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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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民法总论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民法总论习题集及详细解答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练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C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民间订婚的习惯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着2、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ABCD )。

A.土地 B.房屋 C.商标 D.商业秘密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BCD )。

A.生命权法律关系B.健康权法律关系C.姓名权法律关系D.配偶权法律关系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BC)。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二、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包括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三、简答题1、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包括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2、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时间,空间,对人的适用范围】四、论述题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欺骗他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财产关系:指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合同关系:指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其他民事关系: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它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物权制度:规定了物权的种类、性质、取得、变更和消灭等。

债权制度:规定了债的种类、发生原因、效力等。

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家庭关系、收养等。

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

地理常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备的一项知识,它涉及到我们的出行、气候、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基础的地理常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的世界。

地球是一个椭球形的天体,它的赤道略鼓,两极稍扁。

地球的平均半径约为6371公里,周长约为公里。

地球表面的总面积约为1亿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为4872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为6118亿平方公里。

简答题

简答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参考答案:(1)宪法的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一般法律只规定一方面或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2)宪法的效力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规范决定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5)宪法更加全面、集中的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以人为本原则(3)依法治国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诉讼时效参考答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亦即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去诉讼保护权的法律制度5、公司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参考答案:(1)公司具有法人特征,表现为独立名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6、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参考答案: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7、犯罪的基本特征参考答案:①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8、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参考答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9、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参考答案:(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0、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5.0分)参考答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宪法原则的具体要求

宪法原则的具体要求

宪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宪法原则是指国家宪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

宪法原则包括宪政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社会主义原则等。

下面将对这些宪法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宪政原则:宪政原则是现代宪政国家的核心原则,它要求国家实行宪政体制,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宪法约束。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要求:1.宪法至上:宪法是最高法律,所有政府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原则。

2.分权制衡:国家权力应该分散于不同的机关之间,并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来保障权力公正有效的行使。

3.政府责任制:政府及其官员应对人民负责,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接受监督和问责。

4.国家机关公开透明:国家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它要求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

具体要求包括:1.广泛的普选权:公民有权通过选举或直接表决的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这包括选举各级政府机关、公民投票等。

2.政府依靠选举产生:政府应当依靠公民的选举产生,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3.多党制和政党公平竞争:公民有权成立、参加和退出政党,政党要在法律和宪法范围内公平竞争,根据各自的政治纲领争取人民支持。

4.人权保障: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等。

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实行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治理。

具体要求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人实行平等的法律保护,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状况。

2.依法治国: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

3.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4.公正公平:法律适用应当公正和公平,无论民众的财富、地位和背景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产生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

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

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

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

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

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

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

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平等原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虽然我们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

但是我们平等原则的产生与我们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革史分不开的。

而且我们国家平等原则是从最本质意义而言的,它的平等是一切劳动人民的平等,没有所谓的剥削者而被剥削者。

每个人可以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自由地从事各种民事交往行为,而且国家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障。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上的平等权与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关系一、对宪法平等权的解读1、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北美《独立宣言》中:“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宪法治国是由美国开世界之先河确立起来的,平等权的产生从理论上及实践上的存在虽然先于宪法之前,但是正式成文具有法律上的形式及效力是在美国宪法之中。

将平等提升为一种法律权利,将有差别的个人提升为无差别的个人,以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分配权利和义务,将平等视作社会实现自由、正义和安全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革命的胜利。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说明,平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人权的特征,并且,宪法平等权统领着各个部门法,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可以见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因而,宪法平等权在宪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2、平等权的基本内涵我国平等权的宪法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表述的内涵更多的被阐述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适用一律平等,强调司法上的平等。

平等权并不仅指司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3、平等权在宪法中的性质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宪法原则的名词解释

宪法原则的名词解释

宪法原则的名词解释宪法原则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政治体制建设的基石,体现了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念和基本立场。

本文将对宪法原则进行详细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重要概念。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受到人民的委托和监督。

这一原则确保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一种组织原则,既体现了民主做主、民主决策的要求,又保证了集中统一、统筹协调的目标。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保障国家高效运转、确保决策实施的统一性起着重要作用。

三、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治理的一切行为都要依照法律进行,统治者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依据法律来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

