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平等原则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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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的特权和歧视。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民法典中,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之间应当平等地协商、谈判、交易,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

3.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平等。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决定和行动,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限制。

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自主性和自由性。

在民法典中,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民事活动,以及进行何种民事活动。

2.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等。

4.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典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合理分配,不存在一方承担过重或者过轻的义务,另一方享有过多或者过少的权利的情况。

2.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

3.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范围和条件时,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依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真实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得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违反诚信义务。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

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的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

一、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具体内容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二、民法总则中确定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平等原则重点体现出了公民在民事行为中公平的权利,公民在进行各项民事行为时,应当依据民事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应得的各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平等权利,任何个体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平等原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各项社会生活的处理活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每个人都应被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背景、性别、种族、宗教等,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

法律将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受法律的约束。

这意味着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约束力,不得对个人进行歧视。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借自己的地位或势力对另一方进行不平等的约束或剥夺其权利。

法律的平等适用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公平正义感,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平等原则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

每个人都应当被尊重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或剥夺自由。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从法律上确保了人们享有自主权利和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规定了妻子和丈夫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不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的确立,使得每个人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发展个人的人格和才能。

此外,平等原则在分配资源和利益上发挥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获得社会利益。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财产权利的保护上。

法律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禁止他人对其财产进行侵犯,确保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财产权益。

平等原则的实现,有利于防止财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分配,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平等原则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础。

平等原则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只有在平等的法治基础上,个体才能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谐的状态。

平等原则的推广和实现,对于构建一个公正、民主、法治的社会至关重要,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和实现自己的梦想。

总而言之,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

这一原则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产生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

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

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

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

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

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

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

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平等原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虽然我们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

但是我们平等原则的产生与我们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革史分不开的。

而且我们国家平等原则是从最本质意义而言的,它的平等是一切劳动人民的平等,没有所谓的剥削者而被剥削者。

每个人可以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自由地从事各种民事交往行为,而且国家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障。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人们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待遇。

平等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基础和灵魂。

本文将从平等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保障等方面来论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所有的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即使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如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也不应该影响到法律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有效防止了歧视、偏见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保护下的公平竞争、自由发展和人格尊严。

其次,民法的平等原则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原则之一、早在古代,封建制度的下层人民长期受到特权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缺乏平等的法律地位。

而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现代民主理念的普及,使得平等原则成为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一、平等原则被载入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和内涵。

再次,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体现。

在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对于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应该公正、公平,不受个人身份、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干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合同自愿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

平等原则还体现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特定领域,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中,平等原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社会差距和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

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平等原则的实践。

其次,个别人的权利行使可能侵害他人的平等权利。

如何在保障每个人平等权益的基础上,解决利益冲突和平衡不同权益,是平等原则实施中的难点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实现平等原则,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和制度保障。

首先,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教育,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平等观念。

其次,建立有效的司法机构和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社会经济差距,消除社会不公平因素,为人们平等享受基本权益创造更好的条件。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在线律师网 时间:2011-11-11一、平等的起源:民法意义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形式上,民法将人格抽象化,不仅把所有人视为平等的,还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拟制为“法人”,进行规制与调整;实质上,民法也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

二、平等原则的体现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而贯穿整部民法的始终。

首先,《民法通则》的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在《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由此可见,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上。

从民法调整的主体地位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平等主体,是一种抽象的人格,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被认为与自然人相同。

[1] 这是一种超越阶级、民族甚至国家的平等,这种抽象人格的好处,就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平等,而不像宪法等公法那样,虽宣扬平等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

因此,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2]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平等原则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由此可见,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上也是平等的。

三、平等原则的发展及前景展望近代民法中对抽象人格的拟制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美好理念,但现实的发展却让这种笼统、抽象的地位平等与原先的理念发生背离,这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固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从而产生了“经济上的强者”,这时再强调无差别的平等就显得有失公允了,于是,现代民法发展出了“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概念,即主张按一定的标准对人群加以分类,从而更好的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的权利。

