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论文
民法本科论文
民法本科论文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本科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本科论文篇1试析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论文摘要民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强民法课堂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的效果也一直被学者们所关注。
在传统民法课堂中,应积极创新和改革各类实践教学手段,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达到教学目的。
论文关键词民法民法课堂实践教学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在教学中,如何适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课堂教学中究竟怎样扩充各类实践教学的内涵,提升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集中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
目前虽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民法课时差异较大,但其课堂教学多为教师精细讲解概念、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说明,终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
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更易被纷繁复杂的民法术语所困惑。
一、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中的选择性运用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中。
1875年,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把案例法应用于法学教育,认为案例能够成为理论法学最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决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方能洞悉潜在的法律原理。
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资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民法学论文范文
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讨论。
2.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头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
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供应了可能性。
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分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讨论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赐予判定。
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赐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
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究竟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
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讨论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讨论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
民法方面的论文(2)
民法方面的论文(2)民法方面的论文下载篇2浅谈民法和市民和谐关系途径一、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民法是用于调整同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市民社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抑或其他的社会形态中都将长期存在。
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代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
市民社会需要民法这项法律制度来处理其中存在的各种关系问题。
因此,探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则是实现民法与市民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1.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出现是促使民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这一现实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建设。
可以说,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及发展的基本环境,也是民法理念诞生和发展的土壤。
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市民社会是“私领域”,即将个体的私权和私权利益作为其根本的价值追求。
相反,政治国家则是“公共领域”,并且以相应的手段和途径来控制“私领域”。
于是,市民社会的特征与政治国家的属性发生了冲突,要想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能保持政治国家的稳定秩序,同时也使得市民社会的“私领域”不受“公权”的干涉而继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实现某种变革才能实现上述目标。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演变代表了民法的发展进程。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虽然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顺应历史发展的市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这个时期典型的民法是罗马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社会抗争政治国家的能力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的能够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开始健全起来。
进入现代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越发紧密,司法与公法的交融越来越多,民法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因此,研究民法的根源及发展,就必须与市民社会这一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2.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市民社会的确立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民法反过来又对市民社会的进步产生重要保障作用。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一、引言房屋租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出租人)与乙(承租人)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甲协商解除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2)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然而,甲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房屋;(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妥善保管房屋。
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能履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损坏。
(二)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本科生论文(2)
民法本科生论文(2)民法本科生论文篇2浅析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趋势[论文摘要]能源矿产资源具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密切,再加上受特殊政治体制和固有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能源矿产行业采取了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模式。
垄断不仅意味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产业规模,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产业的高度保护、产业地位的过度膨胀和企业内部权力的过分集中,这些都成为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多发、频发的诱因。
文章结合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该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预防该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
[论文关键词]能源矿产职务犯罪发案原因预防措施一、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数量呈现下降趋势随着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国资委、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监督力度的加强,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数量近几年来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大的年份为2009年和2010年。
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该领域内立案人数为13人,比2008年下降了56.7%;2010年该领域内立案人数为1人,比2009年下降了92.3%,比2008年下降了96.7%。
领域内立案人数的下降一方面说明了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能源矿产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有必要对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工作方法和机制进行提高和创新,适应新的行业发展环境,发现更多的职务犯罪线索。
(二)电力、煤炭、石化、冶金是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电力、煤炭、石化、冶金四个行业是能源矿产领域的重头行业,同时也是职务犯罪行为高发行业。
2008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0.0%、30.0%、23.3%、33.3%,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86.7%;2009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46.2%、7.7%、7.7%、15.4%,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76.9%;2010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0.0%、0.0%、0.0%、100%,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100%。
5000字民法论文法律
5000字民法论文法律5000字民法论文法律内容简介: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5000字民法论文。
一、引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5000字民法论文。
一、引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该行为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由此可见,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极容易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形成一种人人都自觉认同并遵守的社会规范来制约人的行为,并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由该规范来加以调整和解决,法律便很好的充当了这样的角色。
法律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得以高效的运转。