依法治国的核心思想是将国家权力制约于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秩序。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多个方面组成。

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人们以正确的价值观念为指导,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五、法治国家原则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体系的根本方向,它体现了一种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国家的行为准则,要求政府行政、司法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合法、合宪,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法治国家的实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法律实施,使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六、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应当平等对待.平等的原则不仅要求国家对公民平等待遇,也要求公民之间平等相处,消除各种不平等现象,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七、自治原则自治原则是我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和地方自主相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民法总则的确立也是开启了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也通过民法总则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调整民事关系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二、民法总则有何意义?(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原则知识点汇总

宪法原则知识点汇总

宪法原则知识点汇总1. 引言宪法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它们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会介绍几个宪法原则的知识点,包括人民主权、宪法权威、法治原则、公民权利和平等原则。

2. 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在人民手中。

宪法规定了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决策等方式行使权力的途径。

人民主权的实现需要建立民主制度和法治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

3. 宪法权威宪法权威是指宪法在国家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4.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国家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应该公正、透明、合理,并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法治原则的实现对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5. 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基础。

政府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且为其提供救济途径。

6.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待所有的公民应当平等,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背景。

宪法规定了反歧视和平等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机制。

7. 总结宪法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

人民主权、宪法权威、法治原则、公民权利和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了解和遵守宪法原则对于建立一个公正、民主、法治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对宪法原则知识点的汇总介绍,希望可以给读者提供一些基本的了解和理解。

宪法原则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学习和深化理解。

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有哪些原则-

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有哪些原则-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有哪些原则?在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主题条件、法律保护的平等。

一、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有哪些原则?1、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2、自愿原则(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3、公平原则(1)概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权利本位原则
1、含义: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 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 是权利体系。 2、实质: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保障人永远 是主体。体现对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空间。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含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体现资格平等, 也体现平等保护。“无平等则无民法”。 2、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 治的前提和基础;协调和实现民法的形式 平等与实质平等。 3、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威胁根源——法人垄断地位(法律上的垄 断、事实上的垄断); ●格式合同。
(六)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言而有信,遵守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 期待;善意、合理告知于披露;不得以不合理方 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 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2、功能(作用) ● 限制个人私权利的绝对性,防止权力滥用; ●是法官解释法律行为的依据; ●填补法律漏洞,解释和发展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上许多随附义务由此原则演绎发展而来。 3、适用:严格适用。“天使还是魔鬼”?
3、甲与乙签订买卖手表的合同,约定10天后交货。后 甲又将该手表卖给出价更高但不知情的丙,并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履行完毕。10天后,乙没能拿到手表。 问:乙能否向丙主张赔偿责任?为什么? 4、万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催讨未果。 某天,趁万某家中无人,徐某直接将其一台拖拉机开 走,以作偿债。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5、张三是李四的老板。当李四向张三提出提高工资的 请求时,张三说:“只要你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三个响 头,我就给你每月增加2000元工资。”在李四一再 确认下,张三当着众人面表示绝不反悔。于是,李四 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了三个响头。事后,李四的工资只 提高了300元。李四要求张三履行约定,张三以约定 无效为由而拒绝。问: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是指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范。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的法律规则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普遍规范,它规定了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

法律的主要特点包括普遍性、强制性、平等性和稳定性等。

普遍性体现在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和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差异;强制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行为的强制力,对违法行为要予以制裁;平等性表现在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偏袒任何一方;稳定性强调法律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能经常变动。

二、法律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根本准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法律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民法原则、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等。

宪法原则是指宪法所包括的根本性规定,如平等原则、权力制衡原则等;民法原则包括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原则等,主要适用于民事关系;刑法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等,用于刑事方面;行政法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等,用于行政管理领域。

这些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发展。

三、法律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具体的行为规范,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日常生活中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各个法律领域的司法解释、裁判规则等。

法律规则要求公民和法人在各种行为中遵守和执行。

例如,在国家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规定;在民商法中,则规定了各种契约关系、权益保护等。

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变化。

总结: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法律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民法原则、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等。

同时,法律的具体体现为法律规则,它要求公民和法人在各种行为中遵守和执行。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导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依据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涉及到法律的效力、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石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的公民和法人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民族身份等差异,均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进一步体现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即所有的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观念。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意志自由、合同自由、财产支配自由等权利。

