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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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民法总论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民法总论习题集及详细解答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练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C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民间订婚的习惯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着2、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ABCD )。

A.土地 B.房屋 C.商标 D.商业秘密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BCD )。

A.生命权法律关系B.健康权法律关系C.姓名权法律关系D.配偶权法律关系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BC)。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二、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包括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三、简答题1、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包括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2、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时间,空间,对人的适用范围】四、论述题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欺骗他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财产关系:指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合同关系:指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其他民事关系: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它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物权制度:规定了物权的种类、性质、取得、变更和消灭等。

债权制度:规定了债的种类、发生原因、效力等。

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家庭关系、收养等。

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

地理常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备的一项知识,它涉及到我们的出行、气候、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基础的地理常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的世界。

地球是一个椭球形的天体,它的赤道略鼓,两极稍扁。

地球的平均半径约为6371公里,周长约为公里。

地球表面的总面积约为1亿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为4872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为6118亿平方公里。

简答题

简答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参考答案:(1)宪法的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一般法律只规定一方面或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2)宪法的效力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规范决定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5)宪法更加全面、集中的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以人为本原则(3)依法治国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诉讼时效参考答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亦即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去诉讼保护权的法律制度5、公司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参考答案:(1)公司具有法人特征,表现为独立名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6、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参考答案: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7、犯罪的基本特征参考答案:①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8、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参考答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9、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参考答案:(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0、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5.0分)参考答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宪法原则的具体要求

宪法原则的具体要求

宪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宪法原则是指国家宪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

宪法原则包括宪政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社会主义原则等。

下面将对这些宪法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宪政原则:宪政原则是现代宪政国家的核心原则,它要求国家实行宪政体制,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宪法约束。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要求:1.宪法至上:宪法是最高法律,所有政府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原则。

2.分权制衡:国家权力应该分散于不同的机关之间,并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来保障权力公正有效的行使。

3.政府责任制:政府及其官员应对人民负责,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接受监督和问责。

4.国家机关公开透明:国家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它要求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

具体要求包括:1.广泛的普选权:公民有权通过选举或直接表决的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这包括选举各级政府机关、公民投票等。

2.政府依靠选举产生:政府应当依靠公民的选举产生,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3.多党制和政党公平竞争:公民有权成立、参加和退出政党,政党要在法律和宪法范围内公平竞争,根据各自的政治纲领争取人民支持。

4.人权保障: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等。

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实行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治理。

具体要求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人实行平等的法律保护,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状况。

2.依法治国: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

3.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4.公正公平:法律适用应当公正和公平,无论民众的财富、地位和背景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产生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

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

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

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

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

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

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

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平等原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虽然我们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

但是我们平等原则的产生与我们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革史分不开的。

而且我们国家平等原则是从最本质意义而言的,它的平等是一切劳动人民的平等,没有所谓的剥削者而被剥削者。

每个人可以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自由地从事各种民事交往行为,而且国家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障。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上的平等权与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关系一、对宪法平等权的解读1、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北美《独立宣言》中:“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宪法治国是由美国开世界之先河确立起来的,平等权的产生从理论上及实践上的存在虽然先于宪法之前,但是正式成文具有法律上的形式及效力是在美国宪法之中。

将平等提升为一种法律权利,将有差别的个人提升为无差别的个人,以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分配权利和义务,将平等视作社会实现自由、正义和安全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革命的胜利。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说明,平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人权的特征,并且,宪法平等权统领着各个部门法,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可以见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因而,宪法平等权在宪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2、平等权的基本内涵我国平等权的宪法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表述的内涵更多的被阐述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适用一律平等,强调司法上的平等。

平等权并不仅指司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3、平等权在宪法中的性质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宪法原则的名词解释

宪法原则的名词解释

宪法原则的名词解释宪法原则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政治体制建设的基石,体现了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念和基本立场。

本文将对宪法原则进行详细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重要概念。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受到人民的委托和监督。

这一原则确保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一种组织原则,既体现了民主做主、民主决策的要求,又保证了集中统一、统筹协调的目标。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保障国家高效运转、确保决策实施的统一性起着重要作用。

三、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治理的一切行为都要依照法律进行,统治者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依据法律来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

依法治国的核心思想是将国家权力制约于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秩序。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多个方面组成。

