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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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

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

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法律规范着各种行为和关系。

其中,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但很多人对它们的适用范围感到困惑。

其实,只要我们掌握了一些关键的区分要点,就能比较清晰地理解和分辨它们。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民法。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里的“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如说,你去商场买东西,你和商场之间就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受民法调整;你把房子租给别人,你和租客之间的租赁关系也由民法来规范。

民法强调的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在这些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某种民事行为,以及如何进行。

比如,你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某件商品,价格多少,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交易就可以成立。

从具体的内容来看,民法涵盖了很多方面。

比如物权,它规定了我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还有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行政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规范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它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比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这些都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被管理的地位。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那么,如何更清晰地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从主体上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没有一方具有强制力或特权。

而行政法中,必定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

民法的基本规则与原则

民法的基本规则与原则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 度。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通过自身行为取得、行使和处 分民事权利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 行为能力。
法人
法人概念
0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时效与期间的区别
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时间条件,都涉 及时间的经过和法律效果的发生。
时效是法律事实之一种,其存在与否 及进行的条件,多依当事人的意志以 外的事实确定,具有客观性;而期间 一般被认为是诉讼行为的一种,其存 在和进行的条件,多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思,具有主观性。
适用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是转 化为一种“自然权利”,且诉讼时效 的抗辩权发生与否取决于义务人的态 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而期间的经 过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权利 消灭、权利取得等,且法院可以主动 适用期间的规定。
07
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概述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制度的意义
物权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期间制度概述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某一期日与另一 期日之间的时间。
期间的种类
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由法律直接规 定,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一、浅谈我国民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核心价值的体现,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实施发挥其功能的核心与基础。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主体身份的平等是民法中的平等。

是指不论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摩擦时,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来均衡双方利益。

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要确立民事主体自由的基本准则。

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时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的部分,要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当下,民事主体要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行为进行活动。

约定时,要诚信不欺不诈、童叟无欺;约定后,要按约定履行条款的相互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成。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以及当地的民族风俗。

在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他是维护国家利益以及道德风俗观念的重要保障。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浅析民法基本文由收集整理本原则的必要性首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能够更好的体现民法的价值。

民法的价值是从经济学范畴中得来的,经过了哲学到法哲学的十多年洗礼之后,已经成为研究话题的热点。

法律蕴含的价值包含公平、公正、正义、效率、秩序以及安定性等价值要素。

而就目前近代民法的要求而言,安定性是民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是因为,确保了法的安定性,是有利于使社会维系在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中。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现代民法的最高价值是主要是追求社会利益。

而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也恰恰符合了民法价值中的能够维系一个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典形式制定的民法总则,其价值理念和规则适用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其主要价值理念包括:
1. 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

《民法典》通过明确规定人的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保护。

2.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加强了对经济秩序的保护和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强化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

《民法典》明确了法律的效力和规范作用,强化了法治意识,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提高了对婚姻家庭、民事责任等问题的规制力度,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的规则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首先,规则适用是根据情形的不同而制定的。

《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情形,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2. 其次,规则适用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的。

《民法典》明确了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则适用的原则,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公正。

3. 最后,规则适用应注意法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民法典》在规则适用中要注意推进法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保证新旧法规的衔接和补充。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内私法的基础架构,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为所有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断。

以下是几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 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不应偏向于某一方,而是要保证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

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个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愿地参与合同关系,主动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人们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遗嘱的自主撰写等方面。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中,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身、财产等权益。

4. 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因素。

民法中的信用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以维护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以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

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3. 继承与遗产关系: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顺序以及继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个人的遗产能够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4. 侵权责任:民法保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则,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第1~4章我国民法对时间、空间和对人对事项的效力特点是什么?}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一般规则是: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调整规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效力1、我国民法以属地法为原则,在中国的一切领域内(领土、领海、领空)有效。

2、全国性的民事法律适用全国,地方性民事法规使用特定区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效力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例外情况:身份行为,适用属人法。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事项的适用效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说明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

1、人是有理性的。

2、人必须自治。

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达到和谐。

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

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三、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事活动的准则,审判的准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四、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五、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六、为什么说民法是私法?其特点是什么3、请求权类型体系(1) 依请求权发生的规范基础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等。

(2) 依请求权产生的方式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

(3)依侵害的基础权利不同,救济型请求权又分为:救济支配权的请求权和救济债权的请求权。

(4)依请求权的行使分:自力救济请求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

(5)依请求权的功能分: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

4、救济性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救济性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

因为任何类型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受到侵害,均需救济性请求权予以“保驾”。

另外,实体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又往往需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诉权)实现。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掌握民法的适用原则和民法的解释方法[教学时数]3课时[教学重点]民法的渊源[思考题] 试述民法的渊源[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有不同的含义,这里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一、民法的渊源体制(一)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渊源体制类型:1.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的主张。

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其第5条规定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渊源的可能。

2.多元制,是指民法的渊源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以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为典型,其第1条规定了瑞士民法典以制定法、习惯、判例和学说为内容的多元制的渊源体制。