在民事关系中,自由原则为公民提供了自主决策、自由选择、自由自治的法律保障,促进了交易的自由与公平、契约的自由与平等。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后果进行调整和追究的要求。

责任原则强调了民事主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侵权行为给予赔偿、对合同违约行为给予违约责任等。

责任原则在维护公平、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

结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保障其平等权利和自由;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促进自由和平等的民事交易;责任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只有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民法体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护公民的权益。

因此,在法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始终坚持并贯彻落实这些基本原则,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更加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民法典六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六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六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汇总】党校法学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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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英语(缺)(一)、法理学8题一、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是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律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在的某种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常见的宪法原则

常见的宪法原则

常见的宪法原则
1. 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差
异。

2. 权利保障原则:每个公民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
宗教自由、财产权等。

3. 法治原则:国家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必须公正、明确,适用于所有
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民主原则: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通过投票和公正的选举进行。

5. 政治多元化原则:公民享有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和机会,国家鼓励和维护多党制、政治多样性和公民社会的发展。

6.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行使独立裁判权,确保公正和
公正的审判。

7. 社会正义原则:国家致力于消除社会不平等和贫困,保障基本社会福利,促进社
会公正和全体人民的发展。

8. 人权保护原则:国家保护和维护人权,禁止非正当的拘禁、酷刑和歧视,确保每
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9. 环境保护原则:国家保护环境的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存权,鼓励可持
续发展。

10. 公共利益原则: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共
同利益。

这些是常见的宪法原则,它们在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正、促进国家发展等方面
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基法律知识点

公基法律知识点

公基法律知识点公共基础知识(公基)考试是一门广泛涵盖各种学科的考试,其中包括了法律知识。

公基法律知识点是考生在备考公基考试时必备的一部分,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公基法律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一、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组织、法律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平等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等。

二、刑法基本知识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惩罚的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等。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三、民法基本知识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

民法包括了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行为、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内容。

在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尤其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合同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是调整行政权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法律关系等内容,需要考生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五、劳动法基本知识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考生需要熟悉劳动法的基本要求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

六、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智力创造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措施。

七、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包括了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等内容,考生需要了解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

总结:以上是一些公基法律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备考公基考试时,我们应该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可以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学习和记忆,提高对于法律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

论文摘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产生,民法平等原则与社会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确立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特征,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本文在肯定平等原则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现有法律的平等原则在实现过程中的一些政治体制欠缺,最后提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能够更好实现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人权”。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民法学(2基本原则)

民法学(2基本原则)

确定侵权责任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各 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形式
方当事人分担损失,以实现利益的均衡。
的歧视或偏见。
公平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公平原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 手段之一,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公而
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公平原则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和公正性,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
平等原则是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基石,它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和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推动法治文明进步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助 于推动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进步。
0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定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 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和决定 交易对象与条件,不受他人的限
03
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 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的 稳定和谐。
04
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 发展。
0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 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 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 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 公平、公正的态度,合理地处理利益 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 议,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损害
任何一方的利益。
在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在无法 在财产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对财产权利
诚信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的内容是失踪人的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来代管,要注意,在当事人失踪的情况下,这些人只能代管当事人的财产,而不是直接将失踪人的财产占为己有。

关于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况下,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失踪。

▲一、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夫妻一方失踪了怎么离婚?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离婚诉讼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是因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1、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2、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三、民法总则六大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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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对平等规定频度和规定领域的比较法考察(一)民事立法的比较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此条文可被理解为所谓的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的体现,对它应该如何理解呢?首先,它是一条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规定,因为在笔者所知的外国民法典中,只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条、《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1条、《蒙古国民法典》第8条第2款、旧《越南民法典》第16条第2款、新《越南民法典》第14条第2款、《立陶宛民法典》第2条、《摩尔多瓦民法典》第I条、《朝鲜民法典》第19条有类似规定。

其他民法典或草案,例如《纽约民法典草案》、《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埃及民法典》、《智利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新《巴西民法典》、《泰国民商法典》、《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等,都无这样的规定,而且笔者发现,越是在社会主义或前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中的“平等”字样越多。

