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
民法本科论文
民法本科论文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本科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本科论文篇1试析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论文摘要民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强民法课堂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的效果也一直被学者们所关注。
在传统民法课堂中,应积极创新和改革各类实践教学手段,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达到教学目的。
论文关键词民法民法课堂实践教学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在教学中,如何适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课堂教学中究竟怎样扩充各类实践教学的内涵,提升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集中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
目前虽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民法课时差异较大,但其课堂教学多为教师精细讲解概念、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说明,终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
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更易被纷繁复杂的民法术语所困惑。
一、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中的选择性运用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中。
1875年,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把案例法应用于法学教育,认为案例能够成为理论法学最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决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方能洞悉潜在的法律原理。
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资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民法学论文范文
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讨论。
2.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头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
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供应了可能性。
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分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讨论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赐予判定。
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赐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
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究竟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
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讨论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讨论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一、引言房屋租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出租人)与乙(承租人)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甲协商解除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2)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然而,甲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房屋;(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妥善保管房屋。
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能履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损坏。
(二)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5则范文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5则范文第一篇: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民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以人民的公平、诚实信用等权利为基础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还不是很完善,通过实践与理论分析不难发现民法基本原则各个部分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可见,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可以让人们更好的理解民法基本原则,也可以让民法更有效的发挥其特有的价值和作用。
前言:民法基本原则是党指导民法实施的重要依据,揭示了民法的实质。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并维护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其原则体系目前还尚不健全,某些基本原则间互相矛盾,面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进行逐步完善。
在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加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整体发展都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定义及其内容1.1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在其漫长的发展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反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慢慢沉淀、集成和融合而逐渐形成的满足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与其他国家有很多相同的成分,当然也必然有不同的基本原则规定,他们是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
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就不能称之为民法,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也就称不上民法基本原则。
人们经过研究发现,民法的发展历史极其漫长,从古至今。
古希腊的民法虽刚刚萌芽,并不具备健全的法则,但是,其对当代的民法发展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思想和理论的基础。
1.2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含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识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世界上的每一个个体,在民法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意识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个体以法律法规为前提,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的建立、更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篇1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形态原因力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理论上,它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出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
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民法毕业论文篇1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摘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民法学教学应当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民法思维能力民法学教学创新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这类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最近一些年来,不少教师和教学研究者都在探讨民法学教学的创新问题,这对于民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这些研究成果大都着眼于教学方法的研究,而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才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
一、民法思维的主要特点分析民法思维就是民法的方法论,它是指按照民法的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民法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和在人们生活中的印记。
我国的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产物。
以德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志的大陆法系民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民法学,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其结果是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
而我们在继受了德国法理论的同时,也接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
民法制度的科学表达、准确理解、精确适用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民法思维能力上。
民法思维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概括:1.高度的抽象性民法是对现实生活的高度概括,它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例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继承权制度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高度的抽象。
对于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个案,我们都可以将其抽象到上述具体的制度当中去,而这些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行为、要约、承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这些概念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些概念正是民法思维的构成要素。
民法学论文2篇
民法学论文民法学论文第一篇: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幸福,更涉及到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本文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效力等方面探讨民法中的婚姻制度。
首先,在民法中,婚姻的定义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这一定义体现了个人自由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建立的,既是对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和家庭稳定的维护。
其次,婚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男女的双方和双方的自由意志。
婚姻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这是传统的民法观念,并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同时,婚姻也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虚假的情况。
这是保护婚姻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再次,婚姻的成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国家权力的介入,通过记录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意愿表示,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效力,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变更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最后,婚姻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和保护上。
婚姻关系不仅赋予了双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权等,同时也对第三方的法律权益产生影响。
婚姻的效力关系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同时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而设立的。
通过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规定婚姻的成立程序和保护婚姻的效力,民法为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婚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个人权益、保护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财产关系调整和财产制度的创新等方面对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2024年民法大众化试析论文
2024年民法大众化试析论文一、民法大众化的必要性民法大众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大众化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普及民法知识,使民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遇到问题时依法维权,减少因法律知识缺失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其次,民法大众化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素养是每个公民必备的素质。
