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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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

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的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

一、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具体内容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二、民法总则中确定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平等原则重点体现出了公民在民事行为中公平的权利,公民在进行各项民事行为时,应当依据民事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应得的各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平等权利,任何个体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平等原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各项社会生活的处理活动。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哪些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需要遵守⼀定的原则,例如平等原则、⾃愿原则、公平原则等,这样民事法律活动才有效,那么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哪些规定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第五条【⾃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理解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先,在⾏政管理过程中,⾏政机关是⾏政主体,其地位明显优越于⾏政管理相对⼈。

在⾏政诉讼中,这种情况发⽣了转变,⾏政机关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样都是⾏政诉讼的当事⼈。

⾏政机关不再是管理者,不能再像在⾏政程序中那样指挥命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机关认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为违法,不能直接采取⾏政处罚、⾏政强制执⾏等措施,只能要求⼈民法院处理。

其次,各⽅当事⼈的诉讼地位平等。

⾏政机关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样都是⾏政诉讼主体,没有⾼低贵贱之分,也没有法外特权,享有同等的机会阐述意见和辨明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起诉权,⾏政机关不但没有这项权利。

也没有反诉权,相反却受到很多限制,如对具体⾏政⾏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不得⾃⾏向原告、证⼈调查取证等,这些限制正是为了平衡双⽅当事⼈表达意见的机会,科学地反映了⾏政诉讼的特殊要求。

再次,⼈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平等地享有参与⾏政诉讼的机会,防⽌⾏政机关给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施加压⼒,同时也应当防⽌原告滥诉,⽆理纠缠。

最后,⼈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能因⼈⽽异。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指规定个人和民事团体间关系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民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意志,对于自己的财产、身体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有着自主决定权。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和公正,它体现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了个体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受种族、性别、社会阶层、财富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和公正,它保障了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的第三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公正和公平,它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4.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民法的第四个核心原则。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应该遵守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合法和合规,它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二、民法诸项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和民事团体享有自由意志和自主决定权,可以自由选择与他人建立或终止民事关系。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人和民事团体的利益和自由,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3.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契约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签订合同、自由选择合同内容、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和自由解除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作用与互为依托关系。

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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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产生,民法平等原则与社会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确立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特征,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本文在肯定平等原则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现有法律的平等原则在实现过程中的一些政治体制欠缺,最后提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能够更好实现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人权”。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

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

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

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全国的人、财、物。

具有典型的专制度的形式。

这种政治权力的建成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独立的作用,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和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因此说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

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只有这样,才符合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规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一立法精神充分肯定了这一规律,同时也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平等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文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群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互利的关系。

同时,我国的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

我们认为,平等原则固然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的必然反映,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等不仅表现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同时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劳动者在自己劳动取得的报酬上同样实现了平等。

社会主义的财产流转关系就是在这种新的基础上扩大和巩固的。

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同时也含人身权。

民法不仅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而且又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是社会主义民法的两大任务之一。

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关系,但并不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发生的财产关系即模向经济关系,这种模向经济关系主体上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如基于商品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社会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经济关系等。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这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关系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重要区别。

马克思在商品自由过渡时提出:“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这是因为商品交换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方不能命令或强迫他方,只有彼此志愿,自由让渡,才能达到商品交换的目的。

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就具有这种特征。

它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模向的经济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著作发明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以上这些人身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彼此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不干涉、互不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至一百零二条,对上述特定的人身关系做出了权利规定。

民法所调整的仅仅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由于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具有专属性,从而决定了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特点。

《民法通则》还是根据人身关系的这种客观要求,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各种人身权,并要求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尊重和不得侵犯的义务。

三、确立平等原则的意义及其主要特征在当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平等,相反诸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各个层次得以体现,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才使人们和社会地位产生差别,才使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产生改变现状的动力并因此形成对上层统治者的压力,促使其不断做了让步,使社会制度变得日趋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因。

生存竞争使人类的远祖意识到,任何个体想要维持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必然与他人合作,但这不仅不否定“对于各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这一观点,而且说明了社会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为了合作者的个人利益。

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一个社会经济细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形成整个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放任政治经济强权欺行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人类的贪欲必须用社会的理性加以约束,必须在国际国内一切法律制度中贯彻平等原则。

民法平等原则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被世界一切国家和人民公认为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

我国的民法平等原则不在是以“私法自治”学说作为其理论基础。

我国民法是公法,它同其它法律部门一样,是公有制经济的上层建筑,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早已成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诸原则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特点的集中体现,它们是一个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反映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有机整体。

这意味着平等原则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服从计划经济指导的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是孤立地互不干涉地发挥作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我们的平等原则规定权利主体的独立地位,但这种独立性并不是以个人为中心而脱离社会主义轨道,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我们的平等原则强调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但这种协议并不等于自由放任,更不等于说协议就是法律,而要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我们的平等原则保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决不允许自私自利,不得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民法的平等原则具有不同于剥削阶级平等原则的特点。

第一,权利主体相对独立性与根本一致性的统一。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法人与公民)都处于独立地位,相互关系平等,但是这种独立性已不具有私有制商品关系中那种阶级对立的内容。

独立主体之间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进行经济联系的协调性。

第二,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的整体统一,这一特点反映了社会与个人、整体与局部、集中与民主的辩证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

国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意愿,并不排斥统一意志下个人意志的相对自由。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个人意志与社会整体意志能够达到最大程度的统一。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违背了社会的统一意志和整体利益,即是出于自愿,法律上也要加以禁止。

第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平等原则,是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这种平等,不仅指平等权利,而且也包括平等义务。

这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推动地道资产阶级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反映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企业个人利益三者的一致性。

这也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区别于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则。

四、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一)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我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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