名词解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名词解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名词解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平等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来保障人们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首先,平等原则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原则宣告了所有人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年龄、财富、地位等因素的歧视。

在民法中,无论是买卖合同、婚姻家庭关系还是财产继承等法律关系,都要求对待各方的平等和公正。

这意味着法律不会因为个人特征而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公平和正义。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在法律行为中实现对等的权益。

在合同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具有平等的议价权利和自由意志。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压迫对方,违背平等原则的合同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

在婚姻家庭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共同参与家庭决策。

此外,在劳动法中,平等原则保障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平等地位,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平等原则还体现在法律责任和救济机制中。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法律都要求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公平和公正的界定。

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地位或身份而对其进行特殊照顾或轻判。

在刑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公正的刑事追究和处罚。

在民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充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判决。

然而,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切人和事物都是完全平等的。

法律承认人们之间存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要求对这种差异进行合理的平衡和协调。

在法律关系中,人们的财产、能力、地位等差异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例如,在财产继承中,平等原则要求对不同继承人的份额进行合理划分,兼顾公正和合理。

在合同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在确定合同权利义务时考虑当事人的相对地位和协作能力。

总的来说,平等原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于保障人们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它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学术前沿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郑晶晶(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专业浙江·杭州310018)摘要平等原则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原的原则,是民法体系的价值基石。

而平等的观念是一个富有争议的法哲学命题。

就民事法律而言,平等原则更多的表现为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合同关系的对价性和侵权法上对弱者利益的偏爱。

本文正是在民法趋向社会本位的思潮下,基于对人性的关怀来展开讨论的。

关键词平等原则功能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94-02一、平等原则概述平等问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如萨托利所说:“我认为没有什么能够像平等那样错综复杂。

”①平等的实质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②笔者赞同卢梭的自然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二分法。

自然平等是不可选择的,无所谓合理与不合理,更无法进行制度设计;而社会平等在现代生活中对人类产生的影响远甚于自然平等,对社会平等的探讨实属必要。

就法哲学领域内,社会平等原则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1)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2)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即每个人享有权利的大小与承担义务的大小之比例在一定社会时期是个定值,(3)法律适当照顾弱者的利益。

平等的理念和学说,在民法中直接体现为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是平等原则的法律确认,意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③因为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笔者认为,平等原则的释义也可以从法律关系的这两个角度观之。

在财产平等方面,集中表现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无论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的财产在民法领域中受到平等对待。

这种平等间接平衡着个人、集体、国家三个层面的即利益,不同主体的财产未经正当程序,不可褫夺。

在人身关系上,平等原则实指人格平等,即“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民法的平等原则

民法的平等原则

总之,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价值所在。只有真 正贯彻实施这一原则,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 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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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权利平等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民事权利平等上。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上都享有平 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责任平等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民事责任平等上。在民事活动中,所有参与者都应 承担平等的法律责任。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公平方面,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应当公平合理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保护 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民法平等原则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如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同时,平等原则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准则 之一,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平等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未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法平等原则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加强。未来, 民法平等原则将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内涵。
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不断涌现,如 互联网交易、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都需要平等原则来调整和 规范。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交 流和合作也将不断增加,平等原则将成为各国之间进行民事法律合作的基础之 一。
二、历史
在西方国家的民法发展历程中,平等原则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 罗马的市民法中,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不告不理”的审判制度上,即所有民 事纠纷必须遵循法律程序解决,而不能由私人或贵族自行决断。随着时间的推 移,平等原则逐渐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基石。在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平等原 则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论平等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平等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摘要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已经得到各国和地区现代立法的普遍认可。

平等原则源于平等观念。

平等的观念是十分复杂的。

高矮、冷暖、大小这些概念,都有具体的可计量的数字作为依据。

但是,作为价值观念的平等却无法用具体的数字来衡量。

人们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不断地检验各种法律原则包含地判断标准的有效性,再判断影响人们生活的法律规范的适用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本身所追求的目标,即公平、正义。