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时发生的违约案件,法律的效力又该何去何从。
将从合同的违约案例中来论述法在社会经济生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展示 201X年1月15日,上海交通大学以教育合同违约为由,把自己的学生叶楠告上了法庭。
201X年,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共建项目。
叶楠家境贫寒,母亲病重,一家人的生活只能依靠父亲微薄的工资来维系。
在这个共建项目中,有一条关于奖学金的鼓励条款正好能减轻她父亲的负担,在她的努力下很快便收到了美国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公函为叶楠进行经济担保。
公函中标明,上海交通大学同意承担叶楠1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民法学论文2篇
民法学论文民法学论文第一篇: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幸福,更涉及到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本文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效力等方面探讨民法中的婚姻制度。
首先,在民法中,婚姻的定义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这一定义体现了个人自由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建立的,既是对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和家庭稳定的维护。
其次,婚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男女的双方和双方的自由意志。
婚姻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这是传统的民法观念,并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同时,婚姻也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虚假的情况。
这是保护婚姻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再次,婚姻的成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国家权力的介入,通过记录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意愿表示,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效力,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变更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最后,婚姻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和保护上。
婚姻关系不仅赋予了双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权等,同时也对第三方的法律权益产生影响。
婚姻的效力关系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同时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而设立的。
通过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规定婚姻的成立程序和保护婚姻的效力,民法为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婚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个人权益、保护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财产关系调整和财产制度的创新等方面对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一、民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法学教育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目前,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涵盖了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同时,各高校也纷纷开设了民法学相关课程,培养了大批具备扎实民法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民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的精神和原则,增强法治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次,民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具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法治人才。
这些人才将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最后,民法学教育还能够促进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研究和传播民法文化,可以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推动法律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二、民法学教育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学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民法学教育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学教育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理论、原则和规范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使人们深入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法制现代化的推进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其次,民法学教育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民法学教育通过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可以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为法制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最后,民法学教育在促进法律实施和法律文化建设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有效执行。
民法论文初稿(2)
民法论文初稿(2)民法论文初稿篇2浅谈民间借贷民法问题摘要: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有着悠久的历史,一直以其固有的方式不断成长。
当前业界对于民间借贷及其相关的民法问题研究并不是很深入,存在很大的缺陷如站在否定的立场上研究民间借贷、对民间借贷本身的理解错误等。
文章首先对民间借贷进行了准确的阐述,然后对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和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然后从国家民事立法的缺失、借贷合同、利率等角度分析了民间借贷业务中存在的关于民法的相关问题,最后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融资从本质上来说,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自然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为了改善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从各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分类及特征(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日益兴起的一个行业,它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国内外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定义也始终不够明确,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国外很多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归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所进行的一些金融活动,是一种私人关系或行为。
而我国国内的专家学者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在不经过国家的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进行现金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从国内外的定义中可以找出共同点,即民间借贷行为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分类关于民间借贷的分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将其分为民间抵押贷款和民间信用借贷两种类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将其分为盈利性贷款和互助性贷款,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民法方面的论文
民法方面的论文篇1浅论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摘要:婚约制度虽属民间习惯法范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较多基于婚约产生的民事纠纷。
由于《民法通则》未规定婚约制度,《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对婚约制度做出详细规制,有必要对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笔者于此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进行简要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婚约;损害赔偿第一章前言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
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是独立的契约,不承认这是一种契约债,所以任何人不得根据婚约而提起结婚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把婚约视为婚姻的手段,也就是以婚姻为目的契约行为,因此,可以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
1台湾民法认为婚约为契约的一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我国关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制度,而应当紧密地结合中国整个法制环境下关于婚约效力的认定态度以及中国的特色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目前整个法律的规定及实践可以看出,婚约的效力并没有为法律及法院所认可,更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它只是归属于道德管辖范畴。
因此,不宜将婚约认定为契约,对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宜以债务不履行说、契约不履行说来解释。
其次,婚约的解除不宜适用侵权行为说。
将婚约解除产生之债视为侵权行为之债,无疑干涉了婚约的自由解除权,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婚约侵权之债亦属证明。
再次,关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应具体区分不同的情形承担不同的责任,不宜一概而论。
(一)关于婚约解除本身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一方基于双方合意所达成的婚约,依赖婚约所导向的将来的结婚结果而作出了一定准备,却因另一方无合理的理由而解除婚约,致使遭到物质上的损害的,该方因此所受的此类物质损失是由于婚约解除的本身引起的,解除方应予以适当的补偿。
之所以说是补偿,是因为,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解除方在婚约的目的上、婚约的解除上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恶意,婚约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解除自由,那么就不应当因为婚约解除本身而去追究解除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民法论文3000字篇3论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一)网站广泛收集个人信息导致侵犯隐私权较为容易在现代生活中的网络世界里,不少软件都需要用户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邮件地址、性别等,一些中间支付平台还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广大网民都已经习惯于提供这些个人信息,并且很少有客户会追问网站为何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保管和利用个人信息。
