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作者:于婷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法官地位,加快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法律主观性、客观性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二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再次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梁慧星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
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这种表述缺乏统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则”属性。
因此,学术家不少专家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六条修正为:不管任何权利,都不得有碍行使社会利益。
五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并没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对此原则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长、重复。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引言:民法典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并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含了丰富的法律原则和适用范围,下面将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第一节基本原则民法典是立法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促进法治建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集合。
以下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民法典强调法定主义,即法律是国家赋予公民和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唯一依据。
根据法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人可以擅自侵犯他人的权益。
2. 平等原则:民法典倡导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身份背景。
法律不应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3. 自由原则:民法典鼓励个人和组织的自由意志行为,任何违反自由意志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自由原则使得个人和组织能够自主决定他们的行为,并在法律保护下实现其合法权益。
4. 诚信原则:民法典强调诚信原则,即个人和组织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行为。
任何故意欺骗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5. 公平原则:民法典追求公平原则,即法律应当公正地解决争议,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客观中立,依法判断,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决。
第二节适用范围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
以下是民法典的适用范围:1. 个人权益保护:民法典保护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禁止他人进行非法侵害。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个人在婚姻、财产、劳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家庭关系调整: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
包括婚姻、离婚、抚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秩序提供法律支持。
3. 财产权益保护: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等。
它确保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并建立了交易、担保等财产交往的制度。
4. 组织法律关系监管:民法典规定了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一、浅谈我国民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核心价值的体现,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实施发挥其功能的核心与基础。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主体身份的平等是民法中的平等。
是指不论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摩擦时,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来均衡双方利益。
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要确立民事主体自由的基本准则。
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时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的部分,要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当下,民事主体要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行为进行活动。
约定时,要诚信不欺不诈、童叟无欺;约定后,要按约定履行条款的相互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成。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以及当地的民族风俗。
在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他是维护国家利益以及道德风俗观念的重要保障。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浅析民法基本文由收集整理本原则的必要性首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能够更好的体现民法的价值。
民法的价值是从经济学范畴中得来的,经过了哲学到法哲学的十多年洗礼之后,已经成为研究话题的热点。
法律蕴含的价值包含公平、公正、正义、效率、秩序以及安定性等价值要素。
而就目前近代民法的要求而言,安定性是民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是因为,确保了法的安定性,是有利于使社会维系在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中。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现代民法的最高价值是主要是追求社会利益。
而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也恰恰符合了民法价值中的能够维系一个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指规定个人和民事团体间关系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民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意志,对于自己的财产、身体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有着自主决定权。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和公正,它体现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了个体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受种族、性别、社会阶层、财富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和公正,它保障了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的第三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公正和公平,它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4.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民法的第四个核心原则。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应该遵守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合法和合规,它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二、民法诸项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和民事团体享有自由意志和自主决定权,可以自由选择与他人建立或终止民事关系。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人和民事团体的利益和自由,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3.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契约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签订合同、自由选择合同内容、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和自由解除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研究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研究作者:陈晓斌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完善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原本的民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所以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是解决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重要的方法。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研究民法关系着国家的安定,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具有内在性、应然性和确定性的特点。
民法功能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据。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类分,而从民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本身出发,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与此相对应,民法功能可分为确认和协调两大基本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就是平等,这不仅仅体现着民法调整各个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实质。
民法中的平等,指的是主体身份的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识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磨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易,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
2. 自由原则:民法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主张自由的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自由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和生活的自主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誉。
4. 法律援助原则: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倡导法律援助的原则。
当个人面临法律困境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民法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2. 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获取方式和让与方式。
3. 合同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设立、效力、解除等事项。
合同是由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约定,它是民法调整私人关系的核心。
4. 继承和赠与: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事项。
通过继承和赠与,个人可以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转移财产。
5. 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内私法的基础架构,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为所有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断。
以下是几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 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不应偏向于某一方,而是要保证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
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个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愿地参与合同关系,主动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人们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遗嘱的自主撰写等方面。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中,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身、财产等权益。
4. 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因素。
民法中的信用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以维护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以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