例如,156条的我国《民法通则》有4处出现“平等”字样,这还达不到冠军;新《越南民法典》包括其家庭法凡887条,有27处“平等”;凡1015条的《立陶宛民法典》有15处“平等”;凡1318条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有5处“平等”。

反之,凡2046条的新《巴西民法典》连一处“平等”字样也没有;1755条的《泰国民商法典》只有一处“平等”字样;1003条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没有一处“平等”字样;4051条的《阿根廷民法典》正文中只有两处“平等”;1044条的《日本民法典》只有两处“平等”;1149条的《埃及民法典》只有3处“平等”,且集中在关于公共特许合同的第670条;2270条的《菲律宾民法典》只有4处“平等”,都是一些细小的平等;2524条的《智利民法典》只有一处“平等”。

其次,它是一个绝对的规定,换言之,它无条件地赋予所有的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有的国家有类似规定,但都是有条件地做这样的赋予。

例如:(1)《瑞士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在法律范围内,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

”说它“类似”,一是因为它加了“在法律范围内”的限制语,这一限制意味深长,它把无限的平等限缩成了有限的平等;二是因为它把平等的事项扩及于义务能力,这是它与《民法通则》第10条不同的地方。

(2)1990年《朝鲜民法典》第19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律设有限制的除外。

(3)新《越南民法典》第16条规定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朝鲜民法典》和新《越南民法典》的上述条文对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做了类似于《瑞士民法典》第11条第2款的限定。

(4)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条规定:“……私法上之权利能力对于未依裁判限制权利之一切人民,均赋与之。

”该条文承认权利能力受法院判决限制的可能,也把无限的平等限缩成了有限的平等。

如此看来,只有我国《民法通则》属于权利能力问题上的绝对平等派,而这种绝对性从来没有经过论证;瑞士、朝鲜、越南和苏俄的立法都是相对平等派,间接地承认了失权制度的存在空间。

(二)宪法的比较与上述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法中平等原则的阙如形成对照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宪法中平等原则的存在。

(1)德国在其宪法第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血统、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歧视或优待。

®(2)意大利在其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法国在其宪法附录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出社会上的差别。

③(4)日本在其宪法第14条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不同而有所差别;不承认华族及其他贵族制度。

(5)埃及在其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全体公民的机会平等。

®(6)智利在其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生来在尊严和权利上平等。

©(7)阿尔及利亚在其宪法第29条规定: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得因所属、种族、性别、意见或任何其他的个人或社会状况实行歧视。

@(8)埃塞俄比亚在其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同样的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所有的人都有权获得同等的和适当的保障,不考虑任何区分,诸如种族、民族、国籍、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或社会起源、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

®(9)阿根廷是一个有些例外的国家,其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男女担任选举和正当职务的平等将由调整政党和选举制度的积极行动加以保障。

®(10)巴西在其宪法第5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做任何形式的区分。

巴西人和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财产权的不受侵犯根据如下条件受保障。

®(11)泰国在其宪法第23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12)路易斯安那州的宪法在第3条规定不得否定任何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法律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政治信念和从属关系歧视某人。

任何法律不得武断地、任性地和不合理地因出身、年龄、性别、文化、身体状况、政治观念和政治从属关系歧视。

奴隶制和强制劳役禁止之,为惩罚犯罪科加的强制劳役除外。

®(三)民法教科书的比较关于民法教科书,可以选取以下五个国家的样本予以考察:(1)中国的样本。

它为笔者写作的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法学》(第6版)®之“民法总论”部分,该部分是16开本,凡139页,出现了96处“平等”,可以说平等之歌高唱人云。

(2)阿根廷的样本。

它为该国著名民法学家霍尔赫*香比雅斯(JorgeIiambias)的《民法论:总则》(第1卷),此书也是16开本,凡727页,出现了10处“平等”(Igualdad)。

®中国的样本与阿根廷的样本相比较,可以说前者篇幅小,“平等”多;后者篇幅大,“平等”少。

从内容来看,前者是弥漫性的平等,后者是小范围的平等,其所涉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夫妻平等;二是法律面前的平等。

