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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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解释与适用(讲稿)

法律的适用,是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待决案件,以获得公正结果的活动。就民法适用过程而言,民事纠纷首先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适用正是围绕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应的民法规范来支持(即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而展开的。而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思考活动:一方面,针对案件事实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参照该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和筛选,直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的时候(涵摄),才能运用三段论逻辑方式,得出该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效果。而要顺利地完成这一过程,必须解决的问题有:

1、如何寻找可得适用的民法规范(民法渊源)

2、对寻找到可适用民法规范进行解释,阐明该法律规范的意旨,明确法律概念

的含义(解释的目的、解释方法、解释的客观性),以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要素能否归摄于民法规范的各构成要件中。

3、找不到可适用的民法规范时,构成法律漏洞,需要补充(目的性限缩、类推

适用、民法原则)

为了论述方便,以下先勾画出民法适用的过程和方法(逻辑结构),再介绍民法规范解释和漏洞补充。

一、民法适用的逻辑结构(三段论法)

民法的适用,在德国民法上谓Subsumtion(学者多译为涵摄),指将特定的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简单地说,就是确定某一特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某一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该案件事实就能引起这一民法规范所确立的法律效果(权利义务)。学者一般将这民法适用的过程,用逻辑三段论的形式表现出来:(1)将某一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T),(2)将特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S),(3)以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发生为结论(R)。其逻辑结构表现如下:

T 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S =T(特定案件事实该当于T的要件)

S R(特定案件事实,适用R的法律效果)

说明:Ⅰ. 在这一推论过程中,虽然在逻辑关系上,首先要确定大前提(T R),即寻找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法律规范的寻找又是以对特定案件事实的分析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正是通过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才获得生命和内容的;同时,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即案件事实构成要素的选择与筛选,又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规范才能完成。即法律规范的确定与案件事实的塑造是同时完成,这要求法律适用者必须将眼光来回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直到确信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相当(S =T)。

Ⅱ. S =T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由于作为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T,通常是由一系列的要件特征(T1,T2、T3、T4)组成的(如合同的成立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等),通过对特定案件事实的要素进行分析,只有当特定案件事实完全具有S的所有要件特征时,才能得出S =T。即

T =T1+T2+T3+T4

S =T1+T2+T3+T4

S =T

S R

例子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机床,价金2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向乙先期支付5万元预付款,待乙向甲交付货物时,该预付款从价金中扣除。后因甲公司会计在支付货款时,忘记扣除5万元预付款,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事隔一年之后,公司在清理账目时发现向乙公司多付5万元货款,于是要求乙公司归还其多付的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乙公司拒不返还,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试问: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运用上述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推理过程如下:

(1)从整个本案事实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返

还其多付的5万元货款,即甲公司的请求权是否有民法上基础(法律规范)。通过学习民法得知,民法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由多种法律事实引起的,主要有:契约上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行为上的请求权,其他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通过分析引起上述请求权的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基本判断:与本案最相关的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即《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真正构成本案甲公司请求权的规范基础,还必须对此做进一步验证。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Ⅰ. 一方获得利益;

Ⅱ. 他方受到损失;

Ⅲ.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Ⅳ. 获得利益一方之获利没有合法的根据;

接下来,看看本案事实构成是否该当于(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特征。经由分析本案事实可得:(1)根据合同乙公司应得货款为20万元,而其实际得到25万元,多得5万元;(2)甲公司根据合同本应支付20万元,而实际支付25万元,多支付5万元;(3)乙公司只所以多得的5万元,归因于甲公司多支出5万元;(4)根据合同乙公司仅有权得到20万元。

问题是,这四个案件事实是否该当于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呢?这取决于对不当得利四个构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中的“利益”、“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进行解释。所谓的“法律规范不经解释,无法适用”之说法,并非无据。并且对法律概念解释的愈加具体,愈加有利于法律规范的适用。通过对这些概念的解释,乙公司多得的5万元显然属于乙公司获得的“利益”,甲公司多支出的5万元也明显属于甲公司所受到的“损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甚为清楚,乙公司保有5万元利益也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到此,可以认为本案事实完全该当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涵摄),相应地,《民法通则》第92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受利益之人应当将所受利益返还于受损失之人”,就可以安

全地适用于本案,即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多支付的5万元货款。

从上述论述可知:法律的适用(涵摄)是一项严谨、精致、艰难的法学思维过程,一方面须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一方面亦须从案例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要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直到完全确信,案例事实完全该当于所有法律规范的要件时,涵摄工作始告完成,可进而适用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207页)

二、法律解释

民法规范一般都是由抽象的法律概念组成,而特定案件事实都是具体的,而在将特定的案件事实涵摄于抽象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必须对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否则无法适用法律。《侵权责任法》第2

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里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即侵害债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明确,需要解释。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法律用语的含义,须加阐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重大过失)或概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须加具体化。法规之间的冲突,更须加以调和。法律漏洞,须加以填补(广义法律解释)。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在法律用语的文义之内阐明其含义的作业)法律漏洞的填补(超出法律用语文义之外进行造法作业)。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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