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虽然是在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但是没有对自身隐私权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因为用网络户法制观念的淡薄,再加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许多网站能够轻而易举地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且随意进行运用。
(二)侵权手段技术高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上文中,笔者提到许多网络行为需要客户提供一些必要或者是不必要的个人行为,所以网站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较为容易,此种情况为客户主动提交个人信息。
此外,还存在着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情况。
比如,若一家购物网站或者社交网站的保护措施不够,黑客就很容易利用简单的技术手段从中窃取大量的个人信息,从事买卖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这种窃取的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用户很难发现自身信息被人盗用,也就更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传统的隐私权侵害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的行为,例如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公布他人的隐私事件等。
但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往往具有受害人众多、侵害事实传播的范围广范的特点。
另外,因为网络世界的便利,使得跨地域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大幅度增加,甚至出现多起跨国侵害隐私权的案件。
但由于各国各区域间缺乏这方面的司法协作,导致跨国跨区域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面临着侦查困难、追责困难的?寰常?需要国际间加强沟通和协作来解决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
(四)侵权目的相较传统侵权行为更加复杂传统的侵权行为大多数的目的都是出于私愤或者私欲,且具有明确的报复目的或者窥视目的,侵权行为的目的较为狭窄和明确。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通过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众多。
本文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乙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
(二)诉讼请求1. 乙要求甲返还定金10万元;2. 乙要求甲赔偿因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损失;3. 乙要求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适用及分析(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二)违约责任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定金10万元。
2.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民法的发展自成体系,但也不是封闭的结构,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又受到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
其建立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者通过比较分析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建立的基础判断、民法理念和价值判断等相关基础理论,希望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平等性和互换性1.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2.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近代民法第一个基本判断,叫平等性。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
法学者和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叫做平等性。
第二个基本判断,叫互换性。
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
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
3.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所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奠基于这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放任的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所订立的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仅作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院裁判的基准。
民法学论文——精选推荐
民法学论⽂论⽂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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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1⼀、见义勇为⾏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意⽅⾯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然⼈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为。
见义勇为具有⾮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定的争议,但其⾮义务的特征却受到⾼度认同。
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类对道德的最⾼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
因此见义勇为⾏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法律进⾏见义勇为的强制。
见义勇为⾏为还具有⼀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不同,其是危难救助⾏为,因此在⾏为中存在⼀定的危险性。
⼆、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为具有⾮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见义勇为者在救⼈过程中,失去了⾃⼰⽣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求偿权,⽬前我国有法律⽀持。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向受益⼈请求偿付。
不同的⼈对费⽤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在侵权⾏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制⽌,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进⾏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不具备赔偿能⼒,或者没有第三⼈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补偿。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的收益范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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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文篇一: 民法学标题(推荐)《民法学》论文标题(推荐)1. 论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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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不在参加着各武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论文3000字篇1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将其作为新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
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永远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类经济活动无法回避的市场主题,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了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关键所在。
尽管如此,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商家对于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1 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各种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
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商业秘密的在法律规定中的解释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未公开的信息”;而美国则在《不正当竞争重述》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任何可以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且有现实或者潜在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规定为“还未公开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虽然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内涵也有所差别,但是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型以及创新性。
所谓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归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未经权利人公开的、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处于保密状态是商业机密的基本条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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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姓名:丁伟班级:法学二班学号:********摘要:在我们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法律建设道路也在紧随发展脚步。
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是相当快的,尤其是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法律人对民法的理解更加趋向理性化。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对后者进行指导。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是符合社会价值的,它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它的适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法官的“立法”。
因此,本文就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简单的分析,并主要从两则案例分析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泸州遗赠案一、民法基本原则之认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民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活动中,承认了公平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既然调整平等的社会关系,民事立法、执法及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以平等为准则.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就公民而言,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法人而言是指不同法人仅具有与自身活动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管公民和法人,他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次,平等是指法律保护平等,即对公民和法人“一体保护”。
