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结课论文000字
民法结课论文字
民法结课论文字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民法学结课论文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对于拉动内需、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地流转却面临着产权界定不明晰、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市场化运作程度低等障碍。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一直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一个新鲜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
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新农村建设农村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以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一定范围中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而有效的重新配置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有过功不可没的贡献。
但自我国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这一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制度,其本身的先天不足日显突出,尤其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缺陷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步伐,农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迫切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加快土地流转已成为决定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素。
可见,积极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起, 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就已出现。
近年来, 农村土地流转在市场机制与政府推动下发展很快, 虽然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易统计,但就其形势与趋势来说比较容易判断,土地流转形式等问题也比较容易做定性分析。
民法学论文范文
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讨论。
2.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头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
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供应了可能性。
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分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讨论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赐予判定。
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赐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
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究竟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
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讨论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讨论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
民法方面的论文(2)
民法方面的论文(2)民法方面的论文下载篇2浅谈民法和市民和谐关系途径一、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民法是用于调整同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市民社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抑或其他的社会形态中都将长期存在。
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代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
市民社会需要民法这项法律制度来处理其中存在的各种关系问题。
因此,探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则是实现民法与市民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1.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出现是促使民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这一现实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建设。
可以说,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及发展的基本环境,也是民法理念诞生和发展的土壤。
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市民社会是“私领域”,即将个体的私权和私权利益作为其根本的价值追求。
相反,政治国家则是“公共领域”,并且以相应的手段和途径来控制“私领域”。
于是,市民社会的特征与政治国家的属性发生了冲突,要想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能保持政治国家的稳定秩序,同时也使得市民社会的“私领域”不受“公权”的干涉而继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实现某种变革才能实现上述目标。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演变代表了民法的发展进程。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虽然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顺应历史发展的市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这个时期典型的民法是罗马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社会抗争政治国家的能力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的能够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开始健全起来。
进入现代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越发紧密,司法与公法的交融越来越多,民法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因此,研究民法的根源及发展,就必须与市民社会这一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2.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市民社会的确立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民法反过来又对市民社会的进步产生重要保障作用。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一、引言房屋租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出租人)与乙(承租人)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甲协商解除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2)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然而,甲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房屋;(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妥善保管房屋。
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能履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损坏。
(二)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民法本科生论文(2)
民法本科生论文(2)民法本科生论文篇2浅析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趋势[论文摘要]能源矿产资源具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密切,再加上受特殊政治体制和固有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能源矿产行业采取了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模式。
垄断不仅意味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产业规模,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产业的高度保护、产业地位的过度膨胀和企业内部权力的过分集中,这些都成为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多发、频发的诱因。
文章结合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该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预防该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
[论文关键词]能源矿产职务犯罪发案原因预防措施一、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数量呈现下降趋势随着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国资委、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监督力度的加强,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数量近几年来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大的年份为2009年和2010年。
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该领域内立案人数为13人,比2008年下降了56.7%;2010年该领域内立案人数为1人,比2009年下降了92.3%,比2008年下降了96.7%。
领域内立案人数的下降一方面说明了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能源矿产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有必要对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工作方法和机制进行提高和创新,适应新的行业发展环境,发现更多的职务犯罪线索。
(二)电力、煤炭、石化、冶金是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电力、煤炭、石化、冶金四个行业是能源矿产领域的重头行业,同时也是职务犯罪行为高发行业。
2008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0.0%、30.0%、23.3%、33.3%,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86.7%;2009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46.2%、7.7%、7.7%、15.4%,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76.9%;2010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0.0%、0.0%、0.0%、100%,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100%。
民法学论文2篇
民法学论文民法学论文第一篇: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幸福,更涉及到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本文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效力等方面探讨民法中的婚姻制度。
首先,在民法中,婚姻的定义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这一定义体现了个人自由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建立的,既是对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和家庭稳定的维护。
其次,婚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男女的双方和双方的自由意志。
婚姻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这是传统的民法观念,并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同时,婚姻也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虚假的情况。
这是保护婚姻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再次,婚姻的成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国家权力的介入,通过记录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意愿表示,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效力,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变更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最后,婚姻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和保护上。
