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定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立法者立法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
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
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它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关系的准则,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应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限制。
2. 自由意思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建立在自愿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
3. 保护利益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应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防止不正当侵犯和欺诈行为。
4. 公共秩序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5.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依据,还是裁判机关进行判决和解释的依据。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案件解决和判断的作用,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可以促进民法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推动。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原则。
它们对于构建健全的民法体系,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一、指导原则的功能1.1 指导立法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活动的指导性准则,它们为立法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方向。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相关法律时,可以参考民法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2 指导司法民法基本原则为法官在审判中提供了指导。
法官在解决争议案件时,可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1.3 指导行为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二、规范原则的功能2.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
根据自由原则,公民可以依法自由地作出合同、婚姻等法律行为,享有自由财产支配权等权利。
2.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公民的权益进行公正的保护。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保护原则的功能3.1 保护公共利益民法基本原则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这些原则的存在和运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2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基本原则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保护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3 保护弱势群体民法基本原则还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例如,对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
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
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
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
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 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帝王条款”和典型的道德性法律原 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 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 欺诈。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 言,履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维护对 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
2、甲知道自己的楼房旁边将建设一幢高楼, 为了能有一个开阔的视野,遂决定将现有 的楼房出卖给乙,但是,甲没有告诉乙该 楼房旁边即将盖高楼的信息,甲的行为违 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原则? A 公平原则 B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D
思考题
简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 事司法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 法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 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 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其 他原则的基础,是区别其他法律的重要标 志。 二、主要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瑞士民法典2 民法~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但又不愿按市场价 购买这套邮票。 购买这套邮票。2001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 年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 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此事可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价格卖给我, 片红》的邮票以 元的价格卖给我 此事可成。 刘某无奈, 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祖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条规定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 变更或终止 、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权利本位原则
1、含义: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 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 是权利体系。 2、实质: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保障人永远 是主体。体现对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空间。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含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体现资格平等, 也体现平等保护。“无平等则无民法”。 2、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 治的前提和基础;协调和实现民法的形式 平等与实质平等。 3、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威胁根源——法人垄断地位(法律上的垄 断、事实上的垄断); ●格式合同。
(六)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言而有信,遵守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 期待;善意、合理告知于披露;不得以不合理方 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 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2、功能(作用) ● 限制个人私权利的绝对性,防止权力滥用; ●是法官解释法律行为的依据; ●填补法律漏洞,解释和发展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上许多随附义务由此原则演绎发展而来。 3、适用:严格适用。“天使还是魔鬼”?
3、甲与乙签订买卖手表的合同,约定10天后交货。后 甲又将该手表卖给出价更高但不知情的丙,并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履行完毕。10天后,乙没能拿到手表。 问:乙能否向丙主张赔偿责任?为什么? 4、万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催讨未果。 某天,趁万某家中无人,徐某直接将其一台拖拉机开 走,以作偿债。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5、张三是李四的老板。当李四向张三提出提高工资的 请求时,张三说:“只要你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三个响 头,我就给你每月增加2000元工资。”在李四一再 确认下,张三当着众人面表示绝不反悔。于是,李四 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了三个响头。事后,李四的工资只 提高了300元。李四要求张三履行约定,张三以约定 无效为由而拒绝。问: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功能
守法
03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
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THANKS
