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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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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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科论文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本科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本科论文篇1试析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论文摘要民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强民法课堂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的效果也一直被学者们所关注。

在传统民法课堂中,应积极创新和改革各类实践教学手段,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达到教学目的。

论文关键词民法民法课堂实践教学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在教学中,如何适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课堂教学中究竟怎样扩充各类实践教学的内涵,提升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集中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

目前虽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民法课时差异较大,但其课堂教学多为教师精细讲解概念、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说明,终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

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更易被纷繁复杂的民法术语所困惑。

一、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中的选择性运用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中。

1875年,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把案例法应用于法学教育,认为案例能够成为理论法学最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决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方能洞悉潜在的法律原理。

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资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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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平等原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以下含义:(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利益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是指:第一,人格平等而非实际平等。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决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抽象掉“人”以外的所有东西,人们在人格上也只有在人格上才是没有区别、完全平等的。

第二,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

(例如:经营成功的和破产倒闭的能平等吗?但经营之初的成功机会是完全一样的,是平等的。

)二、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同样是民法上的重要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总结为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自愿优于任意民事法律规范。

三、公平原则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直接涉及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协调与平衡问题,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它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应当机会均等,互惠互利,不能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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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小论文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何明纯 0 08级思想政治教育B班学习民法学心得体会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

可是在真正学习民法学之前,感受并不深,总觉得官司不上身,法律就离我们很遥远。

在学习之后才知道,民法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并能够一定程度上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学习民法学后的另一个感受就是,法律是绝对理性的,讲究依据的,不能仅凭道德的感性判断,下面就以玉溪幼儿园园长埋尸一案为例,说说我的看法。

2011年3月31日,刘宗全、岳朝会将儿子小云翔送至唐成艳开办的“智多星幼儿园”托管学习。

同日15时40分左右,小云翔在“智多星幼儿园”被异物阻塞气管出现生命垂危症状,唐成艳、郭一至唐将小云翔送至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云翔死亡后,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将小云翔的尸体挖坑埋了,并向公安机关及孩子父母谎称,小云翔走失。

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小云翔是死后被唐成艳和郭一至唐挖坑掩埋。

案件水落石出后,小云翔的父母把幼儿园老师唐成艳、郭一至唐,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赵玉波、唐成艳前夫龙崇科4人告上法庭,起诉唐成艳等被告严重侵犯了刘云翔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两位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早前寻人开支在内共计407976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一经曝光,人们倍感愤然,认为唐成艳等人应该承担所有责任,赔偿小云翔父母的提出的赔偿要求。

如果以道德为依据来看待此案,唐成艳的行为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激起民愤也是必然的。

但是现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依据法律行事,此案也不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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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讨论。

2.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头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

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供应了可能性。

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分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讨论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赐予判定。

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赐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

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究竟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

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讨论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讨论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一、引言房屋租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出租人)与乙(承租人)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甲协商解除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2)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然而,甲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房屋;(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妥善保管房屋。

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能履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损坏。

(二)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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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知识点浩如烟海,仅凭现在的造诣,实难准确把握,只是浅尝辄止,略知皮毛。

经过三年的法学学习,对民法也算有个初步了解,再经过这十周课的点拨,也算又多懂了一些。

可是仍然停留在表面。

上臧老师的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课可以就学过的知识来一次系统的运用,查缺补漏,对自己的提升很有帮助。

下面就4个方面我将作出论述。

民法总论部分什么事民法?顾名思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每个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法同其他学科的不同,民法是私法,更注重强调平等,公平,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我清楚地记得臧老师上课时提问过我,问我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的问题。

虽然我大概答上了分类和年龄,但是语言用的很不规范,也有对特殊规定的遗漏,在此弥补一下遗憾,再完整重述一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此谢谢老师的纠正。

物权法部分首先要提一下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然后需要了解一下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关于物权法我们学过很多,比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等等,由于老师在课堂上讲过许多有关于物权的变动的案例,在此我就对老师所讲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理解: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篇1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形态原因力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理论上,它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出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

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民法学论文2篇

民法学论文2篇

民法学论文民法学论文第一篇: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幸福,更涉及到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本文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效力等方面探讨民法中的婚姻制度。

首先,在民法中,婚姻的定义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这一定义体现了个人自由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建立的,既是对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和家庭稳定的维护。

其次,婚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男女的双方和双方的自由意志。

婚姻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这是传统的民法观念,并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同时,婚姻也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虚假的情况。

这是保护婚姻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再次,婚姻的成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国家权力的介入,通过记录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意愿表示,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效力,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变更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最后,婚姻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和保护上。

婚姻关系不仅赋予了双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权等,同时也对第三方的法律权益产生影响。

婚姻的效力关系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同时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而设立的。

通过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规定婚姻的成立程序和保护婚姻的效力,民法为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婚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个人权益、保护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财产关系调整和财产制度的创新等方面对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一、民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法学教育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目前,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涵盖了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同时,各高校也纷纷开设了民法学相关课程,培养了大批具备扎实民法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民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的精神和原则,增强法治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次,民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具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法治人才。

