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正式版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通风瓦斯是矿井中最常见的有害气体之一,它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不安全性,每年因通风瓦斯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努力避开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
1. 禁止未经检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禁止未经检验的通风设备和仪器设备进行作业。
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将会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很大的隐患,因此在进行通风瓦斯管理工作时,必需确保设备合格并经过检验。
2. 禁止未经现场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在进行通风瓦斯管理的过程中,必需确保操作人员经过了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未经现场考核合格的人员严禁进行通风瓦斯管理操作。
3. 禁止直接点燃通风瓦斯在采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通风瓦斯,一旦被点燃将会引起爆炸,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禁止直接点燃通风瓦斯,必需采纳安全牢靠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4. 禁止在有毒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的地区作业在通风瓦斯浓度高于规定值的地区,可能会导致人员中毒和爆炸事故,因此禁止在有毒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的地区进行作业。
5. 禁止违规更改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设施,任何违规更改通风系统的行为都将会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重点影响。
因此,在进行通风瓦斯管理工作过程中,严禁违规更改通风系统。
6. 禁止瞎扯电缆电缆在矿井中起侧紧要的作用,但是在进行通风瓦斯管理过程中,一些工人可能会瞎扯电缆,导致电缆断裂或电器设备损坏。
因此,禁止瞎扯电缆,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扯线。
7. 禁止乱搞接地线在矿井中,接地线是特别紧要的安全设备。
乱搞接地线会导致接地不良或接地线外观损坏,严重时会造成安全事故。
因此,禁止乱搞接地线,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接地。
8. 禁止使用易燃物品易燃物品在矿井中很简单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因此禁止在矿井中使用易燃物品。
假如不可避开需要使用易燃物品,在使用前必需进行评估并通过审批才能使用。
9. 禁止在矿井内吸烟大量的讨论表明,吸烟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烟雾,会对矿井中人员造成严重的危害。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通风瓦斯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关键。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以下是通风瓦斯管理的十条禁令。
禁止不合规操作
1.禁止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打开或关闭通风机、风门和风机的
安全阀。
2.禁止使用不合规、损坏的通风设备和管道。
禁止浪费能源
3.禁止无用通风和超期超时通风,以免造成能源和资源的浪费。
4.禁止关闭或堵塞通风道,以免阻碍瓦斯的除尘和排放。
禁止侥幸心理
5.禁止在容易积聚瓦斯的区域使用明火或带电设备,以免引发瓦斯爆炸
事故。
6.禁止无证无照地进行瓦斯检测、解除限制和回风。
在处理瓦斯问题时
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程序。
禁止违反规范标准
7.禁止以任何方式篡改瓦斯检测仪器的测量、报值和记录。
8.禁止违反规范标准使用和操作瓦斯检测仪器。
使用人员必须了解瓦斯
检测仪器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
禁止急功近利
9.禁止为了追求配煤效率和增加生产量而超标排放瓦斯,导致瓦斯积聚
不散。
10.禁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擅自调节通风系统,以及在通风系统未开启
时进行生产作业。
总之,通风瓦斯管理是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
同时,煤矿企业应该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推进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规定
永荣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十三条红线的规定
1、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包括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2、矿井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微风、无风、循环风、采空区通风;
3、瓦斯超限作业;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排放瓦斯;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超限或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瓦斯超限未严格按规定追查处理;
5、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制作瓦斯泄排道;
6、应抽采瓦斯而未抽采或抽采系统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
7、突出采掘头(面)未落实防突措施或落实不到位;
8、瓦斯抽采和防突钻孔施工、检测、评估弄虚作假;
9、实施防突(抽采)钻孔过程中,出现喷孔、卡钻、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
10、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防突钻孔作业时,作业点回风区域有其他作业和无关人员进入;
11、瓦斯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可靠、设置不合理、不到位;
1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半煤岩巷未设双风机双电源;
13、爆破作业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以及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装填炮泥和安设警戒。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 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扔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4282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煤矿瓦斯是工矿企业中的一种危险性较高的气体。