感谢观看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的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准 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交易安全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有利于降低交 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平等原则的指导 下,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才能得到有 效保障。
平等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保障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平 等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在民事 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
等的义务。
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公正地适用法 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不 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合法性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符合法律 的目的和价值,不得违反法律的
宗旨和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也是民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
一。
合法性原则的意义
1 2 3
维护社会秩序
合法性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通过规 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保障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民 事主体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促进市场经济 的自由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 率。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节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般民法与特殊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盛且极具伸缩性的民规矩范,是贯通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规矩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举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是补充法律漏洞、进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赋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庇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绩、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毁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大事、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由)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采取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普通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彻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彻低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
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安排权、哀求权和变动权;肯定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第2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重点提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的集中反映。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二)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三)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四)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不慎将被告刘某的二张邮票烧 坏,刘某多次索赔不果,便带领5人到李家, 并以伤害李本人及其家人相威胁。李被迫同 意写欠条1万元,在年底前付给。双方就此 立了字据。5日后,李以受威胁为由,诉请 撤销所立字据并解决邮票已毁的纠纷。 问题: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3、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善意、信守承 诺,以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的平衡。 意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对其进行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诚信原则也作为民法的一般方法发挥功能。 作为一项弹性原则,司法审判人员可以在法律规定不足的情 况下,依此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帝王条款:具有最高条款的地位,当其他条款与该原则相 违背时,司法者可以根据社会公平的要求,排除其他规范的 效力或限制、补充、协调其他条款的适用。
评析
本案中,富士山西餐厅为一民事主体,其所 从事的行为为民事行为,其在民事活动中应 遵守平等原则,其以国籍为标准拒绝接待中 国人,只接待外国人的行为构成国籍歧视, 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概念: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其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思在民事活动中 的支配地位的法律确认,使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或者增进了民事主体对交 易安全的指望,是其进行民事活动时抵御非正当行 使的公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的工具。 具体体现:物权法——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 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继承 法——遗嘱自由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统率性
非规范性 不确定性 强行性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违反性道德行为; 1.违反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违反国家公序; 危害家庭关系; 射幸行为;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4.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0.暴力行为。 10.暴力行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 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通过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功能 (三)衡平的功能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一)公共秩序 指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指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二)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遵循的一般道德。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遵循的一般道德。 其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 其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 道德,其二,是指某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道德,其二,是指某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 即自愿原则, 即自愿原则 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 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 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一)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 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 理界限。 理界限。
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05年10月28日经深圳市兆天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林小姐 与陈先生达成《房屋转让合同》,以100.5万元购买陈先生深圳福田区 沙嘴路金沙花园某房屋,付款方式:定金2万元,首期款8.5万元,按 揭贷款90万元.合同约定有解约定金条款:"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 不以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买方,则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以弥 补买方之损失,唯买方不可要求卖方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 约."签约后,林小姐如约支付了定金(托管于中介),监管了首期 款,取得了银行按揭承诺并为陈先生垫付佣金,12月28日陈先生将房 屋交付林小姐居住使用至今,期间林小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履约过 程中,房屋先后两次被陈先生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导致合同履行两 次被迫中断.2007年6月林小姐突然接到深圳仲裁委通知,得知陈先生 已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房屋时价已过250万)退还房屋,并由林 小姐赔偿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手足无措的林小姐委托律师应诉,经 律师调查,涉案房屋的二次查封已于2007年1月解除,但由于房价暴涨, 陈先生迟迟不予告知,拖延履行合同.