通过民法大众化的努力,可以让民众更加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最后,民法大众化有助于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全民参与,而民法大众化正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参与度的重要途径。
通过普及民法知识,可以激发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支持,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民法大众化的现状尽管民法大众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其现状并不尽如人意。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民法普及程度有限。
由于民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民众往往难以理解和掌握。
同时,由于宣传和教育力度不足,导致民法知识在民众中的普及程度较低。
另一方面,民法实践应用不足。
即使部分民众掌握了一定的民法知识,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难以将其应用于实践。
这主要是因为民众对于法律实践的了解不足,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信心。
此外,还存在一些与法律普及相关的体制机制问题。
例如,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导致民众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面临诸多困难;法律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等。
三、民法大众化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进民法大众化:首先,加强民法知识的普及宣传。
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制作法律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将民法知识普及到广大民众中去。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扩大民法知识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
其次,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的法律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民法论文3000字篇3论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一)网站广泛收集个人信息导致侵犯隐私权较为容易在现代生活中的网络世界里,不少软件都需要用户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邮件地址、性别等,一些中间支付平台还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广大网民都已经习惯于提供这些个人信息,并且很少有客户会追问网站为何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保管和利用个人信息。
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虽然是在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但是没有对自身隐私权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因为用网络户法制观念的淡薄,再加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许多网站能够轻而易举地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且随意进行运用。
(二)侵权手段技术高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上文中,笔者提到许多网络行为需要客户提供一些必要或者是不必要的个人行为,所以网站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较为容易,此种情况为客户主动提交个人信息。
此外,还存在着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情况。
比如,若一家购物网站或者社交网站的保护措施不够,黑客就很容易利用简单的技术手段从中窃取大量的个人信息,从事买卖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这种窃取的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用户很难发现自身信息被人盗用,也就更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传统的隐私权侵害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的行为,例如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公布他人的隐私事件等。
但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往往具有受害人众多、侵害事实传播的范围广范的特点。
另外,因为网络世界的便利,使得跨地域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大幅度增加,甚至出现多起跨国侵害隐私权的案件。
但由于各国各区域间缺乏这方面的司法协作,导致跨国跨区域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面临着侦查困难、追责困难的?寰常?需要国际间加强沟通和协作来解决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
(四)侵权目的相较传统侵权行为更加复杂传统的侵权行为大多数的目的都是出于私愤或者私欲,且具有明确的报复目的或者窥视目的,侵权行为的目的较为狭窄和明确。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通过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众多。
本文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乙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
(二)诉讼请求1. 乙要求甲返还定金10万元;2. 乙要求甲赔偿因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损失;3. 乙要求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适用及分析(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二)违约责任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定金10万元。
2.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购房者合同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物权变动等民法问题,旨在为我国民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3月与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开发商也按约定交付了房屋。
然而,购房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开发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自身责任,拒绝承担维修义务。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3. 购房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在购房时并未发现。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应属于开发商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影响购房者正常居住。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承担维修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3. 购房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民法的发展自成体系,但也不是封闭的结构,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又受到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
其建立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者通过比较分析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建立的基础判断、民法理念和价值判断等相关基础理论,希望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平等性和互换性1.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2.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近代民法第一个基本判断,叫平等性。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
法学者和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叫做平等性。
第二个基本判断,叫互换性。
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
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
3.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所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奠基于这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放任的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所订立的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仅作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院裁判的基准。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征文议论文7篇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征文议论文7篇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征文议论文(精选篇1)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民法典一头连着群众、系着民生民计,一头连着法制、引领社会风尚。
民法典自启动编纂以来,广受社会关注。
只有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深入群众心里,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解决时代“痛点”,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
民法典可以说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人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在民法典即将正式实施之际,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这一要求,将通过普法工作,推动民法典走进寻常百姓家,让民法典更加深入群众心中,让群众更加了解和掌握民法典、正确使用民法典,不断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施好民法典,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必须强化民法典普法工作的规划和谋划,将民法典的普及工作作为“十四五”普法工作规划的重要内容,分层次、分重点、分领域开展好民法典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普法教育,更多、更好掌握民法典知识。
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注重在青少年中加强民法典教育,使民法典走进校园,走进青少年心中,为青少年增强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使民法典所蕴含的基本理念与确立的规则成为青少年知识构成的重要部分,成为青少年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遵循。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提高,是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
法国大革命先驱者卢梭认为,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或铜版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
普及民法典,除了加强法制教育以外,创新法制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也必不可少。
相关部门应切实肩负起民法典普及工作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法制宣传体系,推动负有法制宣传责任的部门真正肩负起责任,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的民法典宣传链条,营造浓厚的民法典宣传氛围。
民法本科毕业论文
民法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每个毕业生都要经过的一道门槛。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本科毕业论文篇1试论民法与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
一、我国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有人认为市场经济顾名思义,就应该是以经济法为基本法来调整市场经济的运行,实则不然,笔者认为,民法才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最终向财产的归属转换。
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中曾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
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是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
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才能有可能发生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当然,只有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换商品时遵守这些规则,才能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个商品交换的过程才能得以有序进行,进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竞争的健康的经济体制。
因此,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当然地处于基本法地位。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民法是一切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
