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

合集下载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关键信息项: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的管辖3、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5、行政诉讼的程序6、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11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不作为112 不可诉的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刑事侦查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12 行政诉讼的管辖12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22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13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131 原告的确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32 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多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14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141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42 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143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15 行政诉讼的程序151 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条件受理的程序152 审理和判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153 执行程序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措施16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61 判决的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62 执行的条件和方式执行的条件执行的方式以上内容涵盖了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这些内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司法考试《行政法》有哪些考点需要大家掌握的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

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

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这类案件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上编)】-第一~七章【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上编)】-第一~七章【圣才出品】

上编行政法第一章行政法基础理论【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0分,除了单选题、多选题之外,还可能在卷四通过案例题或论述题进行深度考查。

主要涉及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公务员制度的考查。

考生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的考查,不仅会体现在客观题中,也可能会在卷四的案例题或论述中加以考查。

可能是将高效便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数个原则相混合后加以考查,也可能是对某一原则的具体内涵进行考查。

(2)国家机构:对国家机构的考查,除了会具体考查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具体的职权及其设置外,还可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资格结合起来考查。

对此,考生要准确掌握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构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体制及其具体职权,不要混淆。

(3)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考查,主要集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

此外,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划分也是考试的一个重点内容。

这类题型相对容易,考生应准确把握,争取不要失分。

(4)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立法的考查,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两个方面。

对二者的监督审查的考查常常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职责等知识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对二者的制定主体则会结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来一起考查。

此外,二者在制定程序中的区别则会在一道题中进行比较考查。

(5)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制度的考查,通常难度不大。

其中聘任制公务员是一个考查重点,会将聘任制公务员的特殊要求与普通公务员的要求相互杂糅来加以考查。

此外,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及各项处分的内容也会在选择题中予以考查。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也称公共行政。

(2)一般将公共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节基本行政关系的共同性规则。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特征:首先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专指法院动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次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再次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最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一、联系。

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遗弃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

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案件,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重要的法律部门。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是行政诉讼立法的最重要法律根据。

2、行政诉讼法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渊源。

3、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原则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法律监督的原则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

4、民事诉讼法典。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必须符合下述原则;不冲突原则,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冲突的民事诉讼规则。

行政诉讼法优先适用规则。

对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做了规定的,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诉讼参加人)【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诉讼参加人)【圣才出品】

第十章行政诉讼参加人【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

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等知识点,考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考查原告资格的确定问题,其中涉及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组织的诉讼案件是常考的易混点。

(2)对于行政诉讼的被告。

共同行政行为、经批准的行为、经授权的行为、经复议的行为等常被相混合后予以考查。

此外,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也常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相结合加以考查。

(3)对于共同诉讼人的考查,除了会将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较考察外,还可能会与行政复议、诉讼管辖等相结合加以考查。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被诉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整个或部分行政诉讼过程的人。

包括参加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1.原告须具备的资格(1)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诉的行政行为须与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不应理解为“直接利害关系”或者“直接侵害”。

只要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论法律后果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提起该诉讼的人就具有原告资格。

(3)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尤其要注意对实践中一些原告资格的认定,对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行政行为侵犯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农村土地承包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法利益的原告资格问题,应当严格依照《行诉解释》的规定来认定。

2.原告资格的转移(1)原告为公民的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3.特定情形下原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法基础理论)【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法基础理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行政法基础理论【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0分,除了单选题、多选题之外,还可能在卷四通过案例题或论述题进行深度考查。

主要涉及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公务员制度的考查。

考生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的考查,不仅会体现在客观题中,也可能会在卷四的案例题或论述中加以考查。

可能是将高效便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数个原则相混合后加以考查,也可能是对某一原则的具体内涵进行考查。

(2)国家机构:对国家机构的考查,除了会具体考查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具体的职权及其设置外,还可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资格结合起来考查。

对此,考生要准确掌握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构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体制及其具体职权,不要混淆。

(3)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考查,主要集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

此外,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划分也是考试的一个重点内容。

这类题型相对容易,考生应准确把握,争取不要失分。

(4)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立法的考查,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两个方面。

