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结课论文字
民法学结课论文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对于拉动内需、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地流转却面临着产权界定不明晰、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市场化运作程度低等障碍。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一直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一个新鲜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
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新农村建设农村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以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一定范围中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而有效的重新配置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有过功不可没的贡献。
但自我国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这一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制度,其本身的先天不足日显突出,尤其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缺陷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步伐,农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迫切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加快土地流转已成为决定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素。
可见,积极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起, 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就已出现。
近年来, 农村土地流转在市场机制与政府推动下发展很快, 虽然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易统计,但就其形势与趋势来说比较容易判断,土地流转形式等问题也比较容易做定性分析。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民法学论文范文
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讨论。
2.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头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
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供应了可能性。
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分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讨论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赐予判定。
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赐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
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究竟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
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讨论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讨论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
民法方面的论文(2)
民法方面的论文(2)民法方面的论文下载篇2浅谈民法和市民和谐关系途径一、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民法是用于调整同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市民社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抑或其他的社会形态中都将长期存在。
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代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
市民社会需要民法这项法律制度来处理其中存在的各种关系问题。
因此,探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则是实现民法与市民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1.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出现是促使民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这一现实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建设。
可以说,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及发展的基本环境,也是民法理念诞生和发展的土壤。
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市民社会是“私领域”,即将个体的私权和私权利益作为其根本的价值追求。
相反,政治国家则是“公共领域”,并且以相应的手段和途径来控制“私领域”。
于是,市民社会的特征与政治国家的属性发生了冲突,要想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能保持政治国家的稳定秩序,同时也使得市民社会的“私领域”不受“公权”的干涉而继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实现某种变革才能实现上述目标。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演变代表了民法的发展进程。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虽然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顺应历史发展的市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这个时期典型的民法是罗马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社会抗争政治国家的能力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的能够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开始健全起来。
进入现代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越发紧密,司法与公法的交融越来越多,民法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因此,研究民法的根源及发展,就必须与市民社会这一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2.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市民社会的确立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民法反过来又对市民社会的进步产生重要保障作用。
民法本科生论文(2)
民法本科生论文(2)民法本科生论文篇2浅析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趋势[论文摘要]能源矿产资源具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密切,再加上受特殊政治体制和固有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能源矿产行业采取了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模式。
垄断不仅意味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产业规模,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产业的高度保护、产业地位的过度膨胀和企业内部权力的过分集中,这些都成为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多发、频发的诱因。
文章结合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该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预防该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
[论文关键词]能源矿产职务犯罪发案原因预防措施一、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数量呈现下降趋势随着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国资委、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监督力度的加强,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数量近几年来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大的年份为2009年和2010年。
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该领域内立案人数为13人,比2008年下降了56.7%;2010年该领域内立案人数为1人,比2009年下降了92.3%,比2008年下降了96.7%。
领域内立案人数的下降一方面说明了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能源矿产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有必要对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工作方法和机制进行提高和创新,适应新的行业发展环境,发现更多的职务犯罪线索。
(二)电力、煤炭、石化、冶金是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电力、煤炭、石化、冶金四个行业是能源矿产领域的重头行业,同时也是职务犯罪行为高发行业。
2008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0.0%、30.0%、23.3%、33.3%,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86.7%;2009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46.2%、7.7%、7.7%、15.4%,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76.9%;2010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0.0%、0.0%、0.0%、100%,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100%。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篇1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形态原因力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理论上,它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出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
