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平等原则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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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的特权和歧视。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民法典中,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之间应当平等地协商、谈判、交易,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

3.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平等。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决定和行动,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限制。

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自主性和自由性。

在民法典中,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民事活动,以及进行何种民事活动。

2.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等。

4.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典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合理分配,不存在一方承担过重或者过轻的义务,另一方享有过多或者过少的权利的情况。

2.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

3.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范围和条件时,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依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真实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得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违反诚信义务。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

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的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

一、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具体内容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二、民法总则中确定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平等原则重点体现出了公民在民事行为中公平的权利,公民在进行各项民事行为时,应当依据民事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应得的各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平等权利,任何个体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平等原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各项社会生活的处理活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每个人都应被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背景、性别、种族、宗教等,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

法律将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受法律的约束。

这意味着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约束力,不得对个人进行歧视。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借自己的地位或势力对另一方进行不平等的约束或剥夺其权利。

法律的平等适用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公平正义感,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平等原则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

每个人都应当被尊重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或剥夺自由。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从法律上确保了人们享有自主权利和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规定了妻子和丈夫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不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的确立,使得每个人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发展个人的人格和才能。

此外,平等原则在分配资源和利益上发挥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获得社会利益。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财产权利的保护上。

法律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禁止他人对其财产进行侵犯,确保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财产权益。

平等原则的实现,有利于防止财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分配,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平等原则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础。

平等原则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只有在平等的法治基础上,个体才能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谐的状态。

平等原则的推广和实现,对于构建一个公正、民主、法治的社会至关重要,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和实现自己的梦想。

总而言之,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

这一原则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产生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

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

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

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

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

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

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

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平等原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虽然我们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

但是我们平等原则的产生与我们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革史分不开的。

而且我们国家平等原则是从最本质意义而言的,它的平等是一切劳动人民的平等,没有所谓的剥削者而被剥削者。

每个人可以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自由地从事各种民事交往行为,而且国家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障。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人们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待遇。

平等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基础和灵魂。

本文将从平等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保障等方面来论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所有的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即使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如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也不应该影响到法律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有效防止了歧视、偏见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保护下的公平竞争、自由发展和人格尊严。

其次,民法的平等原则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原则之一、早在古代,封建制度的下层人民长期受到特权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缺乏平等的法律地位。

而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现代民主理念的普及,使得平等原则成为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一、平等原则被载入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和内涵。

再次,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体现。

在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对于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应该公正、公平,不受个人身份、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干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合同自愿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

平等原则还体现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特定领域,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中,平等原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社会差距和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

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平等原则的实践。

其次,个别人的权利行使可能侵害他人的平等权利。

如何在保障每个人平等权益的基础上,解决利益冲突和平衡不同权益,是平等原则实施中的难点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实现平等原则,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和制度保障。

首先,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教育,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平等观念。

其次,建立有效的司法机构和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社会经济差距,消除社会不公平因素,为人们平等享受基本权益创造更好的条件。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在线律师网 时间:2011-11-11一、平等的起源:民法意义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形式上,民法将人格抽象化,不仅把所有人视为平等的,还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拟制为“法人”,进行规制与调整;实质上,民法也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

二、平等原则的体现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而贯穿整部民法的始终。

首先,《民法通则》的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在《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由此可见,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上。

从民法调整的主体地位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平等主体,是一种抽象的人格,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被认为与自然人相同。

[1] 这是一种超越阶级、民族甚至国家的平等,这种抽象人格的好处,就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平等,而不像宪法等公法那样,虽宣扬平等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

因此,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2]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平等原则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由此可见,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上也是平等的。

三、平等原则的发展及前景展望近代民法中对抽象人格的拟制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美好理念,但现实的发展却让这种笼统、抽象的地位平等与原先的理念发生背离,这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固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从而产生了“经济上的强者”,这时再强调无差别的平等就显得有失公允了,于是,现代民法发展出了“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概念,即主张按一定的标准对人群加以分类,从而更好的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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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平等原则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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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原的原则,是民法体系的价值基石。

而平等的观念是一个富有争议的法哲学命题。

本文旨在对民法平等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渊源
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典礼的演讲中, 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在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深受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从而使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市民权,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 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

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平等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
了私人的平等。

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在封建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亦随之衰落。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八条将这一原则具体化规定为“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并于第七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