对二者的监督审查的考查常常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职责等知识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对二者的制定主体则会结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来一起考查。

此外,二者在制定程序中的区别则会在一道题中进行比较考查。

(5)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制度的考查,通常难度不大。

其中聘任制公务员是一个考查重点,会将聘任制公务员的特殊要求与普通公务员的要求相互杂糅来加以考查。

此外,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及各项处分的内容也会在选择题中予以考查。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也称公共行政。

(2)一般将公共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节基本行政关系的共同性规则。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涉外行政诉讼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涉外行政诉讼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1、同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由一个限制:即凡是我国明确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于我国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复议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复议法)【圣才出品】

第六章行政复议法【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考查复议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入、复议程序、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复议与诉讼的衔接等,考生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对于复议的受案范围,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是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同之处,也是常常考查的知识点。

(2)对于复议管辖,尤其要注意当被申请人是政府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被撤销的机关时,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3)对于复议参加人,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通常会相互混合后加以出题,考生要重视它们之间的区别。

(4)对于复议程序的考查,可能会加入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的改变、撤销等行为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此外,复议过程的期限问题也会与复议过程中的鉴定、勘验等程序相结合加以考查。

(5)对于行政复议的执行,通常会与行政强制相结合。

考查具有执行权限的主体范围。

(6)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通常会将复议前置型与复议终局型的具体情形相混合加以考查。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

1.一般规定2.具体情形(1)《行政复议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自2003年今年,行政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相对稳定。

2003年和2004年保持在40分左右,2005年50分,2006年约占55分,2007年40分。

行政法部分的分值已经相对趋于稳定。

综观2003年至2007年的行政法试题,可以发现以下命题规律:1.从知识点的分布来看,行政法部分一般占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的分值,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占五分之三至三分之二的分值。

重要知识点与非重点之比约是二比一,即考察三分之二的重点和三分之一的次重点与非重点。

还有许多理论性较强的知识点一般不会直接考察,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司法考试第四卷中的主观题部分连续两年对行政法进行了考察,05年涉及行政诉讼案例分析,06年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论述,这种考试趋势会保持下去。

2.试题综合性强。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救济法的结合;二是行政救济法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知识点的结合。

现在的司法考试试题的四个选项可能分别涉及到行政实体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知识点,因此复习时注意这些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的结合;三是行政法知识点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点的结合,主要是与经济类、商事类法律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规定的结合。

3.试题实务化色彩重。

每个题目的题干基本上就是一个完整的案例,并且大多数是近年来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以至于只要将某些题目中的若干关键词放到网络上搜索,就可以迅速找到该题目的原型。

事实上,这些案例的原型大多是比较复杂的,尽管经过命题人的抽象与删节之后用于命题时,已经变得简洁许多,但培养解析行政案例的基本能力,对于解答好近年来的行政法试题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4.从05年开始,行政法试题还表现出明显的理论前沿性。

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法上制度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实践中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各家观点的争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而命题者并没有回避这些问题,常常紧扣现实,将某些相对前沿、新颖的问题推上卷面,例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等。

(卷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攻略

(卷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攻略

(二)加强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交叉复习
行政法考试的复合型越来越强,更注重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比联系。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其他大法律部门的结合虽然已经出现。但由于法律性质的不同,这种综合出题难度较大.题目的考查方式往往是行政法内部,将行政主体(公务员法)、行政行为(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救济(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因此逐个法条、逐个知识点复习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考试了,这迫使我们寻求一种更加综合系统的复习方法。
可见行政法新增考点得到了很充分的考查,而且出题的角度都是从实务出发,考查信息公开、公务员处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相反,纯粹理论的题目极少考查,只在1道单选题中对合理行政原则进行了考查。
(三)综合考查、把握宏观
综合性考查:多法条、多知识点、跨学科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学科的知识。不同部门法的结合考查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出题趋势。其实,在最近几年,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题,都体现出了这样的命题特点。2003年是行政法与法理综合起来考,占了约15分,2004年是与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约5-10分,如2004年卷二第41题,就是结合了民法中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以及刑法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的区分。今年的试题中,体现综合性特征的考题也是不胜枚举。例如,单选49题综合考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相关考点;多选83题、89题分别综合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联性知识点,进行深度考查。可以说,综合考点、跨越学科考查将是以后命题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有,而且命题人选材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很难加以预判。
2011年司考行政法复习攻略,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约有60分,占司考总分的六分之一, 可谓重要法律部门。但由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知识点包括行政组织法(含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救济法(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三大部分,具体包含的法律规范又特别庞杂。这导致很多考生对行政法的复习没有信心,甚至很多考生直接放弃,而这都是不可取的!为帮助大家更有信心、更科学的复习司考行政法,下面特制定本司考行政法复习攻略。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许可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许可法)【圣才出品】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6分,主要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考生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对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考查,通常会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行政立法的主体等知识点结合起来一起考查。