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要一体保护,在时效的适用上和保护程度上不应有所区别。
再次,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也叫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认可了公平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原则被纳入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对立法者和裁判者做出了约束,即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要维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不能损害一方而有益于另一方。
同时,公平原则主要适用合同关系的时候,一旦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的失去平衡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
需要我们理解的是,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是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有失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史也是比较早的,它起源于罗马法。
这也给我们一个信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是运用最普遍的,如果没有它,民法上也会是一大缺陷。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我国《民法通则》第6、7条做了规定,我们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的利益。
在这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一般条款,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
在适用的问题上,因为法律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异。
具体在下文中会谈到。
以上便是五项基本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和简单的理解,它会让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中,这些原则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首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可以更好的体现出民法的价值。
民法的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调动司法的能动性,使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从公平、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角度去协调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做出合理的判决。
因此,在现实中合理合法的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能更好的体现出民法的价值。
再者,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是民法本位的体现和要求。
民法自产生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先后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三种类型。
虽然对于民法本位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是笔者认为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理应采取权利本位,强调的是人的价值和人本主义思想,具体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不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做到“以人为本”,那么法官就应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做出合理合法的比较公平的判决,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是对成文法局限性缺陷的弥补。
随着社会经济等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也会出现法律所没有设想到的新的问题,加上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自身能力的有限性,这就要求有一法律来弥补,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正好弥补了缺陷,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好的补充了成文法的漏洞。
三、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规则在之前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对民法基本原则有了一定的了解,它不仅仅是道德规范,而且是法律化了的道德,但是,民法基本原则自身是高度抽象的、模糊的、不确定的,在具体案件中没有很好的操作性,如果任由其适用,有可能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主义的膨胀,规则虚无主义泛滥,并且还有可能重新回到绝对依据发条裁量的时代,所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适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只能是以成文形式做出规定,这样会防止法官造法的出现,并且防止道德底线泛滥成灾。
再者,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要“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是对法官将民法基本原则直接作为案件裁判依据的限制,亦是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前提。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是指在寻找裁判依据时,应优先适用具体法律规则,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则之规定且无法进行类推适用时,抑或在虽有法律规则,但其适用结果将导致严重违背公平正义时,才能援引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且须详细说明适用理由。
具体来说,“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就是指,只有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适用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它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针对某案件情境,法律没有进行明文规定。
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以缺乏相应具体规则而拒绝裁判,而须以基本原则“补漏”,直接依据相关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第二,针对某案件情境,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适用具体规则会产生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不能为理性人所普遍接受。
西方谚语有云:法律应当被人们所信仰,否则它就是一纸空文。
法律要真正被人们从内心信仰,依据法律得出的判决就要合乎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即社会的普遍道德和正义观。
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公平正义观的体现。
总的来说,在已有具体法律规定且该规定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不应直接适用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在裁判案件时,之所以要贯彻“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理由有三:第一,依照法律一般原理,在寻找法律依据时,应以特殊规则为出发点,穷尽特殊规则仍不能解决时,始诉诸一般规定;第二,在能适用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却不适用法律规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三,基本原则的抽象性及指导性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判决中可能带有更多的个人主观色彩,不利于案件公正客观的处理。
然后,对案件的事实有两种以上的具体民法规则都可以适用,但是两种规则同时适用时又相互矛盾时,应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来解决具体规则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法官在具体判案时,就适用哪种具体法律时,法官必须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则,要考虑案件就适用这种法律时必须符合法律和民法的价值——公平和正义。
最后,在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如果没用具体规则适用,又没有类似的方法来补充漏洞时,民法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代替规则作为法官直接做出判决的依据,因此,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以合理性的精神,从民法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派生的规则,以此为准来审判。
张文显教授在80年代的文章中指出:“在没有现成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只要有概念和原则,照样可以做出适当的决定,这是现代法的一项重要技术。
”以上便是笔者所了解到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所要遵守的规则,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四、从经典案例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案例:泸州遗赠案(二奶遗赠案)(一)案情简介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小他近30岁的张学英在外公开同居,后育有一女。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其间,张学英一直对其护理照顾。
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等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予张学英所有。
沪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
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遗赠人黄永彬无视《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将财产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赠予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张学英不服,向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案件评析(1)从道德方面来看,毋庸置疑,张某和黄某的同居行为是损害社会公德﹑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
(2)从法律方面来看,可以有以下分析:①.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无效”。
也就是说,在张某与黄某非法同居期间订立遗嘱的行为是无效的;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3条第2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夫妻应相互忠诚﹑尊重)来看,黄某与其妻子应当相互扶助,相互忠诚,相互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与他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违法期间订立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 条的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财产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