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定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立法者立法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
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
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它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关系的准则,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应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限制。
2. 自由意思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建立在自愿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
3. 保护利益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应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防止不正当侵犯和欺诈行为。
4. 公共秩序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5.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依据,还是裁判机关进行判决和解释的依据。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案件解决和判断的作用,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可以促进民法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推动。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原则。
它们对于构建健全的民法体系,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一、指导原则的功能1.1 指导立法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活动的指导性准则,它们为立法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方向。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相关法律时,可以参考民法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2 指导司法民法基本原则为法官在审判中提供了指导。
法官在解决争议案件时,可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1.3 指导行为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二、规范原则的功能2.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
根据自由原则,公民可以依法自由地作出合同、婚姻等法律行为,享有自由财产支配权等权利。
2.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公民的权益进行公正的保护。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保护原则的功能3.1 保护公共利益民法基本原则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这些原则的存在和运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2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基本原则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保护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3 保护弱势群体民法基本原则还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例如,对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
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
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
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
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 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帝王条款”和典型的道德性法律原 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 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 欺诈。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 言,履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维护对 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
2、甲知道自己的楼房旁边将建设一幢高楼, 为了能有一个开阔的视野,遂决定将现有 的楼房出卖给乙,但是,甲没有告诉乙该 楼房旁边即将盖高楼的信息,甲的行为违 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原则? A 公平原则 B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D
思考题
简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 事司法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 法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 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 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其 他原则的基础,是区别其他法律的重要标 志。 二、主要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瑞士民法典2 民法~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但又不愿按市场价 购买这套邮票。 购买这套邮票。2001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 年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 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此事可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价格卖给我, 片红》的邮票以 元的价格卖给我 此事可成。 刘某无奈, 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祖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条规定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 变更或终止 、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习中心:分数: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学号************学生姓名杨泽峰导师姓名熊孜2015 年 3 月20 日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2015年3月20日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
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 (2)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3、法律的歧义性 (4)4、滞后性 (5)(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2、意思自治原则 (14)(二)、社会本位原则 (14)1、平等原则 (14)2、诚实信用原则 (15)3、公序良俗原则 (15)(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参考文献 (18)一、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从大陆法系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发现,制定法是为客服法律的局限性而创制的。
“成文法是不仅规制守法者,而且同时为立法者自身和司法者制定了相应的尺度。
在成文法社会中,法律是被执法者和守法者共知的,一方面守法者是执法客体,另一方面也是监督执法者的主体”1。
因此,法律是为了保护处于地位的普通公民而设立的,律只有为公民所共知,才可能达到有效监督司法者和立法者行为的作用,才能促进公民法律精神的提升,从而使法律的运行形成一个和谐的系统。
洛克的文字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论点:“政府所拥有的全部权力,既然只是为了社会谋幸福,因而它不应当是专横的和随意的,所以应该根据既定的、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这样,人们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且在法律的限度之内是安全和稳当的,而统治者们也被限制在他们适当的范围内”2。