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民法学论文2篇
民法学论文民法学论文第一篇: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幸福,更涉及到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本文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效力等方面探讨民法中的婚姻制度。
首先,在民法中,婚姻的定义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这一定义体现了个人自由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建立的,既是对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和家庭稳定的维护。
其次,婚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男女的双方和双方的自由意志。
婚姻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这是传统的民法观念,并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同时,婚姻也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虚假的情况。
这是保护婚姻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再次,婚姻的成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国家权力的介入,通过记录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意愿表示,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效力,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变更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最后,婚姻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和保护上。
婚姻关系不仅赋予了双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权等,同时也对第三方的法律权益产生影响。
婚姻的效力关系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同时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而设立的。
通过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规定婚姻的成立程序和保护婚姻的效力,民法为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婚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个人权益、保护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财产关系调整和财产制度的创新等方面对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民法结课论文
成都理工大学民法结课论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吴军发等诉刘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摘要】本文以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背景,以2007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要依据。
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应当采二元归责原则。
一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采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作为补充,在事故的确是由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造成时,采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汽车【全文】我国最早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的规定是1991年9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本文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判决的第一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回顾为背景,讨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处理情况。
吴军发等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及原被告的诉辩称原告吴军发是本案受害人曹志秀的丈夫,其他原告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曹志秀在北京市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京EN5276号“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
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2004年5月21日,宣武交通支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志秀与刘寰负同等责任。
吴军发等原告与被告刘寰对该责任认定均持有异议。
同年5月11日,北京京安机动车检测场对刘寰驾驶的小客车进行了检测,结果为:1、整车制动力总和不够,不合格。
2、左右大灯亮度不够,上下偏差不合格。
3、挡风玻璃破损。
原告吴军发等诉称:被告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而且汽车制动不合格,造成曹志秀死亡的严重后果。
交通队认定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我们认为不公正。
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民法论文3000字篇3论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一)网站广泛收集个人信息导致侵犯隐私权较为容易在现代生活中的网络世界里,不少软件都需要用户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邮件地址、性别等,一些中间支付平台还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广大网民都已经习惯于提供这些个人信息,并且很少有客户会追问网站为何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保管和利用个人信息。
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虽然是在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但是没有对自身隐私权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因为用网络户法制观念的淡薄,再加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许多网站能够轻而易举地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且随意进行运用。
(二)侵权手段技术高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上文中,笔者提到许多网络行为需要客户提供一些必要或者是不必要的个人行为,所以网站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较为容易,此种情况为客户主动提交个人信息。
此外,还存在着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情况。
比如,若一家购物网站或者社交网站的保护措施不够,黑客就很容易利用简单的技术手段从中窃取大量的个人信息,从事买卖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这种窃取的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用户很难发现自身信息被人盗用,也就更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传统的隐私权侵害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的行为,例如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公布他人的隐私事件等。
但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往往具有受害人众多、侵害事实传播的范围广范的特点。
另外,因为网络世界的便利,使得跨地域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大幅度增加,甚至出现多起跨国侵害隐私权的案件。
但由于各国各区域间缺乏这方面的司法协作,导致跨国跨区域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面临着侦查困难、追责困难的?寰常?需要国际间加强沟通和协作来解决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
(四)侵权目的相较传统侵权行为更加复杂传统的侵权行为大多数的目的都是出于私愤或者私欲,且具有明确的报复目的或者窥视目的,侵权行为的目的较为狭窄和明确。
民法论文免费范文(2)
民法论文免费范文(2)民法论文免费范文篇2浅析市场经济中民法作用摘要:在当今社会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它的产生是社会多元化的组合而组建构成,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数不胜数的经济行为。
经济民法是监督,管理民事、商事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不但具有独具一格的广泛性又具有实在的可操作性。
它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操作行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经济民法的正确轨道稳步前进。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民法;信用关系;法律形式一、引言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生产及销售完全靠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生产,而并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一般由国家所引导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公平的经济、产权明确的文明制经济,但是在这理论上所有的这一切都是通过市场交换的规则根据市场的需求状态作出的强制性调整的经济形态,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缺陷就非常大。
因此,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成为了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
