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田——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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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两个层次上得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动层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在民法规范层次上,它不仅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而且是克服民法规范有限性的工具。

具有填补具体民法规范和制度调整空白的功能。

特征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市民社会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表现民事立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属于思想的范畴,其存在有助于人民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

虽然具体的民事关系的建立以及民法规范的使用都必须遵守民法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决定了其本身原则上并不能直接成为处理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或具体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4.功能上的补救性。

只有在不存在具体规范即法律漏洞是,法官才能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克服法律局限性的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规范的民法制度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

在制定民法基本立法时,要先确定民法基本原则,再根据该原则设计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

在制定次一级的民事法律时,民法基本原则仍然保持其立法准则功能,据此确定次级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使其与民事基本法保持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特别是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民法的法律原则

民法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自由和平等原则:(一)自由原则根据通称,自由原则即为私法自治原则,它意指民法保障每个人根据其意志,通过法律行为自主的构筑法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压制。

该原则实际上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行动自由,它包含着对“人”的信任。

而这种信任根源于近代以降政治理论赋予“人”的特质:自由、理性和平等。

据此,每个人可以最好地照顾自己的利益,并自主地安排其生活,人类的共同利益也在这种安排中得以最大化。

比如,在物权法领域,自由(私法自治)原则体现为“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控制(支配和处分)自己的物,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比如权利人可以自由的利用、处分(如转让、设定抵押、抛弃或者毁损)自己的物。

在合同法领域,自由(私法自治)原则表现为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与合同缔结有关的事项,包括: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等等,法律对之予以承认、尊重和保护。

在这个意义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实际上将合同当事人置于“立法者”的地位,合同条款实为调整他们关系的“个别规范”。

在婚姻法领域,自由(私法自治)原则表现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夫妻一方个人决定的自由,以及在夫妻财产领域的自由约定原则,在父母子女关系领域对子女的尊重。

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的特性有较大不同(换言之,乃“婚姻共同体”与“交易共同体”的不同),故自由(私法自治)原则在前者的适用中仍应具有相当的不同。

在该法律制度领域,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社会文化和伦理观念(而非交易观念)的影响可能更大一些。

(二)平等原则自由(私法自治)原则同平等原则紧密相连。

一个人要自由,就意味着他不应受他人的压制和约束,如此,人们之间的地位必须平等。

如果说“自由原则”仅仅着重于“一个”人的境况,那么,“平等原则”便着重于“若干个人”之间的关系。

它要求这些个人相互尊重,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个人自由及相互间的关系。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具有很高的法律含金量,其中包含了许多基本原则。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地位平等、自由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契约精神和民事行为自由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自由的选择权。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行为是自愿的,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自愿、公平地履行义务、享受权益,并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精神。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活动中,需要特别注重对这些群体的照顾和保护。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

六、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是指民事行为应当是有偿的。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对价。

只有有对价的交易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公平原则进行。

以上就是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理念,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在民事活动中守法、公平和公正。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尹田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规范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

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

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

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非规范性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并且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循。

另外,它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

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的原则有以下几个: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观主要有两种:一是实体平等观,二是程序平等观。

实体平等观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

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

程序平等观则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是做到了平等。

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

它是现代民法的灵魂,而我国的现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即采用程序平等观。

我国平等原则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和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其具体含义包括:①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④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易,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

2. 自由原则:民法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主张自由的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自由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和生活的自主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誉。

4. 法律援助原则: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倡导法律援助的原则。

当个人面临法律困境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民法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2. 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获取方式和让与方式。

3. 合同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设立、效力、解除等事项。

合同是由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约定,它是民法调整私人关系的核心。

4. 继承和赠与: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事项。

通过继承和赠与,个人可以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转移财产。

5. 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和灵魂。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基本原理包括了多个方面,如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等。

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介绍。

首先,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各方主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财产转让、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法律要求各方主体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决定,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用对方的弱势地位。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应当依法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为其行为负责。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遗赠、认购股份等行为中,当事人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被迫或者受到欺骗。

同时,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信守承诺。

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债务偿还、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假承诺或者恶意违约。

最后,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民法中的人文关怀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当特别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在监护、抚养、劳动就业、财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爱和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民法的基本原理是民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和灵魂。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各方主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法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为其行为负责;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法律应当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些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理念,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尹田民法典逐条精解提取码

尹田民法典逐条精解提取码

尹田民法典逐条精解提取码尹田民法典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它对民事关系的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尹田民法典,本文将为您逐条精解其关键内容。

第一条: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尹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适应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和传播。

其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利益、适用法律的选择和权益保护的综合性。

第二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拥有享受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行为,具备实施合法民事行为的能力。

未成年人、部分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等特殊情况下,法律将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相应的规定和限制。

第三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合作社等。

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与其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事主体的个体和集体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个体和集体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个体权益是指个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集体权益是指群体的合法权益,如集体所有权、集体利益等。

法律对个体和集体权益的保护应当兼顾,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即合同的主体、客体、目的等三要素。

当法律行为符合合同要件时,视为成立;成立后经过必要的程序,才能生效;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还受到合法诚信原则、法定代表人原则等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第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一定的无效和撤销情况。

