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作者:于婷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法官地位,加快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法律主观性、客观性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二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再次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梁慧星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
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这种表述缺乏统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则”属性。
因此,学术家不少专家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六条修正为:不管任何权利,都不得有碍行使社会利益。
五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并没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对此原则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长、重复。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引言:民法典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并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含了丰富的法律原则和适用范围,下面将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第一节基本原则民法典是立法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促进法治建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集合。
以下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民法典强调法定主义,即法律是国家赋予公民和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唯一依据。
根据法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人可以擅自侵犯他人的权益。
2. 平等原则:民法典倡导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身份背景。
法律不应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3. 自由原则:民法典鼓励个人和组织的自由意志行为,任何违反自由意志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自由原则使得个人和组织能够自主决定他们的行为,并在法律保护下实现其合法权益。
4. 诚信原则:民法典强调诚信原则,即个人和组织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行为。
任何故意欺骗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5. 公平原则:民法典追求公平原则,即法律应当公正地解决争议,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客观中立,依法判断,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决。
第二节适用范围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
以下是民法典的适用范围:1. 个人权益保护:民法典保护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禁止他人进行非法侵害。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个人在婚姻、财产、劳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家庭关系调整: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
包括婚姻、离婚、抚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秩序提供法律支持。
3. 财产权益保护: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等。
它确保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并建立了交易、担保等财产交往的制度。
4. 组织法律关系监管:民法典规定了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一、浅谈我国民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核心价值的体现,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实施发挥其功能的核心与基础。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主体身份的平等是民法中的平等。
是指不论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摩擦时,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来均衡双方利益。
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要确立民事主体自由的基本准则。
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时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的部分,要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当下,民事主体要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行为进行活动。
约定时,要诚信不欺不诈、童叟无欺;约定后,要按约定履行条款的相互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成。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以及当地的民族风俗。
在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他是维护国家利益以及道德风俗观念的重要保障。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浅析民法基本文由收集整理本原则的必要性首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能够更好的体现民法的价值。
民法的价值是从经济学范畴中得来的,经过了哲学到法哲学的十多年洗礼之后,已经成为研究话题的热点。
法律蕴含的价值包含公平、公正、正义、效率、秩序以及安定性等价值要素。
而就目前近代民法的要求而言,安定性是民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是因为,确保了法的安定性,是有利于使社会维系在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中。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现代民法的最高价值是主要是追求社会利益。
而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也恰恰符合了民法价值中的能够维系一个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指规定个人和民事团体间关系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民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意志,对于自己的财产、身体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有着自主决定权。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和公正,它体现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了个体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受种族、性别、社会阶层、财富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和公正,它保障了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的第三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公正和公平,它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4.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民法的第四个核心原则。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应该遵守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合法和合规,它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二、民法诸项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和民事团体享有自由意志和自主决定权,可以自由选择与他人建立或终止民事关系。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人和民事团体的利益和自由,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3.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契约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签订合同、自由选择合同内容、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和自由解除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研究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研究作者:陈晓斌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完善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原本的民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所以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是解决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重要的方法。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研究民法关系着国家的安定,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具有内在性、应然性和确定性的特点。
民法功能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据。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类分,而从民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本身出发,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与此相对应,民法功能可分为确认和协调两大基本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就是平等,这不仅仅体现着民法调整各个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实质。
民法中的平等,指的是主体身份的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识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磨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易,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
2. 自由原则:民法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主张自由的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自由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和生活的自主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誉。
4. 法律援助原则: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倡导法律援助的原则。
当个人面临法律困境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民法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2. 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获取方式和让与方式。
3. 合同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设立、效力、解除等事项。
合同是由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约定,它是民法调整私人关系的核心。
4. 继承和赠与: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事项。
通过继承和赠与,个人可以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转移财产。
5. 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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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
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
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
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
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
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
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
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
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法律效果,当然不能直接适用。
用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话说:"[3]法律原则通常只有主导性法律思想的特质,其不能直接适用以裁判个案,毋宁只能借助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后才能获得裁判基准"。
对于这些尚未具体化为可直接适用的法条的基本原则而言,其适用必须经具体化后方能适用,而具体化的途径或方法有三: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一是借助已有的下位原则,进一步具体化,直到取得了实际的法条形式,具有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规则特质,才可以获得具体实现。
当民法的基本原则最后具体化为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时,它实际上是找到了承载它的可适用的法条形式,在这里,可以被适用的是已具体化的法条本身,而非作为法律理由的民法基本原则本身。
二是将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解释的工具或规则,运用基本原则解释法律原则间、法律规定间的矛盾冲突,甚至包括当事人合同(行为)间的矛盾冲突,结合其他具体规定的法条一并协调适用。
诸多法律原则间,可能彼此矛盾,这种情况下,下位的原则应该受到更上位原则的协调,当最高层原则发生矛盾时,应相互协调,互为让步,最终取决于个别原则在这个原则构成的体系中的价值如何。
当然,具体法律规定间的矛盾冲突包括争议当事人间的合同矛盾(条款矛盾)等均可由法律基本原则解释协调解决,进而达到基本原则具体化的目的,但显而易见,通过这样的解释协调,基本原则并没有、也无须被直接适用。
三是由法官以基本原则作为创设性司法活动的授权基础,在法律
有漏洞或存在法的续造必要时,援引基本原则条款通过创设补充规则、具体规则、甚至具体规范的过程,进行法律补充,实现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发展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使得任何成文法都必然存在局限性,也必然存在法律漏洞。
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弥补成文民法的漏洞,法律尤其是民法允许法官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创设性的司法活动。
而如诚信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因其本身的不确定性、非规范性等特点,本身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活动的原则基础,在这些原则基础上,通过法律补充性工作,将基本原则具体化为具体规则、补充规则甚至具体法条而达到具体化的目的,但这一法律补充的创设活动,也并非是对基本原则的直接适用。
作文/zuowen/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困境化解
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关系民法建设,关系人民权益。
化解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困境,对于促进民法全面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须从案例指导制度、法官队伍建设、法官地位、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新路径。
(一)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报送等技术领域的做法。
中院相关部门、基层法院在平时工作中,倘若遇到符合指导性案例选编标准的案件,要展开案例培育、编工作写,尽快把案例相关资料呈送中院案例组织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待中院研究机构初选后,把相关材料提交本院讨论,形成报告送至省高院,经由省高院讨论最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健全法官培养机制。
要提高进入法官队伍门槛,加大引进专业人才力度,选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完善制度设计,严把入口、规范出口,严格法官遴选程序,建设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做好人才招聘工作,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规范招聘规章制度,更加注重对综合素质的考核。
(三)切实提升法官地位深化先行法官工资体制改革。
目前,法官工资由地方财政拨付,办案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拨付。
在面对涉及地方政府的复杂案件时,法官很难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此,有必要实现法官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直接拨款。
这样也有利于统一省内法官待遇,促进省内法官资源的合理流动。
(四)加快健全监督机制自由裁量权虽有??定的自由度,但不可无限放大,失去限制。
自由裁量权失去监督和惩罚,后果十分严重。
当前,我国从多方面制约法官的裁判活动,初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即以国家专门监督机构为监督主体,社会团体、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监督为辅的多元监督机制,有效地监督了法官的裁判活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