因为平等观念本身的抽象,致使我国《民法通则》对平等原则的规定也很难清晰、明确。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抽象原则的理解会比较多样,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导致同案不同判。

所以,研究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及其在民法中应有的体现,十分必要。

本文以民法平等原则为研究对象,从渊源、基本内涵等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字:平等原则民法体现目录引言 (1)一、平等原则概述 (1)(一)平等原则的起源 (1)(二)平等原则的演变 (2)(三)平等原则的分类 (4)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4)三、由《民法》看“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5)(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5)(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6)(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6)四、由《民法》看“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6)(一)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6)(二)履行民事义务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6)(三)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7)结语 (7)参考文献: (8)论平等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不断进步,人类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上都收获了累累硕果。

文明的进步在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也随着时间推移,日趋系统、规范和完善。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民法系统内贯彻平等原则尤为重要。

平等原则是一切法律的核心原则,已得到各国现代立法的普遍确认。

民法平等原则概论

民法平等原则概论

民法平等原则概论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平等原则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原的原则,是民法体系的价值基石。

而平等的观念是一个富有争议的法哲学命题。

本文旨在对民法平等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渊源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典礼的演讲中, 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在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深受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从而使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市民权,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 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

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平等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

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在封建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亦随之衰落。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八条将这一原则具体化规定为“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并于第七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

”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无产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民法之平等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地位,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不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对于个体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法律对于个体行为的平等规制。

首先,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对于个体权益的平等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不论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观点等身份特征。

法律要求在人们的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给予平等的保护。

例如,在财产权益方面,法律保障了每个人的财产权,禁止任何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了每个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在人格权益方面,法律禁止歧视和侵犯个人尊严、姓名权、隐私权等各类人格权益,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其次,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对于个体行为的平等规制中。

法律对于每个人的行为都给予平等的规制,即要求每个人都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为。

法律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要求每个人都始终遵守法律的规定。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不能因此免受法律责任。

另外,民法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平等原则保证了对于相同行为的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者,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在民法中还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订立中。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根据平等原则自愿订立的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自愿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前提,每个当事人在法律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之前,都要有自己的意愿和自主权。

而平等原则要求法律主体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受侵犯、诱骗、欺诈等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了法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最后,平等原则还体现在民法中的相对人原则中。

相对人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对于非当事人无效,即不具有抗辩力。

相对人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防止第三人干涉其合法权益。

根据平等原则,每个当事人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时都应该是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利益人的干涉和影响。

民法之平等原则

民法之平等原则

民法之平等原则民法之平等原则民法之平等原则【摘要】如今人类文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标志之一的法律,也日趋系统、规范和完善,而平等原则作为一切法律的核心原则,已经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确认。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法律,平等原则贯彻其中显得特别重要。

【关键词】平等原则;实质平等;利益平衡一、平等原则概述(一)平等原则的渊源平等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公元前5世纪,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的演讲中,第一次响亮的喊出:“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安东尼亚那赦令”,正式废除了市民和臣民的区别,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

近代民法以天赋人权为宗旨,宣示人格平等原则。

(二)平等原则概念平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萨托利所说:“我认为没有什么能够像平等那样错综复杂。

”①平等的实质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②在此赞同卢梭是自然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二分法。

自然不平等是不可选择的,无法进行制度设计;社会平等在生活中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就法哲学领域,社会平等原则可分三个部分: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即每个人享有权利的大小与承担义务的大小比例在一定社会时期是个定值;法律适当照顾弱者利益,在特定领域法律为了维护实质公平正义,不得不放弃形式上的平等。

如对高考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分,对不同收入者分不同税收率。

协调双方利益平衡,以达到实质公平。

(三)平等原则的内容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贫富,种族,性别而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

这主要表现在:主体资格平等,主体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处遇平等,对各类民事主体给予处遇,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处遇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处遇。

前者指尽量避免对人进行等级区分,要平等对待。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中,所有的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论种族、性别、出生背景、财富状况等因素。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法律保护和机会平等。