另外,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的事项等知识点也常会相混合后一起考查,加大考查难度。

(2)对于行政许可实施的考查,主要是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及实施程序。

其中,实施主体中的委托实施与集中实施的特别规定考生应予以重视;许可程序中,考生要重视听证程序,经常将其与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比较考查。

(3)对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考查,重点是要能区分撤回、撤销、注销等相关制度。

经常将其相互混合加以出题。

一、行政许可的内涵和基本原则1.行政许可的内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其内涵在于:(1)行政许可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职权。

(2)行政许可的反面是禁止,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对特定人解除禁止就是许可。

(3)行政许可的事项与条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主观随意设置。

【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内部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身份关系而进行的登记不是行政许可,例如房地产登记、婚姻登记、抵押登记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许可法》:(1)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第5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第6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包括适用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在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但是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规章的参照适用。

有条件地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起辅助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同样享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意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并且作出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

适用规则、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次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法律规范。

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

、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相同,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之间不一致,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特别冲突使用规则。

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普通法高层级,特别法低层级,特别法的规定未经过高层级法律的授权,特别规定属于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实体性基本原则P64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应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越权无效原则——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信赖保护原则——有四个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非相对人过错,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得撤销或改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改变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比例原则2、程序性基本原则P7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己不作自己的官、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标准、条件公开,程序、手续公开,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正原则——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平原则二、其他行政主体P137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3、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三、公务员范围、回避制度以及救济P1491、范围:我国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回避制度:P157 回避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机关的公正形象而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务安排,使其避开某种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总分106,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

1. 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

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

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二—43,单)A.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 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C.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D.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桌银行的诉讼请求2. 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

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43,单)A. 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B.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C. 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D. 若孔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3.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46,单)A. 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B. 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 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4.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包括适用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1、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在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但是必须从法律规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规章的参照适用。

有条件地适用。

3、其他规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起辅助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其他规性文件,也同样享有对其他规性文件的审查权。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意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并且作出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

适用规则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不同层次法律规产生冲突一般属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次法律规优于低层次法律规。

但高层级法律规授权低层级法律规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不同的规定除外。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相同,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之间不一致,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特别冲突使用规则。

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普通法高层级,特别法低层级,特别法的规定未经过高层级法律的授权,特别规定属于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

4、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

发生于中国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实行的法律规。

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WTO规则的适用问题】1、原则上WTO规则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

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依据经过转化的国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WTO规则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遵循同一解释规则,即除中华人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人民法院应当选择WTO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

2、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直接适用力。

即WTO规则无法及时转化为国法时,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

【撤诉】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根据审级不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类。

主体分别为原告和上诉人。

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和上诉人或者经他们若别授权的代理人。

被告或第三人或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一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1、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补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后果:1、导致诉讼终结;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原告以同一实施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为体,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包括: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

【先予执行】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者相关权利然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审理程序的延阻】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然没有到庭;2、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三种情形的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又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1、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期间不允许改变。

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改变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产生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态度。

(1)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法庭准许,诉讼结束。

(2)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作出确认其的判决,而不是撤销判决。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作出维持判决。

(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合并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对与遗弃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特点:1、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3、行政赔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条件: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

2、被诉行政裁决。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我国境,是我国主权围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1、同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立法原则时,由一个限制:即凡是我国明确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于我国国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