婚姻关系不仅赋予了双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权等,同时也对第三方的法律权益产生影响。
婚姻的效力关系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同时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而设立的。
通过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规定婚姻的成立程序和保护婚姻的效力,民法为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婚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个人权益、保护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财产关系调整和财产制度的创新等方面对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民法结课论文
成都理工大学民法结课论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吴军发等诉刘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摘要】本文以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背景,以2007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要依据。
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应当采二元归责原则。
一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采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作为补充,在事故的确是由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造成时,采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汽车【全文】我国最早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的规定是1991年9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本文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判决的第一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回顾为背景,讨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处理情况。
吴军发等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及原被告的诉辩称原告吴军发是本案受害人曹志秀的丈夫,其他原告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曹志秀在北京市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京EN5276号“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
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2004年5月21日,宣武交通支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志秀与刘寰负同等责任。
吴军发等原告与被告刘寰对该责任认定均持有异议。
同年5月11日,北京京安机动车检测场对刘寰驾驶的小客车进行了检测,结果为:1、整车制动力总和不够,不合格。
2、左右大灯亮度不够,上下偏差不合格。
3、挡风玻璃破损。
原告吴军发等诉称:被告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而且汽车制动不合格,造成曹志秀死亡的严重后果。
交通队认定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我们认为不公正。
民法论文免费范文(2)
民法论文免费范文(2)民法论文免费范文篇2浅析市场经济中民法作用摘要:在当今社会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它的产生是社会多元化的组合而组建构成,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数不胜数的经济行为。
经济民法是监督,管理民事、商事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不但具有独具一格的广泛性又具有实在的可操作性。
它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操作行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经济民法的正确轨道稳步前进。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民法;信用关系;法律形式一、引言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生产及销售完全靠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生产,而并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一般由国家所引导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公平的经济、产权明确的文明制经济,但是在这理论上所有的这一切都是通过市场交换的规则根据市场的需求状态作出的强制性调整的经济形态,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缺陷就非常大。
因此,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成为了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
二、市场经济中立法的作用经济中民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民法在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这一非同寻常的意义关系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在整个法律的体系中,经济民法是不是拥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民法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具有哪种地位,它的重要性会如何?然而经济民法的作用,在认定经济民法在独立的情况下,具体地体现了经济民法的重要性。
经济民法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一个法律的部门的重要性到底会怎么样,这将取决于该法律实际运作中作用的大小。
我国经济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的部门,从根本的角度上来阐述,是因为它在提供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经济民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经济民法决定了经济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运作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通过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众多。
本文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乙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
(二)诉讼请求1. 乙要求甲返还定金10万元;2. 乙要求甲赔偿因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损失;3. 乙要求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适用及分析(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二)违约责任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定金10万元。
2.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购房者合同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物权变动等民法问题,旨在为我国民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3月与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开发商也按约定交付了房屋。
然而,购房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开发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自身责任,拒绝承担维修义务。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3. 购房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在购房时并未发现。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应属于开发商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影响购房者正常居住。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承担维修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3. 购房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学论文——精选推荐
民法学论⽂论⽂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
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
有了⼀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张,提纲挈领,掌握全篇论⽂的基本⾻架,使论⽂的结构完整统⼀;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资料,决定取舍,最⼤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
民法学论⽂1⼀、见义勇为⾏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意⽅⾯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然⼈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为。
见义勇为具有⾮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定的争议,但其⾮义务的特征却受到⾼度认同。
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类对道德的最⾼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
因此见义勇为⾏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法律进⾏见义勇为的强制。
见义勇为⾏为还具有⼀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不同,其是危难救助⾏为,因此在⾏为中存在⼀定的危险性。
⼆、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为具有⾮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见义勇为者在救⼈过程中,失去了⾃⼰⽣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前我国有法律⽀持。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向受益⼈请求偿付。
不同的⼈对费⽤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在侵权⾏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制⽌,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进⾏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不具备赔偿能⼒,或者没有第三⼈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补偿。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的收益范围为标准。
民法结课论文字
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条文,但新添加的内容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进行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为了解释司法重点,本文先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结构和原则、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入手,再从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案件外人员对执行存在异议的诉讼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统一裁判尺度,以便于各地人民法院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强化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2年全国民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增添的新内容,总结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民事诉讼法做出了全面的系统解释。
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在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解释新添加的条文和规定。