在民法领域中,平等原则有多个方面的表现。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法律权利的平等。

在民法中,所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平等的承认,并且都应当遵循同样的法律程序和规则。

这意味着在协商、仲裁、对案件的处理等方面,法律界对每个人都应该一视同仁。

同时,平等原则也意味着法律的遵守必须是所有人的责任,而不是只限于某些人。

此外,平等原则还有助于减少和消除对某些人的歧视。

尤其是在财产和房地产领域,平等原则可以确保每个人在买卖合同、契约、质押等等方面都享有公正,而不会因为自己的财富、地位或社会背景而遭受歧视。

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得以性别、民族等因素来歧视和排斥人民的原因之一。

另外,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也对于某些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积极意义。

例如,对于妇女、弱者和被侵犯人权者,保障他们的法律权益、平等接受上诉和申述等等都十分重要,能够让他们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最终能够帮助他们摆脱暴力或不公的环境。

在现代社会中,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已经成为了基本法治理念之一。

为有教育、诚信、公平、尊重和责任感的社会,实现更加公正的分配、互利互惠、和谐稳定和安全保障,平等法律对社会进步与稳定极为重要。

同时,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是每个社会成员应该都遵循的基本规则。

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在自己的言行行为中保障平等原则,以促进和谐、公正和稳定的社会。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作者:史可飞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平等原则,也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并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一项基本民事法律原则。

本文主要从平等原则的产生、平等原则确立的意义、平等原则的内涵以及平等原则的本质这几个方面来论述,从而使我们形成对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的整体把握与理解,以及更好地发挥平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积极地的指导作用。

【关键诩】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产生;内涵;本质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87-01一、平等原则的产生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

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

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

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

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

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

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

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二:平等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二:平等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民法的平等原则,⼜称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具体地说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平等的⼈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属、地位平等,各⾃能够独⽴地表达⾃⼰的意旨,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区别《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次确⽴平等原则,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全部民事法律均在总则部分宣⽰维护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类社会由⾝份关系转为契约关系,由契约关系转为⼈权关系的最集中体现,是对集权等级制度的否定,也是对中国传统⼈与⼈的依附关系的否定,是以⼈为本的民法核⼼价值的展现。

⼀、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内容:(1)⼈格平等。

即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律认为⼈与⼈的抽象⼈格是平等的。

(2)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即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3)内容平等。

即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确定上,民法既注重形式平等,还要兼顾实质平等。

(4)保护平等。

即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的保护上,要贯彻平等原则的要求。

⼆、理解平等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1)《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的“当事⼈”改为“民事主体”如何理解?“民事主体”与“当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定的差异。

“当事⼈”更多地出现在合同法领域,强调权利义务的双⽅。

⽽“民事主体”范围不仅限于合同双⽅当事⼈,⽽是适⽤于所有民事领域,因⽽使⽤“民事主体”更有利于民法体系的构建。

(2)为何要强调“法律地位”⼀律平等?民事主体的具体情况,当然是千差万别的,他们的经济地位、经济实⼒或者其他⽅⾯不可能是同样的,也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但是这些差别的存在并不影响他们的法律⼈格和法律地位的平等。

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是程序意义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机会上的平等,⽽不是实质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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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平等原则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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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原的原则,是民法体系的价值基石。

而平等的观念是一个富有争议的法哲学命题。

本文旨在对民法平等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渊源
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典礼的演讲中, 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在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深受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从而使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市民权,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 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

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平等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
了私人的平等。

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在封建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亦随之衰落。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八条将这一原则具体化规定为“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并于第七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

”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无产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民法之平等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民法平等原则的功能
平等原则作为一个民法原则,当然地具备基本原则的一般功能,包括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补
充立法不足创造司法解释等诸种功能。

同时,平等原则又具有独特的功能。

第一,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的基石。

正如上文分析,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平等原则外化的结果。

第二,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石。

“市民法”包含了“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成为一个特殊的理念。

私法与公法之分野,其中一个标准即为“主体平等”,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础。

“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

”在这个层面上,平等原则的功能已经跃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而成为统率民事法律的立足点。