瓦斯爆炸是烟气程度最高、危害最严重的事故之一。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应当于日常生产中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整理一些常见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与大家分享。
禁令一:禁止使用明火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禁止使用明火。
因为煤矿瓦斯易与空气形成可燃气体混合物,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禁令二:禁止封闭区域无人监管封闭区域内的瓦斯浓度异常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对封闭区域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一旦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禁令三:禁止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时,一旦遇到任何火源或高温条件,就会产生爆炸。
因此,应尽可能避免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
禁令四:禁止电器设备过载、漏电现象电器设备过载或发生漏电现象,不仅会增加工作区域内的温度,还会导致电气火灾等安全问题,因此,应定期对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按照要求使用。
禁令五:禁止人员在危险区域内抽烟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抽烟是禁止的。
一些员工容易忽视,带香烟进入禁止吸烟区域。
抽烟会增加环境中可燃物,在高温高亮度环境下,引发火灾和爆炸。
禁令六:禁止铁钎等易导电发热物品进入爆破现场瓦斯和空气形成混合物后,铁钎等易导电发热物品可能引发火花,从而使瓦斯燃起来。
因此,应避免上述物品进入爆破现场。
禁令七:禁止在工作面上停放瓶罐等易起爆物品在工作面上停放瓶罐等易起爆物品,如可燃气体、液氧、气体混合氧、液化石油气,会增加瓦斯爆炸的风险,应尽可能避免停放。
禁令八:禁止新人单独进行作业新人缺乏经验,作业时较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建议新人最好在老员工的带领下进行学习和作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禁令九:禁止随意开关抽放风机抽风机是煤矿瓦斯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关随意,可能导致瓦斯及其混合气无法及时排风,增加爆炸的风险。
因此,应按照规定开启、关闭风机,保证瓦斯排放以及高效的工作环境。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一旦“触线”,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9月7日,集团公司下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了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并明确规定,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是: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集团公司牢固树立安全发展零理念不动摇,坚持把瓦斯综合治理作为安全“一号工程”中的“一号工程”,积极推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坚持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此次出台《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对瓦斯综合治理进行硬性规定,为集团公司进一步强化自身安全管理和全面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保障。
(转自《河南煤业化工报》,王兢)。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通风瓦斯是煤矿生产中非常危险的一环节,因此通风瓦斯管理也尤为重要。
为保障煤炭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同时对通风瓦斯管理也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
下面是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1.禁止在作业面使用非专用电气设备。
矿井作业面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和国家标准,使用非专用电气设备会增加矿井通风瓦斯爆炸的危险性。
2.禁止在通风系统中设置阀门。
在通风系统中设置阀门会使通风系统流量变小,无法达到矿井通风的要求,同时增加通风瓦斯爆炸的可能。
3.禁止在通风瓦斯点火区域靠近低温设备和热源。
矿井通风瓦斯点火区域的温度过高,靠近低温设备和热源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禁止在通风搅拌时不遵守程序或方法。
通风搅拌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否则会增加通风瓦斯爆炸的危险性。
5.禁止在通风瓦斯爆炸预防、控制与救护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程序。
在通风瓦斯爆炸预防、控制与救护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否则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6.禁止在矿井内使用带有火花的工具。
在矿井内使用带有火花的工具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7.禁止在矿井内使用擦拭布、短纤维布、棉毛作动火器械。
在矿井内使用擦拭布、短纤维布、棉毛作动火器械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8.禁止在矿井内吸烟。
在矿井内吸烟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9.禁止在矿井内使用明火照明。
在矿井内使用明火照明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10.禁止在矿井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矿井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总之,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工作安全,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十分重要。
了解和遵守上述禁令措施,可以有效的减少矿井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和气体管理十大禁令1.启封密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必须在通风部门、通风助理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高瓦斯矿井开封安全措施,要上报长治公司进行把关,报请矿山救护队参与。
严禁无措施和违反规程,违章作业。
2.通风系统必须合理。
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等必须为独立通风。
低瓦斯矿井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且最多只准串联一次。
严禁采用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合理的扩散、串联、角联等通风。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1%)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降瓦斯措施,操作程序中必须明确规定掘进面风道开口与正面之间的距离,并保证生产过程中按规定续接该段风筒进行调整。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风筒口距掘进面迎头超规定距离或故意破坏风筒,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等现象发生。