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如下文: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概况(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结构和原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在旧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整和完善,它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增添的新内容和条文,并将其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有些法律制定后,过了较长的时间不用,但是却还具有引导性,因此在解释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问题作为导向,坚持解释的合法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以新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进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抛之脑后,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司法解释。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范围较广,则管辖制度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
民法实践教学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法律人才,我校法学专业开展了民法实践教学活动。
本文将对我校民法实践教学进行总结,分析实践过程中的亮点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实践背景与目的1.实践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传统法学教育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学生实践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社会需求。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校法学专业积极开展民法实践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实训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实践目的(1)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
(2)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增强学生的职业素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实践内容与方法1.实践内容(1)民法理论知识学习:通过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
(2)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审判,让学生亲身参与案件审理过程,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法律咨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服务,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锻炼学生的沟通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4)实习实训:安排学生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进行实习实训,让学生了解法律职业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2.实践方法(1)课堂讲授: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为学生授课,使学生了解法律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2)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3)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审判,让学生在模拟环境中熟悉法庭审判流程,提高实践能力。
(4)法律咨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服务,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锻炼沟通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四、实践成果与亮点1.实践成果(1)学生法律素养得到提高,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
(2)学生实践能力得到锻炼,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民事法律行为论文范文精选3篇XX:1672-2310(20XX)11-002-007引言: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从其理论的研究性来说还尚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在构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方面,难免存在对某些日常遇到的基本问题在认知、理解与推断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性,并逐渐形成定势思维,而走进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误区,这样对于民事法律具体实施与判定将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从法律行为的研究理论来说,早在公元前二十世纪,《苏美尔法典》等对买卖、租赁、婚姻、收养等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从中可以看出并没有产生对法律行为的定义,而随后出现的罗马法对其有关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虽然罗马法在当时看来具有很强的身份化特征,但罗马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行为的进一步进展。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才对法律行为理论阐述了很大的影响,它无形中成为了法律行为理论研究中最为系统的一部法典。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中最为基础的,是我国在其法律进展过程中依据司法工作的需求而制定的。
从法律行为看,法律行为概念从大陆法系GJ传入到我国,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
在《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中许多学者对法律行为的认识都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而时常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混为一谈,他们中大多数都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看成表示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元素。
这种制度的制定能够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些矛盾,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新的矛盾问题又会出现,而之前有关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与认知将需要修订与完善。
随着我国法学学科的进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部门中广泛应用,法律行为已不单纯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应不断扩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内涵,深入研究法学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促进我国法学研究工作的进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
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学习了民法,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盲目的去为自己的利益而理论。
曾记得在《今日说法》的节目上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
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看了这个案例,让我有很大的感触。
嘉宾的点评让我感受更深刻。
我们知道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认高速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
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是他们攀爬高速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死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通过了这个案例,前后想法的改变体现了学习民法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每次民法课,老师都会跟我们留一个或二个思考题让我们课下去讨论,我觉得老师的这个教学方式对我帮助很大,为了在讨论时说出自己的观点,在讨论前,我们都会查很多的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扩大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并形成了自己的看法,然后我们又组织讨论,我们组的每次讨论都很激烈,在讨论中,我们讲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交换了意见,这样使我们对一个问题有了多方面的了解,并理解的更加深入,像第一次我们讨论了泸州二奶案,刚开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支持法院判决的,认为把钱留给了二奶属于违法公序良俗原则,但是经过查阅资料及我们的探讨,我们大多数人偏向了那个二奶,我们通过查资料得出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是给社会道德的底线加上一个法律的砝码,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死者在生病期间,他的妻子没有对他进行照顾,都是那个二奶照顾,并为他交了医药费,死者是出于对她的所作所为感激而赠与她一些钱让她维持生活,这又有什么不符合道德的呢?难道道德中鼓励别人给你帮助而你却不予回报吗?况且死者的遗嘱中写把我的财产赠与我的朋友,这种遗赠是合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能因为遗赠的人是二奶就区别对待,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我把钱遗赠给一个罪犯是不是也不成立呢?讨论后我们都对这个事情有了更深的思考,不在像最初的时候只是知道一些表面的东西。
学习民法还有一个感受就是乱和杂,民法涉及的范围面广,处理的事情杂,小到邻里、家庭纠纷,大到企业集团纷争都属于民法范畴。
有时候也觉得很纠结,就像我们讨论法人的本质,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我觉得怎么说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有利与弊,如果说法人不是人,不具有意思表达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他的一切活动都是由他的代理机关来完成,不能构成犯罪主体,那么构成犯罪的就是法人机关,也就意味着是法人机关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
话,无异于把法人看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就拿三鹿集团来说,他的奶粉里有三氯氰胺我想不是整个法人机关商量好一起去那么做的,如果他们都按共同犯罪来处理的话,一定会伤及无辜,也有悖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社会法制发展。
如果说法人能成为犯罪主体,那么法人犯罪由法人来承担责任,但是法人不同与自然人,他没有灵魂可以谴责,没有肉体可以关押,也不能服劳役,只能对其处以罚金,那这样的话是不是又让一些真正有罪的人借着法人的名义逍遥法外呢?
几个月来的民法学习让我觉得学好民法其实也挺不容易的,不像我最初想的那么简单,认为看看法条就可以了,简单的法条后面其实蕴含着很多知识。
民法是实用用型法律,因此在案例中我觉得可以比较系统的了解民法,并且要懂法用法,护法遵法。
作为一名大学生,特别是警校生,未来的预备警官,我们更要好好的学习民法,了解民法,懂得运用民法,深谙民法,为以后走上公务员的岗位做好充分的准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通过这学期的民法学习,让我对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更清楚了民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和它的价值所在。
也让我懂得了我国的法律与欧美国家法律的区别和不一样的运用。
民法的条条框框很多,各种规章条列,让人感到它的好处及详细,但也有种让人不解的困惑.。
那么多的约束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到法律,而产生民事纠纷呢。
会不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约束和限制呢。
我们的自由那不是没有了啊。
如果我们能够更深入的学习法律,学习民法,就会知道不管是那样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的保护好生活于这个国家的人们。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类基本工具之一,它的任务就是要给我们一个安定和谐的世界。
初学民法我的感受就这么多了,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通过努力,自己能更好
的,更深入的学好民法,作为一名知法用法的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