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详细解读
工程造价鉴定以及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建立的全过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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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
新《规范》在认真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 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 (强条3.1.1)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条4.1.2)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五大内容。(强条 4.2.1)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 计量规范规定的五项内容进行编制。(强条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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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7)构筑物工程 (9)爆破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4)市政工程 (6)矿山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 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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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亮点二】 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 划分和补充。 (1)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 2.0.3) (2)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2、3.4.3、 3.4.4 、 3.4.5) (3)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 (5.3.1~5.3.9) (4)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 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1.1)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关 键词 :2 0 1 3 _ r - 程量 清单计价规 范重大 变化 中图分 类号 :T U 7 2 3 文 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9 — 2 3 7 4( 2 0 1 4)O 6 — 0 1 6 3 一 O 2
我 国建 筑 行业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 发展 而快 速 发展 ,工 程 量计 价 方 式 也 随之 不 断 的 改进 、完善 。我 国 加入 W T O 之 后逐 渐 与 国际紧 密连 接 ,先 后三 次对 我 国 《 建设 工程 量清 单 计价 规 范》 进行 重 大修 改 ,每 一次 革新 都推 动着 我 国工 程计 价模 式 不 断 向前 发 展 。2 0 0 8 版 《 规 范 》虽然 在工 程 招投 标 、造 价等 许 多方面 发 挥着 重要 作用 ,但 是
2 0 1 4 年第6 期
( 总 第 2 8 5 期 )
中 南 囊 搏 叠 禽
( C u m u l a t i v e t y N N O O . 6 . 2 0 1 4 2 8 5)
.
2 0 1 3 版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温 达 枝
( 肇庆 市财政投 资评 审中心 ,广 东 肇 庆 5 0 6 0 0 0 )
根据我 国2 O 1 3 版 《 规范》,综合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 费、利润、税金 ,其中直接费的确定需要以人工、建筑
材料 、机 械 设备 的花 费及 相应 价格 为基 础 。
图1 2 0 1 3 版 规 范 重 大变化
2 专 业划 分更 加详 细
相 ̄ L 2 0 0 3 版与2 0 0 8 版 工程 量 清单 计价 规 范 ,2 0 1 3 版
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
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作为调整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计量、计价、结算的基本规范,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计价、结算的准则和根据,为发包人控制成本、承包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发挥了重大作用。
自2003年8月28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第一套《计价规范》(建办标〔2003〕48号)以来,目前适用的《计价规范》是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计价规范》仅是国家标准,其效力不高。
但违反《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发承包双方未将《计价规范》纳入合同内容的,该《计价规范》在发承包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仍有适用的余地?本文通过两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计价规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计价规范》由住建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批准为国家标准,因此,《计价规范》并非部门规章,系一般的规范性文件。
另因目前适用的《计价规范》编号为“GB50500-2013”,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价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非推荐性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其强制性条文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标准,不应对违反该些强制性条文的约定作无效评价,该些强制性条文应限于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并不调整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下划线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目录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3.1 计价方式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4 计价风险4 工程量清单编制4.1 一般规定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3 措施项目4.4 其他项目4.5 规费4.6 税金5 招标控制价5.1 一般规定5.2 编制与复核5.3 投诉与处理6 投标报价6.1 一般规定6.2 编制与复核7 合同价款约定7.1 一般规定7.2 约定内容8 工程计量8.1 一般规定8.2 单价合同的计量8.3 总价合同的计量9 合同价款调整9.1 一般规定9.2 法律法规变化9.3 工程变更9.4 项目特征不符9.5 工程量清单缺项9.6 工程量偏差9.7 计日工9.8 物价变化9.9 暂估价9.10 不可抗力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 误期赔偿9.13 索赔9.14 现场签证9.15 暂列金额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0.1 预付款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10.3 进度款11 竣工结算与支付11.1 一般规定11.2 编制与复核11.3 竣工结算11.4 结算款支付11.5 质量保证金11.6 最终结清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3.3 协商和解13.4 调解13.5 仲裁、诉讼14 工程造价鉴定14.1 一般规定14.2 取证14.3 鉴定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5.1 计价资料15.2 计价档案16 工程计价表格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附录B 程计价文件封面B.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B.2 招标控制价封面B.3 投标总价封面B.4 竣工结算书封面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附录C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C.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C.2 招标控制价扉页C.3 投标总价扉页C.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C.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附录D 工程计价总说明附录E 工程计价汇总表E.1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E.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E.4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E.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附录F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F.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F.2 综合单价分析表F.3 综合单价调整表F.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附录G 其他项目计价表G.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G.2 暂列金额明细表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G.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G.5 计日工表G.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G.7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G.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G.9 现场签证表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附录J 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附录K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K.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K.2 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K.3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K.4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K.5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附录L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L.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L.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L.3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013清单新规范简介
2013清单新规范简介(新规范学习记录整理之一)一、2013清单规范特点:在新时期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行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 的宏伟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行全方位修改、补充和完善。
是我国工程造价面临的第四次革新。
二、2013清单实施时间: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详见城乡住房建设部2012.12.25公告)。
三、2013清单实施意义:1、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2、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3、更加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4、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工作职能的有效途径;5、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6、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台阶的里程碑。