这些人才将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最后,民法学教育还能够促进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研究和传播民法文化,可以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推动法律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二、民法学教育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学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民法学教育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学教育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理论、原则和规范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使人们深入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法制现代化的推进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其次,民法学教育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民法学教育通过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可以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为法制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最后,民法学教育在促进法律实施和法律文化建设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有效执行。

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民法论文3000字篇3论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一)网站广泛收集个人信息导致侵犯隐私权较为容易在现代生活中的网络世界里,不少软件都需要用户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邮件地址、性别等,一些中间支付平台还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广大网民都已经习惯于提供这些个人信息,并且很少有客户会追问网站为何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保管和利用个人信息。

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虽然是在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但是没有对自身隐私权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因为用网络户法制观念的淡薄,再加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许多网站能够轻而易举地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且随意进行运用。

(二)侵权手段技术高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上文中,笔者提到许多网络行为需要客户提供一些必要或者是不必要的个人行为,所以网站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较为容易,此种情况为客户主动提交个人信息。

此外,还存在着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情况。

比如,若一家购物网站或者社交网站的保护措施不够,黑客就很容易利用简单的技术手段从中窃取大量的个人信息,从事买卖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这种窃取的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用户很难发现自身信息被人盗用,也就更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传统的隐私权侵害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的行为,例如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公布他人的隐私事件等。

但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往往具有受害人众多、侵害事实传播的范围广范的特点。

另外,因为网络世界的便利,使得跨地域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大幅度增加,甚至出现多起跨国侵害隐私权的案件。

但由于各国各区域间缺乏这方面的司法协作,导致跨国跨区域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面临着侦查困难、追责困难的?寰常?需要国际间加强沟通和协作来解决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

(四)侵权目的相较传统侵权行为更加复杂传统的侵权行为大多数的目的都是出于私愤或者私欲,且具有明确的报复目的或者窥视目的,侵权行为的目的较为狭窄和明确。

民法论文免费范文(2)

民法论文免费范文(2)

民法论文免费范文(2)民法论文免费范文篇2浅析市场经济中民法作用摘要:在当今社会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它的产生是社会多元化的组合而组建构成,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数不胜数的经济行为。

经济民法是监督,管理民事、商事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不但具有独具一格的广泛性又具有实在的可操作性。

它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操作行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经济民法的正确轨道稳步前进。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民法;信用关系;法律形式一、引言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生产及销售完全靠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生产,而并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一般由国家所引导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公平的经济、产权明确的文明制经济,但是在这理论上所有的这一切都是通过市场交换的规则根据市场的需求状态作出的强制性调整的经济形态,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缺陷就非常大。

因此,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成为了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

二、市场经济中立法的作用经济中民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民法在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这一非同寻常的意义关系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在整个法律的体系中,经济民法是不是拥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民法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具有哪种地位,它的重要性会如何?然而经济民法的作用,在认定经济民法在独立的情况下,具体地体现了经济民法的重要性。

经济民法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一个法律的部门的重要性到底会怎么样,这将取决于该法律实际运作中作用的大小。

我国经济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的部门,从根本的角度上来阐述,是因为它在提供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经济民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经济民法决定了经济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运作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通过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众多。

本文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乙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

(二)诉讼请求1. 乙要求甲返还定金10万元;2. 乙要求甲赔偿因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损失;3. 乙要求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适用及分析(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二)违约责任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定金10万元。

2.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民法毕业论文篇1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摘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民法学教学应当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民法思维能力民法学教学创新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这类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最近一些年来,不少教师和教学研究者都在探讨民法学教学的创新问题,这对于民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这些研究成果大都着眼于教学方法的研究,而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才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

一、民法思维的主要特点分析民法思维就是民法的方法论,它是指按照民法的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民法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和在人们生活中的印记。

我国的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产物。

以德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志的大陆法系民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民法学,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其结果是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

而我们在继受了德国法理论的同时,也接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

民法制度的科学表达、准确理解、精确适用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民法思维能力上。

民法思维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概括:1.高度的抽象性民法是对现实生活的高度概括,它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例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继承权制度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高度的抽象。

对于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个案,我们都可以将其抽象到上述具体的制度当中去,而这些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行为、要约、承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这些概念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些概念正是民法思维的构成要素。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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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民法的发展自成体系,但也不是封闭的结构,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又受到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

其建立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者通过比较分析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建立的基础判断、民法理念和价值判断等相关基础理论,希望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平等性和互换性1.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2.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近代民法第一个基本判断,叫平等性。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

法学者和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叫做平等性。

第二个基本判断,叫互换性。

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

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

3.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所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奠基于这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放任的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所订立的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仅作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院裁判的基准。

民法学论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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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论⽂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

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

有了⼀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张,提纲挈领,掌握全篇论⽂的基本⾻架,使论⽂的结构完整统⼀;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资料,决定取舍,最⼤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