4.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双风机和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具有相同的供气能力。
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必须真正保证专用双电源。
备用风机必须正常供电,定期(原则为一月)进行切换运行,要有专人管理和维护。
严禁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采用抽出式、混合式通风方式,严禁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严禁局部通风机吃循环风。
5.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执行抽采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
掌握抽放规律,建立专门队伍或专门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严禁无监测报警装置和记录,严禁无专门人员管理,严禁普通人员随意更换泵送人员或特殊管理人员。
6.所有地下空气作业现场,风量必须满足要求。
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7.通风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如果通风设施上或附近有特殊项目,必须报通风部门批准。
严禁任何人员破坏或未经审批在通风设施上及其周围进行其它工程,造成系统紊乱,产生安全隐患。
8.气体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轮班制度,进行三对照,并做好记录。
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时段、特殊地点、瓦斯相对不稳定的区域,加大检测的频次,杜绝盲时、盲区的发生。
煤矿通风管理十条禁令
煤矿通风管理十条禁令
为规范井下通风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通风管理十条禁令。
凡是出现以下通风安全重大问题及隐患的责任单位处以0.5万——5万元的罚款;涉及个人的,罚款100O-2000元,严重者开除。
第一条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后不听从安全员、瓦检员指挥,拒不撤人、无风作业的。
第二条擅自破坏风门闭锁装置等通风设施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第三条擅自开停局部通风机、拆除风筒、风筒不到位或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第四条擅自拆除、甩开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的。
第五条不按规定吊挂、移挪瓦斯风筒等传感器;施工作业时造成传感器损坏中断的;移挪瓦斯等传感器时造成线路故障,出现瓦斯、CO超限误报警的。
第六条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密闭墙,进入未排放瓦斯区域或盲巷等严禁进入的巷道内。
第七条未按照矿防灭火规定完善防灭火设施设备,或未进行阻化剂喷洒等防灭火作业,造成重大隐患的。
第八条不严格按照矿通风管理规定执行,造成瓦斯、CO超限报警的。
第九条工作区域内存在严重通风隐患,三定后超期不整改,或对处理意见拒不执行的。
第十条擅自明火作业或携带烟火下井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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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封密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必须在通风部门、通风助理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高瓦斯矿井启封密闭安全措施,要上报长治公司进行把关,报请矿山救护队参与。
严禁无措施和违反规程,违章作业。
2.通风系统必须合理。
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等必须为独立通风。
低瓦斯矿井如特殊情况需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且最多只准串联一次。
严禁采用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合理的扩散、串联、角联等通风。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
(≥1%)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降瓦斯措施,掘进工作面风筒口距迎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保证生产过程中按规定续接该段风筒进行调整。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风筒口距掘进面迎头超规定距离或故意破坏风筒,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等现象发生。
4.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供风。
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必须真正保证专用双电源。
备用风机必须正常供电,定期(原则为一月)进行切换运行,要有专人管理和维护。
严禁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采用抽出式、混合式通风方
式,严禁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严禁局部通风机吃循环风。
5.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执行抽采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
掌握抽放规律,建立专门队伍或专门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严禁无监测报警装置和记录,严禁无专门人员管理,严禁一般人员随意替代抽采人员或专门管理人员。
6.井下所有用风作业地点,风量必须满足要求。
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7.通风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在通风设施上或附近有专门工程时必须报请通风部门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任何人员破坏或未经审批在通风设施上及其周
围进行其它工程,造成系统紊乱,产生安全隐患。
8.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进行三对照,并做好记录。
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时段、特殊地点、瓦斯相对不稳定的区域,加大检测的频次,杜绝盲时、盲区的发生。
严禁空班漏检。
9.停电作业影响矿井或井下局部通风时,必须提前由责任单位提出停电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机电部门同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按停电停风措施,依计划停电停风。
严禁因停送电造成无计划停风。
10.紧急避险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要按要求建立完善CH4、CO、CO2等监
测监控报警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列入矿井正常的动态瓦斯检查范围进行管理。
严禁破坏或放置不用,确保随时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