但应当注意,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而习惯、判例和学说为间接渊源。

(二)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在民法渊源上是采用一元制还是多元制,取决于立法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不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将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不需要以其他的渊源来加以补充,从而以制定法为唯一的民法渊源;凡是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立法者将明智地确定其他渊源作为制定法的补充。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立法者受理性主义的影响,认为制定法不可能存在漏洞,因而立法者作出一元制的选择。

经过历史的发展和进步,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之信念发生了动摇,而相信人类的认识能力处于有所知又有所不知的地位,因而确立了法律局限性理论。

按照该理论,制定法存在以下缺陷:(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则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但立法者由于受人类的认识能力非至上性的限制,不可能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加以规定,因而制定法必定存在大量的缺漏和盲区需要由补充渊源加以填补。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12条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的效力。

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民法典对法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民法典对法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民法典对法的法律适用与解释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法律适用与解释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民法典对法律适用与解释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适用于民法领域。

根据这一原则,无论是国家机关、法人还是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对待,没有特权和特殊待遇。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依据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

这一原则强调合同的自由意愿,注重契约精神的尊重和维护。

最后,公共秩序原则是指法律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个体权益与公共秩序相冲突时,公共秩序原则会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二、法律适用的权威解释在民法典中,法律的适用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我国法律制定了多个权威解释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他们的解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典的解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某些重要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这些解释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中,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民法典的适用进行解释。

检察机关对于检察职能范围内的案件有法律监督权,他们在对民法问题的审查中,可以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裁决。

三、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在法律适用中,我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即文本解释法、系统解释法和历史解释法。

文本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文本的内容和表达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法律适用中,我们首先要对法律文本进行分析,确定法律的表达意思,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系统解释法是指在解释法律时,要将法律与其他法律规范进行整体理解,注重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和协调。

2.民法典第二条理解与适用

2.民法典第二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二条条文理解与适用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把握本条规定,一是要理解平等主体;二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三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四是要理解民法的调整机制。

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

一、关于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地位和身份,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民事主体各自有自己独立意志和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即使这些主体存在着劳动人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尊卑血亲关系等,但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

在所有部门法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作为贯穿丁•民事活动始终的基本制度。

平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在:(1)法律地位平等。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总是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的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

当处于行政关系之中时,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

但在民事关系中,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地位,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

(2)适用规则平等。

任何个人,不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不是负责人,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自然人:任何组织,不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否是权力机关,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律规则平等适用,普遍拘束,除法律规定外,不存在任何特殊规则,不允许法外特权。

(3)权利保护平等。

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保护规则。

对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体适用,为权利人提供平等保护和救济。

按照《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有三类:(-)自然人自然人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旨在调节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民法的正确适用和实施,我们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为读者提供相关的解读和指导。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法律对待所有人都应平等,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其他任何因素。

这一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过程中,法律要求各方平等地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关系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时,应诚实地提供信息、充分履行义务和维护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中,各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制度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

以下是民法适用的一些常见范围: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生命、身体、姓名、名誉、荣誉等相关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格权是受到特别保护的一项权利,包括了个人形象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包括婚姻的合法条件、离婚的程序和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规范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散。

3. 财产权和合同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获得、转让、保护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则。

民法重点难点

民法重点难点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通则》是 1987 年 1 月 1 号生效的。

2、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我国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上,中国民事法律发生效力。

但是,发生在我国的,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事关系除外。

当然,民事活动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根据国院私法规则而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由于法规的发布机关不同,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会有差异。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基本原则的种类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其他。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及功能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具有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特点:广泛性、平等性。

由双方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般具有对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客体是内容指向的对象。

关于标的问题。

2、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利益等。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作以下分类:1、事件:人的出生或着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行为:有多种分类。

(三)事实构成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该事实的结合即称为事实构成。

(一)根据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根据效力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三)根据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概念(四)根据能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一)概念权利能力指的是一种资格或者法律上的可能性,和民事权利不同。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表达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和共同性价值准则。

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则探讨

《民法通则》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则探讨

《民法通则》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则探讨
李立军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27)001
【摘要】<民法通则>第七条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逐渐形成案例类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安定.
【总页数】3页(P97-99)
【作者】李立军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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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规则及其司法认定--基于合同履行的法理解释 [J], 石光乾
2.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研究 [J], 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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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

[1]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

《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

[2]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

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依据某一个司法解释的某一条解释文对案件作出判决。

民法学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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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我国民法对时间、空间和对人对事项的效力特点是什么?}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一般规则是: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调整规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效力1、我国民法以属地法为原则,在中国的一切领域内(领土、领海、领空)有效。

2、全国性的民事法律适用全国,地方性民事法规使用特定区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效力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例外情况:身份行为,适用属人法。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事项的适用效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说明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

1、人是有理性的。

2、人必须自治。

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达到和谐。

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

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三、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事活动的准则,审判的准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四、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五、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六、为什么说民法是私法?其特点是什么3、请求权类型体系(1) 依请求权发生的规范基础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等。

(2) 依请求权产生的方式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

(3)依侵害的基础权利不同,救济型请求权又分为:救济支配权的请求权和救济债权的请求权。

(4)依请求权的行使分:自力救济请求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

(5)依请求权的功能分: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

4、救济性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救济性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

因为任何类型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受到侵害,均需救济性请求权予以“保驾”。

另外,实体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又往往需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诉权)实现。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适用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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