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3. 继承与遗产关系: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顺序以及继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个人的遗产能够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4. 侵权责任:民法保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则,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的重要职责。
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制度以及民法的运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不论人的种族、国籍、性别、财富状况、社会地位等差异,都应当如实、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石。
2.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其合法的民事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项民事行为,以及在民事行为中的具体表达形式。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 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益原则起着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制度1. 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民法中的核心制度,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制度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权利,同时也将法律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并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要求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协议,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合同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基石。
3. 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度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的运用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民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原则,以保障其正确有效地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通则是指国家民法的基本法规,它为我国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和框架。
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是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确保法律公平、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领域中普遍适用的准则和原则。
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同时也是判断案件、解决争议的依据。
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有权自愿订立民事合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保护其自由意志。
该原则体现了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是民法通则中的首要原则。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益侵害。
公平原则体现了社会公正、法治精神,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讲信修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
诚信原则是社会道德规范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4.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财富,享有合理报酬,并在分配中获得应有的利益。
劳动价值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
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指法律应当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其参与民事活动的风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法通则中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通则适用的人群、事项和时间范围等。
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适用范围涵盖广泛。
1. 适用人群民法通则适用于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民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适用事项民法通则适用于民事权益的认定、取得、行使和保护等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合同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
3. 适用时间范围民法通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作者:袁捷来源:《经济视野》2016年第09期摘要:我国于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我国实行的第一部正式的民事法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基础,其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其适用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
关键词:民法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民事法律的根基,许多民事法律都是按照这个原则所衍生,其在某些时候还起着指导司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指出,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从国家层面到社会、民族层面,高度概括了一般的民事案件的所需要遵从的原则,其对于民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但有时候也会有不实用的缺点,甚至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我国民法的完善,还有很多路要走。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是指的民事主体不论职位高低、社会状况如何,在民法面前,所有个体是一律平等的,这种平等,是指本质的人格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
对此,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受到保护。
平等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要求,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政治层面也是最为根本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这项规定的实质就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功能
守法
03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
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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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的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准 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交易安全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有利于降低交 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平等原则的指导 下,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才能得到有 效保障。
平等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保障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平 等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在民事 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
等的义务。
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公正地适用法 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不 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合法性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符合法律 的目的和价值,不得违反法律的
宗旨和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也是民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
一。
合法性原则的意义
1 2 3
维护社会秩序
合法性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通过规 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保障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民 事主体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促进市场经济 的自由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 率。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社会基本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其具有明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就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法律层面上,每个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歧视或特权的待遇。
同时,人们应当有自由结合、自由合同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2. 占有和保护原则占有和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该原则规定了财产权的形成和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合法的占有将赋予占有人相应的财产权,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保障个人和组织在财产上的权益。
3. 效力和诚实原则效力和诚实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公民和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讲究效力并保持诚实。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民事活动的合理、诚实和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4.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个人和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履行、修改或终止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广泛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从而促进了合同关系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二、民法适用范围民法适用范围包含了法律适用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
1. 主体适用范围主体适用范围指的是适用民法的主体对象。
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个人和组织都属于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机构。
2. 客体适用范围客体适用范围指的是适用民法的客体对象。
民法的客体包括财产权益和个人权益。
财产权益是指个人和组织在财产上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个人权益是指个人在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
结语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基本原则和准确适用范围,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发展。
浅谈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200 9.8(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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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朱炳炜
摘 要 本文对民法基本原则理论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和分析, 并对在 实践中如何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提出了相关见解.
民法 则 同样 在 ‘ 民法 通则 4 中规定 了此 项 原则 。民事活 动遵 第 条 循 公平原 则, 就是要遵循 着社会 公平 , 社会 正义 , 以社会利益均 衡
的价值观 来进行 民事 活动和 处理 民事 纠纷 。 以 , 所 这个 原则 是从
‘ 民法通 则》 2 指 出了 民法 的调 整范 围, 第 条 即调整平 等主体 的公 整 体上 , 局上着眼 的, 全 不偏袒 某一个 或一 群 民事主体 , 以社会 主 民、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之 间的财产 关 系和人 身关系 。民法 是私 法 , 义 的 公平 的原 则来处 理 民事 活动 。
要求 。