四、2013清单规范的几大亮点:1、专业划分更加精细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3、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附: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九个专业工程量计量规范目录1.GB50854-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GB50855-2013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3.GB50856-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4.GB50857-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5.GB50858-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6.GB50859-2013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7.GB50860-2013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8.GB50861-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9.GB50862-2013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
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提要: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更多精品源自方案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
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变化分析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问世,新领域的不断扩展,原来的08版规范已经不能满足行业需求。
为了满足和规范市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1]的基础上,针对08版规范和03版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编制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版规范)[2]。
2013版规范对03版、08版中的专业划分,责任界定,可执行性等问题给予了较明确的解答。
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工程项目中的实际问题,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
关键字:2013版规范专业划分可执行性责任界定条纹细化一、引言2013版规范是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03版规范条文数量为45条,08版规范增加到136条,而2013版规范又增加到328条,对于清单的整体内容基本一样,分别是正文规范、工程计量规范、条文说明。
2013版规范的出台将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等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新清单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2013版规范在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并涉及到重大的现实问题(如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重大事件的约定),并且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如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总的来说,新规范在专业划分、责任界定、条文说明、可执行等方面有了新的进步,下面就新规范中的这些重大变化和旧规范加以对比说明。
13清单强制性条文及整体情况
强制性条文介绍--------------------------------------------------------------------------------A、一般规定中强制性条文: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B、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强制性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C、招标控制价中强制性条文: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D、投标报价中强制性条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E、工程计量中强制性条文: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F、竣工结算中强制性条文: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013清单整体情况概述--------------------------------------------------------------------------------一、2013清单背景简介:实施现状:1、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行清单计价,通过03清单计价及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及使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已由定额计价体系转变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_2013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4 其他项目 内容: 1 暂列金额 2.0.18 是指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一般可按分部分
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为参考。 2 暂估价 2.0.19 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根
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 3 计日工 2.0.20 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 4 总承包服务费 2.0.21 配合、协调,按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1.总则
1.0.1~1.0.7共7条
主要内容为编制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 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 等基本事项。其中:
1.0.3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 组成。
1.0.4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 1.0.5是新增条款,与1.0.4条相呼应,规定了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
2.术语
2.0.1~2.0.52共52条
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名 词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 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其中:
2.0.1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 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等。
2.0.6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 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三、 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 七、八、九位为分项分部工程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 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3.一般规定(强制性条文)
2013年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章新规范发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1.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
1.3、08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1.4、规范修订工作是积极和稳妥的。
1.1 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08规范充分考虑了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中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标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 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
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1.2 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在贯彻执行03规范中,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规范修订时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1.3 08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
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后,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有效的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
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将对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产生长远的影响。
1.4 规范修订工作是积极和稳妥的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时充分发挥了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
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作用,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必读)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
条款 3.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
3.1.4 3.4.1
13版清单
强制性条文规定
条款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 1.0.3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 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 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 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 围 (新增)
解读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主题
2013版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
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措 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这个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 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可 操作性更强。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3.2.4 3.2.5 3.2.6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 的实际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 则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 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13版清单
08版清单
条款 6.1.3
8.1.1 8.2.1
强制性条文规定
条款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新增)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 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新 增)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 4.1.3 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需要我们强化理解与执行的是对强制性条文的学习。
强制性条文的定义是:必须、严禁。