二、市场经济中立法的作用经济中民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民法在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这一非同寻常的意义关系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在整个法律的体系中,经济民法是不是拥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民法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具有哪种地位,它的重要性会如何?然而经济民法的作用,在认定经济民法在独立的情况下,具体地体现了经济民法的重要性。
经济民法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一个法律的部门的重要性到底会怎么样,这将取决于该法律实际运作中作用的大小。
我国经济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的部门,从根本的角度上来阐述,是因为它在提供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经济民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经济民法决定了经济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运作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民法毕业论文篇1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摘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民法学教学应当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民法思维能力民法学教学创新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这类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最近一些年来,不少教师和教学研究者都在探讨民法学教学的创新问题,这对于民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这些研究成果大都着眼于教学方法的研究,而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才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
一、民法思维的主要特点分析民法思维就是民法的方法论,它是指按照民法的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民法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和在人们生活中的印记。
我国的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产物。
以德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志的大陆法系民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民法学,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其结果是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
而我们在继受了德国法理论的同时,也接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
民法制度的科学表达、准确理解、精确适用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民法思维能力上。
民法思维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概括:1.高度的抽象性民法是对现实生活的高度概括,它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例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继承权制度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高度的抽象。
对于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个案,我们都可以将其抽象到上述具体的制度当中去,而这些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行为、要约、承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这些概念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些概念正是民法思维的构成要素。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民法的发展自成体系,但也不是封闭的结构,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又受到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
其建立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者通过比较分析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建立的基础判断、民法理念和价值判断等相关基础理论,希望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平等性和互换性1.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2.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近代民法第一个基本判断,叫平等性。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
法学者和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叫做平等性。
第二个基本判断,叫互换性。
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
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
3.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所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奠基于这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放任的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所订立的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仅作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院裁判的基准。
民法学论文——精选推荐
民法学论⽂论⽂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
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
有了⼀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张,提纲挈领,掌握全篇论⽂的基本⾻架,使论⽂的结构完整统⼀;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资料,决定取舍,最⼤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
民法学论⽂1⼀、见义勇为⾏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意⽅⾯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然⼈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为。
见义勇为具有⾮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定的争议,但其⾮义务的特征却受到⾼度认同。
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类对道德的最⾼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
因此见义勇为⾏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法律进⾏见义勇为的强制。
见义勇为⾏为还具有⼀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不同,其是危难救助⾏为,因此在⾏为中存在⼀定的危险性。
⼆、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为具有⾮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见义勇为者在救⼈过程中,失去了⾃⼰⽣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前我国有法律⽀持。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向受益⼈请求偿付。
不同的⼈对费⽤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在侵权⾏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制⽌,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进⾏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不具备赔偿能⼒,或者没有第三⼈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补偿。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的收益范围为标准。
民法结课论文字
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民法课程论文
民法课程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姓名:丁伟班级:法学二班学号:20146193摘要:在我们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法律建设道路也在紧随发展脚步。
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是相当快的,尤其是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法律人对民法的理解更加趋向理性化.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对后者进行指导。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是符合社会价值的,它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它的适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法官的“立法”。
因此,本文就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简单的分析,并主要从两则案例分析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泸州遗赠案一、民法基本原则之认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民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活动中,承认了公平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既然调整平等的社会关系,民事立法、执法及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以平等为准则.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就公民而言,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法人而言是指不同法人仅具有与自身活动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管公民和法人,他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次,平等是指法律保护平等,即对公民和法人“一体保护”。