当事人之间有重大误解、欺骗等情况,导致法律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无效或撤销该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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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尹田【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英文摘要】Basic p rincip les in civil law used to be deemed as a basic legal thinking to fulfill the certain duty andfunction of civil law, not rules for judgments. However, in the civil law codes of the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after German Civil Law, it has been clearly legislated and even been more abstract and comp rehensive compared to thethree p rincip les summarized by scholars in French Civil Law. The draft of Civil Law by legislators and the advice toCivil Law by scholars, based on the basic p rincip les in Chines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have exp ressed differently in terms of the basic p rincip les. But it is app rop riate to establish the p rincip 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es, honestand credibili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habits, p 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 as the basic p rincip les of China’s Civil Law.【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英文关键词】civil law;basic p rincip les;legislation choice一、民法基本原则之既有立法表达形式(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拉伦兹指出:“整个法秩序(或其大部分)都受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

”[1]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规范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

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

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

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价值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

因此,民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必须服从和贯彻基本原则。

与此同时,民法各项具体制度,常常又会形成其相对更为具体基本原则,例如,合同法之“契约自由”原则,正是民法之“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表达形式之外国立法例近代民法的基本观念与宪政思想相互融合,且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观念表达,民法基本原则非为裁判规范,故《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均未对之进行集中或者系统的直接表达。

有关的思想,主要是通过某些具体规则而加以体现。

因此,在该两部法典上,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完全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形式,其一部或者大部被隐含于具体规则之中。

《法国民法典》第8条关于“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的宣称,以及该法典第6条有关“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规定,系对民法之“人格平等”、“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接表达。

但“所有权绝对”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则是通过第544条有关“所有权是对于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法规所禁止使用不在此限”以及第1384条有关“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来加以表现。

至于“契约自由”原则,则完全分散“埋藏”于有关契约之债的各种具体规则之中。

而在法典中没有设之“序编”的《德国民法典》,则通篇不存在可以被称之为“一般条款”的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直接表达。

至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则仿德国法,虽在其总则编中设置“法例”一章,但未对基本原则作出任何一般规定[2]。

但是,《瑞士民法典》及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则逐渐重视在法典的“一般规定”中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明确宣示。

《瑞士民法典》在其第11条规定:“(一)人都有权利能力;(二)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同时,在其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其义务”(第1项),“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第2项)。

上述一般条款,对于人格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禁止滥用权利诸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表达。

《日本民法典》更为典型,其总则编之第一章“通则”的全部内容,即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列举。

其第一条(基本原则)规定:“(1)私权必须适合公共福祉。

(2)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必须遵守信义,以诚实为之。

”(系对“公序良俗”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达)其第2条(解释的标准)规定:“本法须以个人的尊严及男女两性本质性平等为宗旨解释。

”(系对“人格平等”原则的表达)而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在其总则编之第一分编中,以专条(第1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该法典对于基本原则的表述十分混乱而残缺不全。

至于《越南民法典》,则进一步将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揽子”方式予以全面、系统、规范的表达。

在其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编“基本原则”中,一共列举规定了12项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原则”(第2条)、“遵守法律原则”(第3条)、“尊重公德、优良传统的原则”(第4条)、“尊重、保护人身权原则”(第5条)、“尊重、保护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原则”(第6条)、“自由、自愿订立合同原则”(第7条)、“平等原则”(第8条)、“善意、诚实原则”(第9条)、“承担民事责任原则”(第10条)、“和解原则”(第11条)、“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第12条)以及“适用习惯、适用法律类推原则”(第13条)。

(三)《民法通则》及民法草案立法例受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的影响,民法基本原则的系统表达,是我国民法教科书的一贯做法。

经过长期以来的发展变化,近代民法的基本理念以及现代民法的思想,逐渐为我国民法理论所接受,并形成“平等”、“公平”、“等价有偿”、“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民事权利保护”、“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的理论归纳和立法表达。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其第一章“基本原则”中规定了“平等”(第3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第4条)、“民事权利保护”(第5条)以及“遵守法律及不得破坏公共秩序”(第6条至第7条)等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基本沿袭《民法通则》的方法,在总则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保护”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则。

与《民法通则》相比,此草案取消了“等价有偿”原则。

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在总则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虽同时规定“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未将之列入基本原则范围。

王利明先生的建议稿在总则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徐国栋先生的建议稿则在其序编第二章“基本原则”中,规定了“平等”、“意思自治”、“绿色”、“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补充”等基本原则。

上述草案及学者建议稿的共同之处,在于均规定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但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及王利明先生的建议稿将“民事权利保护”及“公平”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但此不为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所采。

而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中所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则不为前者所采。

至于徐国栋先生的建议稿,则另外增加规定了“绿色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

”)以及有关无法律规定时法官应依次适用“习惯、事理之性质;法理、同法族的外国法”的所谓“法律补充原则”。

二、中国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一)确定基本原则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蕴含之基本价值之最高程度的抽象归纳,其既有别于民法具体制度中作为基本理念的原则(如合同法上的契约自由),亦区别于具体制度中作为法技术的指导原则(如物权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效力原则)。

依此标准,被传统民法理论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分析而总结归纳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以及“过错责任”三项原则,其实均非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绝对”仅为财产法的指导思想,“契约自由”仅为契约法的指导思想,“过错责任”仅为损害赔偿规则的指导思想。

除非将“所有权绝对”上升为“私权神圣”、将“契约自由”上升为“意思自治”或者“私法自治”,否则,其不能成为指导整个民法典的价值理念。

但是,在该法典基本不存在有关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的情况下,学说对于其基本原则的具体揭示,仍然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

可以发现,以后一些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对于基本原则的表达,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

其中,“契约自由”原则被“意思自治”原则所覆盖,且成为近代民法之至高无上的核心原则。

而现代民法思想的引入,则使“所有权绝对”原则不再被强调。

至于“过错责任”原则,亦被更为恰当地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被安排于侵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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