违反强规是不允许的。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什么标准中都有强制性条文,一般在强制性条文的前面都冠以:必须、要、严格执行等字样,如果是推荐性条文,一般在前面都冠以,应、可等字样!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共15条,分别是:第 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 、6.1.4、8.1.1、8.2.1、11.1.1条。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凡使用“必须”者,则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所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不分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清单计价规范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 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工程量清单bills of quantities (BQ)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13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013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共十一条,分别是第1.0.3、3.1.2、3.1.3、3.1.4、3.1.5、4.1.2、4.2.1、4.2.2、6.1.3 、6.1.4、8.1.1条。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8.1.1 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相关工程计量规范包括九个专业工程:(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584-2013(2)仿古建筑工程计量规范GB50855-2013(3)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4)市政工程计量规范GB50857-2013(5)园林绿化工程计量规范GB50858-2013(6)矿山工程计量规范GB50859-2013(7)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GB50860-2013(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规范GB50861-2013(9)爆破工程计量规范GB50862-2013。
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新变化
总的来说,“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工程 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 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 更强。相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 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新变化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 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 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 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 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 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 个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 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 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征求 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 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 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征 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 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 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 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 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 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 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 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 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 ±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 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 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 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 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 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 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现行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
现行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15条)3 一般规定3.1 计价方式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3.4 计价风险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5)4 工程量清单编制4.1 一般规定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6)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7)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8)4.3 措施项目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9)6 投标报价6.1 一般规定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11)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12)8 工程计置8.1 一般规定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3)8.2 单价合同的计量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14)11 竣工结算与专付11.1 一般规定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结算和决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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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需要我们强化理解与执行的是对强制性条文的学习。
强制性条文的定义是:必须、严禁。
违反强规是不允许的。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什么标准中都有强制性条文,一般在强制性条文的前面都冠以:必须、要、严格执行等字样,如果是推荐性条文,一般在前面都冠以,应、可等字样!
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共15条,分别是:第 3.1.1、3.1.4、3.1. 5、3.1. 6、3.4.1、4.1.2、4.2.1、4.2.2、4.3.1、5.1.1、6.1.3 、6.1.4、8.1.1、8.2.1、11.1.1条。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凡使用“必须”者,则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所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不分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
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
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法是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中的一种计价方法(与之对应的还有一种是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风险因素(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再加计规费和税金,便可生成建筑或安装工程造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解读】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原则。
1、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有的地方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
2、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新《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算,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此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3、在我省的有关规定中还列入了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是不可竟争费的组成。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招标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从这一规定来看也就表明了不得采用编制标底的方法了,引起了招标文件的一系列改变。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真实体现。
1、“低于工程成本”
2、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工程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
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工程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3、《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据此,新《规范》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属于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对于“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五个要素的填写原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
2、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
【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计算原则。
泛指编制清单人员单位
1、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了相关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相关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包括九个专业工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
(2)仿古建筑工程计量规范GB50855-2013
(3)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GB50856-2013
(4)市政工程计量规范GB50857-2013
(5)园林绿化工程计量规范GB50858-2013
(6)矿山工程计量规范GB50859-2013
(7)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GB50860-2013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规范GB50861-2013
(9)爆破工程计量规范GB50862-2013
3、以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内容,均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附录等。
4、以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附录规定了相关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时,必须按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实现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全国统一。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价合同工程量的计量原则。
单价合同中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专业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建筑法》第18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