4,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 ,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应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合理 的价值观念去进行民事活动,并遵循文明社会所公 认的价值观念去分享从事民事活动之所得. 具体内容 :P18倒数第2段
? P18倒数第1段的中心思想是什么?Βιβλιοθήκη ——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应 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付出相应的代价;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 的劳务,都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 意义: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直接表现.从事具有财产交换内 容的民事活动时,尤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可编辑ppt
5
2.5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的原则。是市场经济下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功能:不仅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的功能,同时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 为以及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的功能。
“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
二、含义和体现
1、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 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
可编辑ppt
7
2.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概念: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损害 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产生于德国民法典:“权利 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功能:克服私权绝对、意思自由原则的弊端,平 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
二、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 —— 损人不利己
二、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1、民事立法中的权利义务法律规范要体现公平(合 同约定不明的补充、公平责任)
2、民事司法中审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纠正自愿 原则的偏差(显失公平行为的可撤销性,情势变更)
3、民事活动要符合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要公平承担 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4、公平原则不等同于等价有偿,采用主观判断标准, 不得对抗自愿原则。
二、自愿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1、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以当事人意思为优先。契 约自由
2、民事主体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干涉
3、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可编辑ppt
4
2.4公平原则
一、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以平等 原则和自愿原则为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民法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于全部民事法 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守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 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实质之所在,它集中体 现了民法的本质和特征,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 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最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书)(二)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效 的民法规范。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
力。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如下特点(增加):1、根本性和统率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应, 是民法的 精神灵魂,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 则不仅是制定民事基本法、单行法、特别法的立法准则,而且是指导民事主体开 展民事活动和人民法院处理各种错综复杂案件的指南,同时,在遇到民事法律无 明文规定时,还可起到补充性规定的作用,并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的民事审 判。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彻民法制度始终,居于统率的地位,对整个民事制度和内 容都具有指导的作用。
如果民法中某一项原则不具有全局性、 全领域的指导作用, 效力只是限于民事关系的范围, 那么这种原则只是民法某项制度的原则而不是民 法的基本原则。
如物权法里的物权法定原则,它只在物权法领域内具有广泛性的 指导作用,所以它只是物权法的指导原则而不是民法的指导原则。
基本原则虽然 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在某些具体的民事关系中有偶尔的例外,比如,民法当 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就不适用。
但这并不影响其基本原则的性 质,在适用上也不会发生混淆。
2、抽象性和非规范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的反映, 但它不具体地、“自愿” 规定民法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者规范的具体内容,而是运用“诚实信用”、“公平”等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同时,通过运用这些民法基本原 则来协调各方关系,力争使各方权益达到平衡。
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听起来好像是一个让人头大的东西,对吧?看那些厚厚的法典,字句生硬,简直像是拿来让人犯困的催眠剂。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根“隐形的线”,它默默地拉着我们的行为轨迹,让社会运行更加有序,大家都能过得舒服,不至于相互踩到脚、吵得不可开交。
说白了,民法原则就像是交通规则,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没规则就得乱套。
最直白的一个原则是“平等原则”。
这说得简单,可实施起来可不容易。
咱们常说“人人平等”,但一说到实际生活,那差距就出来了。
人不分贫富,权利不分高低,民法告诉我们,无论你是富二代,还是打工族,大家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这可不是说谁都有钱买到好律师,而是说法律面前不会因为你住别墅还是住单间就偏袒谁。
比如说一个老百姓跟一个大老板发生争执,最后也得按照相同的程序来处理,这样公平吗?那当然公平了,这就是民法给咱们吃的定心丸。
不管你是“土豪”还是“屌丝”,在民法面前,你的权益都得尊重。
说起来,平等原则不就是让大家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比赛嘛,谁也不比谁牛。
再说到“自愿原则”。
人嘛,都喜欢做自己想做的事,谁愿意被人逼着去做呢?民法的这个原则就像是一张大大的“同意”卡,告诉我们,做事得自愿,不能硬来。
比如你租房子,得先跟房东谈好,大家心甘情愿地签合同。
你不愿意,那就不做。
合同上的签字可不是你迫于压力做的,而是自愿的选择。
就像你喜欢吃辣,别人勉强你吃甜,你能愿意吗?那当然不愿意。
这就是民法让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享有选择权的地方。
换句话说,别人的意愿不能强加给你,做每一件事,必须自己心甘情愿,没人能“霸王硬上弓”!接下来得说说“诚实信用原则”。
这个原则真是提醒了咱们好多“有良心”的事情,做事要讲信用,不骗人。
大家都知道,有些人说话没谱,打的借条当废纸,承诺了的事情说翻脸就翻脸,这种人可不好,谁跟谁都得小心。
可是民法告诉我们,要诚实守信,不能做口是心非的事情。
说话得算数,做事得负责。
你说了要做的事,就得照着办,不然让别人怎么信任你?就好像你去超市买菜,商贩说“今天白菜打折”,你信了,结果一看价格还照样高,这不是欺骗么?民法给了我们这条“诚信”的红线,确保大家在交易中不被坑、不被骗,大家才能放心地“交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习中心:分数: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学号************学生姓名杨泽峰导师姓名熊孜2015 年 3 月20 日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2015年3月20日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