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人们以正确的价值观念为指导,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五、法治国家原则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体系的根本方向,它体现了一种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国家的行为准则,要求政府行政、司法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合法、合宪,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法治国家的实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法律实施,使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六、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应当平等对待.平等的原则不仅要求国家对公民平等待遇,也要求公民之间平等相处,消除各种不平等现象,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七、自治原则自治原则是我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和地方自主相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民法总则的确立也是开启了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也通过民法总则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调整民事关系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二、民法总则有何意义?(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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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对平等规定频度和规定领域的比较法考察(一)民事立法的比较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此条文可被理解为所谓的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的体现,对它应该如何理解呢?首先,它是一条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规定,因为在笔者所知的外国民法典中,只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条、《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1条、《蒙古国民法典》第8条第2款、旧《越南民法典》第16条第2款、新《越南民法典》第14条第2款、《立陶宛民法典》第2条、《摩尔多瓦民法典》第I条、《朝鲜民法典》第19条有类似规定。

其他民法典或草案,例如《纽约民法典草案》、《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埃及民法典》、《智利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新《巴西民法典》、《泰国民商法典》、《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等,都无这样的规定,而且笔者发现,越是在社会主义或前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中的“平等”字样越多。

例如,156条的我国《民法通则》有4处出现“平等”字样,这还达不到冠军;新《越南民法典》包括其家庭法凡887条,有27处“平等”;凡1015条的《立陶宛民法典》有15处“平等”;凡1318条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有5处“平等”。

反之,凡2046条的新《巴西民法典》连一处“平等”字样也没有;1755条的《泰国民商法典》只有一处“平等”字样;1003条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没有一处“平等”字样;4051条的《阿根廷民法典》正文中只有两处“平等”;1044条的《日本民法典》只有两处“平等”;1149条的《埃及民法典》只有3处“平等”,且集中在关于公共特许合同的第670条;2270条的《菲律宾民法典》只有4处“平等”,都是一些细小的平等;2524条的《智利民法典》只有一处“平等”。

其次,它是一个绝对的规定,换言之,它无条件地赋予所有的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有的国家有类似规定,但都是有条件地做这样的赋予。

例如:(1)《瑞士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在法律范围内,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

”说它“类似”,一是因为它加了“在法律范围内”的限制语,这一限制意味深长,它把无限的平等限缩成了有限的平等;二是因为它把平等的事项扩及于义务能力,这是它与《民法通则》第10条不同的地方。

(2)1990年《朝鲜民法典》第19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律设有限制的除外。

(3)新《越南民法典》第16条规定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朝鲜民法典》和新《越南民法典》的上述条文对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做了类似于《瑞士民法典》第11条第2款的限定。

(4)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条规定:“……私法上之权利能力对于未依裁判限制权利之一切人民,均赋与之。

”该条文承认权利能力受法院判决限制的可能,也把无限的平等限缩成了有限的平等。

如此看来,只有我国《民法通则》属于权利能力问题上的绝对平等派,而这种绝对性从来没有经过论证;瑞士、朝鲜、越南和苏俄的立法都是相对平等派,间接地承认了失权制度的存在空间。

(二)宪法的比较与上述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法中平等原则的阙如形成对照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宪法中平等原则的存在。

(1)德国在其宪法第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血统、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歧视或优待。

®(2)意大利在其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法国在其宪法附录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出社会上的差别。

③(4)日本在其宪法第14条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不同而有所差别;不承认华族及其他贵族制度。

(5)埃及在其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全体公民的机会平等。

®(6)智利在其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生来在尊严和权利上平等。

©(7)阿尔及利亚在其宪法第29条规定: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得因所属、种族、性别、意见或任何其他的个人或社会状况实行歧视。

@(8)埃塞俄比亚在其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同样的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所有的人都有权获得同等的和适当的保障,不考虑任何区分,诸如种族、民族、国籍、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或社会起源、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

®(9)阿根廷是一个有些例外的国家,其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男女担任选举和正当职务的平等将由调整政党和选举制度的积极行动加以保障。

®(10)巴西在其宪法第5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做任何形式的区分。

巴西人和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财产权的不受侵犯根据如下条件受保障。

®(11)泰国在其宪法第23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12)路易斯安那州的宪法在第3条规定不得否定任何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法律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政治信念和从属关系歧视某人。

任何法律不得武断地、任性地和不合理地因出身、年龄、性别、文化、身体状况、政治观念和政治从属关系歧视。

奴隶制和强制劳役禁止之,为惩罚犯罪科加的强制劳役除外。

®(三)民法教科书的比较关于民法教科书,可以选取以下五个国家的样本予以考察:(1)中国的样本。

它为笔者写作的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法学》(第6版)®之“民法总论”部分,该部分是16开本,凡139页,出现了96处“平等”,可以说平等之歌高唱人云。

(2)阿根廷的样本。

它为该国著名民法学家霍尔赫*香比雅斯(JorgeIiambias)的《民法论:总则》(第1卷),此书也是16开本,凡727页,出现了10处“平等”(Igualdad)。