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要一体保护,在时效的适用上和保护程度上不应有所区别。
再次,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也叫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不在参加着各武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论文3000字篇1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将其作为新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
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永远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类经济活动无法回避的市场主题,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了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关键所在。
尽管如此,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商家对于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1 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各种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
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商业秘密的在法律规定中的解释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未公开的信息”;而美国则在《不正当竞争重述》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任何可以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且有现实或者潜在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规定为“还未公开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虽然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内涵也有所差别,但是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型以及创新性。
所谓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归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未经权利人公开的、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处于保密状态是商业机密的基本条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手段。
5000字民法论文法律
5000字民法论文法律5000字民法论文法律内容简介: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5000字民法论文。
一、引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5000字民法论文。
一、引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该行为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由此可见,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极容易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形成一种人人都自觉认同并遵守的社会规范来制约人的行为,并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由该规范来加以调整和解决,法律便很好的充当了这样的角色。
法律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得以高效的运转。
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时发生的违约案件,法律的效力又该何去何从。
将从合同的违约案例中来论述法在社会经济生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展示 201X年1月15日,上海交通大学以教育合同违约为由,把自己的学生叶楠告上了法庭。
201X年,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共建项目。
叶楠家境贫寒,母亲病重,一家人的生活只能依靠父亲微薄的工资来维系。
在这个共建项目中,有一条关于奖学金的鼓励条款正好能减轻她父亲的负担,在她的努力下很快便收到了美国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公函为叶楠进行经济担保。
公函中标明,上海交通大学同意承担叶楠1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结课论文字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学习民法之感悟
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学习了民法,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盲目的去为自己的利益而理论。
曾记得在《今日说法》的节目上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
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看了这个案例,让我有很大的感触。
嘉宾的点评让我感受更深刻。
我们知道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认高速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
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是他们攀爬高速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死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通过了这个案例,前后想法的改变体现了学习民法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每次民法课,老师都会跟我们留一个或二个思考题让我们课下去讨论,我觉得老师的这个教学方式对我帮助很大,为了在讨论时说出自己的观点,在讨论前,我们都会查很多的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扩大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并形成了自己的看法,然后我们又组织讨论,我们组的每次讨论都很激烈,在讨论中,我们讲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交换了意见,这样使我们对一个问题有了多方面的了解,并理解的更加深入,像第一次我们讨论了泸州二奶案,刚开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支持法院判决的,认为把钱留给了二奶属于违法公序良俗原则,但是经过查阅资料及我们的探讨,我们大多数人偏向了那个二奶,我们通过查资料得出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是给社会道德的底线加上一个法律的砝码,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死者在生病期间,他的妻子没有对他进行照顾,都是那个二奶照顾,并为他交了医药费,死者是出于对她的所作所为感激而赠与她一些钱让她维持生活,这又有什么不符合道德的呢难道道德中鼓励别人给你帮助而你却不予回报吗况且死者的遗嘱中写把我的财产赠与我的朋友,这种遗赠是合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能因为遗赠的人是二奶就区别对待,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我把钱遗赠给一个罪犯是不是也不成立呢讨论后我们都对这个事情有了更深的思考,不在像最初的时候只是知道一些表面的东西。
学习民法还有一个感受就是乱和杂,民法涉及的范围面广,处理的事情杂,小到邻里、家庭纠纷,大到企业集团纷争都属于民法范畴。
有时候也觉得很纠结,就像我们讨论法人的本质,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我觉得怎么说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有利与弊,如果说法人不是人,不具有意思表达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他的一切活动都是由他的代理机关来完成,不能构成犯罪主体,那么构成犯罪的就是法人机关,也就意味着是法人机关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无异于把法人看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就拿三鹿集团来说,他的奶粉里有三氯氰胺我想不是整个法人机关商量好一起去那么做的,如果他们都按共同犯罪来处理的话,一定会伤及无辜,也有悖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社会法制发展。
如果说法人能成为犯罪主体,那么法人犯罪由法人来承担责任,但是法人不同与自然人,他没有灵魂可以谴责,没有肉体可以关押,也不能服劳役,只能对其处以罚金,那这样的话是不是又让一些真正有罪的人借着法人的名义逍遥法外呢
几个月来的民法学习让我觉得学好民法其实也挺不容易的,不像我最初想的那么简单,认为看看法条就可以了,简单的法条后面其实蕴含着很多知识。
民法是实用用型法律,因此在案例中我觉得可以比较系统的了解民法,并且要懂法用法,护法遵法。
作为一名大学生,特别是警校生,未来的预备警官,我们更要好好的学习民法,了解民法,懂得运用民法,深谙民法,为以后走上公务员的岗位做好充分的准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通过这学期的民法学习,让我对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更清楚了民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和它的价值所在。
也让我懂得了我国的法律与欧美国家法律的区别和不一样的运用。
民法的条条框框很多,各种规章条列,让人感到它的好处及详细,但也有种让人不解的困惑.。
那么多的约束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到法律,而产生民事纠纷呢。
会不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约束和限制呢。
我们的自由那不是没有了啊。
如果我们能够更深入的学习法律,学习民法,就会知道不管是那样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的保护好生活于这个国家的人们。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类基本工具之一,它的任务就是要给我们一个安定和谐的世界。
初学民法我的感受就这么多了,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通过努力,自己能更好的,更深入的学好民法,作为一名知法用法的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