®法律面前的平等,属于宪法问题,关于这点后文将详论。

(3)德国的样本。

迪特尔•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没有讲中国民法教材必讲的“平等原则”(甚至根本没有讲基本原则的部分),而我们知道,西方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是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在权利能力这样在中国最容易大谈平等的部分,梅迪库斯未有只言片语提到平等,只对这一制度做了非常技术性而非价值性的分析。

®(4)法国的样本。

雅克•盖斯旦等的《法国民法总论》像梅迪库斯的书一样,没有讲什么平等原则。

但当代的法国民法理论似乎已把不平等视为当然并为其提供正当性论证:一旦承认了主观权利这一保留权利人的自由而排斥他人自由的制度,不平等就是必然的,但这种不平等是合法的,因为它不是基于暴力而是法律规则。

这种广泛的不平等只有一个例外:人格权,它给与每一个人,不论他的能力如何,表现好坏,而其他主观权利,例如所有权,并非以每个人为受体,所以不是平等授与的。

在法国人看来,不仅主观权利是平等的障碍,而且公平也是如此,因为每个人的境遇不同,要想维持公平,就必须承认分配的不平等。

®盖斯旦等人的这本《法国民法总论》对平等的忽略和对不平等的证成,似乎揭示了上列西方各国民法典中如此缺乏平等的原因,并给人现代民法中以不平等为常态、平等为例外的印象。

(5)日本的样本。

大村敦志的《民法总论》相较于其德国和法国的对应物,提到平等的地方较多,对它的态度较肯定。

作者承认平等是民法的基本价值,但这是形式上的平等,如果实质上的平等没有得到保障却主张形式上的平等,会造成弱肉强食的局面。

这样,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日本民法开始了保护弱者运动,它基于对社会连带的认知进行,以诚信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工具,作为行动的结果,形式上的平等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被弱化。

⑮按这种说法,是另一种“平等”埋葬了平等,所以,平等在日本,还是式微了!二、平等观和平等的类型综合诸多研究者对平等的论述,平等观可大别为描述性的平等观、规范性的平等观、形式平等观和实质的平等观等四种。

(1)描述性的平等观。

它把平等理解为人的能力的同一,分为肉体上的能力和精神上的能力两种。

持论者认为,肉体上的平等例外太多,精神上的平等少有例外,它表现为人在肉体上无论强弱,都有同样的感觉、判断能力。

®精神平等观历来被作为证明奴隶与自由人之间的平等、男女之间的平等的论据。

(2)规范性的平等观。

这方面有两种彼此关联的学说,其中之一是“同等说”。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就认为平等就是“同样的人应受同样的对待平等的格言是:平等对待那些平等的,不平等对待那些不平等的。

®所以,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平等的因子。

这种平等学说具有浓重的阶级色彩。

尽管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表达的平等属于此说,因为它说的是“生物人与法律人的普遍同一性以及他们法律人格大小的均等性”。

在这里同样的人”是生物人,“同样的对待”是权利能力的拥有和这种能力大小的均等。

可以看出,“同样”的认定具有主观性,不同时代的不同人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3)形式平等观。

其又称消极平等观,即认为立法者不做某些事(例如制定针对个别人的法律)就可达成平等的观点。

(4)实质的平等观。

其又称积极平等观,即认为立法者要积极地做某些事才能达成平等的观点。

自进人积极国家或福利国家时代的20世纪后,实质的平等观形成。

实现实质平等(立法者要积极作为的平等)的领域主要有二:其一,满足基本需要的领域。

这种需要有两种,首先是精神上的,例如人格权,它是绝对要每人都有,不论其处境如何。

即使是死刑犯,由于人格权,受害人的家属也不得在其脸上撒尿,对乞丐也是如此。

这是维持人类尊严的底线。

所以,在前述不张扬平等原则的法国民法教科书中,仍把人格权当作一个例外;其次是物质上的,即人们对于健康、住房、教育、工作机会等享有的权利,国家负有为人民提供它们的义务,以满足人民的福利权。

时代不断发展,福利权的客体范围日广,品位日高。

其二,为了社会的稳定需要拉平的领域。

拉平即颠倒行动或肯定性行动。

®这种行动最早在美国展开。

“颠倒行动”(affinnativeaction)是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由美国联邦政府倡导并推行的旨在消除对少数族裔和妇女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领域)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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