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 (2)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3、法律的歧义性 (4)4、滞后性 (5)(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2、意思自治原则 (14)(二)、社会本位原则 (14)1、平等原则 (14)2、诚实信用原则 (15)3、公序良俗原则 (15)(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参考文献 (18)一、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从大陆法系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发现,制定法是为客服法律的局限性而创制的。
“成文法是不仅规制守法者,而且同时为立法者自身和司法者制定了相应的尺度。
在成文法社会中,法律是被执法者和守法者共知的,一方面守法者是执法客体,另一方面也是监督执法者的主体”1。
因此,法律是为了保护处于地位的普通公民而设立的,律只有为公民所共知,才可能达到有效监督司法者和立法者行为的作用,才能促进公民法律精神的提升,从而使法律的运行形成一个和谐的系统。
洛克的文字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论点:“政府所拥有的全部权力,既然只是为了社会谋幸福,因而它不应当是专横的和随意的,所以应该根据既定的、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这样,人们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且在法律的限度之内是安全和稳当的,而统治者们也被限制在他们适当的范围内”2。
不熟悉上述背景,可能就很难了解成文法的技术性特征。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人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
将马克思的论述转化为通俗的语言就是: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规范。
这是对法律的技术性特点的科学概括。
普遍性是指,法律适用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
他首先要求法律必须产生于社会,但不是对个别社会关系的简单描述,而是在总结繁杂的社1徐国栋:《西方立法思想与立法史略(上)》,比较法研究,1992,11。
2 T.R.S.阿伦:《立法至上与法治:民主与宪政》,仁堪译,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3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71页。
会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升华,形成普世的规范。
即法律只针对普世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而不考虑社会关系的个性。
其次指法律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个人和事件,而是一般的人和事件。
即“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4。
普遍性之所以被法学家们赋予如此崇高的地位,是因为,只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公民才能具体的了解法律所设定的界限,才能享有法治内的自由与安全,才能使法治成为可能。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对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南。
如此一来,公民就可以在规范的范围内设计自己的行为,促进安全价值的实现。
为此,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应尽可能多的进行社会调查,从而尽可能的掌握所有类别的社会关系。
然后,针对这些法律关系创作明确、易懂的规范,否则,人们就无法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法律规定范围内利己的决定,安全价值也就得不到实现。
确定性还要求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以树立起权威,以便公民相信法律,信仰法律。
普遍性和确定性使法律成为适用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的稳定的明确客观存在规则,从而使效率、安全等价值得到实现。
法律设计了一切人的一切行为模式,并通过明确的具体条文的形式宣告了各种行为的后果,这样一来,公民就能够趋利避害的设计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安全价值。
然而,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法律正是为获得这些价值而付出了其他代价,其局限性正是因其价值而生。
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40页。
(二)法律的局限性所谓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为防范立法者、司法者的局限性而制定成文法,由此产生的与法律目的相背离的情形。
法律具有以下局限性: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只注重适用对象的普遍性而忽视了个别特性。
但是法律的共性之外,具体的社会关系依然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共性的法律所无法描述和考虑的。
任何一类社会关系,都有无穷的特殊性。
因为在任何事物中,除了存在一般性的共性外,个别性和特殊性仍然是客观地现实地存在着。
社会关系的共性与法律的普遍性照相呼应;但其特殊性却是与普遍性针锋相对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手段;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却与其目的相左。
因此,法律所追求的一般正义与市民所希望得到的个别正义的矛盾应运而生。
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是一种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各种利益都能得到公平的分配。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必然要求每一位市民都能得到公平对待,立法和司法就是正当而公平地分配利益的过程。
不能实现正义的法律是为恶法,如果法律只能保证一般正义而不能实现个别正义,那么它至少是不完善的。
立法者不可能把社会关系的共性与个别的特殊性完美无瑕的统一于法律之中,法律不可能考虑到每一个人的特殊性。
所有的事物都是在发展的,都是在变化的,这使得立法者无法在立法时考虑到社会的所有情形,从而违背法律精神。
这种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适用带有特殊性的事件导致不正义的情景,即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2、法律存在一定的疏漏。
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法律应创设尽可能广泛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
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应有法可依,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划。
但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的,“立法机关不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因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可能完备无遗,不可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的问题都包括进去,而一个城邦的事务又是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化的,法律绝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个需要”5。
这种因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而造成的法律不可能规制所有社会关系的情况,即法律存在一定的疏漏。
3、法律的歧义性。
法律确定性还要求是法律必须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法律真意,从而正确地规划自己的行为。
如果法律用人民歧义的语言创设,公民就没办法熟悉法律,就无法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设计自己的行为,如此一来,法律只能按照少数人的意志进行解释说明。
这样一来,普世的、确定的法律就退化成了少数人借助国家的权利而形成的命令。
法律歧义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彻底实现法律的明确性是不可能的。
这首先是因为,语言作为人类创作的描述万物的符号,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但语言以及人类所创制的词语是相对有限的。
有限的词语描述无限的社会关系,必然导致同一词语描述不同的事物,歧义也就因此而生。
再者,由于人们的社会履历的不5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3页。
同,对同一词语的理解也往往不同,这就进一步放大了语言的歧义性。
对于事物之间无比丰富的细微差别,语言不可能以精确的方式将它描述出来。
其次是因为,事物运动的不断发展及其形态的多变,使立法者难以用精确的语言描述它们各不相同的性态,而不得不使用模糊语言。
再次是因为,立法技术的科学性是有限的,立法者的用语本身就可能存在与其本意相左,造成立法意图与文字表达的不同,从而产生法律的模糊性。
上述因素导致法律难以成为市民行为明确的指南的情况,即法律的歧义性。
4、滞后性。
法律的确定性还要求是法律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律的稳定性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需要,也是促进公民信仰法律的要求要。
但是,社会关系是一直在运动发展的。
立法者可能尽其所能是指定的法律具有预见性。
但社会关系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难以预见地存在着的。
即使立法者想通过修补法律的方式来克服法律滞后性的缺陷,但是,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我们,法律的修订必须慎重,从而使得法律的修订过程必然冗长。
法律的规定依然不可能与公民的需要完全一致。
这种法律落后于社会的现象,即法律的滞后性。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法律的局限性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价值选择是矛盾着的。
法律的局限性根源,就是因为法律负载着多项价值,而这些价值之间又是存在着一定的对立的。
首先,法律要客服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弱点,因此法律必须提供安全,必须在法律运行中尽力排除人的因素。
其次,法律要进行合理的社会分配。
在法治国家,法律应是分配利益的最主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