纵观各 国对 于 民法基 本原 则的规 定 , 一些共 性 。 又 由于 有 但 社会 制度和 法律 体系 的不 同 , 体现 出 了差 异性 。 日本 民法典 也 如 总则 第 1 第 1 条 款规 定 ,私权 利必 须适合 于公共 福利 ( “ 福祉 ) 。 ” 第 2 第 3 又规 定 了权利 的行使 及义 务 的履 行 , 须遵从 信义 、 款 必 诚实进 行 , 禁止权 利滥 用 的原则 。 日本法把 公共福 利 、 和 社会 利 益放 在第一 位 , 一切 行动 遵 照执行 。可 以看 出, 民法基 本原 则是 从总 体上 、 全局 上对 民事制 度作 出的规定 。 既可 以是在 民法 中 它 直接 确实 的规定 , 也可 以在 各项 民事规 范 中体现 出来 , 时体现 同 了时代 的特征 和 国家在一 定时期 的和指 导方针和 社会公共 政策 。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旨在调节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民法的正确适用和实施,我们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为读者提供相关的解读和指导。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法律对待所有人都应平等,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其他任何因素。
这一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过程中,法律要求各方平等地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关系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时,应诚实地提供信息、充分履行义务和维护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中,各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制度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个人、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
以下是民法适用的一些常见范围: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生命、身体、姓名、名誉、荣誉等相关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格权是受到特别保护的一项权利,包括了个人形象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包括婚姻的合法条件、离婚的程序和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规范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散。
3. 财产权和合同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获得、转让、保护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则。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表达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和共同性价值准则。
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作者:董晓静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摘要】民法作为法学学科的基础学科,在法学体系构建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其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中,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具有指导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文主要就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角度出发,来具体阐述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及其相关问题,以期对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得以具体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引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1]它不仅是参加民事关系的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而且也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
[2]在中国的民事立法上,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一、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学术之争民法基本原则能否直接作为裁判规范,适用于司法实践,在民法学术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因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约束力,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反对直接引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
因为作为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其根本就不具备法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因此不得单独作为裁判依据,也就是说,当法官面对个案时,应努力寻找适用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或者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而不能随意认定法律漏洞,直接援引基本原则做出与法律明文规定不相符的判决。
综合以上观点,我认为在具体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则应首先适用具体法律规定,若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则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至于基本原则与具体的法律条文有冲突时,就要求法官根据个案实际,从维护人民切身利益出发,以人民为本位去选择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法律问题很难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同时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应当引入并且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
1.民法基本原则1.1法律原则的含义“整个法秩序或其大部分都受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
”[1]这个指导性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就是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治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2]它是一个时代和社会中的普遍的价值观念在法律领域的表达,是法律体系的灵魂,它从价值上统帅着具体的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能够弥补成文法规定之不足,协调具体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指导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维持法律的稳定。
1.2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每一个部门法都有体现其追求目标和价值的具体法律原则。
民法追求公平、自由、效率、秩序等价值。
而这些目的和价值寓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中,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说“民法,旨在实践若干基本原则,亦即民法基本目的或基本价值。
此等原则或价值,乃历史经验的沉淀,社会现象的反映,未来发展的指标”。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价值的高度抽象,是立法者制定解释和研究民法的起点,是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进行裁判和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是民事主体各方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
2.公序良俗原则尽管我国学界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原则,在学界是没有争议的。
并且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学者也对此作过大量的研究。
因此笔者就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视角来阐述民法基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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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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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
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
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
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
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
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
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
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
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法律效果,当然不能直接适用。
用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话说:"[3]法律原则通常只有主导性法律思想的特质,其不能直接适用以裁判个案,毋宁只能借助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后才能获得裁判基准"。
对于这些尚未具体化为可直接适用的法条的基本原则而言,其适用必须经具体化后方能适用,而具体化的途径或方法有三: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一是借助已有的下位原则,进一步具体化,直到取得了实际的法条形式,具有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规则特质,才可以获得具体实现。
当民法的基本原则最后具体化为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时,它实际上是找到了承载它的可适用的法条形式,在这里,可以被适用的是已具体化的法条本身,而非作为法律理由的民法基本原则本身。
二是将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解释的工具或规则,运用基本原则解释法律原则间、法律规定间的矛盾冲突,甚至包括当事人合同(行为)间的矛盾冲突,结合其他具体规定的法条一并协调适用。
诸多法律原则间,可能彼此矛盾,这种情况下,下位的原则应该受到更上位原则的协调,当最高层原则发生矛盾时,应相互协调,互为让步,最终取决于个别原则在这个原则构成的体系中的价值如何。
当然,具体法律规定间的矛盾冲突包括争议当事人间的合同矛盾(条款矛盾)等均可由法律基本原则解释协调解决,进而达到基本原则具体化的目的,但显而易见,通过这样的解释协调,基本原则并没有、也无须被直接适用。
三是由法官以基本原则作为创设性司法活动的授权基础,在法律
有漏洞或存在法的续造必要时,援引基本原则条款通过创设补充规则、具体规则、甚至具体规范的过程,进行法律补充,实现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发展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使得任何成文法都必然存在局限性,也必然存在法律漏洞。
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弥补成文民法的漏洞,法律尤其是民法允许法官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创设性的司法活动。
而如诚信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因其本身的不确定性、非规范性等特点,本身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活动的原则基础,在这些原则基础上,通过法律补充性工作,将基本原则具体化为具体规则、补充规则甚至具体法条而达到具体化的目的,但这一法律补充的创设活动,也并非是对基本原则的直接适用。
作文/zuowen/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困境化解
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关系民法建设,关系人民权益。
化解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困境,对于促进民法全面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须从案例指导制度、法官队伍建设、法官地位、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新路径。
(一)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报送等技术领域的做法。
中院相关部门、基层法院在平时工作中,倘若遇到符合指导性案例选编标准的案件,要展开案例培育、编工作写,尽快把案例相关资料呈送中院案例组织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待中院研究机构初选后,把相关材料提交本院讨论,形成报告送至省高院,经由省高院讨论最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健全法官培养机制。
要提高进入法官队伍门槛,加大引进专业人才力度,选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完善制度设计,严把入口、规范出口,严格法官遴选程序,建设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做好人才招聘工作,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规范招聘规章制度,更加注重对综合素质的考核。
(三)切实提升法官地位深化先行法官工资体制改革。
目前,法官工资由地方财政拨付,办案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拨付。
在面对涉及地方政府的复杂案件时,法官很难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此,有必要实现法官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直接拨款。
这样也有利于统一省内法官待遇,促进省内法官资源的合理流动。
(四)加快健全监督机制自由裁量权虽有??定的自由度,但不可无限放大,失去限制。
自由裁量权失去监督和惩罚,后果十分严重。
当前,我国从多方面制约法官的裁判活动,初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即以国家专门监督机构为监督主体,社会团体、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监督为辅的多元监督机制,有效地监督了法官的裁判活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