”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无产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民法之平等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民法平等原则的功能
平等原则作为一个民法原则,当然地具备基本原则的一般功能,包括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补
充立法不足创造司法解释等诸种功能。

同时,平等原则又具有独特的功能。

第一,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的基石。

正如上文分析,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平等原则外化的结果。

第二,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石。

“市民法”包含了“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成为一个特殊的理念。

私法与公法之分野,其中一个标准即为“主体平等”,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础。

“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

”在这个层面上,平等原则的功能已经跃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而成为统率民事法律的立足点。

三、民法平等原则的内涵
(一)相同事务相同对待
相同的事物相同地对待,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
迁、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传统观念的改变、人们信仰的转换、社会道德判断标准的变化而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正如哈特所说的,其“有两部分组成:一致的或不变的特征,概括在‘相同的事物相同地对待’的格言之中;流动的或可变的标准,就任何既定的目标来说,它们是在确定有关情况是相同或者是不同所使用的标准。

”这就像什么是真、高、暖的观念一样,这些观念都隐含地参照着一个随着不同事物进行分类而变化地标准。

一个高个子的男孩可能与一个矮个子的成人的身高一样,一个温暖的冬天可能与一个冷凉的夏天的气温一样,一个伪造的金刚石则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古董。

可是,平等的观念却比这些观念更为的复杂。

因为高矮、冷暖、大小有具体的可计量的数字作为依据。

可是,作为价值观念的平等却是无法用具体的数字作为判断依据,人们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不断地检验各种法律原则包含地判断标准的有效性。

在判断影响人们生活的法律规范的适用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本身所追求的目标, 即公平、正义。

为此,我们只能用自己的双眼仔细地、认真地观察人们的生活。

也只有站在生活的基础上,才能知道法律规范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作用。

(二)所有权平等保护
1、个体公平。

过去我们一直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有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的前提下才会有个人利益的实现,并将社会整体的利益就等同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必须给社会利益让路、个人利益必须为社会利益做出牺牲。

这种观念的危害性是巨大的,我国早期的“生产大跃进”、“公社化运动”无不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旗号,可是其结果不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没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和发展,对个人利益更是造成了严重侵害。

可见,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等于个人利益,有些时候还会与个人利益相对抗。

2、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私有财产一经产生,对它进行指责的声音也就从未间断过。

人们总是批评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仅仅是为了保护拥有社会大多数财富的富人的权益,只是富有阶级统治非富有阶级的工具。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私有制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

当今,虽然所有权的行使已经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即所有权的社会义务理论,但是人们依然像信仰上帝一样坚持“私有财产非经法律规定不得
侵犯”的信念。

这是因为,所有权的保护有其特殊意义:不因所有者的阶级、性别、宗教信仰、种族、社会地位、肤色、年龄以及财产价值的大小,都受到同等的保护。

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就在所有权这一概念之中消失了。

人与人之间只有“你的”与“我的”区别;而没有贵贱之分没有特权阶级。

所谓的“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其实就是从“身份”向“所有权”的转变。

(三)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还要求法律必具备形式上的合理性。

何为“形式合理性”呢?法律是明确的、自成一体的独立体系,只要有确定的事实,就一定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就一定能得出一个正确的判决。

这种观点被称为“法律形式主义”或“规则主义”。

它坚持法律的确定性和结果的惟一性。

连接这两者之间的纽带则是形式逻辑推理。

整个法律运作就如同一台加工机床,只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就一定会产生确定的产品。

这种法律观曾在现代法制形成过程中占据主流地位。

马克思·韦伯认为欧洲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具备逻辑形式理性的特征。

D·M特鲁伯克把这个含义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
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上,那种思维富于及高的逻辑系统,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里的特定逻辑程序里,才能得出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认为只有“法律上的形式主义才能使法律制度如同技术上理性的机械一样地运作,也才能担保个人和团体在该制度内,拥有最大的自由空间,及增进他们对行为之法律效果的预测可能性”,主张以逻辑形式理性的法律,排除政治力或经济力介入法律,以求法律运作的形式公平与可预测性,担保个人的经济活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昂格尔也曾说过,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有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即法律的形式问题。

可以说,平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

平等原则集中地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构成了民法的灵魂。

同时,平等原则来源于商品经济条件,它不仅肯定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自由,更重要的在于它适应价值规律的要求,维护交易双方公正的利益,实行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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