民法学论⽂1⼀、见义勇为⾏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意⽅⾯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然⼈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为。

见义勇为具有⾮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定的争议,但其⾮义务的特征却受到⾼度认同。

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类对道德的最⾼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

因此见义勇为⾏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法律进⾏见义勇为的强制。

见义勇为⾏为还具有⼀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不同,其是危难救助⾏为,因此在⾏为中存在⼀定的危险性。

⼆、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为具有⾮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见义勇为者在救⼈过程中,失去了⾃⼰⽣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前我国有法律⽀持。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向受益⼈请求偿付。

不同的⼈对费⽤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在侵权⾏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制⽌,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进⾏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不具备赔偿能⼒,或者没有第三⼈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补偿。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的收益范围为标准。

民法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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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每个毕业生都要经过的一道门槛。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本科毕业论文篇1试论民法与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

一、我国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有人认为市场经济顾名思义,就应该是以经济法为基本法来调整市场经济的运行,实则不然,笔者认为,民法才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最终向财产的归属转换。

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中曾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

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是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

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才能有可能发生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当然,只有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换商品时遵守这些规则,才能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个商品交换的过程才能得以有序进行,进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竞争的健康的经济体制。

因此,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当然地处于基本法地位。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民法是一切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

民法专题3000字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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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姓名: 学号:[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确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本文阐述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及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分割方法,最后提出了分割应注意的问题和立法有关的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等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客体、内容、范围己发生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例如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

这些财产在夫妻离异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常常引起很大的纷争。

尤其是夫妻公司中的股权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法律交叉,更是纷繁复杂。

如何正确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若处理不当或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婚姻双方的身份和财产利益,也会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顺利、、健康地发展。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关系如果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而夫妻法定财产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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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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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纯 08级思想政治教育B班
学习民法学心得体会
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

可是在真正学习民法学之前,感受并不深,总觉得官司不上身,法律就离我们很遥远。

在学习之后才知道,民法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并能够一定程度上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学习民法学后的另一个感受就是,法律是绝对理性的,讲究依据的,不能仅凭道德的感性判断,下面就以玉溪幼儿园园长埋尸一案为例,说说我的看法。

2011年3月31日,刘宗全、岳朝会将儿子小云翔送至唐成艳开办的“智多星幼儿园”托管学习。

同日15时40分左右,小云翔在“智多星幼儿园”被异物阻塞气管出现生命垂危症状,唐成艳、郭一至唐将小云翔送至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云翔死亡后,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将小云翔的尸体挖坑埋了,并向公安机关及孩子父母谎称,小云翔走失。

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小云翔是死后被唐成艳和郭一至唐挖坑掩埋。

案件水落石出后,小云翔的父母把幼儿园老师唐成艳、郭一至唐,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赵玉波、唐成艳前夫龙崇科4人告上法庭,起诉唐成艳等被告严重侵犯了刘云翔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两位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早前寻人开支在内共计407976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一经曝光,人们倍感愤然,认为唐成艳等人应该承担所有责任,赔偿小云翔父母的提出的赔偿要求。

如果以道德为依据来看待此案,唐成艳的行为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激起民愤也是必然的。

但是现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依据法律行事,此案也不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都说法理无情,然而法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它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每个人的行为。

因为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特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小云翔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后,确认是异物阻塞气管意外窒息死亡,也就是说,小云翔的死亡并不是被告造成的,并且从小云翔被发现异常的那一刻到最终死亡的期间,被告唐成艳已经尽到应该履行的代为监护职责,没有存在任何监护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被告对小云翔在幼儿园的照管行为与小云翔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唐成艳在整个抢救阶段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当然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监护不利的责任。

然而唐成艳的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是非法幼儿园。

园内软件、硬件设施都不完善,尤其缺少了必要的医护人员,缺乏救护能力和监护能力,对小云翔的死有一定的责任。

另外,唐成艳等人在小云翔死后为逃避责任私自掩埋尸体,并谎称小云翔走失,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得到了很多的启示。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法律能够更合理地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促进人们以更合法、更理性、更有道德的方式去言行,对提高人民的素质起到很大作用。

因此,我们还应加强法制建设。

另一点是对我国教育的反思。

国内很多公立幼儿园一个孩子一年的费用近4000元,甚至一些幼儿园的收费超过了大学。

收入少的家庭,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不得不把孩子送去读书,费用贵的幼儿园送不起,而私立幼儿园的存在,给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少的子女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方便。

要破解这个难题,让悲剧不再发生,恐怕还得从问题根源寻找答案。

合理分配教育资源,让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孩子能够享受同样的教育资源,加大“黑幼儿园”的查处力度等等,这些应该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而作为一名师范生,是将来的教育者,面对的是一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智力等发育还不是很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教育者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总之,通过一学期的民法学学习,我对民法的认识更正确,在今后努力学习好民法,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能够一定程度上运用好民法,并时刻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认真履行法律所规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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