不熟悉上述背景,可能就很难了解成文法的技术性特征。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人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
将马克思的论述转化为通俗的语言就是: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规范。
这是对法律的技术性特点的科学概括。
普遍性是指,法律适用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
他首先要求法律必须产生于社会,但不是对个别社会关系的简单描述,而是在总结繁杂的社1徐国栋:《西方立法思想与立法史略(上)》,比较法研究,1992,11。
2 T.R.S.阿伦:《立法至上与法治:民主与宪政》,仁堪译,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3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71页。
会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升华,形成普世的规范。
即法律只针对普世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而不考虑社会关系的个性。
其次指法律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个人和事件,而是一般的人和事件。
即“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4。
普遍性之所以被法学家们赋予如此崇高的地位,是因为,只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公民才能具体的了解法律所设定的界限,才能享有法治内的自由与安全,才能使法治成为可能。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对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南。
如此一来,公民就可以在规范的范围内设计自己的行为,促进安全价值的实现。
为此,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应尽可能多的进行社会调查,从而尽可能的掌握所有类别的社会关系。
然后,针对这些法律关系创作明确、易懂的规范,否则,人们就无法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法律规定范围内利己的决定,安全价值也就得不到实现。
确定性还要求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以树立起权威,以便公民相信法律,信仰法律。
普遍性和确定性使法律成为适用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的稳定的明确客观存在规则,从而使效率、安全等价值得到实现。
法律设计了一切人的一切行为模式,并通过明确的具体条文的形式宣告了各种行为的后果,这样一来,公民就能够趋利避害的设计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安全价值。
然而,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法律正是为获得这些价值而付出了其他代价,其局限性正是因其价值而生。
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40页。
(二)法律的局限性所谓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为防范立法者、司法者的局限性而制定成文法,由此产生的与法律目的相背离的情形。
法律具有以下局限性: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只注重适用对象的普遍性而忽视了个别特性。
但是法律的共性之外,具体的社会关系依然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共性的法律所无法描述和考虑的。
任何一类社会关系,都有无穷的特殊性。
因为在任何事物中,除了存在一般性的共性外,个别性和特殊性仍然是客观地现实地存在着。
社会关系的共性与法律的普遍性照相呼应;但其特殊性却是与普遍性针锋相对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手段;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却与其目的相左。
因此,法律所追求的一般正义与市民所希望得到的个别正义的矛盾应运而生。
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是一种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各种利益都能得到公平的分配。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必然要求每一位市民都能得到公平对待,立法和司法就是正当而公平地分配利益的过程。
不能实现正义的法律是为恶法,如果法律只能保证一般正义而不能实现个别正义,那么它至少是不完善的。
立法者不可能把社会关系的共性与个别的特殊性完美无瑕的统一于法律之中,法律不可能考虑到每一个人的特殊性。
所有的事物都是在发展的,都是在变化的,这使得立法者无法在立法时考虑到社会的所有情形,从而违背法律精神。
这种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适用带有特殊性的事件导致不正义的情景,即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2、法律存在一定的疏漏。
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法律应创设尽可能广泛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
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应有法可依,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划。
但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的,“立法机关不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因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可能完备无遗,不可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的问题都包括进去,而一个城邦的事务又是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化的,法律绝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个需要”5。
这种因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而造成的法律不可能规制所有社会关系的情况,即法律存在一定的疏漏。
3、法律的歧义性。
法律确定性还要求是法律必须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法律真意,从而正确地规划自己的行为。
如果法律用人民歧义的语言创设,公民就没办法熟悉法律,就无法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设计自己的行为,如此一来,法律只能按照少数人的意志进行解释说明。
这样一来,普世的、确定的法律就退化成了少数人借助国家的权利而形成的命令。
法律歧义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彻底实现法律的明确性是不可能的。
这首先是因为,语言作为人类创作的描述万物的符号,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但语言以及人类所创制的词语是相对有限的。
有限的词语描述无限的社会关系,必然导致同一词语描述不同的事物,歧义也就因此而生。
再者,由于人们的社会履历的不5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3页。
同,对同一词语的理解也往往不同,这就进一步放大了语言的歧义性。
对于事物之间无比丰富的细微差别,语言不可能以精确的方式将它描述出来。
其次是因为,事物运动的不断发展及其形态的多变,使立法者难以用精确的语言描述它们各不相同的性态,而不得不使用模糊语言。
再次是因为,立法技术的科学性是有限的,立法者的用语本身就可能存在与其本意相左,造成立法意图与文字表达的不同,从而产生法律的模糊性。
上述因素导致法律难以成为市民行为明确的指南的情况,即法律的歧义性。
4、滞后性。
法律的确定性还要求是法律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律的稳定性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需要,也是促进公民信仰法律的要求要。
但是,社会关系是一直在运动发展的。
立法者可能尽其所能是指定的法律具有预见性。
但社会关系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难以预见地存在着的。
即使立法者想通过修补法律的方式来克服法律滞后性的缺陷,但是,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我们,法律的修订必须慎重,从而使得法律的修订过程必然冗长。
法律的规定依然不可能与公民的需要完全一致。
这种法律落后于社会的现象,即法律的滞后性。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法律的局限性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价值选择是矛盾着的。
法律的局限性根源,就是因为法律负载着多项价值,而这些价值之间又是存在着一定的对立的。
首先,法律要客服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弱点,因此法律必须提供安全,必须在法律运行中尽力排除人的因素。
其次,法律要进行合理的社会分配。
在法治国家,法律应是分配利益的最主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