质,在现实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平原则,更注重的是一种理念,一方面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的理念,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且兼顾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心中要有一杆秤,做到公平合理。

特别是当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偏私,要站在最公正的立场上,以最客观的角度去处理民事纠纷。

如民法分论中的“公平责任、损益相抵”,以及体现交换公平的“等价有偿”等。

但这并不是说,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利益都必须达到均衡无损,公平原则是在意思自治范畴内考虑公平。

有的情况下,即使事实上一方获利,一方受损,但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此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如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这是双方当时人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订立的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若约定为无偿,无需支付报酬,则实际上受托人和保管人在法律上的法益已遭到了消极的损失,但是由于这种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分开来看。

所谓诚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相关必要事项及时、准确地告知对方,不得隐瞒和欺骗。

若违反诚实,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信用,是指民事主体一旦做出意思表示且达成合意,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合同严守原则则鲜明体现了这一点。

若违反信用,如一方当时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具有规范行为的功能,能够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为了规范行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浪费,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收到国家法律的必要约束和限制,法无授权即禁止。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历史生活中所形成的,为公众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价值判断的准则。

它具有弹力性,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空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共秩序,促进形成更文明的社会风气。

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督促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与我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国策相吻合,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又与我国当前人口與资源严重失调的生态矛盾相适应。

民法中的公益诉讼则是绿色原则的体现。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类生产生活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当然也会影响民事法律活动的实施。

公民在从事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应遵循这些原则,也只有将这些原则全部兼顾到,这一行为才能更好地得到法律的肯定,公民的法制素养才能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才能不断增强。

民法是与现实生活联系最为频繁、紧密的一门法律,只有从它做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利,在经济社会中更好地提升自我价值,贡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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