三、民法平等原则的内涵
(一)相同事务相同对待
相同的事物相同地对待,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
迁、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传统观念的改变、人们信仰的转换、社会道德判断标准的变化而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正如哈特所说的,其“有两部分组成:一致的或不变的特征,概括在‘相同的事物相同地对待’的格言之中;流动的或可变的标准,就任何既定的目标来说,它们是在确定有关情况是相同或者是不同所使用的标准。

”这就像什么是真、高、暖的观念一样,这些观念都隐含地参照着一个随着不同事物进行分类而变化地标准。

一个高个子的男孩可能与一个矮个子的成人的身高一样,一个温暖的冬天可能与一个冷凉的夏天的气温一样,一个伪造的金刚石则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古董。

可是,平等的观念却比这些观念更为的复杂。

因为高矮、冷暖、大小有具体的可计量的数字作为依据。

可是,作为价值观念的平等却是无法用具体的数字作为判断依据,人们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不断地检验各种法律原则包含地判断标准的有效性。

在判断影响人们生活的法律规范的适用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本身所追求的目标, 即公平、正义。

为此,我们只能用自己的双眼仔细地、认真地观察人们的生活。

也只有站在生活的基础上,才能知道法律规范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作用。

(二)所有权平等保护
1、个体公平。

过去我们一直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有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的前提下才会有个人利益的实现,并将社会整体的利益就等同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必须给社会利益让路、个人利益必须为社会利益做出牺牲。

这种观念的危害性是巨大的,我国早期的“生产大跃进”、“公社化运动”无不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旗号,可是其结果不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没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和发展,对个人利益更是造成了严重侵害。

可见,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等于个人利益,有些时候还会与个人利益相对抗。

2、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私有财产一经产生,对它进行指责的声音也就从未间断过。

人们总是批评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仅仅是为了保护拥有社会大多数财富的富人的权益,只是富有阶级统治非富有阶级的工具。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私有制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

当今,虽然所有权的行使已经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即所有权的社会义务理论,但是人们依然像信仰上帝一样坚持“私有财产非经法律规定不得
侵犯”的信念。

这是因为,所有权的保护有其特殊意义:不因所有者的阶级、性别、宗教信仰、种族、社会地位、肤色、年龄以及财产价值的大小,都受到同等的保护。

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就在所有权这一概念之中消失了。

人与人之间只有“你的”与“我的”区别;而没有贵贱之分没有特权阶级。

所谓的“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其实就是从“身份”向“所有权”的转变。

(三)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还要求法律必具备形式上的合理性。

何为“形式合理性”呢?法律是明确的、自成一体的独立体系,只要有确定的事实,就一定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就一定能得出一个正确的判决。

这种观点被称为“法律形式主义”或“规则主义”。

它坚持法律的确定性和结果的惟一性。

连接这两者之间的纽带则是形式逻辑推理。

整个法律运作就如同一台加工机床,只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就一定会产生确定的产品。

这种法律观曾在现代法制形成过程中占据主流地位。

马克思·韦伯认为欧洲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具备逻辑形式理性的特征。

D·M特鲁伯克把这个含义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
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上,那种思维富于及高的逻辑系统,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里的特定逻辑程序里,才能得出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认为只有“法律上的形式主义才能使法律制度如同技术上理性的机械一样地运作,也才能担保个人和团体在该制度内,拥有最大的自由空间,及增进他们对行为之法律效果的预测可能性”,主张以逻辑形式理性的法律,排除政治力或经济力介入法律,以求法律运作的形式公平与可预测性,担保个人的经济活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昂格尔也曾说过,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有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即法律的形式问题。

可以说,平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

平等原则集中地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构成了民法的灵魂。

同时,平等原则来源于商品经济条件,它不仅肯定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自由,更重要的在于它适应价值规律的要求,维护交易双方公正的利益,实行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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