®中国的样本与阿根廷的样本相比较,可以说前者篇幅小,“平等”多;后者篇幅大,“平等”少。

从内容来看,前者是弥漫性的平等,后者是小范围的平等,其所涉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夫妻平等;二是法律面前的平等。

®法律面前的平等,属于宪法问题,关于这点后文将详论。

(3)德国的样本。

迪特尔•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没有讲中国民法教材必讲的“平等原则”(甚至根本没有讲基本原则的部分),而我们知道,西方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是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在权利能力这样在中国最容易大谈平等的部分,梅迪库斯未有只言片语提到平等,只对这一制度做了非常技术性而非价值性的分析。

®(4)法国的样本。

雅克•盖斯旦等的《法国民法总论》像梅迪库斯的书一样,没有讲什么平等原则。

但当代的法国民法理论似乎已把不平等视为当然并为其提供正当性论证:一旦承认了主观权利这一保留权利人的自由而排斥他人自由的制度,不平等就是必然的,但这种不平等是合法的,因为它不是基于暴力而是法律规则。

这种广泛的不平等只有一个例外:人格权,它给与每一个人,不论他的能力如何,表现好坏,而其他主观权利,例如所有权,并非以每个人为受体,所以不是平等授与的。

在法国人看来,不仅主观权利是平等的障碍,而且公平也是如此,因为每个人的境遇不同,要想维持公平,就必须承认分配的不平等。

®盖斯旦等人的这本《法国民法总论》对平等的忽略和对不平等的证成,似乎揭示了上列西方各国民法典中如此缺乏平等的原因,并给人现代民法中以不平等为常态、平等为例外的印象。

(5)日本的样本。

大村敦志的《民法总论》相较于其德国和法国的对应物,提到平等的地方较多,对它的态度较肯定。

作者承认平等是民法的基本价值,但这是形式上的平等,如果实质上的平等没有得到保障却主张形式上的平等,会造成弱肉强食的局面。

这样,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日本民法开始了保护弱者运动,它基于对社会连带的认知进行,以诚信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工具,作为行动的结果,形式上的平等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被弱化。

⑮按这种说法,是另一种“平等”埋葬了平等,所以,平等在日本,还是式微了!二、平等观和平等的类型综合诸多研究者对平等的论述,平等观可大别为描述性的平等观、规范性的平等观、形式平等观和实质的平等观等四种。

(1)描述性的平等观。

它把平等理解为人的能力的同一,分为肉体上的能力和精神上的能力两种。

持论者认为,肉体上的平等例外太多,精神上的平等少有例外,它表现为人在肉体上无论强弱,都有同样的感觉、判断能力。

®精神平等观历来被作为证明奴隶与自由人之间的平等、男女之间的平等的论据。

(2)规范性的平等观。

这方面有两种彼此关联的学说,其中之一是“同等说”。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就认为平等就是“同样的人应受同样的对待平等的格言是:平等对待那些平等的,不平等对待那些不平等的。

®所以,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平等的因子。

这种平等学说具有浓重的阶级色彩。

尽管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表达的平等属于此说,因为它说的是“生物人与法律人的普遍同一性以及他们法律人格大小的均等性”。

在这里同样的人”是生物人,“同样的对待”是权利能力的拥有和这种能力大小的均等。

可以看出,“同样”的认定具有主观性,不同时代的不同人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3)形式平等观。

其又称消极平等观,即认为立法者不做某些事(例如制定针对个别人的法律)就可达成平等的观点。

(4)实质的平等观。

其又称积极平等观,即认为立法者要积极地做某些事才能达成平等的观点。

自进人积极国家或福利国家时代的20世纪后,实质的平等观形成。

实现实质平等(立法者要积极作为的平等)的领域主要有二:其一,满足基本需要的领域。

这种需要有两种,首先是精神上的,例如人格权,它是绝对要每人都有,不论其处境如何。

即使是死刑犯,由于人格权,受害人的家属也不得在其脸上撒尿,对乞丐也是如此。

这是维持人类尊严的底线。

所以,在前述不张扬平等原则的法国民法教科书中,仍把人格权当作一个例外;其次是物质上的,即人们对于健康、住房、教育、工作机会等享有的权利,国家负有为人民提供它们的义务,以满足人民的福利权。

时代不断发展,福利权的客体范围日广,品位日高。

其二,为了社会的稳定需要拉平的领域。

拉平即颠倒行动或肯定性行动。

®这种行动最早在美国展开。

“颠倒行动”(affinnativeaction)是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由美国联邦政府倡导并推行的旨在消除对少数族裔和妇女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领域)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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