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不在参加着各武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论文3000字篇1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将其作为新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
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永远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类经济活动无法回避的市场主题,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了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关键所在。
尽管如此,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商家对于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1 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各种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
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商业秘密的在法律规定中的解释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未公开的信息”;而美国则在《不正当竞争重述》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任何可以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且有现实或者潜在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规定为“还未公开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虽然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内涵也有所差别,但是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型以及创新性。
所谓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归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未经权利人公开的、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处于保密状态是商业机密的基本条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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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理念——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
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
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
原则则概括了理念。
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正文】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
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
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
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
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
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
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
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
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
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
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
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
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
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
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几,群体之间的界限不明显,同时,民事主体在交易中频繁的更换位置,使得差别对待不能很好的进行。
而到了现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也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之间的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将会得到优待(这些优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与那些强势群体一样的客观条件)。
所以在现代,更为提倡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为什么会说到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这两种不同意义平等原则的划分,很好的反映了民法理念所要起到的作用,即民法理念是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化的,它是私法,是保护民事、民事主体的法。
也就是说社会中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所处的环境变了,那么民法作为一种私法,它的理念始终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利益、规范一种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而存在的,因此它必须对时代的变迁做出内涵上的具体调整。
而这也促使了民法理念内涵的丰富,也是因为这样,反映了民法理念的具体的民法规则才能够更好的调控人们的社会关系,保障经济的良好运行。
总的来说,平等原则反映着身份平等这一民法理念。
它使民事主体在进行活动过程中能够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独立的、平等的法律人格。
使其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
可以说:失去了平等原则,民法的理念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民法的其他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①。
民事活动也将得不到很好的运行。
这也是为什么在封建社会中民法始终不能产生的原因。
二.私法自治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3页由。
它遵循自愿原则。
私权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
同时也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它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识。
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是一种免受其干预的自由。
当然,这种不受干预并不是绝对的。
它有其条件。
那就是不能触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当然这种自由条件的限制并不能证明什么诸如“民法是公法”之类的言论,事实上,这些限制民事主体自由条件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的贯彻点还是要落实到个人利益上去的。
可以说它们之间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而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来的许多具体的规则如: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过错责任等也都反映了民法的理念。
他强调民事主体的自愿性,这也是民法理念要在现实生活中所贯彻的最重要的一个准则:追求人性解放的自由精神,没有自由就没有人的本质①。
同时,它也反映了一种正义的精神,正如法谚所说的那样:“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如在通常的遗嘱民事案件中若当事人有立下关于财产分配的遗嘱,那么遇到纠纷时,法院将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按其遗嘱上所写的那样划分。
而若没有遗嘱,此时才会按照法律上所规定的继承人顺序划分。
这充分体现了民法是充分保障并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达的。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
民法是私法这一性质。
它保障的是公民的私法权利。
并且往往是跟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挂钩。
总而言之,私法自治原则是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也是民法基本理念与其所要构造的社会民法思想体系的体现。
而私法自治原则与其他几项原则的联系也是最为密切的:平等原则是它实现的逻辑前提,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第365页。
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它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原则①。
另外,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它保障了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而这种制度是最符合人性、是最具生命力的制度。
也是民法理念所要体现的不断推动市民社会蓬勃发展的一种向上力所在。
而从经济发展角度说:它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其确立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以看出,私法自治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运行起到了一个非常重大的影响,它推动了“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他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②。
现在我们从两方面分析一下它的作用:1. 对现今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来说,诚实守信原则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个原则。
交易双方如果都能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商品信息的畅通,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并且如果整个市场下的人都自觉维护自己与他人的利益,这样不仅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感,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而且可以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推动整个市场将良好的运行。
而这对于市民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
诚实信用原则将发挥的作用也正切合了民法的理念:使私人权利受侵害的机会减少,做到法律关系各方能够均衡的享有权利和义务负担,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去自觉遵循与行为实践民法理念。
2. 从对法律本身的影响上说,诚实守信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而在功能上则限制了私法自治原则发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4 页。
②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7 页。
挥作用的范围。
这些也都反映了民法理念对具体民法规则的一个调控作用。
诚实守信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求,要求每个人自觉的去维护自己与他人的私人权利,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
论证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理念的关系,首先,我们要知道: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民法所调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的适用就是要使法律关系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它是商品经济关系的一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原则的道德规范。
在具体民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如债务履行和债权行使方面。
同时,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所调整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利益相对的法律关系,包括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成为现代人际交往的基本要求①。
民法理念中关于“私权神圣”这一理念也要求了人们要尊重他人的利益,不随意侵害他人的权益。
而诚实信用原则也正好维护了这一点。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诚实守信原则是整个民法的要求和价值,是实现民法的基本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公序良俗原则何为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成。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公序良俗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项道德准则。
它也是在道德层面上对私法自治的一个限制与补充。
公序良俗起作用的情况往往是在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公共利益作为实现所有个人利益的条件获得优先保护的地位。
它强调的是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和符合社会道德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文化现象。
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从这个角度分析民法理念,主要让我们从一个真实的例子看起:“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片古墓地推平。
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
事后,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极大的侮辱,遂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